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票被調出港股通股票後對投資者會有何影響
一般調出後有一定下跌,可參與人數變小
⑵ 如何查看港股通的行情
在軟體首頁,點擊下方的行情按鈕,選擇「港美股」→「港股」→「滬深港通」進入後即可查看港股通的股票列表
⑶ 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
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
尊敬的投資者:
本風險揭示書並不能揭示從事港股通交易的全部風險,您務必對此有清醒的認識,認真考慮是否參與港股通交易。當您決定參與港股通交易之前,請您務必認真閱讀《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關於港股通的業務規則,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委託協議》的相關內容。
香港證券市場與內地證券市場存在諸多差異,您參與港股通交易需遵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相關規則,對香港證券市場有所了解;內地投資者從事港股通交易與其他聯交所投資者從事聯交所證券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異。
內地投資者從事港股通交易,除了面臨證券市場中的宏觀經濟風險、政策風險、上市公司經營風險、技術風險、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等之外,還可能面臨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風險:
一、香港證券市場與內地證券市場存在諸多差異,您參與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內地與香港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對香港證券市場有所了解;通過港股通參與香港證券市場交易與通過其他方式參與香港證券市場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異。
二、您可以通過港股通買賣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圍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單會動態調整。您應當關注最新的港股通股票名單。對於被調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調整之日起,將不得再行買入。
三、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現因公司基本面變化,第三方研究分析報告的觀點、異常交易情形、做空機制等原因而引起股價較大波動的情形,尤其是考慮到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市場交易不設置漲跌幅限制,您應關注可能產生的風險。
四、部分港股通股票可能存在大比例折價供股或配股、頻繁分拆合並股份的行為,您持有的股份數量、股票面值可能發生大幅變化,您應關注可能產生的風險。
五、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權安排,公司可能因存在控制權相對集中,或因某特定類別股份擁有的投票權利大於或優於普通股份擁有的投票權利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資者的投票權利及對公司日常經營等事務的影響力受到限制,您應當關注可能產生的風險。
六、與內地證券市場相比,聯交所市場股票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異,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現長時間停牌現象,您應關注可能產生的風險。
七、與內地證券市場相比,聯交所市場股票交易沒有退市風險警示、退市整理等安排,相關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風險。港股通股票一旦從聯交所市場退市,您將面臨無法繼續通過港股通買賣相關股票的風險。
八、港股通股票退市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通過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繼續為您提供的退市股票名義持有人服務可能會受限,您應當關注可能產生的風險。
九、港股通業務實施每日額度限制。稱在聯交所開市前階段,當日額度使用完畢的,新增的買單申報將面臨失敗的風險;在聯交所持續交易時段、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當日額度使用完畢的,當日您將面臨不能通過港股通進行買入交易的風險。
十、只有滬港兩地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的交易日才為港股通交易日,具體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在其指定網站公布的日期為准。
十一、每個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時間包括開市前時段、持續交易時段和收市競價交易時段,具體按聯交所的規定執行。
聖誕前夕(12月24日)、元旦前夕(12月31日)或除夕日為港股通交易日的,港股通僅有半天交易,且當日為非交收日。
十二、香港出現台風、黑色暴雨或者聯交所規定的其他情形時,聯交所將可能停市,投資者將面臨在停市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出現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時,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可能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您將面臨在暫停服務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及上交所對於發生交易異常情況及採取相應處置措施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十三、您在交易時間內提交訂單依據的港幣買入參考匯率和賣出參考匯率,並不等於最終結算匯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進行凈額換匯,將換匯成本按成交金額分攤至每筆交易,確定交易實際適用的結算匯率。
十四、您參與聯交所自動對盤系統交易,在聯交所開市前時段和收市競價交易時段應當採用競價限價盤委託,在聯交所持續交易時段應當採用增強限價盤委託。
十五、您持有的碎股只能通過聯交所半自動對盤碎股交易系統賣出。
十六、港股通股票實施分拆合並期間,您持有的該股票只在臨時代碼單櫃交易末日、臨時代碼與新代碼並行交易末日由臨時代碼轉換為新代碼。由於臨時代碼與源代碼交易單位不同而可能產生碎股,您應關注可能產生的風險。
十七、港股通股票變更交易單位時,在實施源代碼和臨時代碼並行交易期間,根據有關港股通股票在境內的登記結算安排,港股通業務僅提供原代碼的交易服務,暫不提供臨時代碼交易服務。由於臨時代碼與原賽馬交易單位不同而可能產生碎股,您應關注可能產生的風險。
十八、您當日買入的港股通股票,經確認成交後,在交收前即可賣出,您應當關注因此可能產生的風險。
十九、與內地證券市場相比,聯交所在訂單申報的最小交易價差、每手股數、申報最大限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您應當關注因此可能產生的風險。
二十、港股通交易中若聯交所與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之間的報盤系統或者通信鏈路出現故障,可能導致15分鍾以上不能申報和撤銷申報,您應當關注因此可能產生的風險。
二十一、港股通股票交易不設置漲跌幅限制,但根據聯交所業務規則,適用市場波動調節機制的港股通股票的買賣申報可能受到價格限制,您應當關注因此可能產生的風險。
二十二、對於適用收市競價交易的港股通股票,根據聯交所業務規則,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的買賣申報將受到價格限制,您應當關注因此可能產生的風險。
二十三、您通過港股通業務獲得的香港證券市場免費一檔行情,與付費方式獲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頻率、檔位顯示等方面存在差異,您應當關注依此進行投資決策的風險。
二十四、在香港證券市場,股票價格上漲時,股票報價屏幕上顯示的顏色為綠色,下跌時則為紅色,與內地證券市場存在差異。但是,不同的行情軟體商提供的行情走勢顏色可以重新設定,您在使用行情軟體的時候,應當仔細檢查軟體的參數設置,避免慣性思維帶來的風險。
二十五、您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情形或者異常情況,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聯交所上市證券,只能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買入,上交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者轉換等情形取得的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認購權利在聯交所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買入,也不得行權;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聯交所上市證券,可以享有相關權益,但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或賣出。
二十六、香港證券市場與內地證券市場在證券資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異,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為T+2日。若投資者賣出證券,在交收完成前仍享有該證券的權益。若您買入證券,在交收完成後才享有該證券的權益。
同時,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現台風或黑色暴雨等發生延遲交收。
二十七、您通過港股通業務暫不能參與新股發行認購、超額供股和超額公開配售。
二十八、對於在聯交所上市公司派發的現金紅利,由於中國結算需要在收到香香港結算派發的外幣紅利資金後進行換匯、清算、發放等業務處理,您通過港股通業務獲得的現金紅利將會較香港市場有所延後。
二十九、對於在聯交所上市公司派發的紅股,中國結算在收到香港結算派發紅股到賬當日或次日進行業務處理,相應紅股可於處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您的紅股可賣首日均較香港市場晚一個港股通交易日。
三十、由於中國結算是在匯總投資者意願後再向香港結算提交投票意願,中國結算對投資者設定的意願徵集期比香港結算的徵集期稍早結束;投票沒有權益登記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為計算基準;投票數量超出持有數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數。
三十一、對於在聯交所上市公司派發的紅股以及股份分拆及合並業務產生的零碎股,中國結算對投資者賬戶中小於1股的零碎股進行舍尾處理。當香港結算發放的紅股總數或分拆、合並股票數額大於投資者賬戶舍尾取整後的總數的,中國結算按照精確演算法分配差額部分。
三十二、由於香港市場的費用收取或匯率的大幅波動等原因,可能會引起您賬戶的透支,您應當對賬戶內的余額進行關注。
三十三、香港結算因極端情況下無法交付證券對中國結算實施現金結算的,中國結算將參照香港結算的處理原則進行相應業務處理。
三十四、港股通境內結算實施分級結算原則。您可能面臨以下風險:
(一)因結算參與人未完成與中國結算的集中交收,導致投資者應收資金或證券被暫不交付或處置;
(二)結算參與人對投資者出現交收違約導致投資者未能取得應收證券或資金;
(三)結算參與人向中國結算發送的有關投資者的證券劃付指令有誤的導致投資者權益受損;
(四)其他因結算參與人未遵守相關業務規則導致投資者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
三十五、香港市場收費標准與內地市場收費標准不同,香港地區與內地在稅收安排方面也存在差異,您買賣港股通股票,應當按照香港市場有關規定交納相關費用,並按照香港地區相關規定繳納稅款。
三十六、對於因上交所、中國結算制定、修改業務規則,或者根據業務規則履行自律監管職責等造成的損失,上交所和中國結算不承擔責任;您還應當充分知曉並認可聯交所在其規則中規定的相關責任豁免條款,包括但不限於對因制定、修改業務規則、根據業務規則履行自律監管職責、發生或處置交易異常情況等導致的損失不承擔責任的規定。
上述風險揭示事項僅為列舉性質,未能詳盡列明港股通交易的所有風險因素,您在參與港股通交易前,還應認真閱讀相關業務規則和協議條款,對港股通交易特有的規則必須有所了解和掌握,並確信自己已做好足夠的風險評估與財務安排,避免因參與港股通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的損失。
本人(機構)確認已知曉並理解《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的全部內容,願意承擔港股通交易的風險和損失。(請投資者本人抄寫上述承諾)
投資者:
(個人簽字/機構蓋章)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⑷ 滬港通試點辦法
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試點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滬港通試點相關活動,防範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投資者、本所會員、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本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以下簡稱「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及其他市場主體參與滬港通交易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滬股通交易事項(投資者證券買賣委託事項除外)和港股通交易的委託、本所會員客戶管理等事項,本辦法未規定的,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業務規則。
第三條 本所對滬港通交易及相關活動實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滬股通交易
第一節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參與滬股通業務
第四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參與滬股通業務,應當申請成為本所交易參與人並取得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遵守本所對交易參與人的相關規定。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不是本所會員,不享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等規定的本所會員權利。
第五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申請成為本所交易參與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承諾書;
(二)中國證監會、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相關批准文件;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公司章程;
(五)滬股通業務管理制度、技術安排,以及委託聯交所承擔滬股通業務相關職責的安排;
(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資料;
(七)聯交所參與者參與滬股通業務的承諾書文本、技術標准及其他要求;
(八)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的滬股通結算協議;
(九)擬開展滬股通業務的聯交所參與者名單,以及上述聯交所參與者符合技術標准及其他要求的情況說明;
(十)與滬股通有關的費用收取方式和標准;
(十一)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聯交所參與者根據投資者委託進行滬股通交易的訂單向本所申報,並承擔相應的交易責任。
滬股通交易申報在本所達成交易後,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承認交易結果,接受成交回報並發送給相關聯交所參與者和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對聯交所參與者的滬股通交易行為進行管理,並根據本所要求對滬股通違規交易行為採取必要的措施。
第七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可以委託聯交所代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職責,但仍應承擔相關職責未充分、適當履行的責任。
第八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建立滬股通業務風險控制措施,加強內部控制,防範業務風險。
第九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制定聯交所參與者參與滬股通業務的技術標准及其他要求,並對擬開展滬股通業務的聯交所參與者的技術系統進行測試評估。
第十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要求符合條件的聯交所參與者簽署滬股通業務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遵守內地和香港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認可並執行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基於前述規定和雙方約定對其提出的相關要求,以及通過合同或者其他安排要求其客戶認可並執行相關要求;認可並通過合同或者其他安排要求其客戶認可本辦法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關於本所責任豁免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為滬股通投資者、聯交所參與者了解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業務流程、費用收取方式及標准等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引。
第十二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遵守內地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採取適當方式,督促聯交所參與者並要求聯交所參與者督促其客戶遵守內地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並要求聯交所參與者向客戶充分揭示滬股通交易風險以及因違反前述規定承擔違法或違規責任的風險。
第十三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按照本辦法第五條向本所提交的材料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更發生後3個滬股通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更新材料。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要求提供滬股通業務運行相關情況的報告。
第十四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其業務運行的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向本所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可能產生的後果和應對措施。
第十五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形成的各類文件、資料,並採取適當方式要求聯交所參與者妥善保存滬股通客戶資料及其委託和申報記錄等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20年。
第二節滬股通股票
第十六條 滬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圍內的股票:
(一)上證180指數成份股;
(二)上證380指數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本所上市A股。
在本所上市公司股票風險警示板交易的股票(即ST、_ST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以外幣報價交易的股票(即B股)和具有本所認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不納入滬股通股票。
經監管機構批准,本所可以調整滬股通股票的范圍。
第十七條 滬股通股票之外的本所上市股票因相關指數成份股調整等原因,導致屬於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范圍且不屬於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范圍的,調入滬股通股票。
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A股,或者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在聯交所上市H股,或者公司同日在本所和聯交所上市A股和H股的,其A股在上市滿10個交易日且相應H股價格穩定期結束後調入滬股通股票。
第十八條 滬股通股票因相關指數成份股調整等原因,導致不再屬於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范圍或者屬於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范圍的,調出滬股通股票。
第十九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通過其指定網站公布滬股通股票名單,相關股票調入或者調出滬股通股票的生效時間以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公布的時間為准。
第三節交易特別事項
第二十條 滬股通股票以人民幣報價和交易。
第二十一條 滬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時間由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在其指定網站公布。
第二十二條 滬股通交易採用競價交易方式,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滬股通交易申報採用限價申報,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滬股通限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經紀商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數量、價格等內容。
本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要求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其交易申報涉及的投資者信息。
第二十四條 根據本辦法第十八條被調出滬股通股票且仍屬於本所上市股票的,不得通過滬股通買入,但可以賣出。
第二十五條 滬股通股票保證金交易和擔保賣空的標的股票,應當屬於本所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的標的證券范圍。
第二十六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對屬於滬股通股票擔保賣空的交易申報予以特別標識。
擔保賣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股票的最新成交價;當天沒有成交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其前收盤價。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促使聯交所參與者要求其客戶,在未歸還為擔保賣空而借入的股票前賣出相同股票的委託價格應當符合前款要求,但超出未歸還股票數量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七條 單個滬股通交易日的單只滬股通股票擔保賣空比例不得超過1%;連續10個滬股通交易日的單只滬股通股票擔保賣空比例累計不得超過5%。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根據前述比例要求進行前端控制。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於每一滬股通交易日日終,通過其指定網站披露滬股通股票擔保賣空比例。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擔保賣空比例限制,或者暫停接受滬股通股票擔保賣空申報。
第二十八條 屬於滬股通股票的單只股票,在本所市場進行融資交易的融資監控指標達到規定比例而被本所暫停融資買入的,本所可以要求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暫停提交該滬股通股票保證金交易申報。該股票的融資監控指標降低至規定比例而被本所恢復融資買入的,本所可以通知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恢復提交該滬股通股票保證金交易申報。
屬於滬股通股票的單只股票,在本所市場的融券餘量達到規定比例而被本所暫停融券賣出的,本所可以要求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暫停提交該滬股通股票擔保賣空交易申報。該股票的融券餘量降低至規定比例而被本所恢復融券賣出的,本所可以通知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恢復提交該滬股通股票擔保賣空交易申報。
第二十九條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進行滬股通股票非交易過戶:
(一)為擔保賣空而進行的期限不超過一個月的滬股通股票借貸;
(二)在自身持券范圍內為滿足持券檢查要求而進行的為期一日且不得展期的滬股通股票借貸;
(三)為處理錯誤交易而在聯交所參與者與其交易客戶之間進行的滬股通股票過戶;
(四)基金管理人通過統一賬戶買入滬股通股票後,分配至其管理的各基金賬戶;
(五)本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採取適當方式,要求聯交所參與者接受客戶滬股通賣出委託時須確保客戶賬戶內有足額的證券,不得接受客戶無足額證券而直接在市場上賣出證券的委託。
第三十一條 通過滬股通買入的股票,在交收前不得賣出。
第三十二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和聯交所參與者不得自行撮合投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的訂單,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本所以外的場所提供滬股通股票轉讓服務,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通過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進行的滬股通交易,證券交易公開信息中公布的名稱為「滬股通專用」。
第三十四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未經本所同意,不得將本所許可其使用的交易信息提供給聯交所參與者及其交易客戶之外的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者予以傳播,也不得用於開發指數或者其他產品。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採取適當方式,要求聯交所參與者並促使聯交所參與者要求其客戶遵守前款規定。
第三十五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按照本所市場收費標准交納滬股通交易經手費等相關費用。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與香港結算簽訂協議,委託香港結算就港股通交易進行清算交收、交納交易經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三十六條 因滬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情形或者異常情況,所取得的滬股通股票以外的本所上市證券,可以通過滬股通賣出,但不得買入,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滬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本所上市證券,不得通過滬股通買入或者賣出。
第三十七條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滬股通的交易方式、訂單類型、申報內容及方式、業務范圍、交易限制等規定。
第四節 額度控制
第三十八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對滬股通交易每日額度的使用情況進行實時監控,並在滬股通交易日日終對滬股通交易總額度的使用情況進行監控。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於每日交易結束後在其指定網站公布額度使用情況。
第三十九條 滬股通交易當日額度余額的計算公式為:當日額度余額=每日額度-買入申報金額+賣出成交金額+被撤銷和被本所拒絕接受的買入申報金額+買入成交價低於申報價的差額。
第四十條 當日額度在本所開盤集合競價階段使用完畢的,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暫停接受該時段後續的買入申報,但仍然接受賣出申報。此後在本所連續競價階段開始前,因買入申報被撤銷、被本所拒絕接受或者賣出申報成交等情形,導致當日額度余額大於零的,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恢復接受後續的買入申報。
當日額度在本所連續競價階段使用完畢的,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停止接受當日後續的買入申報,但仍然接受賣出申報。在上述時段停止接受買入申報的,當日不再恢復,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滬股通總額度可用余額的計算公式為:總額度余額=總額度-買入成交總金額+賣出成交對應的買入總金額。其中,賣出成交對應的買入總金額是指對賣出成交的股票按其買入的平均價格計算的總金額。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對前款規定的計算方式進行調整。
第四十二條 總額度余額少於一個每日額度的,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自下一滬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買入申報,但仍然接受賣出申報。
總額度余額達到一個每日額度時,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自下一滬股通交易日起恢復接受買入申報。
第四十三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採取適當方式,要求聯交所參與者並促使聯交所參與者要求其客戶在參與滬股通交易時,不得通過低價大額買入申報等方式惡意佔用額度,影響額度控制。
第五節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四條 投資者參與滬股通交易,應當遵守《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中的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採取適當方式,要求聯交所參與者在投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違反有關持股比例限制時拒絕接受其交易委託、實施平倉或者採取其他制止和糾正措施。
第四十六條 投資者根據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其通過滬股通交易與通過其他方式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內、外上市股份應當合並計算。
第四十七條 當日交易結束後, 單個境外投資者通過滬股通與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並計算超過限定比例的,應當在5個滬股通交易日內對超出部分予以平倉,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十八條 當日交易結束後,所有境外投資者通過滬股通與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並計算超過限定比例的,本所將按照後買先賣的原則,向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及其他境外投資者發出平倉通知。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及時通知聯交所參與者,並要求其通知投資者。投資者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5個滬股通交易日內,對超出部分予以平倉。
其他境外投資者在5個滬股通交易日內自行減持導致上述持股總數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可以主動或者根據被通知減持的滬股通投資者通過聯交所參與者向其提出的請求,向本所申請由原持有人繼續持有原股份。
第四十九條 滬股通投資者未按規定對超過限定比例的股份進行處理的,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要求相關聯交所參與者實施平倉。
第三章 港股通交易
第一節本所會員參與港股通業務
第五十條 本所會員參與港股通業務,應當符合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規定的技術標准及其他要求。
第五十一條 本所會員參與港股通業務,應當與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簽訂港股通服務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二條 本所會員參與港股通業務,適用本所有關會員對客戶交易行為管理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所會員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港股通投資風險,督促客戶遵守內地和香港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接受本所監管。
第五十四條 本所會員可以按照約定與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終止港股通服務合同,但應當對其客戶作出妥善安排。
第五十五條 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可以與本所會員約定,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有權暫停提供港股通服務或者終止港股通服務合同:
(一)會員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
(二)會員不配合本所對港股通交易行為的調查、取證和其他監管行為;
(三)會員相關業務、技術系統出現重大故障,無法為客戶提供港股通交易服務;
(四)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可以委託本所代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職責,但仍應承擔相關職責未充分、適當履行的責任。
第二節港股通股票
第五十七條 港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圍內的股票:
(一)恆生綜合大型股指數的成份股;
(二)恆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H股。
本所上市A股為風險警示板股票的A+H股上市公司的相應H股、同時有股票在本所以外的內地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發行人的股票、在聯交所以港幣以外貨幣報價交易的股票和具有本所認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不納入港股通股票。
經監管機構批准,本所可以調整港股通股票的范圍。
第五十八條 港股通股票之外的股票因相關指數成份股調整等原因,導致屬於本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范圍且不屬於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范圍的,調入港股通股票。
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在聯交所上市H股,或者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A股,或者公司同日在本所和聯交所上市A股和H股的,其H股在價格穩定期結束且相應A股上市滿10個交易日後調入港股通股票。
第五十九條 港股通股票因相關指數成份股調整等原因,導致不再屬於本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范圍或者屬於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范圍的,調出港股通股票。
第六十條 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通過其指定網站公布港股通股票名單,相關股票調入或者調出港股通股票的生效時間以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公布的時間為准。
第三節交易特別事項
第六十一條 投資者應當通過滬市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進行港股通交易。
第六十二條 港股通交易以港幣報價,投資者以人民幣交收。
第六十三條 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時間由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在其指定網站公布。每個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時間包括開市前時段和持續交易時段,具體按聯交所的規定執行。
發生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認定的特殊情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港股通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可以調整港股通交易日、交易時間並向市場公布。
第六十四條 港股通交易通過聯交所自動對盤系統進行,但投資者持有的碎股只能通過聯交所半自動對盤碎股交易系統賣出。
投資者參與聯交所自動對盤系統交易,在聯交所開市前時段應當採用競價限價盤委託,在聯交所持續交易時段應當採用增強限價盤委託。
第六十五條 港股通交易申報數量應當為該只證券的一個買賣單位或其整數倍,但賣出碎股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 根據本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被調出港股通股票且仍屬於聯交所上市股票的,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但可以賣出。
第六十七條 投資者當日買入的港股通股票,經確認成交後,在交收前即可賣出。
第六十八條 港股通實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適用本所關於指定交易的相關規定。
投資者新辦理或者變更指定交易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進行港股通交易。
第六十九條 港股通實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參照A股交易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 會員接受客戶港股通交易委託,應當確保客戶有足額可用的人民幣資金或者證券。會員不得接受客戶無足額可用的資金、證券而直接在市場上買入、賣出證券的委託。
第七十一條 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和本所會員不得自行撮合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的訂單,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聯交所以外的場所提供港股通股票轉讓服務,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 港股通訂單已經申報的,不得更改申報價格或者申報數量,但在聯交所允許撤銷申報的時段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
第七十三條 會員參與港股通業務,應當通過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聯交所提交申報指令。
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接收聯交所發送的交易結果及其他交易記錄後發送給會員,並由會員發送給其客戶。
第七十四條 港股通業務中股票的即時行情等信息,由聯交所發布。
會員及本所認可的其他機構未經聯交所同意,不得將聯交所許可其使用的交易信息提供給其客戶之外的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者予以傳播,也不得用於開發指數或者其他產品。
第七十五條 會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委託和申報記錄等資料。
第七十六條 投資者進行港股通交易,應當按規定向其委託的會員交納傭金,並按照聯交所市場收費標准交納交易費、交易系統使用費和其他費用。
第七十七條 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情形或者異常情況,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聯交所上市證券,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買入,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港股通股票發行人供股、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者轉換等所取得的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認購權利憑證在聯交所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其行權等事宜按照中國證監會、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處理。
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聯交所上市證券,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或者賣出。
第七十八條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港股通的交易方式、訂單類型、業務范圍、交易限制等規定。
第四節額度控制
第七十九條 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對港股通交易每日額度的使用情況進行實時監控,並在港股通交易日日終對港股通交易總額度的使用情況進行監控。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於每日交易結束後在其指定網站公布額度使用情況。
第八十條 港股通交易當日額度余額的計算公式為:
當日額度余額=每日額度-買入申報金額+賣出成交金額+被撤銷和被聯交所拒絕接受的買入申報金額+買入成交價低於申報價的差額。
前款規定的買入申報金額、賣出成交金額、被撤銷和被聯交所拒絕接受的買入申報金額、買入成交價低於申報價的差額,按照中國結算每日交易開始前提供的當日交易參考匯率,由港幣轉換為人民幣計算。
第八十一條 當日額度在聯交所開市前時段使用完畢的,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暫停接受該時段後續的買入申報,且在該時段結束前不再恢復,但仍然接受賣出申報。
當日額度在聯交所持續交易時段使用完畢的,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停止接受當日後續的買入申報,但仍然接受賣出申報。在上述時段停止接受買入申報的,當日不再恢復,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港股通總額度可用余額的計算公式為:總額度余額=總額度-買入成交總金額+賣出成交對應的買入總金額。
前款規定的買入成交總金額、賣出成交對應的買入總金額,按照中國結算每日交易結束後提供的當日交易結算匯率,由港幣轉換為人民幣計算。其中,賣出成交對應的買入總金額是指對賣出成交的股票按其買入的平均價格計算的總金額。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對前兩款規定的計算方式進行調整。
第八十三條 總額度余額少於一個每日額度的,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買入申報,但仍然接受賣出申報。
總額度余額達到一個每日額度時,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恢復接受買入申報。
第八十四條 投資者參與港股通交易,不得通過低價大額買入申報等方式惡意佔用額度,影響額度控制。
第五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第八十五條 機構投資者參與港股通交易,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八十六條 個人投資者參與港股通交易,至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資產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二)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
(三)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規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參與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前款規定的條件。
第八十七條 投資者進行港股通交易,應當熟悉香港證券市場相關規定,了解港股通交易的業務規則與流程,結合自身風險偏好確定投資目標,客觀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
第八十八條 本所會員應當制定港股通業務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標准、程序、方法以及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保障措施。會員制定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標准應當包括投資者的資產狀況、知識水平、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
第八十九條 本所會員應當向客戶全面客觀介紹香港證券市場法律法規、市場特點和港股通業務規則、流程。
第九十條 本所會員應當與參與港股通交易的客戶簽訂委託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會員與客戶簽訂委託協議前,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港股通
⑸ 港股通調整出去的股票怎麼辦
港股通調整出去的股票,說明它不滿足港股通的條件,是一種利空的消息,投資者再無法通過港股通買入它。但是可以賣出它,同時,投資者可以通過普通賬戶交易它。
一、當港股通標的股票存在以下情形的,將會被調出港股通范圍:
1、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被實施風險警示、被暫停上市或者進入退市整理期的A+H股上市公司的相應H股。
2、A股在上交所風險警示板交易或被暫停上市的A+H股上市公司的相應H股。
3、在聯交所以港幣以外的貨幣報價交易的股票。
4、交易所認定的其它特殊情形。
二、港股通開通條件
個人投資者開通港股通需滿足以下條件:
1、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在申請許可權開通前20個交易日日均資產不低於50萬元;
2、具備港股通股票交易的基礎知識,通過測試,測試分數不低於80分;
3、風險承受能力等級需要匹配,其投資期限不短於「短期」,其可接受的投資品種類型包括「股票」;
4、需開立標準的滬市A股票賬戶;
5、不為「特別保護型」客戶。
港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上交所會員,通過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聯交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范圍內的聯交所上市股票。它的范圍是香港聯合交易所恆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恆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成分股和同時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的A+H股公司股票。雙方可根據試點情況對投資標的范圍進行調整。試點初期,香港證監會要求參與港股通的境內投資者僅限於機構投資者。
2014年11月11日,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成為首批「港股通」業務結算銀行,獲准辦理「港股通」業務的資金跨境結算以及換匯等業務。
一般來說,港股通標的每半年調整一次,調出港股通股票的生效時間,以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公布的時間為准。
⑹ 港股通股票被調出的情形有哪些
港股通股票因相關指數成份股調整等原因,導致不再屬於港股通股票范圍的,則調出港股通股票。
港股,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香港的股票市場比內地的成熟、理性,對世界的行情反映靈敏。如果內地的股票有同時在內地和香港上市的,形成「A+H」模式,可以根據它在香港股市的情況來判斷A股的走勢。
香港證券交易的歷史,可追溯到1866年,但直至1891年香港經紀協會設立,香港才成立了第一個正式的股票市場。1969年至1972年間,香港設立了遠東交易所、金銀證券交易所、九龍證券交易所,加上原來的香港證券交易所,形成了四家交易所鼎足而立的局面。在1972年至1973年短短的2年間,香港有119家公司上市,1973年底上市公司數量達到296家。1980年7月7日四間交易所合並成香港聯合交易所。四家易所於1986年3月27日收市後全部停業,全部業務轉移至聯交所。
⑺ 港股通調整出去的股票怎麼辦
港股通調整出去的股票怎麼辦?調整出去的股票來說的話,已經調整出去的果報,那肯定就是已經。嗯,就就已經貼上了的話,所以對什麼有影響就可以的。
⑻ 股票被剔除滬港通意味著什麼
滬港通是上交所和港交所聯合建立的互聯互通機制,滬港通下設有:港股通和滬股通。如果被剔除滬股通,意味著短期內不再是滬股通的標的股,這樣北向資金可能不會關注;而如果被調出港股通,說明不是港股通標的股,也不會得到南下資金的關注。
拓展資料:
滬港通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允許兩地投資者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是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滬港通由中國證監會在2014年4月10日正式批復開展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證監會指出,滬港通總額度為5500億元人民幣,參與港股通個人投資者資金賬戶余額應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港通正式啟動需6個月准備時間。
自2014年11月17日開通以來,滬港通已平穩運行3年多,交易、登記結算、換匯和公司行為等各項業務處理正常。
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3月30日滬港通交易總金額達7.8萬億元人民幣。其中,北向滬股通累計有交易的股票795隻,交易金額4.3萬億元人民幣;南向港股通累計有交易的股票385隻,交易金額3.5萬億元人民幣。
組成部分
滬港通包括滬股通和港股通兩部分:
滬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香港經紀商,經由香港聯合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上海證券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規定范圍內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是指投資者委託內地證券公司,經由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盤傳遞),買賣規定范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根據上交所資料顯示,從2014年港股通開通到2019年的6年間,累計的凈買入金額為6575億元。
項目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買入金額(億元) 155 3,610 4,582 8,427 7,659 7,537
賣出金額(億元) 51 2,594 2,530 6,459 7,556 6,205
凈買入 104 1,016 2,052 1,968 103 1,332
實施范圍
試點初期,滬股通的股票范圍是上海證券交易所上證180指數、上證380指數的成份股,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
港股通的股票范圍是香港聯合交易所恆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恆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成份股和同時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雙方可根據試點情況對投資標的范圍進行調整。
⑼ 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試點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滬港通試點相關活動,防範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投資者、本所會員、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本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以下簡稱「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及其他市場主體參與滬港通交易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滬股通交易事項(投資者證券買賣委託事項除外)和港股通交易的委託、本所會員客戶管理等事項,本辦法未規定的,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業務規則。
第三條 本所對滬港通交易及相關活動實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滬股通交易
第一節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參與滬股通業務
第四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參與滬股通業務,應當申請成為本所交易參與人並取得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遵守本所對交易參與人的相關規定。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不是本所會員,不享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等規定的本所會員權利。
第五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申請成為本所交易參與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承諾書;
(二)中國證監會、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相關批准文件;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公司章程;
(五)滬股通業務管理制度、技術安排,以及委託聯交所承擔滬股通業務相關職責的安排;
(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個人資料;
(七)聯交所參與者參與滬股通業務的承諾書文本、技術標准及其他要求;
(八)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的滬股通結算協議;
(九)擬開展滬股通業務的聯交所參與者名單,以及上述聯交所參與者符合技術標准及其他要求的情況說明;
(十)與滬股通有關的費用收取方式和標准;
(十一)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聯交所參與者根據投資者委託進行滬股通交易的訂單向本所申報,並承擔相應的交易責任。
滬股通交易申報在本所達成交易後,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承認交易結果,接受成交回報並發送給相關聯交所參與者和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對聯交所參與者的滬股通交易行為進行管理,並根據本所要求對滬股通違規交易行為採取必要的措施。
第七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可以委託聯交所代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職責,但仍應承擔相關職責未充分、適當履行的責任。
第八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建立滬股通業務風險控制措施,加強內部控制,防範業務風險。
第九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制定聯交所參與者參與滬股通業務的技術標准及其他要求,並對擬開展滬股通業務的聯交所參與者的技術系統進行測試評估。
第十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要求符合條件的聯交所參與者簽署滬股通業務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遵守內地和香港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認可並執行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基於前述規定和雙方約定對其提出的相關要求,以及通過合同或者其他安排要求其客戶認可並執行相關要求;認可並通過合同或者其他安排要求其客戶認可本辦法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關於本所責任豁免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為滬股通投資者、聯交所參與者了解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業務流程、費用收取方式及標准等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指引。
第十二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遵守內地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採取適當方式,督促聯交所參與者並要求聯交所參與者督促其客戶遵守內地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並要求聯交所參與者向客戶充分揭示滬股通交易風險以及因違反前述規定承擔違法或違規責任的風險。
第十三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按照本辦法第五條向本所提交的材料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更發生後3個滬股通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更新材料。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要求提供滬股通業務運行相關情況的報告。
第十四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其業務運行的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向本所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可能產生的後果和應對措施。
第十五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形成的各類文件、資料,並採取適當方式要求聯交所參與者妥善保存滬股通客戶資料及其委託和申報記錄等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20年。
第二節滬股通股票
第十六條 滬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圍內的股票:
(一)上證180指數成份股;
(二)上證380指數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本所上市A股。
在本所上市公司股票風險警示板交易的股票(即ST、_ST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以外幣報價交易的股票(即B股)和具有本所認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不納入滬股通股票。
經監管機構批准,本所可以調整滬股通股票的范圍。
第十七條 滬股通股票之外的本所上市股票因相關指數成份股調整等原因,導致屬於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范圍且不屬於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范圍的,調入滬股通股票。
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A股,或者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在聯交所上市H股,或者公司同日在本所和聯交所上市A股和H股的,其A股在上市滿10個交易日且相應H股價格穩定期結束後調入滬股通股票。
第十八條 滬股通股票因相關指數成份股調整等原因,導致不再屬於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范圍或者屬於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范圍的,調出滬股通股票。
第十九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通過其指定網站公布滬股通股票名單,相關股票調入或者調出滬股通股票的生效時間以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公布的時間為准。
第三節交易特別事項
第二十條 滬股通股票以人民幣報價和交易。
第二十一條 滬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時間由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在其指定網站公布。
第二十二條 滬股通交易採用競價交易方式,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滬股通交易申報採用限價申報,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滬股通限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經紀商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數量、價格等內容。
本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要求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其交易申報涉及的投資者信息。
第二十四條 根據本辦法第十八條被調出滬股通股票且仍屬於本所上市股票的,不得通過滬股通買入,但可以賣出。
第二十五條 滬股通股票保證金交易和擔保賣空的標的股票,應當屬於本所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的標的證券范圍。
第二十六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對屬於滬股通股票擔保賣空的交易申報予以特別標識。
擔保賣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股票的最新成交價;當天沒有成交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其前收盤價。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促使聯交所參與者要求其客戶,在未歸還為擔保賣空而借入的股票前賣出相同股票的委託價格應當符合前款要求,但超出未歸還股票數量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七條 單個滬股通交易日的單只滬股通股票擔保賣空比例不得超過1%;連續10個滬股通交易日的單只滬股通股票擔保賣空比例累計不得超過5%。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根據前述比例要求進行前端控制。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於每一滬股通交易日日終,通過其指定網站披露滬股通股票擔保賣空比例。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擔保賣空比例限制,或者暫停接受滬股通股票擔保賣空申報。
第二十八條 屬於滬股通股票的單只股票,在本所市場進行融資交易的融資監控指標達到規定比例而被本所暫停融資買入的,本所可以要求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暫停提交該滬股通股票保證金交易申報。該股票的融資監控指標降低至規定比例而被本所恢復融資買入的,本所可以通知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恢復提交該滬股通股票保證金交易申報。
屬於滬股通股票的單只股票,在本所市場的融券餘量達到規定比例而被本所暫停融券賣出的,本所可以要求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暫停提交該滬股通股票擔保賣空交易申報。該股票的融券餘量降低至規定比例而被本所恢復融券賣出的,本所可以通知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恢復提交該滬股通股票擔保賣空交易申報。
第二十九條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進行滬股通股票非交易過戶:
(一)為擔保賣空而進行的期限不超過一個月的滬股通股票借貸;
(二)在自身持券范圍內為滿足持券檢查要求而進行的為期一日且不得展期的滬股通股票借貸;
(三)為處理錯誤交易而在聯交所參與者與其交易客戶之間進行的滬股通股票過戶;
(四)基金管理人通過統一賬戶買入滬股通股票後,分配至其管理的各基金賬戶;
(五)本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採取適當方式,要求聯交所參與者接受客戶滬股通賣出委託時須確保客戶賬戶內有足額的證券,不得接受客戶無足額證券而直接在市場上賣出證券的委託。
第三十一條 通過滬股通買入的股票,在交收前不得賣出。
第三十二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和聯交所參與者不得自行撮合投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的訂單,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本所以外的場所提供滬股通股票轉讓服務,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通過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進行的滬股通交易,證券交易公開信息中公布的名稱為「滬股通專用」。
第三十四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未經本所同意,不得將本所許可其使用的交易信息提供給聯交所參與者及其交易客戶之外的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者予以傳播,也不得用於開發指數或者其他產品。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採取適當方式,要求聯交所參與者並促使聯交所參與者要求其客戶遵守前款規定。
第三十五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按照本所市場收費標准交納滬股通交易經手費等相關費用。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與香港結算簽訂協議,委託香港結算就港股通交易進行清算交收、交納交易經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三十六條 因滬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情形或者異常情況,所取得的滬股通股票以外的本所上市證券,可以通過滬股通賣出,但不得買入,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滬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本所上市證券,不得通過滬股通買入或者賣出。
第三十七條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滬股通的交易方式、訂單類型、申報內容及方式、業務范圍、交易限制等規定。
第四節 額度控制
第三十八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對滬股通交易每日額度的使用情況進行實時監控,並在滬股通交易日日終對滬股通交易總額度的使用情況進行監控。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於每日交易結束後在其指定網站公布額度使用情況。
第三十九條 滬股通交易當日額度余額的計算公式為:當日額度余額=每日額度-買入申報金額+賣出成交金額+被撤銷和被本所拒絕接受的買入申報金額+買入成交價低於申報價的差額。
第四十條 當日額度在本所開盤集合競價階段使用完畢的,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暫停接受該時段後續的買入申報,但仍然接受賣出申報。此後在本所連續競價階段開始前,因買入申報被撤銷、被本所拒絕接受或者賣出申報成交等情形,導致當日額度余額大於零的,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恢復接受後續的買入申報。
當日額度在本所連續競價階段使用完畢的,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停止接受當日後續的買入申報,但仍然接受賣出申報。在上述時段停止接受買入申報的,當日不再恢復,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滬股通總額度可用余額的計算公式為:總額度余額=總額度-買入成交總金額+賣出成交對應的買入總金額。其中,賣出成交對應的買入總金額是指對賣出成交的股票按其買入的平均價格計算的總金額。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對前款規定的計算方式進行調整。
第四十二條 總額度余額少於一個每日額度的,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自下一滬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買入申報,但仍然接受賣出申報。
總額度余額達到一個每日額度時,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自下一滬股通交易日起恢復接受買入申報。
第四十三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採取適當方式,要求聯交所參與者並促使聯交所參與者要求其客戶在參與滬股通交易時,不得通過低價大額買入申報等方式惡意佔用額度,影響額度控制。
第五節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四條 投資者參與滬股通交易,應當遵守《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中的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條 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採取適當方式,要求聯交所參與者在投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違反有關持股比例限制時拒絕接受其交易委託、實施平倉或者採取其他制止和糾正措施。
第四十六條 投資者根據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其通過滬股通交易與通過其他方式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境內、外上市股份應當合並計算。
第四十七條 當日交易結束後, 單個境外投資者通過滬股通與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並計算超過限定比例的,應當在5個滬股通交易日內對超出部分予以平倉,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十八條 當日交易結束後,所有境外投資者通過滬股通與其他方式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並計算超過限定比例的,本所將按照後買先賣的原則,向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及其他境外投資者發出平倉通知。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及時通知聯交所參與者,並要求其通知投資者。投資者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5個滬股通交易日內,對超出部分予以平倉。
其他境外投資者在5個滬股通交易日內自行減持導致上述持股總數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可以主動或者根據被通知減持的滬股通投資者通過聯交所參與者向其提出的請求,向本所申請由原持有人繼續持有原股份。
第四十九條 滬股通投資者未按規定對超過限定比例的股份進行處理的,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要求相關聯交所參與者實施平倉。
第三章 港股通交易
第一節本所會員參與港股通業務
第五十條 本所會員參與港股通業務,應當符合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規定的技術標准及其他要求。
第五十一條 本所會員參與港股通業務,應當與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簽訂港股通服務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二條 本所會員參與港股通業務,適用本所有關會員對客戶交易行為管理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所會員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港股通投資風險,督促客戶遵守內地和香港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接受本所監管。
第五十四條 本所會員可以按照約定與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終止港股通服務合同,但應當對其客戶作出妥善安排。
第五十五條 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可以與本所會員約定,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有權暫停提供港股通服務或者終止港股通服務合同:
(一)會員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
(二)會員不配合本所對港股通交易行為的調查、取證和其他監管行為;
(三)會員相關業務、技術系統出現重大故障,無法為客戶提供港股通交易服務;
(四)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可以委託本所代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職責,但仍應承擔相關職責未充分、適當履行的責任。
第二節港股通股票
第五十七條 港股通股票包括以下范圍內的股票:
(一)恆生綜合大型股指數的成份股;
(二)恆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成份股;
(三)A+H股上市公司的H股。
本所上市A股為風險警示板股票的A+H股上市公司的相應H股、同時有股票在本所以外的內地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發行人的股票、在聯交所以港幣以外貨幣報價交易的股票和具有本所認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股票,不納入港股通股票。
經監管機構批准,本所可以調整港股通股票的范圍。
第五十八條 港股通股票之外的股票因相關指數成份股調整等原因,導致屬於本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范圍且不屬於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范圍的,調入港股通股票。
A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在聯交所上市H股,或者H股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A股,或者公司同日在本所和聯交所上市A股和H股的,其H股在價格穩定期結束且相應A股上市滿10個交易日後調入港股通股票。
第五十九條 港股通股票因相關指數成份股調整等原因,導致不再屬於本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范圍或者屬於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范圍的,調出港股通股票。
第六十條 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通過其指定網站公布港股通股票名單,相關股票調入或者調出港股通股票的生效時間以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公布的時間為准。
第三節交易特別事項
第六十一條 投資者應當通過滬市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進行港股通交易。
第六十二條 港股通交易以港幣報價,投資者以人民幣交收。
第六十三條 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易時間由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在其指定網站公布。每個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時間包括開市前時段和持續交易時段,具體按聯交所的規定執行。
發生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認定的特殊情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港股通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可以調整港股通交易日、交易時間並向市場公布。
第六十四條 港股通交易通過聯交所自動對盤系統進行,但投資者持有的碎股只能通過聯交所半自動對盤碎股交易系統賣出。
投資者參與聯交所自動對盤系統交易,在聯交所開市前時段應當採用競價限價盤委託,在聯交所持續交易時段應當採用增強限價盤委託。
第六十五條 港股通交易申報數量應當為該只證券的一個買賣單位或其整數倍,但賣出碎股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 根據本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被調出港股通股票且仍屬於聯交所上市股票的,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但可以賣出。
第六十七條 投資者當日買入的港股通股票,經確認成交後,在交收前即可賣出。
第六十八條 港股通實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適用本所關於指定交易的相關規定。
投資者新辦理或者變更指定交易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進行港股通交易。
第六十九條 港股通實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參照A股交易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 會員接受客戶港股通交易委託,應當確保客戶有足額可用的人民幣資金或者證券。會員不得接受客戶無足額可用的資金、證券而直接在市場上買入、賣出證券的委託。
第七十一條 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和本所會員不得自行撮合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的訂單,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聯交所以外的場所提供港股通股票轉讓服務,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 港股通訂單已經申報的,不得更改申報價格或者申報數量,但在聯交所允許撤銷申報的時段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
第七十三條 會員參與港股通業務,應當通過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聯交所提交申報指令。
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接收聯交所發送的交易結果及其他交易記錄後發送給會員,並由會員發送給其客戶。
第七十四條 港股通業務中股票的即時行情等信息,由聯交所發布。
會員及本所認可的其他機構未經聯交所同意,不得將聯交所許可其使用的交易信息提供給其客戶之外的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者予以傳播,也不得用於開發指數或者其他產品。
第七十五條 會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委託和申報記錄等資料。
第七十六條 投資者進行港股通交易,應當按規定向其委託的會員交納傭金,並按照聯交所市場收費標准交納交易費、交易系統使用費和其他費用。
第七十七條 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情形或者異常情況,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聯交所上市證券,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買入,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港股通股票發行人供股、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者轉換等所取得的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認購權利憑證在聯交所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其行權等事宜按照中國證監會、中國結算的相關規定處理。
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聯交所上市證券,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或者賣出。
第七十八條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港股通的交易方式、訂單類型、業務范圍、交易限制等規定。
第四節額度控制
第七十九條 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對港股通交易每日額度的使用情況進行實時監控,並在港股通交易日日終對港股通交易總額度的使用情況進行監控。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於每日交易結束後在其指定網站公布額度使用情況。
第八十條 港股通交易當日額度余額的計算公式為:
當日額度余額=每日額度-買入申報金額+賣出成交金額+被撤銷和被聯交所拒絕接受的買入申報金額+買入成交價低於申報價的差額。
前款規定的買入申報金額、賣出成交金額、被撤銷和被聯交所拒絕接受的買入申報金額、買入成交價低於申報價的差額,按照中國結算每日交易開始前提供的當日交易參考匯率,由港幣轉換為人民幣計算。
第八十一條 當日額度在聯交所開市前時段使用完畢的,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暫停接受該時段後續的買入申報,且在該時段結束前不再恢復,但仍然接受賣出申報。
當日額度在聯交所持續交易時段使用完畢的,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停止接受當日後續的買入申報,但仍然接受賣出申報。在上述時段停止接受買入申報的,當日不再恢復,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港股通總額度可用余額的計算公式為:總額度余額=總額度-買入成交總金額+賣出成交對應的買入總金額。
前款規定的買入成交總金額、賣出成交對應的買入總金額,按照中國結算每日交易結束後提供的當日交易結算匯率,由港幣轉換為人民幣計算。其中,賣出成交對應的買入總金額是指對賣出成交的股票按其買入的平均價格計算的總金額。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對前兩款規定的計算方式進行調整。
第八十三條 總額度余額少於一個每日額度的,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買入申報,但仍然接受賣出申報。
總額度余額達到一個每日額度時,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恢復接受買入申報。
第八十四條 投資者參與港股通交易,不得通過低價大額買入申報等方式惡意佔用額度,影響額度控制。
第五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第八十五條 機構投資者參與港股通交易,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八十六條 個人投資者參與港股通交易,至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資產合計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二)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
(三)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規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參與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前款規定的條件。
第八十七條 投資者進行港股通交易,應當熟悉香港證券市場相關規定,了解港股通交易的業務規則與流程,結合自身風險偏好確定投資目標,客觀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
第八十八條 本所會員應當制定港股通業務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標准、程序、方法以及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保障措施。會員制定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標准應當包括投資者的資產狀況、知識水平、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
第八十九條 本所會員應當向客戶全面客觀介紹香港證券市場法律法規、市場特點和港股通業務規則、流程。
第九十條 本所會員應當與參與港股通交易的客戶簽訂委託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會員與客戶簽訂委託協議前,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港股通交易風險,並要求客戶簽署風險揭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