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市注冊制和核准制區別
上市注冊制與核准制的區別例舉如下:
1、上市條件、審核標准不同:相對核准制來說,注冊制的的條件會更加寬泛,根據板塊定位和科創企業特點,注冊制允許符合科創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的企業在科創板上市,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特殊股權結構企業和紅籌企業在科創板上市。
2、發行審核制度不同:注冊制只要求公司提供的資料是真實的,而公司運營的好壞不歸政府部門管轄,而是市場去判斷。而核准制不僅要求提供的資料是真實的,且對其營運等方面也政府也會管轄,要求達到一定的標准才能上市。
3、定價方式不同:注冊制之下的新股發行價格、規模、發行節奏都要通過市場化方式決定,新股發行定價中發揮機構投資者的投研定價能力,建立機構投資者為參與主體的詢價、定價、配售機制。而核准制股票發行價格主要由發行人和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定。
4、注冊制與核准制的主要區別在於審核機關是否對公司的價值作出判斷。在注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實質判斷;核准制在公司上市時需要證券監管機構審核,審核通過後才能上市。
5、注冊制重要的特徵在於:只檢查公開的內容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同時堅持市場經濟中的貿易自由原則,不以行政機關禁止、限制一種證券的發行,且主張事後控制。而核准制不僅行政機關要對披露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查與判斷,而且還需要行政機關對披露內容的投資價值作出判斷,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進行實質審核,並主張事前控制。
6、總的來看,注冊制的發行成本和相關要求會低很多,這也就意味著對於股民的眼光和能力有了更大的考驗,通常注冊制需要在成熟的資本市場才能夠運行。由於風險較大,所以我們參與注冊制的科創板的門檻也比較高,需要有2年及以上的投資經驗,並且要保證在20個交易日內,賬戶的日均資產在50萬元以上。
『貳』 簡述證券發行注冊制和核准制的區別
第一,硬條件上有所放鬆。無論是注冊制還是目前的核准制都有一些發行上市的硬條件。這些條件在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下有所放寬,比如,核准制下要求企業要連續幾年盈利,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是允許沒有盈利的企業上市。在此前提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要實行更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這是核心內容。
第二,實行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發行審核制度。發行人符合最基本發行條件的基礎上還必須符合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中介機構應勤勉盡責,切實發揮對信息披露核查把關作用。發行人、中介機構應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確保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審核工作放在上交所。審核人員對相關的報送材料和要披露的信息要合理懷疑,要充分問詢,而且要問很專業的問題,嚴格把關。用通俗的話說,審核是要審核出一家真公司來。
第三,實行市場化的發行承銷機制,機構投資者為參與主體。注冊制試點過程中,新股的發行價格、規模,發的股票市值多少,發行節奏都要通過市場化方式決定,這和現在的做法有重大的區別。新股發行定價中發揮機構投資者的投研定價能力,建立機構投資者為參與主體的詢價、定價、配售機制。
第四,強化中介機構責任,大幅提高違法違規成本。無論是券商,還是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責任進一步強化,以保護投資者利益。試點注冊制更加強化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義務和核查把關責任,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將採取嚴厲的監管措施,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強有力追責,實行依法治市、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大幅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對信息披露造假、欺詐發行等行為要出重拳,切實維護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
第五,完善更健全的配套措施。建立良好的法治、市場和誠信環境,特別是完善法治建設,試點注冊制將更強調工作的系統性、協同性,增強監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採取更加豐富的手段提高持續監管能力,加強司法與執法的銜接,推動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釋,並探索完善與注冊制相適應的證券民事訴訟法律制度。
『叄』 核准制和注冊制的區別
注冊制與核准制的主要區分在於審核機關是否對公司的價值作出判斷,是注冊制與核准制劃分的根本標准。注冊制是指發行人在准備發行證券時,必須將依法公開的各種資料完整、真實、准確地向證券主管機關呈報並申請注冊,作形式審查。至於發行人營業性質,發行人財力、素質及發展前景,發行數量與價格等實質條件均不作為發行審核要件。不作出價值判斷。申報文件提交後,經過法定期間,主管機關若無異議,申請即自動生效;核准制是指發行人在發行股票時,不僅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狀況,而且還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證券管理機關規定的必備條件,還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進行實質審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一條: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肆』 簡述證券發行的注冊制和核准制的區別
目前世界上有關國家、地區依據其證券市場成熟程度,以及法律背景、文化傳統不同,對股票發行監管主要採取注冊制和核准制兩種模式。
股票發行注冊制主要是指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依法將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准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是對申報文件的全面性、准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作形式審查,不對發行人的資質進行實質性審核和價值判斷而將發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給市場來決定。注冊制的核心是只要證券發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虛假、誤導或者遺漏。這種制度的市場化程度最高。
核准制吸取了注冊制強制性信息披露原則,同時要求申請發行股票的公司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證券監管機構規定的必備條件。證券監管機構除進行注冊制所要求的形式審查外,還關注發行人的法人治理結構、營業性質、資本結構、發展前景、管理人員素質、公司競爭力等,並據此作出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的判斷。核准制遵循的是強制性信息公開披露和合規性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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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注冊制和核准制的區別是什麼呢
注冊制和核准制的區別:
1、形式不同
注冊制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不做實質判斷。
核准制是實質管理,證券發行不僅要以真實狀況的充分公開為條件,還必須符合證券管理機構制定的發行的實質條件,核准制的目的在於禁止質量差的證券公開發行。
2、時間不同
注冊制在發行成本上注冊制發行人的成本更低,上市的效率會更高,對社會資源的消耗會更少。
核准制工作量很大,一般需要較長的上市時間,在上市是花費的資源也較多。
3、目的不同
注冊制主張事後控制。
核准制主張事前控制。
4、適用地區不同
美國公司上市常見的上市方式就是注冊制。
歐洲和中國最常見的上市方式則是核准制。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二十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後,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
《證券法》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依照法定條件負責證券發行申請的注冊。證券公開發行注冊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證券交易所等可以審核公開發行證券申請,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發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內容。
依照前兩款規定參與證券發行申請注冊的人員,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的饋贈,不得持有所注冊的發行申請的證券,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進行接觸。
『陸』 股票注冊制和核准制的區別
股票注冊制和核准制的區別:
1、注冊制是申請人的證券發行相關的信息都要公開,同時提交給主管機構進行嚴格的審查。主管機構一般只是對信息進行審核,並不會作出實質的判斷。
2、核准制不僅需要將相關信息和資料公開,主管機構還會對投資價值作出判斷,審核其是否符合發行條件。
3、注冊制的發行成本比核准制低,上市效率更高,審核時間也比核准制要短。
(6)股票發行注冊制和核准制比較分析擴展閱讀
一、 注冊制有什麼好處?
注冊制對市場影響有四大利好。
1、核准制是存在制度缺陷。
2、注冊制有助於將資金引流到實體經濟,有助於「萬眾創新」。
3、讓A股由賭場向市場轉變,減少毫無意義的殼資源炒作。
4、增加市場穩定,減少大幅波動。
股票全面實施注冊制之後,股市會越來越成熟,也能夠更好地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二、注冊制與核准制的特點
通常情況下,注冊制與核准制是有一些區別的,它們的不同主要是在於審核機關是否對公司的價值作出判斷上。在注冊制下,一般來說,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所以並不會進行實質判斷;核准制在公司上市時還是要證券監管機構進行審核的,只有在審核通過後才能上市。
還有就是,注冊制重要的特點如下所示:它通常只會檢查公開的內容是不是齊全,格式是不是符合要求,還有就是堅持市場經濟中的貿易自由原則,不以行政機關禁止、限制一種證券的發行,且主張事後控制。
還有就是,核准制不只是行政機關要對披露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查與判斷,而且還需要行政機關對披露內容的投資價值作出判斷,對發行人到底是不是符合發行條件進行實質審核,而且還是主張事前控制的。
注冊制與核准制對比,注冊制還有以下特點:它還具有發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對社會資源耗費更少,資本市場可以快速實現資源配置功能,所以審核時間相對比較短。
『柒』 注冊制和核准制的區別包括哪些
注冊制和核准制的區別如下:1、審核機關是否對公司的價值作出判斷。在注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實質判斷;核准制在公司上市時需要證券監管機構審核,審核通過後才能上市;注冊制重要的特徵在於:只檢查公開的內容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同時堅持市場經濟中的貿易自由原則,不以行政機關禁止、限制一種證券的發行,且主張事後控制;2、注冊制與核准制相比,注冊制具有發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對社會資源耗費更少,資本市場可以快速實現資源配置功能,審核時間相對比較短。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九條
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一)名稱;(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冊資本;(五)公司類型;(六)經營范圍;(七)營業期限;(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捌』 比較證券發行注冊制度與證券發行核准制度優劣
2、成本:注冊制度的成本相對核准制度的成本相對較低,並且注冊制所需要的時間也更短;
3、審核機構的不同:注冊制的審核機構以中介機構為主,核准制的審核機構以政府為主。
拓展資料:
證券發行核准制,是指證券的發行由證券管理機構進行把關,上市發行證券的企業不僅要充分公開公司經營的真實狀況,而且要達到證券管理機構制定的發行條件。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經由證券管理機關批准才可取得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的資格,以禁止質量不良的公司公開發行證券,這也是一種「實質審核」的方式。
證券發行注冊制,是指上市發行證券的企業依法將充分公開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和資料,並製作成為法律文件,並交至證券管理機構,由證券管理機構審查。證券管理機構只負責審查上市發行證券的企業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是否充分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在證券發行注冊制中,證券管理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實質審核」。
由此可見,與核准制相比,注冊制下,發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資本市場資源配置更快速。
創業板注冊制改革對股市的發展有什麼影響?
1、注冊制改革後,上市發行證券公司的質量問題參差不齊,會給股市來帶更大壓力,這將對投資者切身利益產生影響。
2、創業板股票波動幅度將加大(單日最大波動幅度將由10%放寬至20%),中小市值股票將更加活躍,券商、創投公司等將受益於改革制度紅利。
3、注冊制的施行將降低小微類和創新型企業的上市要求,使具有極高成長性但在公司起步階段、上升階段無法穩定持續盈利的企業直接受益,解決融資難的問題,有利於更多小微類和創新型高成長優質企業登陸資本市場,提升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玖』 說說審核制、核准制、注冊制各自的區別
審核制、核准制、注冊制各自的區別:
1、審批制主要用於資本市場發展的初期,我國目前是核准制,香港,美國則是注冊制。這兩者的不同在於核准制在公司上市時需要證券監管機構審核,審核通過後才能上市。所以說監管機構有很大的權利,這也導致了資本市場並不能完全的市場化。注冊制則不同,注冊制是成熟市場的一種股票發行制度,監管部門會設立一個標准,只要達到標准,都可以上市,更加的市場化。
2、注冊制和核准制的區別是前者審核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不進行實質判斷,而後者則是經證券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取得發行資格,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由此我們能發現,注冊制發行股票後,該股後期的走勢全部交給市場,而核准制則是發行股票之後,基本上它的走勢與監管密切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