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問哪裡可以找到證券違規的案例
案例分析
原野案:柳暗花明又一村
購並第一案:寶延風波
四川長虹:轉配股暗渡陳倉,悄然上市
脫胎換骨瓊民源
萬時紅集團是資本運作高手還是證券市場大鱷
北大收購延中實業
中遠發展
廣西虎威
粵海發展
大東海何時福如東海?---中國首宗債轉股案例追蹤
賣殼者空手套白狼
從公開信息透視大慶聯誼股票案
B. 1. 證券法案例分析 甲公司、乙有限公司、丙公司、丁有限公司集中資金,利用627個個人股票賬戶及3個法人股
上述四家公司的行為屬於操縱市場和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的法律禁止的交易
行為。
《證券法》第71條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
(1)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
證券交易價格;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
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以影響證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證券法》第74條規定:「在證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買賣證券。
《證券法》第80條規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
C. 那些股市妖精、害人精是怎麼坑投資者
炒股就是賭-博!
「除了「逮鼠打狼」還要挑戰大鱷!
資本大鱷收割散戶,在中國資本市場已經成了一種奇怪的生態。而「資本大鱷」體量驚人,性情兇猛。這些大鱷不斷挑戰法律底線,通過操縱股價、內幕交易等手段謀取不義之財。極個別的還敢於向監管層叫板。
案例
*逮住徐翔這個獨狼:上海澤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徐翔,他和王巍、竺勇三人操縱13家公司,動用400餘億元資金操縱上述股票股價,獲利約幾十億元正等候司法的制裁。
*此外,市場操縱違法案件中,曾被稱為「不亞於徐翔」的「大鱷」黃信銘操縱「首旅酒店」等股票,被證監會罰沒金額超過5億元,但直到目前為止尚未歸案。
*另一位神秘低調的「大鱷」任良成操縱「龍洲股份」等股票,被罰沒金額超過1億元。
*躲在風頭無限的超級牛散沈付興背後的瞿明淑,操縱「恆源煤電」等股票被罰沒金額超過1億元。
*另外一位「游資大佬」肖海東操縱「通光線纜」等股票罰沒金額在千萬元以上。
劉士余指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敢於亮劍、善於亮劍,稽查執法只能增強不能減弱,市場的黃鼠狼多、資本大鱷也不少,查的案件越多、處罰的越重才能說明證監會是資本市場的守護神,是忠誠衛士,既要逮鼠打狼還要敢於挑戰大鱷,中國的資本市場不允許任何人呼風喚雨,興風作浪,隨心所欲。
再次為野蠻人的「強盜式收購」敲響警鍾
案例:萬科股權之爭
回顧過去一年多的時間里,萬科股權結構發生了巨大的改變,第一股東從華潤變成寶能,恆大變成了第三大股東,萬科成為多方控股的公司。究竟誰將入主萬科?12月18日,萬科一紙公告宣布與深鐵聯姻的失敗,加上恆大表態不會入主萬科、寶能系謀求退出的傳聞,萬科股權之爭的走向逐漸清晰。隨著2017年3月萬科董事會換屆選舉日期即將到來,此事或許該到徹底解決的時間。
今年2月22日,保監會項掌門再撂狠話:「保險市場就必須遵守保險監管的規矩,就必須承擔保險業對社會、對實體經濟、對人民群眾的社會責任,否則我們就要堅決把它驅逐出保險業。」「絕不能把保險辦成富豪俱樂部,更不容許保險被金融大鱷所借道和藏身」。
「資本市場「黑嘴」牟利
第一種黑嘴
最常見的就是各種分析師,網上的各種所謂評論,電視里侃侃而談的預測,同時,一些媒體、自媒體為了博眼球,也經常客串「黑嘴」的角色。
第二種黑嘴
利用自身影響力,以「先買入股票,再推薦股票,後賣出股票」的行為模式謀求獲利。
案例
*證監會披露的一起薦股「黑嘴」案件,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25日期間,國開證券經紀人朱煒明在「談股論金」欄目中通過明示股票名稱或描述股票特徵的方法,公開評價、推介「利源精製」、「萬馬股份」等10隻股票,並在公開薦股前先行買入,公開薦股後的三個交易日內賣出。朱煒明作為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先行建倉買入後僅公開薦股的兩項行為均違反證券法規定,不被處以罰款,同時還被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
*一位著名黑嘴,北京首放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及其個人在投資咨詢業的影響,借向社會公眾推薦股票之際,通過「先行買入證券、後向公眾推薦、再賣出證券」的手法操縱市場,並非法獲利。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間,他通過上述手法交易操作了55次,買賣38隻股票或權證,累計獲利超過1.25億元。此種手法,並不少見。
劉士餘2月10日在全國證券期貨工作監管會議上指出,證監會重視政策預期管理,注重與社會各界、媒體的溝通,針對問題及時有回應,去年召開了新聞發布會47場,處理了一批證券公司、分析師語不驚人死不休的行為,今年這塊還要加強。
劉士余指出,好的政策都被「黑哨」給吹歪了,一些券商的經濟學家明目張膽的胡說八道,要加強對「黑哨」的處罰力度。
不正常舉牌、險資舉牌,被視為「野蠻人入侵」
"舉牌"收購:為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防止機構大戶操縱股價,《證券法》規定,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並且履行有關法律規定的義務。業內稱之為"舉牌"。
險資舉牌:保險公司投資某些上市公司,所謂險資,指的是保險行業的公司籌集的資金。險資舉牌比如安邦保險舉牌萬科、民生銀行,應當披露安邦保險公司購買這些公司股票的資金來源。
據了解2016年,A股市場上舉牌次數達一百多次,其中,險資舉牌近20次。
在眾多險資中,最受矚目的要數恆大人壽:舉牌萬科A、廊坊發展和梅雁吉祥,還持有多家上市公司股權,接近舉牌線。其他因舉牌而備受關注的險資,還有國華人壽(舉牌長江證券、天辰股份);百年人壽(舉牌萬豐奧威、勝利精密);安邦資產(舉牌中國建築);前海人壽(11月底增持格力電器股票至4.13%,臨近舉牌線)等。這些資紛紛強勢入局,被視為「野蠻人」入侵。
嚴打不正常舉牌、借殼上市(套利)
2017年2月24日、25日,保監會連續甩出兩張王,對前海人壽和恆大人壽違法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前海人壽前董事長姚振華撤銷任職資格以及10年禁入保險業,6位相關部門負責人被處警告和10萬元罰款。恆大人壽被限制股票投資1年,部分責任人被禁止進入保險業。
借殼上市案例
2016年3月21日,上證所發布公告,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由於情形極為嚴重,且不具備恢復上市條件,決定*ST博元終止上市,成為我國A股歷史上強制退市的第一股。
今年7月,因欺詐發行上市的創業板上市公司欣泰電氣被強制退市,交易所同時宣布欣泰電氣退市後將不得重新上市。
當前中國資本市場的監管
監管部門對目前中國資本市場亂象的監管,對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和欺詐發行主體及相關中介機構依法從嚴處罰有效震懾了資本市場違法行為。
監管思路:「牢牢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改革方向,堅持依法監管、全面監管、從嚴監管,同時充分尊重市場規律,順應市場需求,努力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以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證監會主席劉士餘2月26日答記者問時也表示:證監會的首要任務是監管,如果說還有第二任務,也是監管,第三任務還是監管。這一點不能含糊、不能動搖。通過監管,也就是我們說的依法監管、全面監管、從嚴監管,才能維護住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沒有「三公」原則就談不上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沒有「三公」的市場秩序,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有效保護。
D. 股票風險分析的實例
這個問題太復雜,一萬個字可能不夠.通常包括技術面和基本面的.技術面又包括系統性風險和非系統性風險,也就是大盤技術走勢和個股技術走勢.基本面主要是對公司的財務分析,包括過去的和未來的.還有就是對其行業的分析以及整個宏觀經濟的分析.到網上隨便搜索一下就知道了.但這些所謂的分析究竟水平如何就很難說了,大師級的人物有時也會出錯,就不要說一般的分析師了.
E. 民間私人委託炒股違法嗎
個人代人炒股是否違法暫時沒有相關法律和規定判斷是否合法,但其中如果存在欺詐、瞞騙行為,情節比較嚴重就違法了。
從法律的角度分析,只要雙方前有合同協議,且內容不與法律沖突,雙方簽名後,合同協議即有效。也就是說,個人代人炒股有合同佐證,且沒有與法律相悖的內容及行為則不違法,反之則違法。
需要提醒的是,炒股是一項高風險的投資,代人炒股容易發生糾紛,盡量不要接這種燙手的山芋。
應答時間:2020-12-10,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F. 股票出現閃崩,一般是由於什麼原因造成的
股票突然出現斷崖式下跌,肯定是有超大資金在不計成本的拋壓,由於拋壓籌碼集中,短時間籌碼供過於求,造成股價出現斷崖式殺跌。
股票漲跌背後都是由於資金與籌碼來決定的,但股票籌碼供過於求的時候,股價會出現下跌;反之當股票籌碼供小於求的時候,股價會呈現上漲,知道股票漲跌的原理之後,再來分析股票突然斷崖式下跌到底是什麼原因呢?
原因二:這只股票遇到重大利空,當股票走勢非常穩定,突然這家上市公司出現大利空,這個時候籌碼會大量賣出,股價出現斷崖式下跌。
原因三:這只股票出現暴雷,也就是股票存在一些重大違規之時,股價會直接閃崩跌停,股價出現連續殺跌。
綜合通過上面進行分析得知,股票突然出現斷崖式下跌,最大的可能性是主力不計成本地賣出,遇到重大利空,或者股票暴雷了;總之不管什麼原因,都是由於大量籌碼賣出才會點燃股價大幅下跌的。
G. 證券法案例分析 關於股票的 (財富大大地送)
首先要說一句,不是證券交易所,是證券公司,因為個人不具備直接在證券交易所開立賬戶的權利,只能通過證券公司的交易席位進行交易。能為張某辦理開戶手續的,只能是證券公司,所以和這件案例相關的是證券公司,和證券交易所完全沒有關系。
其次,按照現在的證券法規,個人在證券公司開立證券賬戶進行交易,證券公司有義務核實個人資料,如果個人資料不符合條件,或是不完整的,證券公司不能為其開立賬戶。在這個案例中,張某並未年滿18歲,沒有個人身份證,資料不符合條件,而證券公司為其開立賬戶,違反了證券法的規定,在這個案例中承擔主要責任,但是否全額賠款,還必須視具體情況而定
p.s. :那位叫圖靈的右手的,憲法管這個嗎?這個例子只涉及證券法,沒滿18歲本身就沒有正式身份證,你拿你參加中考的那個臨時身份證去證券公司開個戶試試?要是能開你告訴我是哪家營業部,我不相信那家會不顧合規調查給你開這個戶。請不要想當然好不好,我就是券商的,就算你有1000萬,現在為了沖股指期貨資格,害怕證監會嚴查,絕對沒有人會頂風作案的。
H. 幫我分析一下,關於證券和股票的案例.
要看當初他們有沒有協議,再看看協議有沒有法律效力。把身份證轉借他人,出現糾紛法院往往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