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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詐騙公司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 2021-05-19 17:42:56

A. 我一個朋友去一家股票推薦公司上一年的班,業績是12萬,但是公司因為涉嫌詐騙全部被抓了!

一般來說取保候審以後,可能是不會處罰的那麼嚴重了,估計警方認為他不是骨幹,但是這也是一個教訓,在一個有問題的公司,能做一年,那麼自己肯定也有問題,最大的可能性的就是罰款吧!所以還是要走正道啊!股市現在還是比較容易賺錢的

B. 我兒子在上海一家股票公司上班已經一年了公司涉嫌詐騙現在被㧓去已經二十天了會判形嗎

如果有證據證明他有詐騙行為,也是會判刑的,但是如果是公司行為,他會無罪釋放。關鍵看證據對他是否有利

C. 我被上海股票詐騙公司騙了幾萬元怎麼辦

證明如果有確實的證據可以依法向當地公安部門經偵科舉報並申請立案,證據包括:書面的合同或協議,通訊記錄,轉賬記錄,電話錄音等。

D. 公司金融股票詐騙,我是剛來公司的員工,不知道公司是詐騙,也沒有業績,我會被判刑嗎

不知者無罪,明知而故為的,涉嫌共同犯罪。涉罪了即有刑事責任後果(判刑)。

E.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分析

1、有限責任。
2、不會得到支持,因為工商銀行和家電公司並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是工商銀行和百貨公司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而且家電公司也並未就該項債權債務做擔保,所以法院不會支持。

F. 我朋友在深圳一家公司上班,公司好像是做網路股票詐騙的,她的情況是

如果你被詐騙了,或者發現詐騙的人,怎麼應對:


1 、網路上可以報網警,線下報警但是意義雖然不大,報了總比沒報強,正常途徑

2 、整理好詳細的要客觀在網上還原事情的經過,讓更多的人來站你一邊

3 、把信息發布到網上,讓他接受網路的譴責,切記要客觀對待

4 、以其人之道還至其人之身,或者交給警察,遲早會有報應的

5 、用不同的號,繼續聯系騙子,記住要找到證據並保存下來

6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這次算是花錢買了個教訓把,畢竟有時候也滅辦法

7 、曝光之後讓他沒生意,也好給別人參考,不要讓騙子得逞

8 、最終還是要報警,不管被騙金額多少。

G. 在股票公司涉嫌詐騙,被取保候審

一、判緩刑的可能性比較大!
二、法定情節:自首、從犯

H. 我朋友在一家股票推薦公司上了兩個多月班,公司涉嫌詐騙被查封,公司

被查封很正常,只是你想問什麼?目前國內很多所謂的股票推薦公司,其實我們用腳趾頭想想都能想到,如果他們推薦的股票真的都會上漲的話,那他們幹嘛要推薦給你呢!他們公司並不缺乏買股票的錢,他們自個兒悄悄的買不就得了,何必多此一舉的來賺你這點手續費呢?幹嘛要把手中的「肉」分享給你吃呢?這說明這塊肉根本就不是一塊什麼好肉。所以,所有的股票推薦公司所推薦的票他們都是自個兒也沒有把握的。當然了,也許他們確實比很多散戶要專業和經驗豐富得多,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所以我們散戶就要多努力學習,學習更扎實的炒股技能,這樣就不會輕信、偏信某些人和機構的推薦,有自己獨立的思想和操作思路。這才是穩健的炒股之道。

I. 薦股公司是如何行騙的

這個道理很簡單。在美國,就發生過這樣的案例:精心挑選二千名股票投資者,把一份對今年的行情完全看好的報告寄給其中的一千人,同時把對今年的行情完全看空的報告寄給另外的一千人。假設本年行情看好,在第二年,再把行情看好的報告寄給這一千人中間的五百人,把行情看空的報告寄給另外的五百人。剩下來的事情就是對這幸運的五百人進行攻堅戰了,挑選口才一流,說服力最強的業務員來完成。其中只要二百五十人心動,計劃就算成功完成了。詐騙者甚至不需要懂股票,同樣可以從中獲得巨額暴利。
在中國,他們的這種作案手法就更簡單了。在美國,要花幾年的時間才能夠使人相信。在中國,個把星期就結束了。只需要在收盤後感覺哪些股票可能會漲,就可以把不同的股票分發到不同的投資者的手機上,並且投資者中彩的機率會很大。很榮幸,你是一個幸運的中彩者。
要是我猜的沒錯,你一旦動心,他們就會要你繳納一定的費用,大概5000-10000元吧。你一旦落入他們的圈套,你中彩的機會就不大了。因為這些人有些甚至根本不懂股票。把你的錢騙入他們的帳戶就是唯一的目的。

J. 我想了解一下 金融詐騙犯和詐騙犯的案例 案情經過

新華網北京2月13日電(李煦 高志海)身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江與某銀行北京某支行分理處主任戴某相互勾結,採取掛失和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等手段,大肆進行金融詐騙,給國家造成巨額經濟損失,最終在京受到法律嚴懲。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3日以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數罪並罰一審判處朱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1000餘萬元發還銀行;繼續追繳其詐騙所得贓款。

北京市某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與某銀行某支行分理處主任戴某(另案處理)合謀後,並在戴授意、幫助下,採取存摺掛失及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偽造轉賬支票的方法,先後分別於1998年3月,把馬某存入該分理處2000萬元中的1000萬元轉出歸自己使用;於1998年9月,將馬某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名義存入某銀行某支行分理處的3000萬元轉入自己的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賬戶。於1999年5月到6月間,將北京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存入分理處2億元中的8400萬元轉出騙走。案發後,支行先後賠付馬某4000萬元,墊付電力有限責任公司7262萬元。

朱江於1999年6月逃往美國,後於2001年2月26日回國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朱江與銀行內部人員相勾結,大肆進行金融詐騙活動,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票據詐騙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詐騙數額均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鑒於其能夠主動回國投案並協助追回部分贓款,法院依法對其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