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擬發行公司債券對股價的影響
法律分析:發行公司債券是公司融資的一種形式,對該公司股票一般沒有直接影響。但若融資用途投向公司業務,並能夠為公司帶來新的利潤或者擴大規模,公司債自然對該公司發展有利,因此公司債一般對公司是正面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㈡ 上市公司股票、債券等金融產品價格下跌。試分析:這給上市公司帶來什麼影響產
這個屬於上市公司的其它收益項,一般不會給上市公司帶來太大影響,頂多算是投資收益部分的損益,甚至是暫時性的,對財務報表影響也是暫時性的。
人們投資上市公司,主要看它的主營業務和市場潛力。一些公司把暫時用不到的資金購買債券或其它理財性質的投資,一般都是遵循變現迅速,風險小和有一定收益,這樣一個原則。
這種收益盈虧甚至包括出售房產類資產等,雖然對財務報表有一定的影響,但不起根本作用。
看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主要還是主營收益、收益率、營銷成本和現金流這幾項。
㈢ 試論述股票與債券作為融資手段的優缺點
股票融資優點:
(1)能提高公司的信譽。發行股票籌集的是主權資金。
(2)沒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用償還。
(3)沒有固定的利息負擔。想分紅就分,不想分紅,你只能多看他兩眼。
(4)籌資風險小。由於普通股票沒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用支付固定的利息,不存在不能還本付息的風險。
缺點:
(1)資本成本較高。一般來說,股票籌資的成本要大於債務資金,股票投資者要求有較高的報酬。而且股利要從稅後利潤中支付,而債務資金的利息可在稅前扣除。另外,普通股的發行費用也較高。
(2)容易分散控制權。當企業發行新股時,出售新股票,引進新股東,會導致公司控制權的分散。
(3)新股東分享公司未發行新股前積累的盈餘,會降低普通股的凈收益,從而可能引起股價的下跌。這只是或有可能
債券籌資的優點有:資金成本較低;保證控制權;具有財務杠桿作用。
缺點:籌資風險高;限制條件多;籌資額有限。
㈣ 華友轉債價值分析
華友轉債按3.63%的貼現率計算,則純債部分價值為91.13元。當華友鈷業股價為111元時,對應轉債價格為128.66~130.29元,當華友鈷業股價在86~141元時,對應轉債市場合理定位約在119~146元之間。粗略估計剩餘可申購額在25至35億元。申購資金範圍為10.4萬億至10.8萬億之間。中簽率范圍估計為0.023%至0.034%。靜態申購收益中樞為85元。假設首日漲幅30%,以111元參與配售,綜合配售收益為1.59%。
【拓展資料】
可轉債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在國內市場,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所以投資界一般戲稱,可轉債對投資者而言是保證本金的股票。
基本收益:
當可轉債失去轉換意義,就作為一種低息債券,它依然有固定的利息收入。如果實現轉換,投資者則會獲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獲得股息收入。
最大優點:
可轉債具備了股票和債券兩者的屬性,結合了股票的長期增長潛力和債券所具有的安全和收益固定的優勢。此外,可轉債比股票還有優先償還的要求權。
投資者在投資可轉債時,要充分注意以下風險:
一、可轉債的投資者要承擔股價波動的風險。
二、利息損失風險。當股價下跌到轉換價格以下時,可轉債投資者被迫轉為債券投資者。因可轉債利率一般低於同等級的普通債券利率,所以會給投資者帶來利息損失。第三、提前贖回的風險。許多可轉債都規定了發行者可以在發行一段時間之後,以某一價格贖回債券。提前贖回限定了投資者的最高收益率。最後,強制轉換了風險。
投資方略(你說的運用):
當股市形勢看好,可轉債隨二級市場的價格上升到超出其原有的成本價時,投資者可以賣出可轉債,直接獲取收益;當股市低迷,可轉債和其發行公司的股票價格雙雙下跌,賣出可轉債或將轉債變換為股票都不劃算時,投資者可選擇作為債券獲取到期的固定利息。當股市由弱轉強,或發行可轉債的公司業績看好時,預計公司股票價格有較大升高時,投資者可選擇將債券按照發行公司規定的轉換價格轉換為股票。
㈤ 蘇利轉債價值分析
分析如下:
1.票面利率較低,補償利息較高、純債價值亦尚可,按6.63%的貼現率計算,則純債部分價值為82.55元。
2.蘇利轉債全部轉股對A股總股本(流通股本)的攤薄壓力為26.44%,對總股本的攤薄壓力較高。
3.蘇利股份目前的年化波動率約為25.98%,長期240日年化歷史波動率位於27.56%左右,在轉債股中波動性處於較低水平。20日年化波動率為42.34%,高於歷史平均水平(27.46%)。
4.當蘇利股份的股價為20.2元時,轉換價值為100.45元,對應轉債價格在122.21元~122.83元,當蘇利股份的股價在16.2元至25元時,對應轉債的市場合理定位約在112元~138元之間。
【拓展資料】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范、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
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徵。一方面,投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轉股,並為此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成本;另一方面,轉債發行人擁有是否實施贖回條款的選擇權,並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徵,它的存在使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以內,並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對股票進行套期保值,獲得更加確定的收益。
㈥ 通22轉債價值分析
通22轉債按3.63%的貼現率計算,則純債部分價值為91.93元。當通威股份股價為42元時,對應轉債價格為130.40~131.06元,當通威股份股價在32~54元時,對應轉債市場合理定位約在119~151元之間。粗略估計剩餘可申購額在24至40億元。申購資金範圍為10.4萬億至10.8萬億之間。中簽率范圍估計為0.022%至0.039%。靜態申購收益中樞為94元。假設首日漲幅31%,以42元參與配售,綜合配售收益為1.85%。
【拓展資料】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綜述:
可轉換債券 是指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之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的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又簡稱可轉債,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債權和股權的特徵。
可轉換債券英語為:convertible bond(或convertible debenture、convertible note)。公司發行的含有轉換特徵的債券。在招募說明中發行人承諾根據轉換價格在一定時間內可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轉換特徵為公司所發行債券的一項義務。可轉換債券的優點為普通股所不具備的固定收益和一般債券不具備的升值潛力。參見:可轉換信用債券,convertible debenture。
㈦ 請問有沒有這樣的上市公司融資案例:發行債券與發行股票同時進行。謝謝!
應該沒有,上市公司通常一次只採用一種融資方案
㈧ 上市公司股票、債券等金融產品價格下 跌。試分析: 這給上市公司帶來什麼影響
從短期來看,股票價格正常的漲跌對公司經營無影響。股票的交易只是在投資者之間進行的轉讓,價格的高低並不影響企業已經籌集到的資金,只會影響投資者的收益和損失。
長遠來看,如果一隻股票的價格持續性的下跌,則反映出企業經營業績不佳,公司的品牌影響力會受到影響,更嚴重的,導致投資者不願意持有該公司股票。那麼公司將無法通過增發等方式繼續從證券市場獲得融資,影響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㈨ 公司債券與公司股票的區別
法律分析:股票與公司債券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籌資的性質不同。
債券的發行主體可以是政府、金融機構或企業(公司);股票發行主體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
(二)存續時限不同。
債券作為一種投資是有時間性的,從債券的要素看,它是事先確定期限的有價證券,到一定期限後就要償還。股票是沒有期限的有價證券,企業無需償還,投資者只能轉讓不能退股。
(三)收益來源不同。
債券投資者從發行者手中得到的收益是利息收入,債券利息固定,屬於公司的成本費用支出,計入公司運作中的財務成本。股票投資者作為公司股東,有權參與公司利潤分配,得到股息、紅利,股息和紅利是公司利潤的一部分。
(四)價值的回歸性。
債券投資的價值回歸性,其價值往往是相對固定的,不會隨市場的變化而波動。但是股票的投資價值依賴於市場對相關股份公司前景的預期或判斷,其價格在很大程度上取決公司的成長性,而不是其股息分配情況。
(五)風險性不同。
無論是債券還是股票,都有一系列的風險控制措施,如發行時都要符合規定的條件,都要經過嚴格的審批,公司(企業)債券,其投資風險也要比股票投資風險小得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