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許宗林的*ST達爾曼終於退市
在走完所有的期限後,*ST達爾曼(600788)仍未能披露其2004年半年度報告。上證所今日決定,該公司股票自2005年3月25日起終止上市。
*ST達爾曼1996年12月30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是陝西第一家民營上市公司,以生產珠寶、玉器為主業。上市後曾兩次配股再融資,從市場上圈走近6億元現金。藉助於10送10的「題材」,股價最高曾沖到了51.7元。公司董事長許宗林曾兩度名列《福布斯》中國內地百富榜。
2002年,西安市原體改辦主任、市證券委員會副主任、市證券監督委員會主席楊永明在達爾曼、西安旅遊等公司上市過程中受賄一案被查處後,該公司的問題逐漸暴露,涉及虛假陳述、虛構業績和經營活動、重大違規擔保等問題。隨後,董事長許宗林捲款出逃。據公司事後自查的結果,去年上半年公司巨虧14.44億元,每股收益為-5.04元,股東權益為-3.47億元
❷ 股市有沒有因為業績差被退市的股票
有的,比如以下已經退市的股票:
PT水仙 ST海洋 ST龍昌 ST聯誼 ST國嘉 ST花雕 ST達爾曼 ST鞍一工 ST信聯 ST中川 ST北科 ST龍科 ST金荔 ST哈慈 ST生態 ST數碼 ST 華聖 ST鞍成 ST斯達 PT金田 ST石化 ST中僑 PT中浩 ST鑫光 ST五環 ST猴王 PT南洋 ST托普 ST比特 PT粵金曼 ST九州 ST南華 ST銀山 ST宏業 ST佳紙 ST環保 ST華信 ST大菲 ST長興 ST龍 滌、新都退、欣泰退
❸ 看到90年代時有三千多塊錢一股的股票,現在幾塊錢.怎麼會那樣的.
早期上市公司未規范 面值不一定 每手交易股數也不一定
一、華源制葯(600656.SH)原名浙江鳳凰的華源制葯,於90年底掛牌,股價
由260元大漲至92年5月25日的3,700元天價,前後歷時18個月,累計漲幅
1,323%!真是削爆了!!
二、豫園商城(600655.SH)豫園掛牌時面值100元,總市值5,800萬元人民幣,
股價從800多元/股上漲至10,500元/股(未規范時的股王)
三、億安科技(00008.SZ) 原名深錦興的億安科技於00年2月15日成為股份
拆細後首家股價超過100元大關的上市公司,至2月17日創下126.31元的
天價。落入ST的億安科技後已改名為寶利來
四、ST海虹(000503.SZ)ST股每日漲幅限制在5%,00年ST海虹用了33個交易
日,拉了32個漲停板,來到了83.18元天價。ST股耶!
五、基金裕元(500016)原名基金湘證。99年10月28日,基金湘證上市,當
日凈資產只有1.09元的它以2.45元開盤,盤中最高來到十元,當日收盤
6.20元,漲幅高達500%。
六、中工國際(002051.SZ)『新老劃斷』後第一股,掛牌當日最高漲幅達
575.67%,收盤漲幅332.0%,換手率94.05%,成交金額8.28億元
七、*ST達爾曼(600788.SH) 中國證券史上第一家跌破凈資產的股票,且在
2004年12月30日跌破了1元的面值,成為中國A股市場成立至今首隻「仙
股」。後落入ST股族群,今已停牌。
八、西南葯業(600666.SH ) 94年4月5日,西南葯業開盤價為23.50,收盤價
為13.10,一天之內整整跌去了44%!當日買入者,至今仍未解套!
九、ST重實(000736.SZ)04年創下每股收益-14.08元紀錄
十、*ST科健(000035.SZ) 05半年報期末每股凈資產-11元
資料來源:開啟中國證券市場大門 台灣聯經出版
❹ ST達爾曼和ST博元的退市第二張的案列分析題咋寫
摘要 您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因涉嫌連續4個年度虛增利潤、資產、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追溯後4年凈資產為負的*ST博元,開創了A股市場的一個先河。上交所表示,*ST博元退市主要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ST博元經行政立案調查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時間是從2014年6月17日到2015年3月27日;第二階段,*ST博元股票被暫停上市。時間是2015年5月25日;第三階段,上交所對*ST博元股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時間就是3月22日。第四階段,正式步入退市整理期後經歷30個交易日後,*ST博元將正式退出A股市場。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哦❤️
❺ 從中國股市開市以來到現在有多少上市公司退市了都有哪些
1、截止到2015年8月22日,滬深兩市被終止上市的公司已經有12家,分別是PT水仙、PT中浩、PT粵金曼、PT金田、ST中僑、PT南洋、ST九州、ST海洋、ST銀山、ST宏業、ST生態、ST鞍一工(均用退市前股票簡稱)。
2、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既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因主動或者被動的原因退出二級市場而隨伴的股票摘牌的事件。
❻ 有人說上市公司不能倒閉這話是不是很不負責任啊所謂的不倒閉是從另一個角度說的吧
沒有說上市公司不能倒閉,如果資不抵債,依然會倒閉。
一、上市公司破產後股票怎麼辦
在公司倒閉之前,連續虧損兩年的上市公司就會轉成 ST 股票(退市風險警示),然後再轉為 *ST 股票(三年虧損,嚴重退市風險警示),到第三年度末,還不能轉為盈利的,將暫停上市,到第四年度末,還這樣的,轉入退市整理期。
對於股民來說,真的出現突然出現上市公司倒閉然後血本無歸的很少,最多是股價跌到 1 塊。而且中國的上市公司殼資源還算是有價值的,當最後實在不行的話,還可以重組挽救殼資源,然後發布退市公告之後,你還可以在場外市場通過轉讓股份降低自己的損失。
二、上市公司倒閉知識知多少
第一:金紙變廢紙的過程是否反映市場化的自然進程?
我國股票市場的設立,一開始便不完全是市場行為的產物。
一是它的「先天不足」,股票作為高級形態信用工具,它應該是信用經濟充分發展的自然產物;而在我國,股票問世之初的「金貴之身」完全由「超市場力量」賦予。由於信用體系十分薄弱,融資者信用與投資者信用極不對稱,故它一開始就被烙上「信用工具缺失信用」的印記。現在要割斷歷史,將信用風險全部推給市場參與者而與市場組織者無關,似乎說不過去。
二是它的「出生畸形」,將股權結構人為「安排」成客觀上有利益「轉移」職能的兩極:一極是國有股法人股等公股,它以超低價認購且因絕對控股而在需要「轉移」小股東利益時享有絕對話語權;另一極是社會公眾股,雖以高溢價購得但因勢單力薄而實際處於即便利益被轉移也無力抗爭的邊緣化狀態。由於股市利益「轉移職能」的衰弱,金紙變廢紙的進程得以加快,這難道就是市場化的自然過程?
三是它的「後天失調」,雖然認股價格天然得不平等,但並未影響同股同權同利這種「天然平等」的實施,甚至反過來公股處於「超平等」地位:即管理層將「股市應為國有企業脫困服務」作為政策導向,以「股市必須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作為利益取向。試問,公有資本不能流失,公眾資本就能無故流失嗎?
有人認為,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應該「一視同仁」,既然非上市公司可以破產,為何上市公司就不行?這種論調貌似「鏗鏘」實則「蒼白」,非上市公司的所有者哪個沒有充分行使過自己的權力,其破產當然咎由自取;而對上市公司的公眾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來說,又有哪個行使過真正意義上的「權力」呢?破產責任若非他莫屬,法理的公正性權責性又何在呢?
第二:資不抵債能否作為上市公司破產的惟一依據?
誠然,發達國家都將公司資不抵債且不能償付到期債務作為破產依據,但分析其資不抵債的成因,大多源於真正意義上的經營失敗,即破產的客觀依據與其說是公司資不抵債,不如說是由可以理解的經營不善引起。
反觀我國上市公司,ST族中為數不少的資不抵債者,少部分確由經營失敗引起,大部分則由非經營性因素導致。
換言之,同樣是資不抵債,西方國家的成因大多是客觀的,而我國則以主觀原因為主,即上市公司的資不抵債帶有濃厚的「中國特色」,經營不善不是它的惟一甚至主要依據。
這些「主觀」因素包括:一是控股股東先以其他應收款形式大肆侵吞上市公司資金再設法逃之廢之(如*ST石化);二是迫使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大量擔保,最終由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一夜「打穿」(如ST達爾曼);三是公然挑戰法律,讓上市公司資金無緣「失蹤」(如*ST珠峰);四是先財務造假,虛列利潤與資產,然後將真金白銀套出轉移(如*ST生態)……凡此種種,根本不是經營不善問題而是違規違法問題,對由此而引起的資不抵債,豈容一破了之?
第三:先破產後賠償的保護程序究竟保護了誰?
新的企業破產法草案規定,與企業破產相關的三種程序即和解、重整和破產清算均適用於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破產清算後將申請注銷登記,公司經營將終止,公司股票將中止上市並作廢,從而失去在股票代辦轉讓系統轉讓的資格。
也就是說,對資不抵債的上市公司而言,只要到期債務無力償付,理論上都存在立即破產的可能性。只有待破產程序結束後,如果大股東或高管人員有侵害中小股東權益的行為,後者才可以向前者提出賠償要求,即公司的先行破產是後續賠償的必要條件。這種「保護」程序究竟保護了誰不一清二楚了么?
其一,公司的一切資產屬於股東,「零股董事」們用非法手段掏空了公司,其違法責任卻由股東先行承擔,這種「法理」甚至有點像歹徒搶劫公民,公民應先讓其得逞,然後再向其追討那樣荒謬。
其二,公司都破產不存在了,賬已清掉債已賴掉,之後再重翻「老賬」,這賬如何算得清楚,這不是給「倒賬者」提供「程序便利」又是什麼?
其三,先破產後賠償是個漫長的過程,一旦違法人員覺得自己可能被賠得精光時,他在這么長的時間里完全可以通過合法或非法的途徑將私產從容地隱匿轉移。可見,對中小股東真正的保護應該是也只能是走「先賠償後破產」或「邊賠償邊破產」的程序!
第四:不規范的破產行為難道能維護法律尊嚴的完美性?
對上市公司急於實施破產,既然法理上不一定說得通,程序上又有明顯疏漏,為何有人總想盡早試點?說穿了,惟一「善意」的可能是,這些人想維護企業破產法的「尊嚴」乃至整個法律尊嚴的「完美性」。這一初衷無可厚非,但客觀效果適得其反。
馬克思主義活的靈魂就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社會主義法律最終的「完美性」只能體現在保護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上。
實際上,我國證券市場與西方市場有著巨大「差異」,我國上市公司與西方上市公司資不抵債的成因各不相同,簡單地照搬照套西方的破產法規於我國,導致的「異化」結果只能是破產行為的不規范與法律尊嚴的蒙塵玷污!
第五:公司破產導致券商大面積破產甚至引發市場"破產"誰來買單?
退一步講,即便對資不抵債的上市公司破產「天經地義」,破產的制度安排程序設計「天衣無縫」,也應該適當考慮破產時機的選擇與破產效應的沖擊。
目前,我國股票市場正處於五年來風雨飄搖時期———股價股指節節下滑,人氣交投極為低迷,股民券商虧損累累,金融不穩時隱時現,在此背景下貿然打開金紙變廢紙的閘門,真令筆者不寒而慄。
須知,股票市場本質上是個信心市場,投資者信心充足,市場興旺向上;投資者預期低落,市場萎靡不振;在目前投資者預期極度紊亂、信心行將崩潰之時,再雪上加霜地開啟破產殺戒,要是它演變成壓死券商、市場這頭「瘦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將由誰來買單,又怎麼買得起單?
第六:市場炒家借"破產"之名行"騙籌"之實怎麼辦?
規范的破產行為既要包括該破者破、不該破者不留下任何「佯破」的空子,也包括一旦破產程序啟動不打無謂的「持久戰」以紊亂預期;不規范的破產行為則倒過來,從而客觀上為市場炒家提供投機空間或留下斂財縫隙。
❼ 國內外對報表舞弊的處罰(相關規定,案例都需要)
達爾曼財務舞弊案例剖析與啟示
馬軍生 高垚 董君
(復旦大學會計學系 200433)
2005年3月25日,ST達爾曼成為中國第一個因無法披露定期報告而遭退市的上市公司。從上市到退市,在長達八年的時間里,達爾曼極盡造假之能事,通過一系列精心策劃的系統性舞弊手法,製造出具有欺騙性的發展軌跡,從股市和銀行騙取資金高達30多億元,給投資者和債權人造成沉重損失。
一、案例簡介
西安達爾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993年以定向募集方式設立,主要從事珠寶、玉器的加工和銷售。1996年12月,公司在上交所掛牌上市,並於1998年、2001年兩次配股,在股市募集資金共計7.17億元。西安翠寶首飾集團公司一直是達爾曼第一大股東,翠寶集團名為集體企業,實際上完全由許宗林一手控制。
從公司報表數據看,1997~2003年間,達爾曼銷售收入合計18億元,凈利潤合計4.12億元,資產總額比上市時增長5倍,達到22億元,凈資產增長4倍,達到12億元。在2003年之前,公司各項財務數據均衡增長,具有較強迷惑性。2003年,公司首次出現凈利潤虧損,主營業務收入由2002年的3.16億元下降到2.14億元,虧損達1.4億元,每股收益為-0.49元,同時公司的重大違規擔保事項浮出水面,涉及人民幣3.45億元,美元133.5萬元;還有重大質押事項,涉及人民幣5.18億元。
2004年5月10日,達爾曼被上海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變更為「ST達爾曼」,同時證監會對公司涉嫌虛假陳述行為立案調查。2004年9月,公司公告顯示,截至2004年6月30日,公司總資產銳減為13億元,凈資產-3.46億元,半年虧損高達14億元,不僅抵消了上市以來大部分業績,而且瀕臨退市破產。此後,達爾曼股價一路狂跌,2004年12月30日跌破一元面值,成為中國A股市場成立至今誕生的首隻「仙股」。2005年3月25日,達爾曼被終止上市。
2005年5月17日,證監會公布了對達爾曼及相關人員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罰字[2005]10號),指控達爾曼虛構銷售收入,虛增利潤,通過虛簽建設施工合同、設備采購合同、虛假付款、虛增工程設備價格等方式虛增在建工程,重大信息(主要涉及公司對外擔保、重大資產的抵押和質押、重大訴訟等事項)未披露或未及時披露。同時,證監會還處罰了擔任審計工作的三位注冊會計師,理由是注冊會計師在對貨幣資金、存貨項目的審計過程中,未能充分勤勉盡責,未能揭示4.27億元大額定期存單質押情況和未能識別1.06億虛假鑽石毛坯。
調查表明,達爾曼從上市到退市,在長達8年之久的時間里都是靠造假過日子的。這場造假圈錢騙局的導演就是公司原董事長許宗林。許宗林,曾擔任陝西省政協委員、人大代表等社會職務,榮獲全國優秀青年企業家、陝西省優秀青年企業家、陝西省勞動模範等多項榮譽稱號。然而在這些光環的背後,許宗林是一個不折不扣的「竊企大盜」、「大騙子」。現已查明,1996~2004年期間,許宗林等人以支付貨款、虛構工程項目和對外投資等多種手段,將十幾億元的上市公司資金騰挪轉移,其中有將近6個億的資金,被許轉移至國外隱匿。監守自盜了大量公司資產後,許宗林攜妻子、兒子及岳父、岳母等移民到加拿大。到2004年初公司已現敗落時,許以出國探親和治病的借口出國到加拿大,從此一去不回。2004年12月1日,西安市人民檢察院認定,許宗林涉嫌職務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應依法逮捕。 2005年2月,證監會對許宗林開出「罰單」:給予警告和罰款30萬元,並對其實施永久性市場禁入的處罰。但直到今天,達爾曼退市了,許宗林依然在國外逍遙。
二、達爾曼造假主要手法
達爾曼虛假陳述、欺詐發行、銀行騙貸、轉移資金等行為是一系列有計劃、有組織的系統性財務舞弊和證券違法行為。在上市的八年時間里,達爾曼不斷變換造假手法,持續地編造公司經營業績和生產記錄。
1.虛增銷售收入,虛構公司經營業績和生產記錄。
達爾曼所有的采購、生產、銷售基本上都是在一種虛擬的狀態下進行的,是不折不扣的「皇帝的新裝」。每年,公司都會制定一些所謂的經營計劃,然後組織有關部門和一些核心人員根據「指標」按照生產、銷售的各個環節,製作完全虛假的原料入庫單、生產進度報表和銷售合同等,為了做到天衣無縫,相關銷售發票、增值稅發票的稅款照章繳納,公司還因此被評為當地的先進納稅戶。
公司在不同年度虛構銷售和業績的具體手法也不斷變化。1997~2000年度主要通過與大股東翠寶集團及下屬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虛構業績,2000年僅向翠寶集團的關聯銷售就佔到了當年銷售總額的42.4%。2001年,由於關聯交易受阻,公司開始向其他公司借用賬戶,通過自有資金的轉入轉出,假作租金或其他收入及相關費用,虛構經營業績。2002~2003年,公司開始利用自行設立的大批殼公司來自我交易,達到虛增業績的目的,年報顯示,這兩年公司前五名銷售商很多是來自深圳的新增交易客戶,而且基本都採用賒銷掛賬的方式,使得達爾曼的賒銷比例由2000年的24%上升到2003年的55%。經查明這些公司大多是許宗林設立的殼公司,通過這種手法兩年共虛構銷售收入4.06億元,占這兩年全部收入的70%以上,虛增利潤1.52億元。
2.虛假采購、虛增存貨。
虛假采購一方面是為了配合公司虛構業績需要,另一方面是通過虛假采購達到轉移資金目的。達爾曼虛假主要是通過關聯公司和形式上無關聯的殼公司來實現。從年報看出,公司對大股東翠寶集團的原材料采購在1997~2001年呈現遞增狀態,2001年起采購額佔到了全年購貨額的26%。2002年年報顯示公司當年存貨期末數增加了8641萬元,增幅達86.15%,系年末從西安達福工貿有限公司購鑽石毛坯4.5萬克拉,估價1.06億元所致,該筆采購數額巨大且未取得購貨發票。後經查明,此批1億元鑽石實際是從殼公司購入的沒有價值的鋯石。鋯石在形態上與鑽石幾乎相同,非專業人士難以分辨。注冊會計師也因未能識別該批虛增的存貨而受處罰。從2001年公司開始披露的應付賬款前五名的供貨商名單可以看出,公司的采購過於集中,而且呈加劇狀態,到2003年,前五位供貨商的應付賬款佔到全部應付賬款的91%。
3. 虛構往來,虛增在建工程、固定資產和對外投資。
為了偽造公司盈利假象,公司銷售收入大大高於銷售成本與費用,對這部分差額,除了虛構往來外,公司大量採用虛增在建工程、固定資產,偽造對外投資手法來轉出資金,這樣公司造假現金就可以循環使用。此外,還通過這種手段掩蓋公司資金真實流向,將上市公司資金轉匿到個人賬戶占為己有。據統計,從上市以來達爾曼共有大約15個主要投資項目,支出總金額約10.6億元。然而無論是1997年的「擴建珠寶首飾加工生產線」項目還是2003年的「珠寶一條街」項目,大多都被許宗林用來作為轉移資金的手段。2002年年報中的「在建工程附表」顯示公司有很多已開工兩年以上的項目,以進口設備未到或未安裝為借口掛賬,而2003年年報的審計意見中更是點明「珠寶一條街」、「都江堰鑽石加工中心」、「藍田林木種苗」等許多項目在投入巨額資金後未見到實物形態,而公司也無法給出合理的解釋。證監會的處罰決定指控達爾曼2003年年報虛增在建工程約2.16億元。
4.偽造與公司業績相關的資金流,並大量融資,。
為了使公司虛構業績看起來更真實、更具欺騙性,達爾曼配合虛構業務,偽造相應的資金流,從形式上看,公司的購銷業務都有資金流轉軌跡和銀行單據。為做到這一點,達爾曼設立大量殼公司,並通過大量融資來支持造假所需資金。在虛假業績支撐下,達爾曼得以在1998、2001年兩次配股融資。同時達爾曼利用上市公司信用,為殼公司貸款提供擔保,通過殼公司大量融資,從銀行融入資金作為收入注入上市公司,再通過支出成本的方式將部分轉出,偽造與業績相關的資金收付款痕跡。
三、達爾曼造假特點分析
1.造假過程和手法系統嚴密,一條龍造假工程,具有較強隱蔽性。
達爾曼高薪聘請專家,對造假行為進行全程精心策劃和嚴密偽裝,形成造假工程一條龍。比起銀廣夏和東方電子,達爾曼的造假更具系統性和欺騙性,公司的虛假業績規劃有明確的流程,並有配套的貨幣資金流轉規劃,編制了充分的原始資料和單據,並且按照賬面收入真實繳納稅款。為了融資、資金周轉和購銷交易,許宗林等人設立了大量關聯公司或殼公司。據透露,與達爾曼發生業務往來的關聯方,基本都是由許宗林控制的賬戶公司、影子公司,這類公司大致分為以托普森、海爾森為代表的「森」字系和以達福工貿等為代表的「達」字系,總數達30多個。這些公司的法人表面上看起來與達爾曼沒任何關系,但仔細一查都是許宗林身邊的人,可能是某個司機或資料室的工作人員,許宗林只需揣著這些公司印鑒,在需要的時候就可以輕松完成他的數字游戲了。通過精心策劃,達爾曼的資金往往在不同公司多個賬戶進行倒賬,以掩蓋造假真相,加上相關的協議、單據、銀行記錄等都完整無誤,使得從形式上很難發現其造假行為。
此外,為了掩蓋造假行為,達爾曼還將造假過程分解到不同部門和多家殼公司,每個人只負責造假流程的一部分。這樣,除個別關鍵人員外,沒有人能夠掌握全面情況,了解資金真實去向。在後期,許宗林逐步變更關鍵崗位負責人,將參與公司造假及資金轉移的關鍵人員送往國外,進一步轉移造假證據。在上市期間,達爾曼還頻繁更換負責外部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八年期間更換了三次會計師事務所,每家事務所的審計都不超過兩年。
2.以「圈錢」為目的,並通過復雜的「洗錢」交易謀取私利。
達爾曼上市具有明顯的「圈錢」目的。公司從證券市場和銀行融入大量資金,並未用於投資項目、擴大生產,而是為了個人控制、使用。陝西某證券分析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許宗林從一開始,就是要造一個泡沫。他從來沒有任何扎實的實業。」。許宗林以采購各種設備和投資為名,將大筆大筆總數高達四五億元的巨額資金,通過設立的「影子」公司完成「洗錢」,並轉往國外。許宗林在公司上市之初將配偶及子女移居國外,隨後以治病為名頻繁往返國內外,並在危機爆發後出國一去不歸。
3.銀行介入造假過程,起到一定程度的「配合」作用。
分析近幾年一些重大財務舞弊案,如歐洲帕瑪拉特、台灣博達、煙台東方電子等財務造假案,都有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影子,銀行協助企業安排復雜的融資交易、轉移資金,甚至虛構存款等。在達爾曼案例中,雖然沒有證據表明銀行直接參與造假,但在長達八年時間里,達爾曼大量貸款、違規擔保、未及時披露擔保信息、轉移資金,如果銀行能夠更盡職、謹慎一些,達爾曼很難能持續地、大規模地這樣造假。一個明顯的例子,作為上市公司的達爾曼,在年度報告里每年要詳細披露銀行貸款、存單質押、對外擔保狀況,對於達爾曼大量未披露的質押和擔保,作為銀行應該是很容易發現的。
4.造假成本巨大,社會後果嚴重。
為了使造假活動達到「以假亂真」的效果,達爾曼不但對虛假收入全額納稅,而且還多次對虛假收益實施分配,同時支付巨額利息維持資金運轉,使造假過程形成了一個巨大的資金黑洞。據粗略測算,達爾曼幾年來用於作假的成本,包括利息、稅款等達數億元。正是由於造假資金成本過大,導致資金在循環過程中不斷消耗,最後難以為繼。為此,除股市融資外,達爾曼還通過不斷增加銀行借款維持公司繁榮假象,造成貸款規模劇增,債務危機日趨嚴重。在被立案稽查前,達爾曼直接間接銀行債務已高達23億元,大量貸款逾期,資金鏈斷裂,銀行爭相追討債權,最終財務風險爆發,給投資者和債權人造成了巨大損失。
四、財務舞弊的識別
達爾曼的系統性財務舞弊,具有很強隱蔽性和欺騙性,例如達爾曼大量採用提供擔保、由殼公司進行融資的做法,負債沒有反映在表內,衡量償債能力的流動比率和資產負債率指標並未見明顯異常。但這種系統性造假是否真的就是天衣無縫呢?筆者認為,雖然與傳統造假手段相比,系統性財務舞弊識別難度有所加大,但假的畢竟是假的,以達爾曼為例,仍有很多蛛絲馬跡可以幫助我們來識別這類系統性舞弊。識別手段可從財務和非財務兩個角度來進行。
1.從盈利能力指標看。財務舞弊公司出於虛構利潤需要,財務報表上通常會顯示不尋常的高盈利能力,如藍田股份、銀廣夏的毛利率大大高於同行業的公司。達爾曼1996~2002年的平均主營業務毛利率高達45%,平均主營業務凈利率達38%,對於這種持續的畸高利潤率,報表使用者應當予以高度警惕,陝西證監局曾於2001年專門針對此問題下發監管質詢函。
2.從現金指標看。現金為王,現金流量信息一直被認為比利潤更可靠、更真實,投資者比較關注的是經營活動凈現金流量,但對現金流也造假的公司,這一招就失靈了,達爾曼偽造了與經營業務相對應的現金流,並通過殼公司大量融資,使得達爾曼的現金流量看起來非常充足,對報表使用者造成誤導。對造假公司來說,為了維持造假資金循環,會採用各種辦法將資金轉出去或虛列賬面現金。因此,投資者關注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外,還應當關注其他現金指標合理性。
首先,要警惕經營活動凈現金流量大額為正,同時伴隨大額負的投資活動凈現金流量。例如藍田股份2000年經營活動凈現金流量為8億元,同期的投資活動凈現金流量為-7億元,達爾曼的經營活動凈現金流量絕大多數年度都是正數,但它的投資活動現金凈現金流量持續為負。
其次,要分析公司貨幣資金余額的合理性。例如帕瑪拉特、台灣博達在舞弊案爆發前賬面虛列大量現金,事後查明這些現金都是虛構的或被限制用途。從達爾曼的合並報表看,公司2001年以前的貨幣資金余額一直在2億元左右,2001年及以後的貨幣資金余額都超過6.5億元,而公司的平均年主營業務收入約為2.5億元,現金存量規模明顯超過業務所需周轉資金。另一方面公司賬面有大量現金,卻又向銀行高額舉債,銀行借款規模逐年增長,2002年和2003年的期末銀行借款分別達到5.7億元和6.7億元,銀行短期貸款利率遠高於定期存款利率,邏輯上非常不合理。公司後來的自查表明,2003年末達爾曼銀行存款有6.3億元是被質押的存單,僅西安達福工貿有限公司就有3.2億元借款是用達爾曼存單進行質押的,而從公司以往的歷年年報看,達爾曼與達福工貿除了購銷關系外,形式上沒有任何其他關聯。從2002年會計報表附註來看,注冊會計師當時亦發現了銀行存款中有4.9億元定期存單的事實,但卻沒有懷疑其合理性並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這也是證監會處罰注冊會計師的主要理由之一。
3.從營業周轉指標來看。虛構業績的公司,往往存在虛構往來和存貨的現象,在連續造假時,公司應收款項相應地持續膨脹,導致周轉速度顯著降低。達爾曼的應收賬款周轉率和存貨周轉率從1999年開始明顯大幅下降,二者年周轉率都已低於2,意味著公司從貨物購進到貨款回籠需要一年以上時間,營運效率極低,這樣的公司卻能持續創造經營佳績實在令人懷疑。
4.從銷售客戶情況、銷售集中度和關聯交易來看。虛構業績往往是通過與(實質上的)關聯公司進行交易,這樣公司的銷售集中度會異常地高,例如銀廣夏當時利潤75%以上都是靠天津廣夏貢獻的,銷售高度集中在天津廣夏給一家德國公司的出口上。我們在前面介紹達爾曼造假手法時已作了分析,例如公司2001年前五家銷售佔了公司全部收入的91.66%,僅前兩家銷售就佔了67%。此外,達爾曼的客戶群在不同年度頻繁變動,一般來說公司正常的經營需要保持穩定的客戶群,這種又無合理解釋的客戶群頻繁變動則是一種危險信號。
5.關注公司其他非財務性的警訊。投資者往往可從以下一些方面發現公司舞弊的跡象和警訊: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程度,董事和高管的背景、任職情況、更換情況,遭受監管機構譴責和處罰情況,訴訟和擔保情況,財務主管和外部審計師是否頻繁變更等。達爾曼的公司治理結構形同虛設,存在嚴重的內部人控制,許宗林在達爾曼唯我獨尊,人員任免、項目決策、資金調動、對外擔保等重要事項全由其一人控制、暗箱操作。2003年年度報告顯示,董事會對審計意見涉及的違規信息披露、大量擔保、虛假投資等重大事項到2003年才第一次獲知,並深感震驚。此外,公司財務主管和外部審計師頻繁更換,證監會在2001年、2002年對達爾曼的毛利率畸高、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問題多次提出質疑並要求整改,這些都是公司可能存在重大舞弊的警訊。
五、結論和啟示
達爾曼退市了,如果證券市場沒有完善的舞弊防範和處罰機制,下一個達爾曼騙局可能又會很快上演。達爾曼有目的圈錢、洗錢和系統性財務舞弊給我們留下許多值得深思的啟示:
1.完善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結構是防範財務舞弊的一道最基礎防線,尤其對一些民營背景的上市公司來說,如果沒有適當制約機制,很容易出現實際控制人在董事會「一言堂」現象,將上市公司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近年來,監管層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包括引進獨立董事、成立審計委員會、分類表決等制度,但中國的經濟、法律和文化環境與發達國家都存在很大差別,如何保證這些制度實施過程的有效性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由於財務舞弊通常給債權人也帶來巨大損失,作為債權人的銀行等機構有意願且有能力來監督公司,我國可考慮適當借鑒大陸法系公司治理模式,加強債權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2.完善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加強金融聯手監管。達爾曼向銀行貸款20多億元能夠得逞,並在不同公司之間大量調度資金、向國外轉移資金,除了其造假水平高超外,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國銀行的治理結構與內部控制存在缺陷。達爾曼系統性財務舞弊和圈錢、洗錢行為已超越了證券行業的范圍,擴展至整個金融領域,涉及證券、銀行、外匯等多個領域,因此有必要加強金融領域多部門間的監管協作,建立監管信息的溝通機制。例如,人民銀行的徵信系統可以查詢到上市公司在本地銀行貸款及擔保記錄,如果能將各地貸款信息聯網並在不同監管部門溝通,對達爾曼未披露的大量融資和擔保就可以盡早發現並及時監管。
3.加強貨幣資金審計,提防現金流信息的欺騙性。隨著現代造假手段越來越高明」現金流信息同樣具有很強的欺騙性。達爾曼在偽造業績的同時也偽造了相應的現金流,並且採用存單質押擔保的貸款方式實現資金的表外實質轉移,但從形式上看,企業現金仍然在賬面上。為此,審計師要分析貨幣資金余額的合理性和真實性,高度重視銀行函證,不僅對表內資產負債進行證實,更要注意查詢是否存在財務報告未記載的表外負債或擔保。另外,銀行單證屬於在被審計單位內部流轉過的外部證據,其可靠性應被審慎評價。為保證函證有效,避免被審計單位利用高科技手段篡改、變造和偽造銀行對賬單等單證,審計師應盡量做到親自前往銀行詢證,並注意函證范圍的完整性。在現金流量指標上,不能只關注經營現金流量信息,還要結合考察投資和籌資活動現金流量狀況。
4.關註上市公司實質性風險。系統性財務舞弊往往採取在主體外造假的做法,如果僅僅局限於主體本身財務報表,賬賬、賬實從形式上看都是相符的,很難通過余額的實質性測試發現問題。新的國際審計風險准則特別強調應警惕僅實施實質性程序無法提供充分、適當審計證據的風險,為此,審計師或其他利益相關人應當借鑒風險導向審計的手段,重視風險評估,從戰略和系統角度來評估公司可能存在的重大風險,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發現公司舞弊。從前面分析可以看出,達爾曼造假並不是完全天衣無縫,最典型的是2002年公司1億多元從西安達福工貿購入的鑽石連購貨發票都沒有,以及不合理的高額銀行存款,審計師如果保持了應有的職業懷疑和謹慎,是有可能發現公司舞弊的。
5.加強上市公司擔保的監管。從我國出現問題的上市公司看,一個顯著的特點是很多這類公司都存在嚴重違規擔保現象,達爾曼也不例外。為此,監管部門應採取措施完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管理,加強擔保信息及時披露。對審計師來說,應當高度關註上市公司擔保情況和可能存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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