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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港b股股票行情分析

发布时间: 2021-05-22 04:01:42

❶ 600190 G 锦州港公布重大事项待有谁知道

G 锦州港600190
大连港鲸吞锦州港东方集团“待市而沽”
8月28日,下午刚刚收市,G锦州港(600190.SH)突然收到上交所的停牌通知。当晚公司发布公告,因重大事项,公司股票即日起停牌。
当天,G锦州港涨停报收。
8月29日上午,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G锦州港的停牌起因于公司股权变动:公司第二大股东锦州港务局拟将其持有的G锦州港股权转让予大连港务局,随后要约收购G锦州港B股,如果成功,则将控股G锦州港,两家港口资源的整合,也将随之展开。
港口资源大整合
接近锦州港的一位人士介绍,目前,辽宁省主要有三个港口,其中锦州港作为矿产和能源的出口,营口港则作为东北粮食的出口,另外还有丹东港,规模较小,而大连港则因为其得天独厚的优势,走的是多元化发展的路子。
"大连港一直在谋求做大做强,力图成为一个国际性港口,而且,这一诉求得到了大连政府方面的支持。"上述人士称。
据悉,2006年,大连港重点项目投资就达到40亿元。不过,"现在大连港距离国际性港口的目标还有一段距离。大连港除了需要扩建吞吐能力外,还要将周边如营口港、锦州港进行整合,然后与青岛港、天津港等环渤海港口合理分工,才能在与韩国釜山港等国际性港口的竞争中占据优势。"联合证券分析师朱远颂认为。
朱指出,锦州港口年吞吐量近2400万吨,是北方重要的枢纽港口,也是东北亚地区最便捷的出海口。
今年初,大连港的控股公司大连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多次与锦州港方面接触,并最终参股锦州新时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锦州港由此成为大连港第一个外地投资的码头项目。
"对于锦州港,大连港志在必得。"知情人士称。
关于收购锦州港一事,"我们和有关方面已经谈了好几个月。"8月29日,大连港一位高层透露。
巧合的是,8月22日,由锦州市长刘志强带队的锦州市政府考察团来到了大连,并且与大连市长夏德仁会晤。"其主要目的就是与大连方面商谈锦州港与大连港资源整合等事宜。"上述知情人士称。
另一方面,"大连港一直打算在A股上市,但是IPO的时间成本很大,收购G锦州港可以看作是大连港借壳上市的一次战略布局。"蔚深证券刘国宏认为,"G锦州港算是一个比较干净的壳资源。"
刘国宏分析指出,从可行性上来讲,股改之后,大股东的股权被稀释到27%,如果大连港收购锦州港务局15.85%的股权成功,再加上公司1.1亿股B股的要约收购,与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将相差无几,如果再在二级市场收购一定数量的流通股,控股地位将不难获得。
8月29日,锦港B股(900952.SH)报收于0.365美元。
东方集团待价而沽?
目前,G锦州港第一大股东为东方集团(600811.SH),持有股份27.13%。
在大连港这起收购行动中,东方集团无疑很关键。"东方集团早有退出G锦州港的打算。"知情人士称。东方集团的掌舵人张宏伟也曾对媒体表示,将来不排除卖出锦州港股权的可能。
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G锦州港的经营一直没有起色,与同为A股上市公司的天津港、盐田港和宁波港等相比,有很大的差距,这也可能是张宏伟萌生退意的原因。
但是,东方集团的一位相关负责人士称,东方集团现在并没有转让G锦州港的股权。
业内人士认为,东方集团之所以没有将股份直接转让给大连港,可能是希望卖出更高的价格
"港口本来就取决于天然的地理优势,现在的港口资源非常稀缺,能开发的港口数量有限。"刘国宏称,近年来,我国已成为世界港口投资的焦点,环渤海、珠三角和长三角洲区域正是港口投资的主战场。
和记黄埔高层曾公开表示要收购锦州港,并且与张宏伟有过多次接触。
"锦州港是个油港,与中石油战略布局相关,所以也是中石油争取的对象。"上述接近锦州港高层的人士称。公开资料显示,中石油全资子公司锦州石油化工公司目前持有G锦州港8.82%的股份。
"东方集团把股权卖给谁,现在还很难说,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东方集团将股权转让,肯定会大赚一笔。"上述业内人士称,如果东方集团将股权转让给了大连港以外的投资者,将来有可能爆发一场G锦州港的控制权之争。(21世纪经济报道)

❷ 恒生B股指数有那些股票

不存在恒生B股指数,存在的是恒生指数和上证B股指数。

恒生指数
香港股市价格的重要指标,指数由若干只成份股(即蓝筹股)市值计算出来的,代表了香港交易所所有上市公司的12个月平均市值涵盖率的63%,恒生指数由恒生银行下属恒生指数有限公司负责计算及按季检讨,公布成份股调整。恒生指数,由香港恒生银行全资附属的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是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该指数于1969年11月24日首次公开发布,基期为1964年7月31日.基期指数定为100。

恒生指数样本股一览:
00001.HK 长和
00002.HK 中电控股
00003.HK 香港中华煤气
00004.HK 九龙仓集团
00005.HK 汇丰控股
00006.HK 电能实业
00011.HK 恒生银行
00012.HK 恒基地产
00013.HK 和记黄埔
00016.HK 新鸿基地产
00017.HK 新世界发展
00019.HK 太古股份公司Α
00023.HK 东亚银行
00027.HK 银河娱乐
00066.HK 港铁公司
00083.HK 信和置业
00101.HK 恒隆地产
00135.HK 昆仑能源
00144.HK 招商局国际
00151.HK 中国旺旺
00267.HK 中信股份
00291.HK 华润创业
00293.HK 国泰航空
00322.HK 康师傅控股
00386.HK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00388.HK 香港交易所
00494.HK 利丰
00688.HK 中国海外发展
00700.HK 腾讯控股
00762.HK 中国联通
00823.HK 领汇房产基金
00836.HK 华润电力
00857.HK 中国石油股份
00883.HK 中国海洋石油
00939.HK 建设银行
00941.HK 中国移动
00992.HK 联想集团
01044.HK 恒安国际
01088.HK 中国神华
01109.HK 华润置地
01299.HK 友邦保险
01398.HK 工商银行
01880.HK 百丽国际
01928.HK 金沙中国有限公司
02318.HK 中国平安
02319.HK 蒙牛乳业
02388.HK 中银香港
02628.HK 中国人寿
03328.HK 交通银行
03988.HK 中国银行

上证B股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其样本股是全部上市B股,以1992年2月21日为基准日,基日指数定为100点。反映了B股的股价整体变动状况,自1992年2月21日起正式发布。
B股指数大全:
上电B股 (900901) 二纺B股 (900902) 大众B股 (900903) 永生B股 (900904) 中铅B股 (900905) *ST中纺B (900906) ST鼎立B (900907) 氯碱B股 (900908) 双钱B股 (900909) 海立B股 (900910) 金桥B股 (900911) 外高B股 (900912) 联华B股 (900913) 锦投B股 (900914) 永久B股 (900915) 金山B股 (900916) 海欣B股 (900917) 耀皮B股 (900918) ST大江B (900919) 上柴B股 (900920) ST丹科B (900921) 三毛B股 (900922) 友谊B股 (900923) 上工B股 (900924) 机电B股 (900925) 宝信B股 (900926) 物贸B股 (900927) 自仪B股 (900928) 锦旅B股 (900929) 沪普天B (900930) 陆家B股 (900932) 华新B股 (900933) 锦江B股 (900934) 阳晨B股 (900935) 鄂绒B股 (900936) 华电B股 (900937) ST天海B (900938) *ST汇丽B (900939) *ST华源B (900940) 东信B股 (900941) 黄山B股 (900942) 开开B股 (900943) 海航B股 (900945) ST轻骑B (900946) 振华B股 (900947) 伊泰B股 (900948) 东电B股 (900949) 新城B股 (900950) 大化B股 (900951) 锦港B股 (900952) 凯马B股 (900953) 九龙山B (900955) 东贝B股 (900956) 凌云B股 (900957)

❸ 如何处理股民诉某港股份公司虚假证券信息案

宓雪军厉健

案情简介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有关中级法院受理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达900多件,其间涉及大庆联谊、圣方科技、ST同达、嘉宝实业、渤海集团、ST九州、三九医药、红光实业、银广夏、sT天颐、sT东方、某某港等12家上市公司。

同年11月11日,上海股民彭淼秋女士诉嘉宝实业公司等作出虚假陈述赔偿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彭淼秋的诉讼请求为1312.32元,实际获赔800元。彭淼秋由此成为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中获赔第一人,该案也因系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第一案而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中抹上浓重的一笔。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券界将其简称为《1·9规定》)。

《1·9规定》指出,如果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曾被证监会或财政部处罚或是被法院判定有罪,因此受到损失的股民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赔。

上述规定甫出台,立刻一石激起千层浪。自2003年2月1日起,受害股民纷纷再次拿起法律武器把作出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告上法庭,而各地方法院也为证券官司大开绿灯。

此前的2002年9月至12月,财政部对某某港2000年及前一年度的检查表明,某某港多确认收入3.6717亿元人民币,少计财务费用4945万元人民币,少计主营业务成本780万元人民币,多列资产1.1969亿元人民币。

随后,某某港被财政部作出行政处罚:予以通报,并处以罚款10万元。2002年10月21日,公司董事会对被检查和处罚问题进行公告,某某港A股、某港B股股价随之大幅下跌。

2003年2月8日,成都市3名股民起诉某某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立案。这是《1·9规定》实施以后全国第一例证券民事赔偿案,也是第一件起诉B股上市公司的赔偿案,第一起以财政部行政处罚为前置条件的案件。

在该案的被告名单中,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的名字也赫然在列。

斯时,浙江的小股民从媒体上看到消息激动不已,但又无可奈何。激动的是索赔有了“领头羊”,有了“前车之鉴”;而无可奈何的是,成都3名股民总共索赔8万多元,赔偿多少仍是未知数。而扣除各种费用,即使是全赔也所剩无几。有人开始打消索赔的念头。

2003年2月,宓雪军作为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杭州武林广场的一次免费法律咨询现场活动。许多小股民把索赔的问题抛给了他,他做了一一解答。之后,宓雪军借助媒体称可以先期垫付差旅费,为股民状告上市公司做代理。

截至2003年6月16日,57名股民委托裕丰律所状告某某港,其中“某某港A股”有14名,“某港B股”有43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并依照原告人数、损失类型分为6个案件,索赔总额185万元。

起诉的被告不仅有某某港股份有限公司,还有亿万富豪张某某(时任某某港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A省证券公司、B证券有限公司、C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D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2005年4月,浙江82位“某某港”、“某港B股”股民按诉讼标的额的65%最终获赔176万元,这一赔付比例在全国各地“某某港”系列案件中是最高的,外省股民“某某港”案的赔付比例大致在30%一55%之间,相比之下本所律师的代理成效非常显著,《青年时报》评价该案为“浙江小股民索赔第一案”。

争议焦点

原告的损失是否应当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

被告某某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港公司)依据《规定》第19条第四款规定提出抗辩,提出“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要求对每位原告的损失求偿额分别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即按诉讼标的额的30%赔付。

律师认为《规定》第19条第四款规定存在缺陷,坚决反对“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本所律师引用“老鼠屎理论”予以驳斥,并举出实例据理力争。

审理判决

2005年4月,浙江82位“某某港”、“某港B股”股民按诉讼标的额的65%最终获赔176万元。

经典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19条第四款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致。

由于上述条款仅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也未详细阐述,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引起很大争议。

被告某某港公司依据《规定》第19条第四款提出抗辩,虽然某某港公司存在虚假陈述问题,但如果不是大盘大跌,股民根本不会遭此重创。因此,每位原告的损失求偿额应当分别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

被告某某港公司举例论证:因国务院2001年6月12日出台减持国有股方案,造成股市暴跌,使上证指数从2222.96点跌至最低点1339.20点,跌幅高达39.76%。受此影响,某港A股大幅下跌,股价从11.55元跌至最低价7元,跌幅高达39.39%。由此可印证,由于系统风险造成某某港股价下跌,此期间某某港A股股东损失与某某港虚假陈述之问没有因果关系。

因国务院2002年6月24日停止减持国有股方案,造成股市上扬,上证指数涨幅高达9.25%,受此影响,某某港A股涨幅10.07%。直至2002年10月才跌回宣布停止减持国有股方案之前的股价。由此可见,由于系统风险造成某某港股价暴涨,此期间因高价购买某某港A股造成损失与某某港虚假陈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据此,被告某某港公司认为原告损失求偿额的70%是由于大盘系统风险因素造成的,只同意按损失求偿额的30%赔付。

律师认为,《规定》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地规定在第19条中,缺乏可操作性。被告某某港公司据此提出“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抗辩,显然是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

假设沈阳中院采纳被告某某港公司提出的“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观点,那么,大盘指数涨跌幅度的起止时点是无法确定的,而计算起止时点的不确定性必然导致涨跌幅度结果不一致,每位原告扣除的金额可能出现好几个计算结果,无论取舍哪个计算结果都会产生重大争议。比如说,大盘指数的起算时点按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起算还是按原告第一笔买人股票的时间起算?是按照符合因果关系的股票买入时起算还是按照多次买入的平均指数计算?假设大盘指数涨跌幅度起算时点从被告虚假陈述时起至抛售日或基准日止。举例说明:“锦港B股”于1998年5月19日上市,根据上交所历史数据查询:1998年5月19日-2002年12月23日,B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幅148.9%。“某某港”A股于1999年6月7日上市,根据上交所历史数据查询:1999年6月7日-2003年4月4日,A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幅16.41%。

假设大盘指数涨跌幅度的起算时点从揭露日起至基准日止。举例说明:根据上交所历史数据查询:2002年10月22日-2002年12月23日,B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跌幅-11.94%。2002年10月22日-2003年4月4日,A股指数历史行情累计涨幅0.08%。

由此可见,如果法院认定“证券市场系统风险”,那么,如何精确计算原告的损失额将是法院面临的重大难题,在司法实践中将会产生更大的争议。

同时,律师认为,大盘综合指数只是表明所有股票的涨跌趋势和幅度,不能代表任何个股的风险。在大盘综合指数上涨的情况下,“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将成为谬误。相对于“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老鼠屎理论”显然更有说服力。

“系统风险扣除论”只是假设了大盘下跌时,原告的损失必须扣除系统风险因素,那么,如果大盘上涨时会是怎样的情形呢?假设在涉及虚假陈述的公司股票下跌50%期间,大盘却上涨了20%,根据“系统风险扣除论”,是不是应该赔偿投资者50%+20%的损失呢?如此,原告不但没有亏损,相反还可以赚20%?但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法理是没有实际发生的损失不能获得赔偿,否则便是不当得利。

对此,“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又作何解释呢?很显然,《规定》第19条第四款对此也是无法作出合情合理的解释。

事实上,即使在资本市场较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也没有一个国家在审理证券市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考虑所谓的大盘系统风险。

为了更形象生动地驳斥“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律师引用了“老鼠屎理论”:在饭店吃饭可能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即在最后吃汤的时候,发现碗里有一粒老鼠屎,于是大家不仅不会再喝,还会让服务员将汤碗端走。这时,老板却阻止说,这汤还可以喝,只要把老鼠屎剔除,大家继续喝吧。试问,有人继续喝吗?有人仍然为此买单吗?答案显然是显而易见的。汤是否可口好比是系统风险,正常情况下只要点了汤就应当付钱。老鼠屎好比是个股的特殊风险,这是事先不会考虑到的。如果汤里出现老鼠屎,那么有过错的饭店一方将承担全部的风险,而不再考虑汤是否可口的系统风险,汤里有了老鼠屎就不买单是社会普遍接受的公理。

根据上述理由,本所律师认为被告某某港公司依据“大盘系统风险扣除论”减免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通过对上述观点的具体分析,可见《规定》第19条第四款法理依据不足,且缺乏可操作性,原告的损失不应扣除大盘系统风险因素。

“某某港”案虽已调解结案,寥寥几百字的调解书中并没有提及如何适用《规定》第19条第四款,但“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如何认定对于各地法院在审理其他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时是无法回避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以个案批复的形式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❹ 锦州港审计失败案例

别问了,我给了三十分,没人答。都是网上自己可以查到的哪些而已。不知道你查到没,在这里也给你看看——

近日,首起将洋会计师告上法庭的“锦州港B股民事侵权案”又有新进展,由于在锦州港虚假陈述中,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和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了审计工作,为此成为被告之一。此案的代理律师宋一欣对记者表示,由于确定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工作非常复杂,鉴定工作底稿的专业性太强,又鉴于“五大会计师”之一的毕马威 具有的影响力,为公正和负责起见,原告徐倩向沈阳中院申请司法鉴定,以确定毕马威的审计责任,并建议邀请或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专家进行鉴定。

据介绍,2月21日,宋一欣律师已经向沈阳中院提交了《律师意见》。在《律师意见》中,律师提出了下列不同主体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应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问题,上市公司应承担涉及会计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董事长与主承销商及上市推荐人应承担涉及会计责任的连带过错推定责任、毕马威应在其负责的部分承担涉及审计责任的连带过错推定责任。对于上述申请,沈阳中院表示将进行研究。

此外,据有关媒体报道,有关毕马威审计责任的行政查处,目前已由中国注会协会移交给财政部有关部门。据财政部公布的2001年第七次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在毕马威从事过的有关年报审计中,发现中石化下属子公司中存在虚增利润的现象,在玉柴机器中存在虚减利润的现象,故受到通报批评;在美国,因受施乐公司假账事件牵连,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日将在纽约的联邦地区法院对为施乐公司审计的毕马威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如果锦州港案胜诉后,投资者能否获得赔偿的问题,宋一欣律师表示,如果锦州港公司没有偿付能力,而毕马威被法院认定为有责任的话,那么,毕马威无疑是有偿付能力的,因为这样的跨国会计师事务所必然在国际上进行了责任保险的投保。

-新闻背景

-原告徐倩

徐倩系上海的B股女性投资者,在2001年2月21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后开户入市从事B股投资,先后购买了锦港B股股票2000股,其诉称因锦港B股虚假陈述导致投资损失合计1880.33美元,以汇率1:8.29计,折合成人民币为15587.94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赔偿损失。

-被告锦州港B股

锦州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B股,代码900952,简称:“锦港B股”。于1999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代码600190,简称:“锦州港”。

2001年9月至12月,财政部对其2000年及以前年度执行《会计法》情况进行了检查。2002年9月,财政部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其对不符合《会计法》会计制度的行为限期整改,予以纠正,同时处以罚款10万元。其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有:在2000年及以前年度多确认收入3.6717亿元,少计财务费用4945万元,少计主营业务成本780万元,多列资产1.1969亿元。

锦州港公司在2002年10月22日、10月28日和12月17日作出了《董事会公告》、《关于2002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共五份,披露了有关被处罚及整改的情况,更正并调减了包括上市前的1996年度、1997年度在内的1996年至2000年度财务报表。

-案件进展

2003年2月9日,徐倩诉锦州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宏伟、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和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虚假信息纠纷案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月15日法院通知缴费,正式立案。

❺ 哪些公司有权发行B股

同A股,现人民币升值故公司对发行外币的B股不感兴趣,上市的B股就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