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一個簡短的案例,簡單的股票問題。
1.你需要持有5股已流通股,才可以買入4股,配股價是5元,跟流通股價沒有關系。
2.公告宣布就是告訴股民這個消息,如果你持有該股票,就考慮是否參加配股。
如果在配股繳款日股價遠高於配股價5元,那肯定要參加配股;如果當日股價低於配股價5元,你肯定不要參加配股了;如果當日股價在5元附近,你就要考慮是參加還是不參加了。
⑵ 如何分析一隻股票案例
題主好:
根據題意,個股想成為牛股,影響因素和條件還是挺多,真正成為了牛股,也體現了該股順大勢,跟著時代潮流發展方向走。
1、題材:個股要是未來順應潮流的企業,這樣的股票才能是長期發展,可持續性強;對人們的生活有優越性,日常都會用到,有一定依賴性(衣食住行及娛樂不可或缺的產品);
2、企業:該企業歷史經營狀況良好,屬於持續向上的變好,不會有過於大的波動,不良影響。樹立公司的良好形象和企業文化,也是人們更多進行選擇的前提。如社會有困難時,主動進行善意捐款,維護國人良好形象等
3、產品:企業生產的產品,人們有依懶性,且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產品。或是社會發展需要實施的策略方向,可以改變人們的生活,讓生活更簡潔,更方便。如汽車、手機、5G網路等
4、潮流:任何企業不遵從社會發展潮流,註定是無法經營長久的。如國際大力推廣碳中和、碳達峰、推廣節能減排等,都是受國家扶持的企業肯定是更有利於企業的發展。國家空白,政策同時也會致力於大力提倡創新改革,讓社會發展更有活力。
5、個股:好股票有很多,目前也已經價格上漲一定高度了。需要選擇目前還在低位,享受政策扶持,還沒有爆發的股票,需要重點選擇龍頭股,順應時代發展的個股;如5G 、新能源汽車、環保都是比較好的選擇方向。
以上,為個人觀點,請題主採納,謝謝!!
⑶ 證券法案例分析 關於股票的 (財富大大地送)
首先要說一句,不是證券交易所,是證券公司,因為個人不具備直接在證券交易所開立賬戶的權利,只能通過證券公司的交易席位進行交易。能為張某辦理開戶手續的,只能是證券公司,所以和這件案例相關的是證券公司,和證券交易所完全沒有關系。
其次,按照現在的證券法規,個人在證券公司開立證券賬戶進行交易,證券公司有義務核實個人資料,如果個人資料不符合條件,或是不完整的,證券公司不能為其開立賬戶。在這個案例中,張某並未年滿18歲,沒有個人身份證,資料不符合條件,而證券公司為其開立賬戶,違反了證券法的規定,在這個案例中承擔主要責任,但是否全額賠款,還必須視具體情況而定
p.s. :那位叫圖靈的右手的,憲法管這個嗎?這個例子只涉及證券法,沒滿18歲本身就沒有正式身份證,你拿你參加中考的那個臨時身份證去證券公司開個戶試試?要是能開你告訴我是哪家營業部,我不相信那家會不顧合規調查給你開這個戶。請不要想當然好不好,我就是券商的,就算你有1000萬,現在為了沖股指期貨資格,害怕證監會嚴查,絕對沒有人會頂風作案的。
⑷ 初級會計關於股票發行的題目在線等
發行股票的交易費用是沖減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此題也是計入溢價了,你再理解一下,不懂追問。望採納
⑸ 股票發行計算題
(1)需要股權資金=3×(1-30%)=2.1(億元) 再籌集股權資金=2.1-0.6=1.5(億元)
(2)發行價格=0.4×15=6(元/股)
(3)社會公眾股數=1.5÷5=0.3(億股) 每股盈餘=0.45÷(0.3+0.6)=0.5(元/股) 市盈率=5÷0.5=10(倍) (4)社會公眾股0.6×25%÷(1-25%)=0.2(億股)
⑹ 案例分析(經濟法)
第七十七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第七十九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第八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三條 發起人的出資方式,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八十五條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六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七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認購股數、金額、住所,並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
第八十七條 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二)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三)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
(四)募集資金的用途;
(五)認股人的權利、義務;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第八十八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
第八十九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代收股款的銀行應當按照協議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繳納股款的認股人出具收款單據,並負有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款證明的義務。
第九十條 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
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第九十一條 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二)通過公司章程;
(三)選舉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監事會成員;
(五)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
(六)對發起人用於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
(七)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第九十二條 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三條 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結束後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一)公司登記申請書;
(二)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六)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公司住所證明。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
⑺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速求答案。 要詳細解答。
第三個問題
6月2日生效
建華應承擔還款責任
在金城無償還能力是由建華一公司承擔,因為連帶保證人是必須承擔還款怎人,但是建華有權向金城繼續索要欠款,在合同中應該有體現
⑻ 經濟法案例分析 急需答案
1、該公司以股票票面和低於票面金額價格向社會公開發行,實際所得人民幣3000萬元。 不合法 依據公司法第128條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2、公司盈利人民幣600萬元,公司考慮到各股東多年來經濟利益一直受損,故決定將該利潤分配給股東。 不合法 依據公司法第169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⑼ 證券法案例題
1 是公開發行 不能 公司股東不夠7人 承銷自願 2 3不能 他們是知情人 4 三年內不能轉讓 法律規定的 5 可以 但必須向證監會說明 6 不合法 受法律制裁 呵呵 沒看書 只憑記憶回答 希望對你有所啟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