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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購現狀前景分析及思考

發布時間: 2022-07-16 05:00:38

1. 我國上市公司股票回購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論文摘要 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是公司與股東之間的一種內部股權轉讓行為,上世紀90年代被引進我國資本市場。本文首先介紹了公司股票回購制度的概況,並對該項制度進行利弊評析,然後在介紹分析境外若干個國家或地區有關股票回購市場准入等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剖析了我國股票回購的發展及立法現狀。本文就其現有的立法缺陷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針對性的完善對策,使我國的證券市場運營更加規范。

論文關鍵詞 利益相關者 股票回購 公司法

一、公司股票回購制度的概況

(一)股票回購的概念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用作「庫藏股」保留。股票回購是上市公司與股東之間的一種行為,是調整公司資本結構以及調整市場上股票流通量的一種方式,對股東、公司都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二)股票回購立法規制的必要性

從各國公司股票回購立法的歷史軌跡來看,大多數國家的立法普遍經歷了從法無明文規定到例外允許,法律規范也由判例或簡單的概括性規定到詳細的規定。在我國,股票回購是一新的發展事物,因此相關方面的立法規制還不夠完善,針對我國股票回購的立法現狀所存在的問題,我國需要加大力度對股票回購的立法加以完善。

在我國,股票回購是在股權分置改革的背景下,為了解決國有股比例過大和內部人控制等股權結構不合理的問題於20世紀90年代而引入的。2005年5月證監會向社會公開徵集有關股票回購的辦法,試圖以此來解決股權分置陷入的困境。2005年6月16日,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給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購提供了相應的行為准則。《公司法》對此也進行了修訂,為股票回購的順利進行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

股票回購作為一種調整公司股權結構和資本結構的資本運作方式,對我國上市公司有著特殊的意義。完善股票回購的立法規制,能夠為中國上市公司和股票市場所特有的問題提供法律保障。同時,上市公司在股票回購過程中也存在著各種問題,如上市公司股票回購使得公司的注冊資本減少,股份公司與控股股東之間會產生關聯交易,中小股東利益會受到損害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完善股票回購的立法規製成為必需,以此來解決現實中所存在的問題。

二、我國公司股票回購的發展及現行的立法評析

(一)股票回購在我國發展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計劃經濟占據著主導地位,企業的形式幾乎是國有企業,較少存在股份制公司這一主體形式,因此也不會存在股票回購這一現象。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制度的實施,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發展方式不斷得到提升。為了順應經濟發展的趨勢,我國企業進行了股份制改革,與此相伴隨的證券市場規模也不斷擴大。針對證券市場運行過程中所出現的新事物,我國的法律也作了相關的規定,特別針對股票回購的問題。

我國的上市公司股票回購最早始於1992年,即大豫園通過協議回購小豫園所有股票的事件、1994年陸家嘴協議回購國有股後增發B股、1996年廈門國貿回購減資案、1999年雲天化與申能股份部分國有股的成功回購——這在當年成為證券市場的一個亮點。之後,由於《公司法》的限定、長期的市場熊市、現金的匱乏,股票回購又開始沒落。2005年,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的驅動下,加上《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的出台和《公司法》相應內容的修改,使得股票回購又得到了發展,邯鋼股份成為流通股回購第一家,繼而又多了很多股票回購的案例,這一資本運作方式在我國越來越良好的政策環境中得到了發展。

(二)對我國公司股票回購立法缺陷之檢視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現行有關股票回購的規定都只是一般原則性的條款規定,比較籠統、概括,可操作性不強。相關配套的法規、實施細則或具體的操作辦法並未出台,面對當前已經出現的股票回購個案,法規建設顯得有些滯後。對於股票回購的適用范圍限製得過於嚴格,有悖於國際立法的發展趨勢,並且也限制了上市公司的發展空間,對於其中的一些定義也規定得較為含糊,這樣會助長規避法律的行為產生,使規定形同虛設。如果不對該制度進行系統的規范,其制度本身的弊端也會逐漸顯現,反而可能成為我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障礙。因此,為適應我國資本市場的現實需要,掃除股票回購的法律障礙,為公司的迅速發展以及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這一目的的順利實現,我國必須盡快建立完善的股票回購法律制度。

三、完善我國公司股票回購立法的若干建議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現代企業的基本特點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投資者享有所有權,而經營者享有經營權,因此經營者對經營信息的取得具有一定的優勢,經營者若是為了追求自身利益,就有可能歪曲披露或者不披露相關的信息,如果公司治理不完善,就有可能在股票回購中出現內幕交易,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一個重要的環節。

(二)加強對利益相關者的保護

由於資本市場的信息不對稱,使得中小股東對信息的掌握處於劣勢,在股東大會的投票權又居於少數,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存在信息和利益的不對稱,中小股東只能被動的接受股票回購方案。因此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來確保中小股東的利益不受侵害:一是完善股份回購信息披露制度,各利益主體相對公平掌握信息資源;二是異議股東請求權的利益補償措施;三是對股票回購方案的表決權進行重新設計,既要在「一股一權」的原則下達到法定通過數,又要中小股東的多數的同意,至少三分之二,並且上市公司的關聯股東應遵守迴避制度,由非關聯股東對股票回購事項進行獨立表決。此外,上市公司在回購股票時最好採用要約方式進行,因為這樣更能突出平等性,不會偏袒於大股東或者控股股東。對於回購的價格,應該根據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市價和業績狀況來進行確定,通過確定合理的價格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至於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應規定在進行回購前公司需先徵求債權人的意見,公司可以用為債權人提供擔保或提高利息率的方式以取得債權人的同意或者讓債權人全程參與回購計劃的制定及其一票否決權。

(三)明確適用條件

首先,從實施股本回購的外部環境看,必須是公司股價比較低時才可以進行回購,如果資本市場比較活躍,公司股票的定位比較合理甚至高估,上市公司就喪失了回購自身股票的熱情。其次,上市公司必須有足夠的現金或現金流良好,擁有大量閑置的現金或現金流,使得公司回購股票不至於影響到公司自身的正常運營。為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還可以明確如下條件:(1)中小股東如果反對股票回購,可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反對該事項;(2)股東可表明請求收買其股票的意思;(3)股東大會決議時對該議案投票反對。同時,對於不同回購目的的回購行為,也應該對其規定不同的條件。在實際運用中,就應該制定實施細則,從公司的財務報表來觀察公司是否具備股票回購的條件。

(四)完善公司法關於股票回購的相關規定

除了上述幾個方面的完善措施外,我國的公司法規定還可以從股票回購的方式、價格、資金來源以及適用對象加以完善,具體如下:

1.股票回購的方式:《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列舉的股份回購方式應進一步具體明確,如協議回購方式對非流通股的回購是非常適合的。

2.股票回購的價格:由於我國存在國有股和流通股,且實行雙軌制,因此二者的回購價格確定應該區別開來。對於國有股,股份回購的價格的基準應是每股的內在價值,國有股的內在值等於國有股每股凈資產值加上溢價;對於流通股而言,回購價格的確定一般以一定倍數的市盈率{市盈率指在一個考察期(通常為12個月的時間)內,股票的價格和每股收益的比例為標准或以市價、一定時期內的平均價或最高價為標准。

3.股票回購的適用對象:我國當前的股票回購並未將子公司納入管理,因此我國《公司法》應規定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股份時,也應該同樣適用股票回購的限制條件。

四、結語

股票回購制度產生於成熟的資本市場,為公司調整資金結構以及完善公司運營方式提供了一個新的發展方向,隨著我國證券金融市場欣欣向榮的發展,股票回購越來越受到中國公司的追捧,其對防止公司內幕交易、防止惡意收購以及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具有積極的作用。基於此方面的考慮,再縱觀中國現今法律對股票回購的相關規定,可以發現對於股票回購的法律保障還不是很健全,難以發揮該項制度應有的潛力。因此對於該項制度還應該更具體地予以完善——細化價格確定的方法,完善回購的程序,加強信息披露,從而消除一些不公平的現象發生,對於購回的股票應該以「庫存股」的形式存在還是以其他形式存在,這還有待於進一步研究,起碼要在完善傳統法律制度的前提下。盡管要完善現有的法律制度會與相關的原則相矛盾,比如資本三原則、禁止抽逃資金規則,但是一套完善的制度應該是從整體上去考量的,應該能夠符合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隨著經濟基礎的不斷發展來完善法律這一上層建築,使中國的證券市場能夠更健康、穩健地發展。

2. 我國股票回購的現狀

據我所知的規則是:上市公司一般是不能回購自己發行的股票的,但股份公司進行股份回購,一般基於以下原因:一是保持公司的控制權;二是提高股票市價,改善公司形象;三是提高股票內在價值;四是保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認股制度的實施;五是改善公司資本結構;要回購股票必須有國資委審批後才行的,不然就是違規,要追究上市公司主管領導的責任;

股票回購的定義: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用自有資金自願購回國家、法人股東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但要求一定時期內不得出售或轉讓,過了規定的時間要提前公布擬出售股票的數量,一般不得一次出售;(不包括上市公司退市的的股份回購),不能擅自回購的原因如下:
當市場上的流通股越來越少的時候,價格就會越來越高;所以法律上有規定: 上市公司市場上的可流通股如果少於總股本的25%,上市公司就要動用大量的資金回購市場上剩餘的流通股,並終止上市資格。

鑒於上述原因,前段時間國資委號召有能力的上市公司回購自己的股票,就是為了救市的。

3. 股票回購結束,一般走勢如何

如果股票的回購公司是具有一定實力並且公司的經營沒有任何問題的情況,那麼股票價格很有可能會進一步的上漲;如果公司股票回購只是為了掩飾公司在經營之中的問題或者財務上的原因,那麼股票的價格就可能會出現大幅度的下跌。股票回購總體來說,算是利好,只要不是忽悠式回購,左手回購,右手減持這種,但是回購完成之後的走勢,還要看公司發展情況。

拓展資料:
1、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從股票市場上購回一定數額發行在外的股票。回購的股票可能作為庫存股保留,不再屬於發行在外的股票;也可能直接注銷,減少公司的注冊資本。庫存股可以用於發行可轉債、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等,也可以在需要的時候出售用以增加企業的資金。較之現金分紅,股份回購是上市公司回報投資者的一種更優的方式。通過回購股份,可以讓投資者的持股更具含金量,比如每股對應的收益、凈利潤和權益均會增加,相應的投資價值也會提升。
2、大規模股票回購主要集中在市場處於較低位置或市場連續下跌之時。2009年以來,A股市場出現過三輪上市公司回購潮,分別是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以及始自2017年11月的本輪回購。產業資本對上市公司經營狀態和價值判斷更具有信息優勢,被市場稱之為「聰明錢」,從前兩輪回購潮來看,回購潮結束時,股市已經觸底或正在觸底。而在大洋彼岸的美股市場,回購美股十年黃金牛市的一大助推器。
3、中國證監會官網和政府法制信息網披露,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下稱「《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修改《公司法》第142條股份回購有關規定的建議。股份回購是公司在特定情形下,收購本公司已經發行在外的股份。實行股票回購,一般傳遞出上市公司的四大動機:穩定公司股價;優化資本結構;激勵管理層;穩定公司控制權。

4. 什麼是股票回購回購股票有什麼意義和影響

股票回購,指的是一家上市公司運用自身賬上的資金對自家股票進行買入。意義重大,是企業財務比較健康的證明,能拿出資金來進行股票回購,也是對企業自身未來發展一種信心的象徵,而對於上市公司的影響而言,主要有如下三點:

第一,股票回購的資金將成為二級市場上公司股票的多方,如果出手夠狠,容易帶動二級市場的資金聯合助力公司股價反彈。

第二,強化公司的對外形象,給投資者一種公司是一家比較負責任的姿態,增強投資者對公司未來發展的信心。

第三,回購後的股票,如果用於注銷,則有利於公司每股業績數據的增加,如果用於用於股權激勵,則有利於激發公司管理層的進取心和活力,為公司的業績向好埋下伏筆。

我們可以發現,在A股市場里,有許多“忽悠式”回購出現:

1、一方面出現所謂的回購,一方面卻在大幅度的減持;

2、聲明了回購的信息,但是回購的力度卻非常少;

3、藉助回購消息,配合主力機構大肆出貨;

所以,再這樣一次又一次傷害了投資者信心的情況下, 回購的利好在A股顯得“微不足道”。真正用回購來支撐股價,支撐行情的上市公司屈指可數。

那麼,對於投資者來說,就要擦亮眼睛,如果是優質的、低估的上市公司發生了回購,我們需要積極面對,以利好對待;但是如果是那些高估,垃圾的上市公司出現了回購,反而應該避而遠之,不要相信高處散播的利好消息!

5. 你對回購股票了解多少具體有何影響

對於回購股票,是和發行股票起到相反的作用的,而且大部分情況下,回購股票是能夠提高相應的股票價格的,而且對於公司的股票價格也能夠起到一定的穩定作用。通常都是將那些被低估的股票進行回購,然後就可以更好的進行銷售,我們也可以以較低的價格獲利。合理的利用股票回購,是能夠在一定的程度上提高股票的價格的,而且也能夠減少公司被收購的風險,也能夠降低外部流通股的數值。

合理的回購股票,是能夠提高我們公司資金的使用效率的,這樣子公司內部的現金就能夠得到更好的使用,提高了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而且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回購股票是能夠支撐公司的股票價格的,對於公司的形象也能夠起到一定的改善作用。若股票出現了上升情況的話,又能夠重新使得公司的運營情況得到好轉。

6. 公司回購對股價有什麼影響

公司回購會促進股價上漲。
公司在現金充裕和其他原因下,會選擇回購公司的股票,也叫回購股份,會促使公司股價上漲,一般這樣做都可以視為利好消息,因為公司看好自己的未來發展,所以願意用現金換取更多自己的股票,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用現金或其他方式買回在二級市場交易的股票,回購後流通中的股票數量減少,所以回購對上市公司來說是一個利好消息,因此可能會刺激股價短暫上漲;其次回購是上市公司向市場上傳遞公司股價被低估的情形,所以回購消息出台後,股價雖然短暫下跌,但長遠來看,表明公司有足夠的現金流,長遠來看會刺激股價上漲;最後股票回購能夠有效維護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不被過分低估。當公司股價相對於公司凈資產甚至現金資產被嚴重低估時,它向市場傳遞的是不利於公司發展的錯誤信號,公司就有必要採取必要的措施。股票回購向市場傳遞公司對股價嚴重低迷不滿的信息,能夠扭轉股價過分低迷的現狀。一旦實施回購,公司每股凈資產和盈利能力等財務指標都將得到提高,能夠提升公司的投資價值。將這種意義放大,股票回購對整個股票市場的意義就在於,它能夠避免市場出現上市公司投資價值被普遍低估的現象長期存在,在現階段對穩定股市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拓展資料:
1、股票回購在國外經常是作為一種重要的反收購措施而被運用。回購將提高本公司的股價,減少在外流通的股份,給收購方造成更大的收購難度;股票回購後,公司在外流通的股份少了,可以防止浮動股票落入進攻企業手中。
2、改善資本結構
股票回購是改善公司資本結構的一個較好途徑。利用企業閑置的資金回購一部分股份,雖然降低了公司的實收資本,但是資金得到了充分利用,每股收益也提高了。
3、穩定公司股價
過低的股價,無疑將對公司經營造成嚴重影響,股價過低,使人們對公司的信心下降,使消費者對公司產品產生懷疑,削弱公司出售產品、開拓市場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以支撐公司股價,有利於改善公司形象,股價在上升過程中,投資者又重新關注公司的運營情況,消費者對公司產品的信任增加,公司也有了進一步配股融資的可能。因此,在股價過低時回購股票,是維護公司形象的有力途徑。建立企業職工持股制度的需要。

7. 股票回購有什麼影響

股票回購對公司有以下六點影響:

(1)股票回購有著與股票發行相反的作用:股票發行被認為是公司股票被高估的信號,如果公司管理層認為公司的股價被低估,通過股票回購,向市場傳遞了積極信息。股票回購的市場反應通常是提升了股價,有利於穩定公司股票價格。如果回購以後股票仍被低估,剩餘股東也可以從低價回購中獲利。

(2)當公司可支配的現金流明顯超過投資項目所需的現金流時,可以用自由現金流進行股票回購,有助於增加每股盈利水平。股票回購減少了公司自由現金流,起到了降低管理層代理成本的作用。管理層通過股票回購試圖使投資者相信公司的股票是具有投資吸引力的,公司沒有把股東的錢浪費在收益不好的投資中。

(3)避免股利波動帶來的負面影響:當公司剩餘現金是暫時的或者是不穩定的,沒有把握能夠長期維持高股利政策時,可以在維持一個相對穩定的股利支付率的基礎上,通過股票回購發放股利。

(4)發揮財務杠桿的作用:如果公司認為資本結構中權益資本的比例較高,可以通過股票回購提高負債比率,改變公司的資本結構,並有助於降低加權平均資本成本。雖然發放現金股利也可以減少股東權益,增加財務杠桿,但兩者在收益相同情形下的每股收益不同。

(5)通過股票回購,可以減少外部流通股的數量,提高了股票價格,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司被收購的風險。

(6)調節所有權結構:公司擁有回購的股票(庫藏股),可以用來交換被收購或被兼並公司的股票,也可用來滿足認股權證持有人認購公司股票或可轉換債券持有人轉換公司普通股的需要,還可以在執行管理層與員工股票期權時使用,避免發行新股而稀釋收益。

(7)股票回購現狀前景分析及思考擴展閱讀:

股票回購有以下方式:

1、場內公開收購:是指上市公司把自己等同於任何潛在的投資者,委託在證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證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當前市場價格回購。在國外較為成熟的股票市場上,這一種方式較為流行。

2、場外協議收購:是指股票發行公司與某一類(如國家股)或某幾類(如法人股、B股)投資者直接見面,通過在店頭市場協商來回購股票的一種方式。協商的內容包括價格和數量的確定,以及執行時間等。很顯然,這一種方式的缺陷就在於透明度比較低,有違於股市「三公」原則。

3、舉債回購:是指企業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辦法來回購本公司股票。如果企業認為其股東權益所佔的比例過大,資本結構不合理,就可能對外舉債,並用舉債獲得的資金進行股票回購,以實現企業資本結構的合理化。有時候還是一種防禦其他公司的敵意兼並與收購的保護措施。

4、現金回購:是指企業利用剩餘資金來回購本公司的股票。這種情況可以實現分配企業的超額現金,起到替代現金股利的目的。

5、混合回購:是指企業動用剩餘資金,及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來回購本公司股票。

6、出售資產回購:股票是指公司通過出售資產籌集資金回購本公司股票。

7、固定價格要約回購:是指企業在特定時間發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當前市場價格的價格水平,回購既定數量股票的要約。為了在短時間內回購數量相對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價格回購要約。它的優點是賦予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票回購

8. 我想問一下,那些上市公司回購股票的原因是什麼有什麼利與弊盡量詳細一些.謝謝

上市公司回購股票通常是在熊市裡,當股票的內在價值被嚴重底估時.

9. 股份回購有哪些意義價值

1、股份回購是公司實施反收購策略的有力工具和常規武器,有利於穩定和維護公司股價。
股份回購在西方發達國家被普遍運用,是成熟資本市場上實施反收購策略的重要工具和常規武器。其原因在於:如果向外部股東回購股份,那麼外部股東所持股份的比重就會降低,原來大股東的持股比重則會相應提高,其控股權自然會得到加強;如果公司的資產負債率較低,在進行股份回購後,可以適當地提高資產負債率,更有效地發揮財務杠桿效應,以增強公司的未來盈利預期,從而提升公司股價,抬高收購的門檻;如果公司現金儲備比較充裕,就容易成為被收購的對象,在此情況下公司動用現金進行股份回購,可以減少被收購的可能性,這是反收購技術中的「焦土戰術」;公司可以直接以高出市價很多的價格公開回購本公司股份,促使股價飈升,以擊退其他的收購者,從而達到反收購的目的。
2、股份回購可以抑制過度投機行為,有利於熨平股市的大起大落,促進證券市場的規范、穩健運行。
按照西方經典理論,股份回購對於確定公司合理股價,抑制過度投機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其原因是:(1)通常在宏觀經濟不景氣、市場資金緊張等情況下,股市行情容易低迷。若任其持續低迷,將可能引發股市拋壓較重,陷入股價下跌、流動性更差的惡性循環。此時若允許上市公司進行股份回購,將上市公司的閑置資金返還給股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強市場的流動性,有利於公司合理股價的形成。1987年10月紐約股票市場出現股災時,在兩周之內就有650家公司發布收購股份的回購計劃,以抑制本公司股價的進一步下跌。(2)上市公司對本公司信息最知情,其確定的回購價格在一定程度上比較接近公司的實際價值(反兼並情形除外),使虛擬資本價格的變動更接近實物生產過程,從而抑制股市的過度投機。(3)在市場過度投機的情況下,若股價過高,可能在投機泡沫成分破裂後導致股價持續低迷。此時公司有必要動用先前回購的庫存股份進行干預,促使股價向內在價值回歸,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遏制過度投機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在國外通過股份回購來抑制過度投機、平抑股市大幅波動的作用機制中,庫存股的運用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庫存股的存在使得公司可以靈活地調控流通股數量,有利於公司合理股價的形成。而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回購的股份必須在10日內注銷,不允許公司擁有庫存股。這是我國上市公司實行股份回購所遇到的一大法律障礙。
3、股份回購有利於建立員工持股制度和股票期權制度。國外公司中,員工持股特別是管理層持股是非常普遍的現象。當存在「庫存股」制度時,公司可以從股東手裡回購本公司股份,並將其交給職工持股會管理或直接作為股票期權以獎勵公司的管理人員,這有利於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增強公司內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就員工持股或管理層持股制度在我國上市公司實施的可行性而言,目前最大的障礙之一就是缺乏可用於這種制度安排的股份的合法來源渠道。國外公司實施股份回購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回購一部分股份專門用於本公司員工或管理層持股計劃。而我國目前法律不允許庫存股的存在,員工持股制度和股票期權制度也就難以建立。

10. 股票回購的作用以及優缺點 【急!】

[編輯本段]定義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司將回購的股票作為「庫藏股」保留,仍屬於發行在外的股票,但不參與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日後可移作他用,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或在需要資金時將其出售。
[編輯本段]動機分析
1.防止兼並與收購
以美國為例,進入80年代後,特別是1984年以來,由於敵意並購盛行,因此,許多上市公司大舉進軍股市,回購本公司股票,以維持控制權。比較典型的有:1985年菲利普石油公司動用81億美元回購8100萬股本公司股票;1989年和1994年,埃克森石油公司分別動用150億美元和170億美元回購本公司股票。再如日本,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為了防止本國企業被外國資本吞並,企業界進行了著名的「穩定股東工作」——職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員認股制度。前者是指企業對職工購買、持有本企業股票給予某種優惠或經濟援助,獎勵職工持股的制度;後者是指企業給予高級管理人員優惠認購本企業股票權利的制度。其目的是提高管理人員的責任感,確保企業的優秀人才。而允許企業在一定條件下回購本公司股票,則是建立職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員認股制度,維持企業控制權的前提條件。正因為此,所以,進入80年代,在歐美國家修改《公司法》的同時,日本亦相應修改了《公司法》,並相應放寬了企業回購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2.振興股市
1987年10月19日的紐約股票市場出現股價暴跌,股市處於動盪之中。從此,美國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的主要動機是穩定和提高本公司股票價格,防止因股價暴跌而出現的經營危機。據統計,當時在兩周之內就有650家公司發布大量回購本公司股票計劃,其目的就是抑制股價暴跌,刺激股價回升。
3.維持或提高每股收益水平和股票價格。
例如,經歷了五六十年代快速增長時期的IBM公司,70年代中期出現大量的現金盈餘,1976年末現金盈餘為61億美元,1977年末為54億美元。由於缺乏有吸引力的投資機會,IBM公司在增加現金紅利(1978年的紅利支付率為54%,而五六十年代紅利支付率僅為1%至2%)的同時,於1977年和1978年共斥資14億美元回購本公司股票。據統計,1986——1989年期間,IBM公司用於回購本公司股票的資金達到56.6億美元,共回購4700萬股股票,平均紅利支付率為56%。另據了解,美國聯合電信器材公司1975——1986年期間,一直採用股票回購現金紅利政策,使公司股票價格從每股4美元上漲到每股35.5美元。無獨有偶,步入80年代中期,日本的許多企業亦步入成熟期,按照企業發展理論,一旦企業步入成熟期以後,不再片面追求增加設備投資,擴大企業規模,而日益重視剩餘資金的高效率運作。然而,如何高效率地運用剩餘資金,成為當時日本企業面臨的重要課題。恰在此時,美國的HBO&CO.公司利用剩餘資金回購了26%的發行在外的股票。受此影響,許多日本上市公司也開始利用剩餘資金回購本公司股票。
4.重新資本化。
即大規模借債用於回購股票或支付特殊紅利,從而迅速和顯著提高長期負債比例和財務杠桿,優化資本結構。重新資本化往往出現在競爭地位相當強、經營進入穩定增長階段,但長期負債比例過低的公司。由於這類公司具有可觀的未充分使用的債務融資能力儲備,按照資產預期能夠產生的現金流入的風險與資本結構匹配的融資決策准則,提高財務杠桿,可以優化公司資本結構,降低公司總體資本成本,增加公司價值,從而為股東創造價值。同時,也有助於防止敵意並購襲擊。因為在有效的金融市場環境中,具有大量未使用的債務融資能力的公司,往往容易受到敵意並購者的青睞和襲擊。
5.其他考慮。
根據德國《股票法》第71條的規定,准許企業在特定情況下回購資本金10%以內的本公司股票。所謂特定情況是指:(1)避免重大損失時;(2)向從業人員提供時;(3)基於減資決議注銷股票時;(4)股票繼承時。1981年英國《公司法》規定,企業回購本公司股票的動機主要有:(1)將剩餘資金返回股東;(2)增加股票的價值;(3)抑制股價下跌;(4)實現資本構成的目標;(5)防止企業被吞並;(6)靈活運用剩餘資金或作為企業證券發行戰略的重要手段。就法國而言,在如下幾種特定情況下允許企業回購本公司股票:(1)以市場調整為目的;(2)向從業人員提供;(3)繼承;(4)根據法院判決;(5)實行減資。在日本,在下述幾種情況下,企業亦可以回購本公司股票:(1)為使時價發行的股票順利地被投資者所吸收;(2)在接受以物抵債等情況下,為行使公司權利而必需時;(3)在單位未滿股票請求權和反對股東的股票購買請求權行使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