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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要約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 2021-05-08 13:51:05

『壹』 案例分析要約問題,多謝了!!!

1.乙損失了一千元
2。應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因為甲向乙發出了要約,並約定了答復的時間,乙可以相信在此期間內甲不可以撤消該要約,使乙產生了信賴,而甲又在規定的期間內把東西賣給了別人,是乙的信賴利益受到了損害,所以甲應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貳』 關於要約案例分析

1,屬於要約邀請,因為是向不特定的人發放。 2,屬於重大誤解的合同,可以要求解除或者補減價。 3,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監護人可以解除合同。

『叄』 中國首例要約收購案例分析

復星巧避規則收購南鋼——中國首例要約收購案例分析

案例簡介

2003年3月12日,南鋼集團公司與復星集團公司、復星產業投資、廣信科技共同成立南京鋼鐵聯合公司(以下簡稱南鋼聯合)。復星集團與復星投資持有新公司60%的股份。4月1日,南鋼集團公司以其持有的占總股本70.95%的南鋼股份國有股35760萬股作為增資注入新成立的南鋼聯合。在未獲得豁免的情況下,占總股本70.95%的國有股權的實際控制人變更,使南鋼股份(600282)不得不面對滬深股市有史以來首例要約收購案。

2003年4月9日,南鋼聯合向所有股東發布要約收購公告,對掛牌交易股份的要約收購價格為5.86元/股;對非掛牌交易股份的收購價格為3.81元/股。要約收購總金額約為8.5億元,全部以現金方式支付。要約收購公告發出後至2003年7月,沒任何股份進行應約,本次要約收購最終以無人應約結束。

對於收購方南鋼聯合或其實際控制人復星集團而言,這筆收購的收益主要體現在:

(1)二級市場的高額收益。

(2) 南鋼股份控制權潛在收益,其每年近40億的現金流是絕佳的融資窗口。

(3) 南鋼股份未來增發獲得的收益。

文/布爾古德

無人應約的要約收購

此次要約收購中的財技焦點就在於收購價格。

按照2002年12月開始實施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制定要約收購價格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 要約收購掛牌交易的同一種類股票的價格不低於下列價格中較高者:

1.在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買入被收購公司掛牌交易的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2.在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內,被收購公司掛牌交易的該種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的90%。

(二) 要約收購未掛牌交易股票的價格不低於下列價格中較高者:

1.在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被收購公司未掛牌交易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2.被收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

此次要約提出的收購價完全是按照相關法規制定的。這種計算方法本身沒錯,但用到南鋼身上似乎就不很妥當。

按照4月9日披露的有關信息,本次收購的價格是:對240萬法人股的要約價格為每股3.81元,對14400萬流通股的要約價格為每股5.84元。法人股的要約價格為南鋼股份公告前6個月每股市值的評估,流通股要約收購價格為公告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的90%。

『肆』 要約 案例分析

美國的案例用中國的法律合適嗎?

『伍』 案例分析:關於要約和要約邀請及承諾:

A公司和B公司之間的合同成立。因為「B公司派張三來洽談,看貨後表示價格的問題需要回去商量,如果決定購買,5天內帶款提貨,如果5天內未做表示,A公司可以另賣他人。A公司給予認可」。所以,這就構成A公司對B公司的承諾,因此合同成立。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是一種事實行為,要約邀請人不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種法律行為,一旦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發出要約的人成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

(5)股票要約案例分析擴展閱讀

要約邀請的法律意義:

1、因錯誤陳述或欺詐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2、要約邀請中的特別條件可以進入合同,構成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3、要約邀請的內容未能進入合同之中,在雙方對合同條款的理解產生爭議的時候可以對合同的解釋起到證據的效力。


『陸』 要約案例處理與分析

發出要約是你的權利,回復要約也是客戶的權利,但問題是你是否規定了你發出的要約只要對方給予肯定的回復就算你們之間的要約成立?如果對方回復的要約還需要你肯定的答復後才算成立,那你的問題就好辦了。所以先分析你發出的要約內容有無漏洞。

『柒』 關於要約和要約邀請的案例分析簡單

你去商店買東西,問老闆xxx多少錢,這就是要約邀請;老闆說xxx錢,這是要約;你說要或直接買單,這是承諾。

『捌』 有關要約的案例

案件(範本)如下:
A公司於某年某月月承包某小區建設工程。當時由於鋼材供應短缺,又沒有存貨,工程急等著施工。為此A公司向H省三家鋼材公司——B公司、C廠和D廠發了通知,在通知中說明:「我公司因為建設所需,標號為***的鋼材1000噸,如貴公司有貨,請速與我公司聯系。我公司希望購買此類鋼材。」A公司於同一天收到三家鋼材公司的復函,都說自己公司備有現貨,並將價格一並通知了A公司。B公司在發出復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車隊載運200噸鋼材送往建華公司。A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復函後,認為D廠所提出的價格最合理,且其是老牌鋼廠,產品質量信得過,所以於當天下午即去函稱將各其購買1000噸鋼材,請其速備貨。D廠隨即復函A公司,說其有現貨並於第三天將鋼材運往H省。在A公司收到D廠復函的第二天,B公司的車隊運送鋼材到了A公司,要求A公司收貨並支付貨款。A公司當即函電D廠,請其僅運送800噸鋼材到H省。D廠復電說,全部1000噸鋼材已經發往H省。A公司收到D廠復電後,就對B公司說,為照顧其損失,只收下其中100噸鋼材,其餘的不收。B公司對此不服,認為A公司應當收取全部鋼材。A公司同時再次向D廠發函稱,本公司將僅收其中的900噸鋼材,對此造成的損失,由D廠自行負責。第三天,D廠的鋼材1000噸運到建華公司,A公司僅收取了其中的900噸,剩餘的不予收貨,為此發生糾紛,D廠和B公司雙雙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A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分析如下:
(1)在本案例中,A公司向B公司和D廠發出的通知是要約邀請而非要約。理由如下:
①A公司向B公司和D廠發出的通知稱:「我公司因為建設所需,標號為***的鋼材1000噸,如貴公司有貨,請速與我公司聯系。我公司希望購買此類鋼材。」這表明A公司希望在B公司和D廠向自己發出欲賣鋼材的要約後與自己聯系再協商是否購買或購買數量。所以,以上說明A公司並沒有明確表示與D廠和B公司訂立合同的意思。
②A公司在通知中稱,「請於我公司聯系,我公司希望購買此類鋼材。」,表明建華公司只是說有意向購買,但並未標明接到通知後就一定會購買。
③通知中並未包含合同有效成立所必需的基本條件,如價格。
綜上所述,A公司發出的通知是要約邀請,不具備法律拘束力,它與B公司和D廠之間並沒有形成合同關系。而且B公司給A公司發出答復函稱自己有貨後,A公司並沒有給出購貨承諾,此時B公司自行組織車隊運輸鋼材到建華公司。A公司與B公司之間並沒有合同成立的條件,所以也無所謂違約責任,B公司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損失應該由B公司自行承擔。
(2)而A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復函後,認為D廠所提供的鋼材價格最合理,且其是老牌廠,產品質量信得過,當天下午即給D廠去函稱其將購買1000噸鋼材,請D廠速備貨。D廠隨即復函稱其有貨並於第三天送到A公司。此時,A公司與D廠的函已經構成了要約。並且,D廠在規定的時間內將鋼材送達A公司。所以,D廠與建華公司之間已經構成了合同的條件,具備法律約束力。綜上所述,A公司有違約責任,D廠的損失應該由A承擔。

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識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
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
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
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
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
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參考文獻:http://wenku..com/link?url=JGAQmeHBdZRU5ShxT72YQ3wwT---poOFPFKLm3gITFUr_cmL15IQ06mcnrCCdYmZsetVylNkG

『玖』 關於要約的案例分析

案件(範本)如下:
A公司於某年某月月承包某小區建設工程。當時由於鋼材供應短缺,又沒有存貨,工程急等著施工。為此A公司向H省三家鋼材公司——B公司、C廠和D廠發了通知,在通知中說明:「我公司因為建設所需,標號為***的鋼材1000噸,如貴公司有貨,請速與我公司聯系。我公司希望購買此類鋼材。」A公司於同一天收到三家鋼材公司的復函,都說自己公司備有現貨,並將價格一並通知了A公司。B公司在發出復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車隊載運200噸鋼材送往建華公司。A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復函後,認為D廠所提出的價格最合理,且其是老牌鋼廠,產品質量信得過,所以於當天下午即去函稱將各其購買1000噸鋼材,請其速備貨。D廠隨即復函A公司,說其有現貨並於第三天將鋼材運往H省。在A公司收到D廠復函的第二天,B公司的車隊運送鋼材到了A公司,要求A公司收貨並支付貨款。A公司當即函電D廠,請其僅運送800噸鋼材到H省。D廠復電說,全部1000噸鋼材已經發往H省。A公司收到D廠復電後,就對B公司說,為照顧其損失,只收下其中100噸鋼材,其餘的不收。B公司對此不服,認為A公司應當收取全部鋼材。A公司同時再次向D廠發函稱,本公司將僅收其中的900噸鋼材,對此造成的損失,由D廠自行負責。第三天,D廠的鋼材1000噸運到建華公司,A公司僅收取了其中的900噸,剩餘的不予收貨,為此發生糾紛,D廠和B公司雙雙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A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分析如下:
(1)在本案例中,A公司向B公司和D廠發出的通知是要約邀請而非要約。理由如下:
①A公司向B公司和D廠發出的通知稱:「我公司因為建設所需,標號為***的鋼材1000噸,如貴公司有貨,請速與我公司聯系。我公司希望購買此類鋼材。」這表明A公司希望在B公司和D廠向自己發出欲賣鋼材的要約後與自己聯系再協商是否購買或購買數量。所以,以上說明A公司並沒有明確表示與D廠和B公司訂立合同的意思。
②A公司在通知中稱,「請於我公司聯系,我公司希望購買此類鋼材。」,表明建華公司只是說有意向購買,但並未標明接到通知後就一定會購買。
③通知中並未包含合同有效成立所必需的基本條件,如價格。
綜上所述,A公司發出的通知是要約邀請,不具備法律拘束力,它與B公司和D廠之間並沒有形成合同關系。而且B公司給A公司發出答復函稱自己有貨後,A公司並沒有給出購貨承諾,此時B公司自行組織車隊運輸鋼材到建華公司。A公司與B公司之間並沒有合同成立的條件,所以也無所謂違約責任,B公司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損失應該由B公司自行承擔。
(2)而A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復函後,認為D廠所提供的鋼材價格最合理,且其是老牌廠,產品質量信得過,當天下午即給D廠去函稱其將購買1000噸鋼材,請D廠速備貨。D廠隨即復函稱其有貨並於第三天送到A公司。此時,A公司與D廠的函已經構成了要約。並且,D廠在規定的時間內將鋼材送達A公司。所以,D廠與建華公司之間已經構成了合同的條件,具備法律約束力。綜上所述,A公司有違約責任,D廠的損失應該由A承擔。

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識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
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
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
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
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
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參考文獻:http://wenku..com/link?url=JGAQmeHBdZRU5ShxT72YQ3wwT---poOFPFKLm3gITFUr_cmL15IQ06mcnrCCdYmZsetVylNkG

『拾』 要約和要約邀請案例分析題,求助

1、甲制衣廠向織布廠發電報的行為是要約邀請。因甲制衣廠向乙織布廠發出電報稱:「本制衣廠需大量黑色毛料布,如有,請附黑色毛料布樣品,我廠將派人前往洽談購買事宜。」只是針對黑色毛料布作出要約邀請。
2、乙織布廠的行為是否屬於要約。
3、 如甲制衣廠確定樣品,派人洽談購買事宜屬於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