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分析預測 » 記名股票案例分析
擴展閱讀
股票後面b股怎麼買 2025-04-27 10:17:53

記名股票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 2022-07-02 06:56:54

㈠ 公司法案例分析 求解

1.根據《公司法》167條第二款規定,應提取10萬用於彌補上年虧損
2.根據《公司法》167條第一款規定,應提取隨後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即提取10萬元作為法定公積金。
3.根據《公司法》167條第三款規定,還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此決議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
4.根據《公司法》167條第四款規定,此時才可以依據公司形式的不同與股東出資比例來合理分配利潤。

㈡ 如何理解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

(1)記名股票是指在股東名冊上登記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址,並在股票上也註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稱的股票。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一般都寫在股票背面。記名股票不僅要求股東在購買股票時需要將姓名或名稱記入,而且要求股東轉讓股票時需向公司辦理股票過戶手續,除了記名股東外,任何人不得憑此對公司行使股東權。股票同為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本名。記名股票不得私自轉讓,在轉讓過戶時,應到公司提交股票,改換持有人姓名或名稱,並將轉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上。根據相關規定,公司向發起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並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機構或者法人的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2)無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不記載持有人姓名或名稱,可以任意轉讓的股票。任何人持有此種股票就是公司的股東,都可以憑持有的股票對公司主張股東權,享有該股票所代表的權利。這種股票所有權的特點是必須佔有股票本身,持有無記名股票的股東需要經常向公司提示股票,留心股東大會的消息。無記名股票的優點在於發行手續簡單,易於購買和轉讓,不足之處在於公司對股東情況難以控制,可能導致經營風險較大。
按照相關規定,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

㈢ 記名股相對於不記名的股票有什麼優勢

1、股東權利歸屬於記名股東
對於記名股票對於股東而言,激勵模式對激勵對象有嚴格的業績目標約束,權、責、利的對稱性較好,能形成股東與激勵對象雙贏的格局,故激勵方案較 易為股東大會所接受和通過;只有記名股東或其正式委託授權的代理人,才能行使股東權。除了記名股東以外,其他持有者(非經記名股東轉讓和經股份公司過戶的)不具有股東資格。
2、認購股票的款項不一定一次性繳足
繳納股款是股東基於認購股票而承擔的義務,一般來說,股東應在認購時一次性繳足股款。但是,基於記名股票所確定的股份公司與記名股東之間的特定關系,有些國家也規定允許記名股東在認購股票時可以不一次性繳足股款。
3、轉讓相對復雜或受限制
記名股票的轉讓必須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而且要服從規定的轉讓條件。一般來說,記名股票的轉讓都必須由股份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辦理股票過戶登記手續,這樣受讓人才能取得股東的資格和權利。而且,為了維護股份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法律對於記名股票的轉讓有時會規定一定的限制條件,如有的國家規定記名股票只能轉讓給特定的人。我國《公司法》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4、便於掛失,相對安全
記名股票與記名股東的關系是特定的,因此,萬一股票遺失,記名股東的資格和權利並不消失,並可依據法定程序向股份公司掛失,要求公司補發新的股票。 我國《公司法》對此的具體規定是: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㈣ 關於公司法國有獨資企業的案例分析

1、甲、乙貨幣出資低於總出資額的30%,是違法的。《公司法》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2、公司在A地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是不符合規定的。《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3、抽回各自出資的30%是違法的。《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資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4、該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分別由甲乙的董事長兼任不符合規定。《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

㈤ 記名股票的記名股票的特點

記名股票與記名股東的關系是特定的,因此,萬一股票遺失,記名股東的資格和權利並不消失,並可依據法定程序向股份公司掛失,要求公司補發新的股票。
我國《公司法》對此的具體規定是: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繳納股款是股東基於認購股票而承擔的義務,一般來說,股東應在認購時一次性繳足股款。但是,基於記名股票所確定的股份公司與記名股東之間的特定關系,有些國家也規定允許記名股東在認購股票時可以不一次性繳足股款。

㈥ 公司法案例分析題

(1)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設立過程中有如下違法之處:
①發起人只有4人,不夠法定5人的最低限額;
②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授權部門同意,僅有領導同意是不行的;
③公司登記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認購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與否;
④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額或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而不得低於票面金額發行,本案中的優惠是錯誤的;
⑤創立大會不足法定代表股份總數的認股人。法定為超過1/2才可舉行創立大會;
⑥ 兩名發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規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外,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後不得抽回其股本;
⑦ 最後,注冊資本末達法定最低限額。法定股份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 1000萬元。
(2)應當承擔該債務。因為公司設立失敗,應由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解題思路]
本題重心在於第(1)問,而第(1)問又是一個找錯的命題。關於其解題思路,前面已多有分析,此處不再贅述。
[法理詳解]
(1)答案部分已經有較詳細的闡述,此處不再展開論述。考生可自己參考《公司法》第74~83、92、131、136條等規定。
(2)基於上述違法之處,故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導致公司不得成立。對於公司在設立過程中產生的各項費用和債務,在公司不能成立時,松司法》第97條規定由發起人負連帶償還責任,且對於返還股本的利息也負連帶償還責任。因此,本案中4名被告應對原告提出的 15萬元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此外,若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公司成立後,還應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㈦ 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的區別

法律分析:第一:記載方式不同,無記名股票沒有股東名字,而記名股票有。

第二:轉讓方式不同,不記名股票不需要辦理轉讓手續,直接在二級市場買賣即可。但是記名股票轉讓時需要辦理轉讓手續。

第三:收益分配方式不同:無記名股票在分配利息時,公司無需發書面通知;而記名股票在分配利息時,公司則要向股東發書面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十五條 股票依法發行後,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由發行人自行負責;由此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㈧ 什麼是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有什麼區別

一,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

  1. 無記名股票也稱不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東名冊上均不記載股東姓名的投票。它與記名股票比較,差別不是在股東權利等方面,而是在股票記載方式上。

  2. 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名冊上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它與不記名股票相對應。過戶要辦理過戶手續。

二,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的區別:

  1. 一是記載方式上,無記名股票不記名;記名股票則記名。

  2. 二是在轉讓上,無記名股票在轉讓時出股東的姓名沒有在股票和股東名冊上登記,所以,轉讓十分簡便,無須辦理過戶手續,只需將股票交付受讓人即可生效;而記名股票的轉讓則要辦理過戶手續。

  3. 三是在分配利息上,無記名股票在分配利息時,公司無需發書面通知;而記名股票在分配利息時,公司則要向股東發書面通知。

㈨ 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及其二者的區別

區別就是記載方式的差異,凡是在股票上記有股東姓名的,並同時把股東的姓名載於企業股東花名冊之上的股票,被稱為記名股票。凡是股票上不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稱為無記名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