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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港b股股票行情分析

發布時間: 2021-05-22 04:01:42

❶ 600190 G 錦州港公布重大事項待有誰知道

G 錦州港600190
大連港鯨吞錦州港東方集團「待市而沽」
8月28日,下午剛剛收市,G錦州港(600190.SH)突然收到上交所的停牌通知。當晚公司發布公告,因重大事項,公司股票即日起停牌。
當天,G錦州港漲停報收。
8月29日上午,知情人士向本報記者透露,G錦州港的停牌起因於公司股權變動:公司第二大股東錦州港務局擬將其持有的G錦州港股權轉讓予大連港務局,隨後要約收購G錦州港B股,如果成功,則將控股G錦州港,兩家港口資源的整合,也將隨之展開。
港口資源大整合
接近錦州港的一位人士介紹,目前,遼寧省主要有三個港口,其中錦州港作為礦產和能源的出口,營口港則作為東北糧食的出口,另外還有丹東港,規模較小,而大連港則因為其得天獨厚的優勢,走的是多元化發展的路子。
"大連港一直在謀求做大做強,力圖成為一個國際性港口,而且,這一訴求得到了大連政府方面的支持。"上述人士稱。
據悉,2006年,大連港重點項目投資就達到40億元。不過,"現在大連港距離國際性港口的目標還有一段距離。大連港除了需要擴建吞吐能力外,還要將周邊如營口港、錦州港進行整合,然後與青島港、天津港等環渤海港口合理分工,才能在與韓國釜山港等國際性港口的競爭中占據優勢。"聯合證券分析師朱遠頌認為。
朱指出,錦州港口年吞吐量近2400萬噸,是北方重要的樞紐港口,也是東北亞地區最便捷的出海口。
今年初,大連港的控股公司大連港集裝箱股份有限公司多次與錦州港方面接觸,並最終參股錦州新時代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錦州港由此成為大連港第一個外地投資的碼頭項目。
"對於錦州港,大連港志在必得。"知情人士稱。
關於收購錦州港一事,"我們和有關方面已經談了好幾個月。"8月29日,大連港一位高層透露。
巧合的是,8月22日,由錦州市長劉志強帶隊的錦州市政府考察團來到了大連,並且與大連市長夏德仁會晤。"其主要目的就是與大連方面商談錦州港與大連港資源整合等事宜。"上述知情人士稱。
另一方面,"大連港一直打算在A股上市,但是IPO的時間成本很大,收購G錦州港可以看作是大連港借殼上市的一次戰略布局。"蔚深證券劉國宏認為,"G錦州港算是一個比較干凈的殼資源。"
劉國宏分析指出,從可行性上來講,股改之後,大股東的股權被稀釋到27%,如果大連港收購錦州港務局15.85%的股權成功,再加上公司1.1億股B股的要約收購,與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將相差無幾,如果再在二級市場收購一定數量的流通股,控股地位將不難獲得。
8月29日,錦港B股(900952.SH)報收於0.365美元。
東方集團待價而沽?
目前,G錦州港第一大股東為東方集團(600811.SH),持有股份27.13%。
在大連港這起收購行動中,東方集團無疑很關鍵。"東方集團早有退出G錦州港的打算。"知情人士稱。東方集團的掌舵人張宏偉也曾對媒體表示,將來不排除賣出錦州港股權的可能。
業內人士指出,近年來,G錦州港的經營一直沒有起色,與同為A股上市公司的天津港、鹽田港和寧波港等相比,有很大的差距,這也可能是張宏偉萌生退意的原因。
但是,東方集團的一位相關負責人士稱,東方集團現在並沒有轉讓G錦州港的股權。
業內人士認為,東方集團之所以沒有將股份直接轉讓給大連港,可能是希望賣出更高的價格
"港口本來就取決於天然的地理優勢,現在的港口資源非常稀缺,能開發的港口數量有限。"劉國宏稱,近年來,我國已成為世界港口投資的焦點,環渤海、珠三角和長三角洲區域正是港口投資的主戰場。
和記黃埔高層曾公開表示要收購錦州港,並且與張宏偉有過多次接觸。
"錦州港是個油港,與中石油戰略布局相關,所以也是中石油爭取的對象。"上述接近錦州港高層的人士稱。公開資料顯示,中石油全資子公司錦州石油化工公司目前持有G錦州港8.82%的股份。
"東方集團把股權賣給誰,現在還很難說,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東方集團將股權轉讓,肯定會大賺一筆。"上述業內人士稱,如果東方集團將股權轉讓給了大連港以外的投資者,將來有可能爆發一場G錦州港的控制權之爭。(21世紀經濟報道)

❷ 恆生B股指數有那些股票

不存在恆生B股指數,存在的是恆生指數和上證B股指數。

恆生指數
香港股市價格的重要指標,指數由若干只成份股(即藍籌股)市值計算出來的,代表了香港交易所所有上市公司的12個月平均市值涵蓋率的63%,恆生指數由恆生銀行下屬恆生指數有限公司負責計算及按季檢討,公布成份股調整。恆生指數,由香港恆生銀行全資附屬的恆生指數服務有限公司編制,是以香港股票市場中的50家上市股票為成份股樣本,以其發行量為權數的加權平均股價指數,是反映香港股市價幅趨勢最有影響的一種股價指數。該指數於1969年11月24日首次公開發布,基期為1964年7月31日.基期指數定為100。

恆生指數樣本股一覽:
00001.HK 長和
00002.HK 中電控股
00003.HK 香港中華煤氣
00004.HK 九龍倉集團
00005.HK 匯豐控股
00006.HK 電能實業
00011.HK 恆生銀行
00012.HK 恆基地產
00013.HK 和記黃埔
00016.HK 新鴻基地產
00017.HK 新世界發展
00019.HK 太古股份公司Α
00023.HK 東亞銀行
00027.HK 銀河娛樂
00066.HK 港鐵公司
00083.HK 信和置業
00101.HK 恆隆地產
00135.HK 昆侖能源
00144.HK 招商局國際
00151.HK 中國旺旺
00267.HK 中信股份
00291.HK 華潤創業
00293.HK 國泰航空
00322.HK 康師傅控股
00386.HK 中國石油化工股份
00388.HK 香港交易所
00494.HK 利豐
00688.HK 中國海外發展
00700.HK 騰訊控股
00762.HK 中國聯通
00823.HK 領匯房產基金
00836.HK 華潤電力
00857.HK 中國石油股份
00883.HK 中國海洋石油
00939.HK 建設銀行
00941.HK 中國移動
00992.HK 聯想集團
01044.HK 恆安國際
01088.HK 中國神華
01109.HK 華潤置地
01299.HK 友邦保險
01398.HK 工商銀行
01880.HK 百麗國際
01928.HK 金沙中國有限公司
02318.HK 中國平安
02319.HK 蒙牛乳業
02388.HK 中銀香港
02628.HK 中國人壽
03328.HK 交通銀行
03988.HK 中國銀行

上證B股指數是由上海證券交易所編制,其樣本股是全部上市B股,以1992年2月21日為基準日,基日指數定為100點。反映了B股的股價整體變動狀況,自1992年2月21日起正式發布。
B股指數大全:
上電B股 (900901) 二紡B股 (900902) 大眾B股 (900903) 永生B股 (900904) 中鉛B股 (900905) *ST中紡B (900906) ST鼎立B (900907) 氯鹼B股 (900908) 雙錢B股 (900909) 海立B股 (900910) 金橋B股 (900911) 外高B股 (900912) 聯華B股 (900913) 錦投B股 (900914) 永久B股 (900915) 金山B股 (900916) 海欣B股 (900917) 耀皮B股 (900918) ST大江B (900919) 上柴B股 (900920) ST丹科B (900921) 三毛B股 (900922) 友誼B股 (900923) 上工B股 (900924) 機電B股 (900925) 寶信B股 (900926) 物貿B股 (900927) 自儀B股 (900928) 錦旅B股 (900929) 滬普天B (900930) 陸家B股 (900932) 華新B股 (900933) 錦江B股 (900934) 陽晨B股 (900935) 鄂絨B股 (900936) 華電B股 (900937) ST天海B (900938) *ST匯麗B (900939) *ST華源B (900940) 東信B股 (900941) 黃山B股 (900942) 開開B股 (900943) 海航B股 (900945) ST輕騎B (900946) 振華B股 (900947) 伊泰B股 (900948) 東電B股 (900949) 新城B股 (900950) 大化B股 (900951) 錦港B股 (900952) 凱馬B股 (900953) 九龍山B (900955) 東貝B股 (900956) 凌雲B股 (900957)

❸ 如何處理股民訴某港股份公司虛假證券信息案

宓雪軍厲健

案情簡介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之後,有關中級法院受理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件達900多件,其間涉及大慶聯誼、聖方科技、ST同達、嘉寶實業、渤海集團、ST九州、三九醫葯、紅光實業、銀廣夏、sT天頤、sT東方、某某港等12家上市公司。

同年11月11日,上海股民彭淼秋女士訴嘉寶實業公司等作出虛假陳述賠償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彭淼秋的訴訟請求為1312.32元,實際獲賠800元。彭淼秋由此成為我國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案中獲賠第一人,該案也因系中國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第一案而在中國證券市場發展中抹上濃重的一筆。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證券界將其簡稱為《1·9規定》)。

《1·9規定》指出,如果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曾被證監會或財政部處罰或是被法院判定有罪,因此受到損失的股民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賠。

上述規定甫出台,立刻一石激起千層浪。自2003年2月1日起,受害股民紛紛再次拿起法律武器把作出虛假陳述的上市公司告上法庭,而各地方法院也為證券官司大開綠燈。

此前的2002年9月至12月,財政部對某某港2000年及前一年度的檢查表明,某某港多確認收入3.6717億元人民幣,少計財務費用4945萬元人民幣,少計主營業務成本780萬元人民幣,多列資產1.1969億元人民幣。

隨後,某某港被財政部作出行政處罰:予以通報,並處以罰款10萬元。2002年10月21日,公司董事會對被檢查和處罰問題進行公告,某某港A股、某港B股股價隨之大幅下跌。

2003年2月8日,成都市3名股民起訴某某港,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隨後立案。這是《1·9規定》實施以後全國第一例證券民事賠償案,也是第一件起訴B股上市公司的賠償案,第一起以財政部行政處罰為前置條件的案件。

在該案的被告名單中,國際五大會計師事務所畢馬威的名字也赫然在列。

斯時,浙江的小股民從媒體上看到消息激動不已,但又無可奈何。激動的是索賠有了「領頭羊」,有了「前車之鑒」;而無可奈何的是,成都3名股民總共索賠8萬多元,賠償多少仍是未知數。而扣除各種費用,即使是全賠也所剩無幾。有人開始打消索賠的念頭。

2003年2月,宓雪軍作為法律咨詢專家參與杭州武林廣場的一次免費法律咨詢現場活動。許多小股民把索賠的問題拋給了他,他做了一一解答。之後,宓雪軍藉助媒體稱可以先期墊付差旅費,為股民狀告上市公司做代理。

截至2003年6月16日,57名股民委託裕豐律所狀告某某港,其中「某某港A股」有14名,「某港B股」有43名。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立案,並依照原告人數、損失類型分為6個案件,索賠總額185萬元。

起訴的被告不僅有某某港股份有限公司,還有億萬富豪張某某(時任某某港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A省證券公司、B證券有限公司、C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D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2005年4月,浙江82位「某某港」、「某港B股」股民按訴訟標的額的65%最終獲賠176萬元,這一賠付比例在全國各地「某某港」系列案件中是最高的,外省股民「某某港」案的賠付比例大致在30%一55%之間,相比之下本所律師的代理成效非常顯著,《青年時報》評價該案為「浙江小股民索賠第一案」。

爭議焦點

原告的損失是否應當扣除大盤系統風險因素。

被告某某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港公司)依據《規定》第19條第四款規定提出抗辯,提出「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要求對每位原告的損失求償額分別扣除大盤系統風險因素,即按訴訟標的額的30%賠付。

律師認為《規定》第19條第四款規定存在缺陷,堅決反對「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本所律師引用「老鼠屎理論」予以駁斥,並舉出實例據理力爭。

審理判決

2005年4月,浙江82位「某某港」、「某港B股」股民按訴訟標的額的65%最終獲賠176萬元。

經典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第19條第四款規定: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致。

由於上述條款僅對「證券市場系統風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案件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對「證券市場系統風險」也未詳細闡述,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引起很大爭議。

被告某某港公司依據《規定》第19條第四款提出抗辯,雖然某某港公司存在虛假陳述問題,但如果不是大盤大跌,股民根本不會遭此重創。因此,每位原告的損失求償額應當分別扣除大盤系統風險因素。

被告某某港公司舉例論證:因國務院2001年6月12日出台減持國有股方案,造成股市暴跌,使上證指數從2222.96點跌至最低點1339.20點,跌幅高達39.76%。受此影響,某港A股大幅下跌,股價從11.55元跌至最低價7元,跌幅高達39.39%。由此可印證,由於系統風險造成某某港股價下跌,此期間某某港A股股東損失與某某港虛假陳述之問沒有因果關系。

因國務院2002年6月24日停止減持國有股方案,造成股市上揚,上證指數漲幅高達9.25%,受此影響,某某港A股漲幅10.07%。直至2002年10月才跌回宣布停止減持國有股方案之前的股價。由此可見,由於系統風險造成某某港股價暴漲,此期間因高價購買某某港A股造成損失與某某港虛假陳述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據此,被告某某港公司認為原告損失求償額的70%是由於大盤系統風險因素造成的,只同意按損失求償額的30%賠付。

律師認為,《規定》對「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的規定,僅僅是原則性地規定在第19條中,缺乏可操作性。被告某某港公司據此提出「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抗辯,顯然是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據。

假設沈陽中院採納被告某某港公司提出的「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觀點,那麼,大盤指數漲跌幅度的起止時點是無法確定的,而計算起止時點的不確定性必然導致漲跌幅度結果不一致,每位原告扣除的金額可能出現好幾個計算結果,無論取捨哪個計算結果都會產生重大爭議。比如說,大盤指數的起算時點按被告虛假陳述實施日起算還是按原告第一筆買人股票的時間起算?是按照符合因果關系的股票買入時起算還是按照多次買入的平均指數計算?假設大盤指數漲跌幅度起算時點從被告虛假陳述時起至拋售日或基準日止。舉例說明:「錦港B股」於1998年5月19日上市,根據上交所歷史數據查詢:1998年5月19日-2002年12月23日,B股指數歷史行情累計漲幅148.9%。「某某港」A股於1999年6月7日上市,根據上交所歷史數據查詢:1999年6月7日-2003年4月4日,A股指數歷史行情累計漲幅16.41%。

假設大盤指數漲跌幅度的起算時點從揭露日起至基準日止。舉例說明:根據上交所歷史數據查詢:2002年10月22日-2002年12月23日,B股指數歷史行情累計漲跌幅-11.94%。2002年10月22日-2003年4月4日,A股指數歷史行情累計漲幅0.08%。

由此可見,如果法院認定「證券市場系統風險」,那麼,如何精確計算原告的損失額將是法院面臨的重大難題,在司法實踐中將會產生更大的爭議。

同時,律師認為,大盤綜合指數只是表明所有股票的漲跌趨勢和幅度,不能代表任何個股的風險。在大盤綜合指數上漲的情況下,「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將成為謬誤。相對於「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老鼠屎理論」顯然更有說服力。

「系統風險扣除論」只是假設了大盤下跌時,原告的損失必須扣除系統風險因素,那麼,如果大盤上漲時會是怎樣的情形呢?假設在涉及虛假陳述的公司股票下跌50%期間,大盤卻上漲了20%,根據「系統風險扣除論」,是不是應該賠償投資者50%+20%的損失呢?如此,原告不但沒有虧損,相反還可以賺20%?但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法理是沒有實際發生的損失不能獲得賠償,否則便是不當得利。

對此,「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又作何解釋呢?很顯然,《規定》第19條第四款對此也是無法作出合情合理的解釋。

事實上,即使在資本市場較為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中,也沒有一個國家在審理證券市場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時,考慮所謂的大盤系統風險。

為了更形象生動地駁斥「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律師引用了「老鼠屎理論」:在飯店吃飯可能會碰到這樣的情況,即在最後吃湯的時候,發現碗里有一粒老鼠屎,於是大家不僅不會再喝,還會讓服務員將湯碗端走。這時,老闆卻阻止說,這湯還可以喝,只要把老鼠屎剔除,大家繼續喝吧。試問,有人繼續喝嗎?有人仍然為此買單嗎?答案顯然是顯而易見的。湯是否可口好比是系統風險,正常情況下只要點了湯就應當付錢。老鼠屎好比是個股的特殊風險,這是事先不會考慮到的。如果湯里出現老鼠屎,那麼有過錯的飯店一方將承擔全部的風險,而不再考慮湯是否可口的系統風險,湯里有了老鼠屎就不買單是社會普遍接受的公理。

根據上述理由,本所律師認為被告某某港公司依據「大盤系統風險扣除論」減免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通過對上述觀點的具體分析,可見《規定》第19條第四款法理依據不足,且缺乏可操作性,原告的損失不應扣除大盤系統風險因素。

「某某港」案雖已調解結案,寥寥幾百字的調解書中並沒有提及如何適用《規定》第19條第四款,但「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如何認定對於各地法院在審理其他證券虛假陳述案件時是無法迴避的,建議最高人民法院以個案批復的形式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❹ 錦州港審計失敗案例

別問了,我給了三十分,沒人答。都是網上自己可以查到的哪些而已。不知道你查到沒,在這里也給你看看——

近日,首起將洋會計師告上法庭的「錦州港B股民事侵權案」又有新進展,由於在錦州港虛假陳述中,北京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和香港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了審計工作,為此成為被告之一。此案的代理律師宋一欣對記者表示,由於確定注冊會計師審計責任的工作非常復雜,鑒定工作底稿的專業性太強,又鑒於「五大會計師」之一的畢馬威 具有的影響力,為公正和負責起見,原告徐倩向沈陽中院申請司法鑒定,以確定畢馬威的審計責任,並建議邀請或委託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專家進行鑒定。

據介紹,2月21日,宋一欣律師已經向沈陽中院提交了《律師意見》。在《律師意見》中,律師提出了下列不同主體承擔相應責任的問題:應區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問題,上市公司應承擔涉及會計責任的無過錯責任、原董事長與主承銷商及上市推薦人應承擔涉及會計責任的連帶過錯推定責任、畢馬威應在其負責的部分承擔涉及審計責任的連帶過錯推定責任。對於上述申請,沈陽中院表示將進行研究。

此外,據有關媒體報道,有關畢馬威審計責任的行政查處,目前已由中國注會協會移交給財政部有關部門。據財政部公布的2001年第七次會計信息質量抽查,在畢馬威從事過的有關年報審計中,發現中石化下屬子公司中存在虛增利潤的現象,在玉柴機器中存在虛減利潤的現象,故受到通報批評;在美國,因受施樂公司假賬事件牽連,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日將在紐約的聯邦地區法院對為施樂公司審計的畢馬威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如果錦州港案勝訴後,投資者能否獲得賠償的問題,宋一欣律師表示,如果錦州港公司沒有償付能力,而畢馬威被法院認定為有責任的話,那麼,畢馬威無疑是有償付能力的,因為這樣的跨國會計師事務所必然在國際上進行了責任保險的投保。

-新聞背景

-原告徐倩

徐倩繫上海的B股女性投資者,在2001年2月21日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關於境內居民個人投資境內上市外資股若干問題的通知》後開戶入市從事B股投資,先後購買了錦港B股股票2000股,其訴稱因錦港B股虛假陳述導致投資損失合計1880.33美元,以匯率1:8.29計,摺合成人民幣為15587.94元(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印花稅、傭金及利息),要求虛假陳述行為人賠償損失。

-被告錦州港B股

錦州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1998年5月19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B股,代碼900952,簡稱:「錦港B股」。於1999年6月7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代碼600190,簡稱:「錦州港」。

2001年9月至12月,財政部對其2000年及以前年度執行《會計法》情況進行了檢查。2002年9月,財政部對其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要求其對不符合《會計法》會計制度的行為限期整改,予以糾正,同時處以罰款10萬元。其違反《會計法》的行為有:在2000年及以前年度多確認收入3.6717億元,少計財務費用4945萬元,少計主營業務成本780萬元,多列資產1.1969億元。

錦州港公司在2002年10月22日、10月28日和12月17日作出了《董事會公告》、《關於2002年第三季度報告更正公告》、《監事會決議公告》共五份,披露了有關被處罰及整改的情況,更正並調減了包括上市前的1996年度、1997年度在內的1996年至2000年度財務報表。

-案件進展

2003年2月9日,徐倩訴錦州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張宏偉、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和香港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虛假信息糾紛案由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2月15日法院通知繳費,正式立案。

❺ 哪些公司有權發行B股

同A股,現人民幣升值故公司對發行外幣的B股不感興趣,上市的B股就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