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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股票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 2021-05-11 18:04:18

A. 保險案例分析

不正確。本案例涉及代位求償權,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故意混淆了財產險與人壽保險的區別。
財產險當中,《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而人壽保險中的規定:《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本案例中,不論被保險人是否從第三者那裡獲得賠償,保險公司都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

B. 求助。保險案例分析

如果確定被保人參保時年齡不符合合同要求,那麼這個合同屬於無效合同。而且投保人為了投保故意修改年齡,屬於故意不如實告知,依照保險法相關規定,保險公司可以不承擔保險責任(拒賠),解除保險合同(解約),並不退還保險費(不退費)。但考慮到投保人的喪子之痛,可以考慮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費;如果受其他因素影響,壓力很大時也可考慮全額退費。

C. 保險學案例分析!

可以。人壽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的生命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的生存或死亡為保險事故(即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一種人身保險。人壽保險可分為死亡保險、生存保險、兩全保險。 人的生命從宗教的、藝術的、社會關系、經濟的角度看是無價的,只要投保人有交費能力,被保險人有需求,保險公司能通過核保即可大部分的人壽保險是給付型保險,即出險就按約定保險金額給付,而不論損失標的的價值是多少(因為人身本來就是無價的,難以衡量的)。你投保多份人壽險,是可以累積賠償的。人壽保險不像財產保險可以分攤。但必須注意的是在填寫投保書時,一般保險公司會問是否還買了其他保險公司的類似產品,這涉及到保費的增減。但你的這個案例應該不涉及這個問題。

D. 保險學案例

好多呀~~~~~

1.合同生效2年後自殺為何遭拒賠?
王某為自己投保了一份終身壽險保單,合同成立並生效的時間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納續期保費的義務,此保險合同的效力遂於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補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經保險雙方協商達成協議,此合同效力恢復。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殺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險公司提出給付保險金的請求。而保險公司則認為「復效日」應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於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兩年為理由予以拒賠。王某的受益人遂向法院提起公訴。

分析:根據《合同法》的相關原理來分析,合同效力的」中止」不同於」終止","中止"僅僅是合同效力的暫時中斷而非永久性失去效力。當投保人與保險人達成協議並補交了保費及利息後,合同效力恢復,所有原條款包括自殺條款在內,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其效力應該回溯到原始狀態(即合同成立之日),因此將自殺條款的效力起算日延後是不合理和顯失公平的。
本案中保險合同的自殺條款效力應該從合同成立日算起,並且已滿兩年期限,保險公司應按合同規定給付保險金與王某保險金受益人。

2.免責條款有「瑕疵」 中人壽被判賠償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審結了胡某(11歲)狀告與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壽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判決人壽保險公司支付胡某保險金7千餘元。

胡某是懷柔區楊宋鎮中心小學(以下簡稱楊宋鎮小學)在校學生,該小學於1999年9月17日至2002年9月18日,連續為該校的學生集體在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國壽學生、幼兒平安保險」,附加險為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和住院醫療保險。胡某為被保險人之一,並交納了相應的保險費用。

2001年6月25日,胡某被確診為「左腎母細胞瘤」並住院治療,同年7月19日出院。後又於11月6日,再次入院治療,於12月8日出院。人壽保險公司根據胡某的理賠申請就兩次住院發生的費用進行了理賠。去年9月15日,楊宋鎮小學再次為該校學生通過北京嘉信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在人壽保險公司為該校學生投保了國壽學生、幼兒平安保險及附加險。胡棋仍在被保險人之列,並交納了保險費用50元,保險期限為2003年9月15日0時起至2004年9月14日24時止。2004年1月和2月,胡某又兩次住院治療,但人壽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故胡某將人壽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並要求人壽保險公司理賠9250.46元。

人壽保險公司則辯稱,其免責條款約定:「被保險人投保前所未治癒患疾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故不同意理賠。

分析:
經法院經審理認為,胡某與人壽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依法成立。根據人壽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出具的保險憑單背面條款所載免責情形的第十條的規定為:「被保險人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癒疾病導致死亡或殘疾,或已有疾病及殘疾的治療和康復」,故法院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即做出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因人壽保險公司確認胡某首次投保時間為1999年9月,在此之前胡棋並未患有「左腎母細胞瘤」,也並不存在所患「左腎母細胞瘤」尚未治癒的情形。胡某在連續投保的保險期間所患的同一疾病,不屬於人壽保險公司免責條款范圍之內,人壽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即賠償胡某住院醫療保險金7650.47元。人壽保險公司以其出具的國壽學生、幼兒平安保險附加住院醫療保險條款第四條第六項中規定:「被保險人投保前所患未治癒疾病及已有殘疾的治療和康復」作為拒賠理由,因人壽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其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提供了上述條款的相關證據,故該條款記載的免責條款對被保險人不產生法律效力。約束雙方的合同依據應為人壽保險公司交付給胡某保險憑證。故人壽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3.兇手能成為受益人嗎?
1999年2月長春市某廠職工鄭某因其子考試不及格而對兒子進行毆打。毆打中,其子頭部正中一棒當即昏迷不醒,經搶救無效死亡。法醫鑒定為外力致顱傷而死。不久,鄭某被刑事拘留。鄭子,14歲,生前由所在學校投保了學生健康平安保險。案發後,鄭之妻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兇手能否成為受益人。《保險法》第27、64條分別對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或不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受益人喪失受益權的條款適用范圍作了明確界定。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只有在「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情況下,才喪失索賠權和受益權。鄭某的行為已認定是「過失」而非「故意」,所以鄭某未喪失索賠權和受益權。第二種意見正是以這一點為主要依據得出結論的。因此,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鄭某完全有權成為受益人。

4.小孩投保平安險 失蹤半年能否獲賠
去年張先生為自己十四歲的兒子投保了學生平安險,保險金額為六千元,保險期限為一年。當年期末考試後,其子因成績較差而被學校做留級處理,當天返家後即遭其父的責罵和毒打。第二天張先生下班歸家發現其子失蹤,離家出走,便和親屬四處尋找,至今半年仍音信全無。無奈之下,張先生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並持法院的失蹤證明請求給付保險金。
分析:保險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活動,不承擔扮演社會慈善或救濟機構角色的責任,故須依法經營。若被保險人失蹤滿四年,經其父母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才能按宣告死亡給付保險金。但若給付後被保險人又重新出現,則張先生仍負有返還保險金義務。
因張先生所持的只是失蹤證明,而保險公司只能在宣告死亡的情況下,才給付保險金,所以,保險公司不給付死亡保險金。

5.交通事故後被害者自殺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責任
在交通事故中被害者負傷後,由於無法忍受傷痛而自殺的情況下,該交通事故和被害者自殺之間有無因果關系,在日本引起了一場訴訟。因為,這涉及到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的問題。在交通事故日益增加的今天,如何公正地解決這個問題,有著重要的社會意義。 事實概要 訴外A(被害者)乘坐X1(原告,被害者的丈夫)駕駛的私家轎車去商場,坐在助手席上,當車輛在商場的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引導下,打開轉向燈,准備進入商場的停車場時,突然被從前面疾駛而來的Y1(被告,加害者)所駕駛的卡車撞擊,致使乘坐在助手席上的A頭部負外傷,頸椎和背部也不同程度地受到傷害。由於頭部的外傷引起視神經也受到損傷。 根據交通警察的現場勘察,認定X在駕駛過程中沒有任何違規行為,這起事故完全是Y1的過錯。因此,Y1和Y2(被告,Y1投保的保險公司)向A支付了所有的醫療費用以及精神撫慰費。 A在遭遇到交通事故而受傷以後,無法忍受頭部外傷的疼痛,而且在精神上也受到了很大的打擊,在交通事故發生1年後,在居所懸梁自盡。 X1和X2(被害者A的兒子)向Y1和Y2(被告,Y1投保的保險公司)請求對A的死亡進行損害賠償。Y1和Y2以A的自殺同交通事故沒有因果關系為由,拒絕賠償。 X1和X2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定A的自殺同交通事故有相當的因果關系。因此,判Y1和Y2承擔賠償A死亡所帶來的損失。
分析:案情中可以得知,Y1的過失是100%,正由於Y1的過失導致了A的負傷,並在積極治療以後,仍然留下了十分嚴重的後遺症。A為病痛所折磨,並且遭受了精神上的打擊,使得A在無法忍受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之後,走上不歸之路。從導致A自殺這一結果來看,其原因是雙重的,就是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而產生這雙重痛苦的直接原因為本案中所涉及的交通事故。為此,根據案情所列舉的事實,可以推斷出該自殺與交通事故有相當的因果關系。
根據日本的《自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障法》的規定,凡是機動車輛必須加入「自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它是第三者責任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Y1自己擁有卡車,所以也不例外,他在事故發生之前已經加入了上述保險。根據交通事故現場的勘察,Y1駕駛該車肇事,在該交通事故中應當負全部責任。地方法院在對交通事故與A的自殺之間做出了有相當因果關系的判斷,根據「自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條款的損害補償原則的規定,本應由Y1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就應當由保險公司來填補。對此,筆者完全贊同法院的判決

6.一起典型的保險案例
1999年4月20日,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下文批准賠付阜陽市蒙城縣被保險人盧鑫子女20萬元,為該案圓滿劃上了句號。

1997年11月27日,中國人壽保險蒙城支公司業務員江某到縣城寶塔公司西側找到家電經營戶盧鑫勸其投保,而盧卻很不情願地投保了「為了明天終身保險」和「夕陽紅遞增養老保險」,保額各10萬元,但1.3萬元的保費卻未交。業務員江某為了促成這份保單,同時也為了盧某的利益,就為盧某代付了保費,直到第二年春天,江某才從盧某的家電門市部提走家電充抵保費。保險公司既然簽了單,則合同有效,後盧某出現意外傷亡,保險公司按合同賠付,可謂一諾千金。
分析:無

7.體檢時死亡保險公司該賠付嗎?
黃某於2002年4月11日為顏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平安鴻盛」保險金額檔次1萬元,同時預交了首期保險費1181元。保險公司開了「人身險暫收收據」給原告。由於顏某超齡,保險公司於2002年4月25日向投保人發出要求被保險人進行體檢的新契約通知書。4月26日,業務員帶領被保人顏某到醫院體檢。顏某在體檢開始之前疾病發作,當時辦理了住院。經診斷為(1)肺部感染性休克;(2)風心病;(3)心衰,住院至4月29日死亡。原告黃某於2002年10月21日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後雙方達成和解:保險公司退給原告保險費1181元;同時按照保險責任一年內疾病身故支付1000元;承擔案件受理費230元;共計2411元。原告同意放棄訴訟請求及保險責任等一切權力。協議履行之後,原告又於2002年12月20日再次起訴,要求被報告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黃某,被保險人顏某與保險公司簽了人壽險投保書並交了首期保險費,由於顏某超齡需要體檢,待體檢合格才能正式簽訂合同。所以原、被告並未正式簽訂保險合同。原告訴訟請求是被保險人意外死亡賠償,因證據不足,不予支持。且被告已依據雙方協議向原告退回首期保費1181元和基於人道主義補給原告1000元共計2181元。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由原告承擔訴訟費用。一審判決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投保人提交的投保書是要約。保險公司發出的新契約通知書未明確表示是否同意承保,而是要求被保險人進行體檢。因此,不是承諾,而是一份新要約。投保人若同意通知書的內容,按保險公司的要求進行體檢並提供被保險人身體健康的體檢報告給保險公司後,就完成了對保險公司該份新要約的承諾,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才成立。本案中,投保人及被保險人雖然同意進行體檢,但被保險人在進行體檢時發病死亡,尚未完成體檢,也未提供被保險人的體檢報告,因此保險合同未成立。故上訴人以雙方之間的人身保險合同已經成立為由,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理由不成立。另外,在人身險暫收收據中,雖然註明在收取首期保險費至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並簽發保險單期間,如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或者按照投保人申請的保險合同條款規定,保險公司將按照投保人所申請的意外身故責任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按照所申請的保險合同條款規定,承擔相應免體檢額的疾病身故保險金。本案中,被保險人因為肺部感染性休克、風濕性心臟病等疾病死亡。保險公司要求被保險人進行包括物理檢查、尿常規、心電圖等內容的體檢,被保險人也同意。因此,被保險人的死亡不是意外事故身故,也不屬於免 體檢額的疾病身故。上訴人於2002年10月21日第一次向人民法院起訴後,雙方已經就爭議事項達成協議並已履行。上訴人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訴訟,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其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受理費由上訴人承擔。
分析:7. 本案卻揭示了一個保險合同糾紛中常見的問題:在保險費預交的情況下,人身保險合同何時成立?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訂立需經過「要約、承諾」的過程。從《保險法》第十三條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 的規定看。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即訂立保險合同之要約,而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即承諾。當該過程完成之後,保險合同成立。

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同樣需經歷要約、承諾的過程。以個人人身險保險合同為例,依據當前國內的銷售模式,合同的訂立一般要經歷:業務員通過向潛在的投保人進行宣傳及保障規劃等發出保險銷售信息(展業)、投保人根據保險人的要求,在業務員的指導下填寫相關文件並提交相應資料以提出保險要求(投保)、保險人根據投保人的情況進行審核並作出審核決定、審核決定經投保人確認後保險人印製保單並交付投保人(承保)。從法律的角度看,此過程可以歸結為要約邀請(展業)、要約(投保)、承諾(承保)三個過階段。該過程中,保險人的審核決定依保險標的風險狀況不同而不同。根據審核決定種類的不同,承諾的時間落點及承諾的主體亦會有所差異,從而導致合同成立時間上的差別:

1、對於延期承保的決定而言,實質是對合同訂立時間進行了更改,屬於保險人向投保人發出的新要約。其目的在於向投保人表明在將來的某一時間再訂立合同。如果投保人無異議,雙方即達成一個預約(合同)。這種情況下,不涉及本次合同成立的問題。

2、對於附加條件承保(即加費承保或者增加特別約定除外承保),因保險人對投保人要約的對價條款或者保險責任條款進行了更改,性質上構成新要約。該新要約僅針對本次保險合同的訂立而言。根據合同法,要約發出後,若未被有效撤銷,要約發出人應受其所發出要約內容的約束,一旦要約被對方接受,即構成承諾。在這種情況下,承諾的主體為投保人,合同於投保人接受該附加承保條件時起成立。

3、對於保險人要求投保人補齊投保材料、接受體檢或者重新指定受益人等情況,由於其實質僅在於要求要約人完善要約內容,並未構成要約內容之改變,故不構成新要約。在這種情況下,合同何時成立在保險人審核決定作出後,以上述規則確定。

本案屬於上述第三種情況,保險公司經過對投保書進行審核,發出要求被保險人進行體檢的新契約通知書。從內容上看,該通知書並未寫明是否同意承保,而是要求投保人進一步提供體檢及健康狀況的資料。因此該通知書既非同意承保的承諾,也非新的要約。因此投保人簽收通知書並根據通知書的要求進行體檢的行為並不表明保險合同已經成立。

另一方面,由於被保險人的死亡原因為疾病死亡,並不符合保險條款中「意外死亡」的定義,同時被保險人的情況也不屬於暫收收據中所約定的免體檢額的疾病身故。因此,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之前的體檢過程中死亡,也自然不可能依據「暫收收據」的約定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

E. 保險法案例分析

1、該保險合同有效:首先,張甲與張某系父子關系,有可保利益,因此張甲可以做為投保人為張某投保人壽保險;其次,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公司已經經過作為被保險人的張某的書面同意。以上兩點均符合保險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該保險合同有效;
2、
a 李某可以要回保險單:作為該保險合同指定身故受益人,在被保險人身故前擁有的是期待權,在被保險人身故符合保險合同給付條件後,已經轉化為可以實現的權利,李某按保險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可以享受身故保險金,不受他人干涉;
b 在張某身故前,張甲作為投保人,有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同時也有退保的權利,是該保單的所有人,有處方保單的權利(例如可以選擇繼續交費,也可以選擇退保以取得現金價值,也可以抵押保單,當然了,抵押保單也要符合保險合同條款的約定,有的條款是約定可以抵押的,有的條款沒有約定是否可以抵押),但是在張某身故後,李某作為指定的身故受益人應享有權利,這時張甲已不能隨意處分該保單;
c 在實際操作中,在張某身故後,如果只是缺少一張保單,而其他一切手續均符合保險法和保險條款的規定的情況下,李某其實也是可以獲得理賠的,當然了,要和保險公司妥善溝通,比如說以交費發票或其他可以證明保險關系存在的保險憑證均可以,如實在不能提供有關保險憑證的情況下,由保險公司查實確實存在保險關系的情況下,其實大部分保險公司都是可以通融處理的,比如說以受益人聲明來代替,我就見過不止一例這種情況理賠的。
3、張某的主張不成立:李某作為張某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在張某身故後,已經符合保險合同的給付條件,應當享有身故保險金,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險金不是遺產,張甲無權要求繼承。
4、順便說一下,未經過保險公司同意的保單抵押的行為往往得不到保障,比如說本例中,其實張甲在抵押該保單後,隨時可以帶上身份證到保險公司申請補發保單並同時宣布原保單作廢的,其成本是很低的,比如說只要10元錢左右就可以補發保單了。

F. 人壽保險案例分析

1 兒子拿保險金,保險不是遺產,是指定受益人,如未變更,以保險合同為准
2 受益人欄空白,默認為法定,按照遺產處理,丈夫依法喪失繼承權,父母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這筆遺產
3 中止後復效重新計算日期,不足兩年自殺,屬於免責條款,不賠付。保險公司做法正確

G. 急!!法律案例分析~~

保險公司有明示告知義務
保單不一致 以投保人手中的為准
對爭議部分可申請鑒定 法律支持被欺詐一方

H. 人壽保險案例分析

(1)保險公司是按照合同辦事的,只是依照合同上的受益人給付理賠金!
(2)給被保險人的父母,因為她的愛人觸及法律,會剝奪政治權利,故給她的父母!
(3)保險公司有權拒付理賠金,合同上有明顯規定,因為被保險人是保單復效的,故相當於重新投保一樣,所以沒過兩年就自殺,當然不賠!

I. 保險從業人員的綜合素養

中國人壽保險崗前培訓課程設置的具體目標為:
(1)幫助從業人員掌握中國人壽保險基本知識,使其對保險行業和壽險營銷有初步認識,建立行業認同感,並產生從業興趣與意願;
(2)通過對代理人考試教材及相關知識的輔導,幫助新人樹立學習信心,順利獲得從業資格;
(3)培養從業人員保險專業知識、金融基礎知識素養,為從業奠定基本理論基礎;
(4)培養從業人員正確的從業觀念,強化保險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教育,培養依法合規展業的理念。
中國人壽保險入職培訓的內容
保險基礎知識與案例分析
崗前培訓是中國人壽保險從業人員了解保險基礎知識,培養保險專業素養的重要途徑。為打造中國人壽保險從業人員專業基礎知識開設培訓班,既可作為從業入門學習之用,又能作為從業人員日常培訓課程。協助從業人員自由、靈活安排學習時間,不斷積累專業知識,打好從業工作基礎。
剛入行的從業人員都對保險行業充滿期待,迫切想要了解保險的基礎知識。因此,在課程內容方面,依據保監會推薦教材,緊扣最新考試大綱,結合中國人壽保險市場現狀及發展趨勢,廣泛吸收業界人士和專家學者意見建議選編,將中國人壽保險基礎知識一覽無余。生動形象的動畫、思維導圖,讓繁雜的知識點更容易理解、更方便記憶。有趣的游戲答題過關,使學習充滿探險和樂趣,更能幫助您及時鞏固所學內容。
法律法規與政策
通過對法律法規的學習,及時掌握相關政策,提高中國人壽保險從業人員的依法合規意識,將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系統化並分解為專題和案例解讀,變枯燥為生動,幫助學員理清脈絡,快速掌握知識點,深刻領會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助力學員早日成為一名知法懂法,依法合規展業的從業人員。將《保險法》、《中國人壽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中國人壽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中國人壽保險代理相關法規要點提煉匯編,並在每一章節後面配置了相關練習題,幫助保險從業人員快速掌握監管政策。
職業道德與誠信
職業道德是個人道德品質在職業生活中的具體體現,是從業人員專業水平和高素質的體現。職業道德不僅是從業人員的重要行為指南,更是個人職業生涯發展的安全線。崗位入職培訓需要幫助學員在中國人壽保險領域自覺踐行職業道德規范,提高合規執業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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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保險學案例續。。。。。。

是的,這個是賠付不了的!我是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業務員對這方面也比較清楚,下面是意外險的一些責任各責任免除的條款,而且是在合同上都有寫明的,可以給大家參考參考 保險責任
在合同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本公司依下例約定給會保險金

一、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亡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
一、 被保險人自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額給會身故保險金,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
二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體殘疾的,本公司根據中國人民銀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的規定,按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額乘以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如治療仍未出結束的,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全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1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性屬於同一手或一足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1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1項的殘疾保險金。
三、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所負給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單位所載保險金額為限,1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金額時,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
四,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並以此傷害為直接原因在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急救醫遼的,對符全當地社會醫遼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費用,本公司按下例方法給付急救醫遼費用,但最高以急救醫遼保險金額為限:
1門診急救不信院:所發生的輸氧,輸液,X光片,CT檢查,手術費,化驗,急救葯品等費用,但最高以急救醫遼保險金額為限;
2門診急救後並立即住院:1輸氧,輸血,輸液按實際費用給付,2,X光,CT檢查,手術費,化驗費按第一次費用給付.3.床位費,護理費治遼費,葯品費和其它費用,按第一天費用給付.這個是根據中國人壽(中國人壽卡每份100元)的條款來寫的,其它險種的以上兩條有所不同.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 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或自傷身體;
三、 被保險人毆斗、酗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 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岩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五、 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六、 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七 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 被保險人灑後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使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八 被保險人流產、分娩、疾病; 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醫療事故;
九 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葯物;
十被保險人洗牙,潔牙,裝配假眼,假牙,假肢或助聽器,健康護理等治遼性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