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票被调出港股通股票后对投资者会有何影响
一般调出后有一定下跌,可参与人数变小
⑵ 如何查看港股通的行情
在软件首页,点击下方的行情按钮,选择“港美股”→“港股”→“沪深港通”进入后即可查看港股通的股票列表
⑶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港股通交易的全部风险,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参与港股通交易。当您决定参与港股通交易之前,请您务必认真阅读《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关于港股通的业务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的相关内容。
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您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相关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内地投资者从事港股通交易与其他联交所投资者从事联交所证券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内地投资者从事港股通交易,除了面临证券市场中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之外,还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您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您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您应当关注最新的港股通股票名单。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将不得再行买入。
三、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而引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尤其是考虑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市场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您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四、部分港股通股票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您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您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五、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权安排,公司可能因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或因某特定类别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大于或优于普通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投票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您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市场股票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您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七、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示、退市整理等安排,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通股票一旦从联交所市场退市,您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
八、港股通股票退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通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继续为您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您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九、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称在联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您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十、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
十一、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包括开市前时段、持续交易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具体按联交所的规定执行。
圣诞前夕(12月24日)、元旦前夕(12月31日)或除夕日为港股通交易日的,港股通仅有半天交易,且当日为非交收日。
十二、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您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上交所对于发生交易异常情况及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十三、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十四、您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
十五、您持有的碎股只能通过联交所半自动对盘碎股交易系统卖出。
十六、港股通股票实施分拆合并期间,您持有的该股票只在临时代码单柜交易末日、临时代码与新代码并行交易末日由临时代码转换为新代码。由于临时代码与源代码交易单位不同而可能产生碎股,您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七、港股通股票变更交易单位时,在实施源代码和临时代码并行交易期间,根据有关港股通股票在境内的登记结算安排,港股通业务仅提供原代码的交易服务,暂不提供临时代码交易服务。由于临时代码与原赛马交易单位不同而可能产生碎股,您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八、您当日买入的港股通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卖出,您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九、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在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您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港股通交易中若联交所与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您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一、港股通股票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股票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您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二、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股票,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将受到价格限制,您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三、您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您应当关注依此进行投资决策的风险。
二十四、在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价格上涨时,股票报价屏幕上显示的颜色为绿色,下跌时则为红色,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差异。但是,不同的行情软件商提供的行情走势颜色可以重新设定,您在使用行情软件的时候,应当仔细检查软件的参数设置,避免惯性思维带来的风险。
二十五、您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也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二十六、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T+2日。若投资者卖出证券,在交收完成前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若您买入证券,在交收完成后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
同时,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
二十七、您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
二十八、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由于中国结算需要在收到香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您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
二十九、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到账当日或次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您的红股可卖首日均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三十、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三十一、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以及股份分拆及合并业务产生的零碎股,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账户中小于1股的零碎股进行舍尾处理。当香港结算发放的红股总数或分拆、合并股票数额大于投资者账户舍尾取整后的总数的,中国结算按照精确算法分配差额部分。
三十二、由于香港市场的费用收取或汇率的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引起您账户的透支,您应当对账户内的余额进行关注。
三十三、香港结算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将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三十四、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您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一)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投资者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
(二)结算参与人对投资者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投资者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
(三)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投资者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四)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三十五、香港市场收费标准与内地市场收费标准不同,香港地区与内地在税收安排方面也存在差异,您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三十六、对于因上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或者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您还应当充分知晓并认可联交所在其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责任豁免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对因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发生或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等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上述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港股通交易的所有风险因素,您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还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和协议条款,对港股通交易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港股通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本人(机构)确认已知晓并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和损失。(请投资者本人抄写上述承诺)
投资者:
(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⑷ 沪港通试点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沪港通试点相关活动,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本所会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参与沪港通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沪股通交易事项(投资者证券买卖委托事项除外)和港股通交易的委托、本所会员客户管理等事项,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 本所对沪港通交易及相关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沪股通交易
第一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股通业务
第四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股通业务,应当申请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并取得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遵守本所对交易参与人的相关规定。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是本所会员,不享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的本所会员权利。
第五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申请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承诺书;
(二)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相关批准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公司章程;
(五)沪股通业务管理制度、技术安排,以及委托联交所承担沪股通业务相关职责的安排;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七)联交所参与者参与沪股通业务的承诺书文本、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八)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沪股通结算协议;
(九)拟开展沪股通业务的联交所参与者名单,以及上述联交所参与者符合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情况说明;
(十)与沪股通有关的费用收取方式和标准;
(十一)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联交所参与者根据投资者委托进行沪股通交易的订单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责任。
沪股通交易申报在本所达成交易后,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承认交易结果,接受成交回报并发送给相关联交所参与者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对联交所参与者的沪股通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并根据本所要求对沪股通违规交易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七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委托联交所代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但仍应承担相关职责未充分、适当履行的责任。
第八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建立沪股通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内部控制,防范业务风险。
第九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制定联交所参与者参与沪股通业务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对拟开展沪股通业务的联交所参与者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
第十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符合条件的联交所参与者签署沪股通业务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遵守内地和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认可并执行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基于前述规定和双方约定对其提出的相关要求,以及通过合同或者其他安排要求其客户认可并执行相关要求;认可并通过合同或者其他安排要求其客户认可本办法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本所责任豁免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为沪股通投资者、联交所参与者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等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引。
第十二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督促联交所参与者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督促其客户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向客户充分揭示沪股通交易风险以及因违反前述规定承担违法或违规责任的风险。
第十三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向本所提交的材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3个沪股通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更新材料。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提供沪股通业务运行相关情况的报告。
第十四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其业务运行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并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妥善保存沪股通客户资料及其委托和申报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二节沪股通股票
第十六条 沪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
(一)上证180指数成份股;
(二)上证380指数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本所上市A股。
在本所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股票(即ST、_ST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以外币报价交易的股票(即B股)和具有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不纳入沪股通股票。
经监管机构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沪股通股票的范围。
第十七条 沪股通股票之外的本所上市股票因相关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且不属于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调入沪股通股票。
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A股,或者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在联交所上市H股,或者公司同日在本所和联交所上市A股和H股的,其A股在上市满10个交易日且相应H股价格稳定期结束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第十八条 沪股通股票因相关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范围或者属于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调出沪股通股票。
第十九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其指定网站公布沪股通股票名单,相关股票调入或者调出沪股通股票的生效时间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三节交易特别事项
第二十条 沪股通股票以人民币报价和交易。
第二十一条 沪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沪股通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沪股通交易申报采用限价申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沪股通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经纪商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本所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其交易申报涉及的投资者信息。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被调出沪股通股票且仍属于本所上市股票的,不得通过沪股通买入,但可以卖出。
第二十五条 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的标的股票,应当属于本所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
第二十六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对属于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的交易申报予以特别标识。
担保卖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股票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促使联交所参与者要求其客户,在未归还为担保卖空而借入的股票前卖出相同股票的委托价格应当符合前款要求,但超出未归还股票数量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七条 单个沪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不得超过1%;连续10个沪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累计不得超过5%。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前述比例要求进行前端控制。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于每一沪股通交易日日终,通过其指定网站披露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担保卖空比例限制,或者暂停接受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申报。
第二十八条 属于沪股通股票的单只股票,在本所市场进行融资交易的融资监控指标达到规定比例而被本所暂停融资买入的,本所可以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提交该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申报。该股票的融资监控指标降低至规定比例而被本所恢复融资买入的,本所可以通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恢复提交该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申报。
属于沪股通股票的单只股票,在本所市场的融券余量达到规定比例而被本所暂停融券卖出的,本所可以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提交该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交易申报。该股票的融券余量降低至规定比例而被本所恢复融券卖出的,本所可以通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恢复提交该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交易申报。
第二十九条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进行沪股通股票非交易过户:
(一)为担保卖空而进行的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沪股通股票借贷;
(二)在自身持券范围内为满足持券检查要求而进行的为期一日且不得展期的沪股通股票借贷;
(三)为处理错误交易而在联交所参与者与其交易客户之间进行的沪股通股票过户;
(四)基金管理人通过统一账户买入沪股通股票后,分配至其管理的各基金账户;
(五)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接受客户沪股通卖出委托时须确保客户账户内有足额的证券,不得接受客户无足额证券而直接在市场上卖出证券的委托。
第三十一条 通过沪股通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不得卖出。
第三十二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联交所参与者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的订单,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本所以外的场所提供沪股通股票转让服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通过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进行的沪股通交易,证券交易公开信息中公布的名称为“沪股通专用”。
第三十四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许可其使用的交易信息提供给联交所参与者及其交易客户之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者予以传播,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者其他产品。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并促使联交所参与者要求其客户遵守前款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沪股通交易经手费等相关费用。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与香港结算签订协议,委托香港结算就港股通交易进行清算交收、交纳交易经手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因沪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沪股通股票以外的本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沪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沪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本所上市证券,不得通过沪股通买入或者卖出。
第三十七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沪股通的交易方式、订单类型、申报内容及方式、业务范围、交易限制等规定。
第四节 额度控制
第三十八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沪股通交易每日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在沪股通交易日日终对沪股通交易总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于每日交易结束后在其指定网站公布额度使用情况。
第三十九条 沪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余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日额度余额=每日额度-买入申报金额+卖出成交金额+被撤销和被本所拒绝接受的买入申报金额+买入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
第四十条 当日额度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使用完毕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接受该时段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此后在本所连续竞价阶段开始前,因买入申报被撤销、被本所拒绝接受或者卖出申报成交等情形,导致当日额度余额大于零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恢复接受后续的买入申报。
当日额度在本所连续竞价阶段使用完毕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在上述时段停止接受买入申报的,当日不再恢复,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沪股通总额度可用余额的计算公式为:总额度余额=总额度-买入成交总金额+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其中,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是指对卖出成交的股票按其买入的平均价格计算的总金额。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前款规定的计算方式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沪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
总额度余额达到一个每日额度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沪股通交易日起恢复接受买入申报。
第四十三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并促使联交所参与者要求其客户在参与沪股通交易时,不得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申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影响额度控制。
第五节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交易,应当遵守《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中的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在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违反有关持股比例限制时拒绝接受其交易委托、实施平仓或者采取其他制止和纠正措施。
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其通过沪股通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外上市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十七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 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与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计算超过限定比例的,应当在5个沪股通交易日内对超出部分予以平仓,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所有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与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计算超过限定比例的,本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向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其他境外投资者发出平仓通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及时通知联交所参与者,并要求其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5个沪股通交易日内,对超出部分予以平仓。
其他境外投资者在5个沪股通交易日内自行减持导致上述持股总数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主动或者根据被通知减持的沪股通投资者通过联交所参与者向其提出的请求,向本所申请由原持有人继续持有原股份。
第四十九条 沪股通投资者未按规定对超过限定比例的股份进行处理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相关联交所参与者实施平仓。
第三章 港股通交易
第一节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
第五十条 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应当符合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规定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第五十一条 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应当与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签订港股通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二条 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适用本所有关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所会员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港股通投资风险,督促客户遵守内地和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接受本所监管。
第五十四条 本所会员可以按照约定与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终止港股通服务合同,但应当对其客户作出妥善安排。
第五十五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与本所会员约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有权暂停提供港股通服务或者终止港股通服务合同:
(一)会员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
(二)会员不配合本所对港股通交易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其他监管行为;
(三)会员相关业务、技术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无法为客户提供港股通交易服务;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委托本所代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但仍应承担相关职责未充分、适当履行的责任。
第二节港股通股票
第五十七条 港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
(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
(二)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H股。
本所上市A股为风险警示板股票的A+H股上市公司的相应H股、同时有股票在本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的股票、在联交所以港币以外货币报价交易的股票和具有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不纳入港股通股票。
经监管机构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港股通股票的范围。
第五十八条 港股通股票之外的股票因相关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且不属于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调入港股通股票。
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在联交所上市H股,或者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A股,或者公司同日在本所和联交所上市A股和H股的,其H股在价格稳定期结束且相应A股上市满10个交易日后调入港股通股票。
第五十九条 港股通股票因相关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不再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或者属于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调出港股通股票。
第六十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其指定网站公布港股通股票名单,相关股票调入或者调出港股通股票的生效时间以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三节交易特别事项
第六十一条 投资者应当通过沪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六十二条 港股通交易以港币报价,投资者以人民币交收。
第六十三条 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包括开市前时段和持续交易时段,具体按联交所的规定执行。
发生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特殊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港股通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调整港股通交易日、交易时间并向市场公布。
第六十四条 港股通交易通过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进行,但投资者持有的碎股只能通过联交所半自动对盘碎股交易系统卖出。
投资者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
第六十五条 港股通交易申报数量应当为该只证券的一个买卖单位或其整数倍,但卖出碎股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被调出港股通股票且仍属于联交所上市股票的,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但可以卖出。
第六十七条 投资者当日买入的港股通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卖出。
第六十八条 港股通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适用本所关于指定交易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新办理或者变更指定交易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六十九条 港股通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参照A股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会员接受客户港股通交易委托,应当确保客户有足额可用的人民币资金或者证券。会员不得接受客户无足额可用的资金、证券而直接在市场上买入、卖出证券的委托。
第七十一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本所会员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订单,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联交所以外的场所提供港股通股票转让服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港股通订单已经申报的,不得更改申报价格或者申报数量,但在联交所允许撤销申报的时段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第七十三条 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应当通过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提交申报指令。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接收联交所发送的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后发送给会员,并由会员发送给其客户。
第七十四条 港股通业务中股票的即时行情等信息,由联交所发布。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未经联交所同意,不得将联交所许可其使用的交易信息提供给其客户之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者予以传播,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者其他产品。
第七十五条 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委托和申报记录等资料。
第七十六条 投资者进行港股通交易,应当按规定向其委托的会员交纳佣金,并按照联交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交易费、交易系统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第七十七条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港股通股票发行人供股、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所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凭证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其行权等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处理。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者卖出。
第七十八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港股通的交易方式、订单类型、业务范围、交易限制等规定。
第四节额度控制
第七十九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在港股通交易日日终对港股通交易总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于每日交易结束后在其指定网站公布额度使用情况。
第八十条 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日额度余额=每日额度-买入申报金额+卖出成交金额+被撤销和被联交所拒绝接受的买入申报金额+买入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
前款规定的买入申报金额、卖出成交金额、被撤销和被联交所拒绝接受的买入申报金额、买入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按照中国结算每日交易开始前提供的当日交易参考汇率,由港币转换为人民币计算。
第八十一条 当日额度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使用完毕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接受该时段后续的买入申报,且在该时段结束前不再恢复,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
当日额度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使用完毕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在上述时段停止接受买入申报的,当日不再恢复,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港股通总额度可用余额的计算公式为:总额度余额=总额度-买入成交总金额+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
前款规定的买入成交总金额、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按照中国结算每日交易结束后提供的当日交易结算汇率,由港币转换为人民币计算。其中,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是指对卖出成交的股票按其买入的平均价格计算的总金额。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前两款规定的计算方式进行调整。
第八十三条 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
总额度余额达到一个每日额度时,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恢复接受买入申报。
第八十四条 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不得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申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影响额度控制。
第五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八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至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三)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条件。
第八十七条 投资者进行港股通交易,应当熟悉香港证券市场相关规定,了解港股通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第八十八条 本所会员应当制定港股通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标准、程序、方法以及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会员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应当包括投资者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
第八十九条 本所会员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香港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市场特点和港股通业务规则、流程。
第九十条 本所会员应当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客户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港股通
⑸ 港股通调整出去的股票怎么办
港股通调整出去的股票,说明它不满足港股通的条件,是一种利空的消息,投资者再无法通过港股通买入它。但是可以卖出它,同时,投资者可以通过普通账户交易它。
一、当港股通标的股票存在以下情形的,将会被调出港股通范围:
1、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被实施风险警示、被暂停上市或者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H股上市公司的相应H股。
2、A股在上交所风险警示板交易或被暂停上市的A+H股上市公司的相应H股。
3、在联交所以港币以外的货币报价交易的股票。
4、交易所认定的其它特殊情形。
二、港股通开通条件
个人投资者开通港股通需满足以下条件:
1、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在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不低于50万元;
2、具备港股通股票交易的基础知识,通过测试,测试分数不低于80分;
3、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需要匹配,其投资期限不短于“短期”,其可接受的投资品种类型包括“股票”;
4、需开立标准的沪市A股票账户;
5、不为“特别保护型”客户。
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股票。它的范围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分股和同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A+H股公司股票。双方可根据试点情况对投资标的范围进行调整。试点初期,香港证监会要求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
2014年11月11日,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成为首批“港股通”业务结算银行,获准办理“港股通”业务的资金跨境结算以及换汇等业务。
一般来说,港股通标的每半年调整一次,调出港股通股票的生效时间,以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时间为准。
⑹ 港股通股票被调出的情形有哪些
港股通股票因相关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不再属于港股通股票范围的,则调出港股通股票。
港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香港的股票市场比内地的成熟、理性,对世界的行情反映灵敏。如果内地的股票有同时在内地和香港上市的,形成“A+H”模式,可以根据它在香港股市的情况来判断A股的走势。
香港证券交易的历史,可追溯到1866年,但直至1891年香港经纪协会设立,香港才成立了第一个正式的股票市场。1969年至1972年间,香港设立了远东交易所、金银证券交易所、九龙证券交易所,加上原来的香港证券交易所,形成了四家交易所鼎足而立的局面。在1972年至1973年短短的2年间,香港有119家公司上市,1973年底上市公司数量达到296家。1980年7月7日四间交易所合并成香港联合交易所。四家易所于1986年3月27日收市后全部停业,全部业务转移至联交所。
⑺ 港股通调整出去的股票怎么办
港股通调整出去的股票怎么办?调整出去的股票来说的话,已经调整出去的果报,那肯定就是已经。嗯,就就已经贴上了的话,所以对什么有影响就可以的。
⑻ 股票被剔除沪港通意味着什么
沪港通是上交所和港交所联合建立的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下设有:港股通和沪股通。如果被剔除沪股通,意味着短期内不再是沪股通的标的股,这样北向资金可能不会关注;而如果被调出港股通,说明不是港股通标的股,也不会得到南下资金的关注。
拓展资料:
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允许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是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沪港通由中国证监会在2014年4月10日正式批复开展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证监会指出,沪港通总额度为5500亿元人民币,参与港股通个人投资者资金账户余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港通正式启动需6个月准备时间。
自2014年11月17日开通以来,沪港通已平稳运行3年多,交易、登记结算、换汇和公司行为等各项业务处理正常。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3月30日沪港通交易总金额达7.8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北向沪股通累计有交易的股票795只,交易金额4.3万亿元人民币;南向港股通累计有交易的股票385只,交易金额3.5万亿元人民币。
组成部分
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根据上交所资料显示,从2014年港股通开通到2019年的6年间,累计的净买入金额为6575亿元。
项目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买入金额(亿元) 155 3,610 4,582 8,427 7,659 7,537
卖出金额(亿元) 51 2,594 2,530 6,459 7,556 6,205
净买入 104 1,016 2,052 1,968 103 1,332
实施范围
试点初期,沪股通的股票范围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港股通的股票范围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和同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双方可根据试点情况对投资标的范围进行调整。
⑼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沪港通试点相关活动,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本所会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其他市场主体参与沪港通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沪股通交易事项(投资者证券买卖委托事项除外)和港股通交易的委托、本所会员客户管理等事项,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 本所对沪港通交易及相关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沪股通交易
第一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股通业务
第四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沪股通业务,应当申请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并取得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遵守本所对交易参与人的相关规定。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是本所会员,不享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的本所会员权利。
第五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申请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承诺书;
(二)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相关批准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公司章程;
(五)沪股通业务管理制度、技术安排,以及委托联交所承担沪股通业务相关职责的安排;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七)联交所参与者参与沪股通业务的承诺书文本、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八)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沪股通结算协议;
(九)拟开展沪股通业务的联交所参与者名单,以及上述联交所参与者符合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情况说明;
(十)与沪股通有关的费用收取方式和标准;
(十一)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联交所参与者根据投资者委托进行沪股通交易的订单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责任。
沪股通交易申报在本所达成交易后,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承认交易结果,接受成交回报并发送给相关联交所参与者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对联交所参与者的沪股通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并根据本所要求对沪股通违规交易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七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委托联交所代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但仍应承担相关职责未充分、适当履行的责任。
第八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建立沪股通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内部控制,防范业务风险。
第九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制定联交所参与者参与沪股通业务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对拟开展沪股通业务的联交所参与者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
第十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符合条件的联交所参与者签署沪股通业务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遵守内地和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认可并执行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基于前述规定和双方约定对其提出的相关要求,以及通过合同或者其他安排要求其客户认可并执行相关要求;认可并通过合同或者其他安排要求其客户认可本办法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本所责任豁免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为沪股通投资者、联交所参与者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业务流程、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等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引。
第十二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督促联交所参与者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督促其客户遵守内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并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向客户充分揭示沪股通交易风险以及因违反前述规定承担违法或违规责任的风险。
第十三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向本所提交的材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3个沪股通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更新材料。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提供沪股通业务运行相关情况的报告。
第十四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其业务运行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并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妥善保存沪股通客户资料及其委托和申报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二节沪股通股票
第十六条 沪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
(一)上证180指数成份股;
(二)上证380指数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本所上市A股。
在本所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股票(即ST、_ST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以外币报价交易的股票(即B股)和具有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不纳入沪股通股票。
经监管机构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沪股通股票的范围。
第十七条 沪股通股票之外的本所上市股票因相关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且不属于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调入沪股通股票。
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A股,或者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在联交所上市H股,或者公司同日在本所和联交所上市A股和H股的,其A股在上市满10个交易日且相应H股价格稳定期结束后调入沪股通股票。
第十八条 沪股通股票因相关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范围或者属于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调出沪股通股票。
第十九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其指定网站公布沪股通股票名单,相关股票调入或者调出沪股通股票的生效时间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三节交易特别事项
第二十条 沪股通股票以人民币报价和交易。
第二十一条 沪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沪股通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沪股通交易申报采用限价申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沪股通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经纪商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本所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其交易申报涉及的投资者信息。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被调出沪股通股票且仍属于本所上市股票的,不得通过沪股通买入,但可以卖出。
第二十五条 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的标的股票,应当属于本所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
第二十六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对属于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的交易申报予以特别标识。
担保卖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股票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促使联交所参与者要求其客户,在未归还为担保卖空而借入的股票前卖出相同股票的委托价格应当符合前款要求,但超出未归还股票数量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七条 单个沪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不得超过1%;连续10个沪股通交易日的单只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累计不得超过5%。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前述比例要求进行前端控制。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于每一沪股通交易日日终,通过其指定网站披露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比例。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担保卖空比例限制,或者暂停接受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申报。
第二十八条 属于沪股通股票的单只股票,在本所市场进行融资交易的融资监控指标达到规定比例而被本所暂停融资买入的,本所可以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提交该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申报。该股票的融资监控指标降低至规定比例而被本所恢复融资买入的,本所可以通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恢复提交该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申报。
属于沪股通股票的单只股票,在本所市场的融券余量达到规定比例而被本所暂停融券卖出的,本所可以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提交该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交易申报。该股票的融券余量降低至规定比例而被本所恢复融券卖出的,本所可以通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恢复提交该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交易申报。
第二十九条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进行沪股通股票非交易过户:
(一)为担保卖空而进行的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的沪股通股票借贷;
(二)在自身持券范围内为满足持券检查要求而进行的为期一日且不得展期的沪股通股票借贷;
(三)为处理错误交易而在联交所参与者与其交易客户之间进行的沪股通股票过户;
(四)基金管理人通过统一账户买入沪股通股票后,分配至其管理的各基金账户;
(五)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接受客户沪股通卖出委托时须确保客户账户内有足额的证券,不得接受客户无足额证券而直接在市场上卖出证券的委托。
第三十一条 通过沪股通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不得卖出。
第三十二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联交所参与者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的订单,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本所以外的场所提供沪股通股票转让服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通过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进行的沪股通交易,证券交易公开信息中公布的名称为“沪股通专用”。
第三十四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许可其使用的交易信息提供给联交所参与者及其交易客户之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者予以传播,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者其他产品。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并促使联交所参与者要求其客户遵守前款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沪股通交易经手费等相关费用。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与香港结算签订协议,委托香港结算就港股通交易进行清算交收、交纳交易经手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因沪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沪股通股票以外的本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沪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沪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本所上市证券,不得通过沪股通买入或者卖出。
第三十七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沪股通的交易方式、订单类型、申报内容及方式、业务范围、交易限制等规定。
第四节 额度控制
第三十八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沪股通交易每日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在沪股通交易日日终对沪股通交易总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于每日交易结束后在其指定网站公布额度使用情况。
第三十九条 沪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余额的计算公式为:当日额度余额=每日额度-买入申报金额+卖出成交金额+被撤销和被本所拒绝接受的买入申报金额+买入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
第四十条 当日额度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使用完毕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接受该时段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此后在本所连续竞价阶段开始前,因买入申报被撤销、被本所拒绝接受或者卖出申报成交等情形,导致当日额度余额大于零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恢复接受后续的买入申报。
当日额度在本所连续竞价阶段使用完毕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在上述时段停止接受买入申报的,当日不再恢复,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沪股通总额度可用余额的计算公式为:总额度余额=总额度-买入成交总金额+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其中,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是指对卖出成交的股票按其买入的平均价格计算的总金额。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前款规定的计算方式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沪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
总额度余额达到一个每日额度时,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沪股通交易日起恢复接受买入申报。
第四十三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并促使联交所参与者要求其客户在参与沪股通交易时,不得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申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影响额度控制。
第五节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交易,应当遵守《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中的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 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要求联交所参与者在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违反有关持股比例限制时拒绝接受其交易委托、实施平仓或者采取其他制止和纠正措施。
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其通过沪股通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内、外上市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十七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 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与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计算超过限定比例的,应当在5个沪股通交易日内对超出部分予以平仓,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所有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与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计算超过限定比例的,本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向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其他境外投资者发出平仓通知。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及时通知联交所参与者,并要求其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5个沪股通交易日内,对超出部分予以平仓。
其他境外投资者在5个沪股通交易日内自行减持导致上述持股总数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主动或者根据被通知减持的沪股通投资者通过联交所参与者向其提出的请求,向本所申请由原持有人继续持有原股份。
第四十九条 沪股通投资者未按规定对超过限定比例的股份进行处理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应当要求相关联交所参与者实施平仓。
第三章 港股通交易
第一节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
第五十条 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应当符合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规定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第五十一条 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应当与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签订港股通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二条 本所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适用本所有关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所会员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港股通投资风险,督促客户遵守内地和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接受本所监管。
第五十四条 本所会员可以按照约定与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终止港股通服务合同,但应当对其客户作出妥善安排。
第五十五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与本所会员约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有权暂停提供港股通服务或者终止港股通服务合同:
(一)会员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
(二)会员不配合本所对港股通交易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其他监管行为;
(三)会员相关业务、技术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无法为客户提供港股通交易服务;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委托本所代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但仍应承担相关职责未充分、适当履行的责任。
第二节港股通股票
第五十七条 港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围内的股票:
(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
(二)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H股。
本所上市A股为风险警示板股票的A+H股上市公司的相应H股、同时有股票在本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的股票、在联交所以港币以外货币报价交易的股票和具有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不纳入港股通股票。
经监管机构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港股通股票的范围。
第五十八条 港股通股票之外的股票因相关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且不属于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调入港股通股票。
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在联交所上市H股,或者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A股,或者公司同日在本所和联交所上市A股和H股的,其H股在价格稳定期结束且相应A股上市满10个交易日后调入港股通股票。
第五十九条 港股通股票因相关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不再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或者属于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调出港股通股票。
第六十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通过其指定网站公布港股通股票名单,相关股票调入或者调出港股通股票的生效时间以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三节交易特别事项
第六十一条 投资者应当通过沪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六十二条 港股通交易以港币报价,投资者以人民币交收。
第六十三条 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包括开市前时段和持续交易时段,具体按联交所的规定执行。
发生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特殊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港股通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调整港股通交易日、交易时间并向市场公布。
第六十四条 港股通交易通过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进行,但投资者持有的碎股只能通过联交所半自动对盘碎股交易系统卖出。
投资者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
第六十五条 港股通交易申报数量应当为该只证券的一个买卖单位或其整数倍,但卖出碎股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被调出港股通股票且仍属于联交所上市股票的,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但可以卖出。
第六十七条 投资者当日买入的港股通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卖出。
第六十八条 港股通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适用本所关于指定交易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新办理或者变更指定交易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六十九条 港股通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参照A股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会员接受客户港股通交易委托,应当确保客户有足额可用的人民币资金或者证券。会员不得接受客户无足额可用的资金、证券而直接在市场上买入、卖出证券的委托。
第七十一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本所会员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的订单,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联交所以外的场所提供港股通股票转让服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港股通订单已经申报的,不得更改申报价格或者申报数量,但在联交所允许撤销申报的时段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第七十三条 会员参与港股通业务,应当通过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提交申报指令。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接收联交所发送的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后发送给会员,并由会员发送给其客户。
第七十四条 港股通业务中股票的即时行情等信息,由联交所发布。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未经联交所同意,不得将联交所许可其使用的交易信息提供给其客户之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者予以传播,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者其他产品。
第七十五条 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委托和申报记录等资料。
第七十六条 投资者进行港股通交易,应当按规定向其委托的会员交纳佣金,并按照联交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交易费、交易系统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第七十七条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港股通股票发行人供股、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所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凭证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其行权等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处理。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者卖出。
第七十八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港股通的交易方式、订单类型、业务范围、交易限制等规定。
第四节额度控制
第七十九条 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在港股通交易日日终对港股通交易总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于每日交易结束后在其指定网站公布额度使用情况。
第八十条 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日额度余额=每日额度-买入申报金额+卖出成交金额+被撤销和被联交所拒绝接受的买入申报金额+买入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
前款规定的买入申报金额、卖出成交金额、被撤销和被联交所拒绝接受的买入申报金额、买入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按照中国结算每日交易开始前提供的当日交易参考汇率,由港币转换为人民币计算。
第八十一条 当日额度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使用完毕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接受该时段后续的买入申报,且在该时段结束前不再恢复,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
当日额度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使用完毕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在上述时段停止接受买入申报的,当日不再恢复,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港股通总额度可用余额的计算公式为:总额度余额=总额度-买入成交总金额+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
前款规定的买入成交总金额、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按照中国结算每日交易结束后提供的当日交易结算汇率,由港币转换为人民币计算。其中,卖出成交对应的买入总金额是指对卖出成交的股票按其买入的平均价格计算的总金额。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前两款规定的计算方式进行调整。
第八十三条 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
总额度余额达到一个每日额度时,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恢复接受买入申报。
第八十四条 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不得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申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影响额度控制。
第五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八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至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三)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条件。
第八十七条 投资者进行港股通交易,应当熟悉香港证券市场相关规定,了解港股通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第八十八条 本所会员应当制定港股通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标准、程序、方法以及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会员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应当包括投资者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
第八十九条 本所会员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香港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市场特点和港股通业务规则、流程。
第九十条 本所会员应当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客户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港股通交易风险,并要求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