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會影響股票價格嗎
控股股東轉讓股票一般是因為缺錢或不看好公司的未來,無論哪個原因,都會影響其他投資人的情緒,進而引起股價的下跌。
② 兩大股東爭奪控股權對股票價格有什麼影響
會在二級市場上收集籌碼 股價穩中有升
③ 控股權發生變化對股票影響嗎
您好,控股權發生變化對上市公司影響較大,從企業層面經營管理模式很可能會發生變化,將來發展趨勢隨機改變。
對股票而言,亦提供了炒作空間。
④ 股權變更停牌的股票復牌後會怎麼樣
股權變更停牌的股票復牌後一般都會出現大漲。
1.股權變更意味著公司基本面發生變化,這對公司來說是好事;
2.正常情況下,一般都是經營有問題的股票才會出現股權變更,引進新的投資者,這對股票是好事情;
3.股權變更意味著公司經營可能會發生改變,這對企業來說擁有更好的想像空間,這是利好。
股票對消息的刺激非常敏感,很多時候消息還沒有出來,股票就已經發生了異動,這就是消息的力量。股權變更停牌的股票復牌後一般都會出現大漲,主要原因是股權變更意味著公司基本面可能發生改變,而且股權變更的企業基本上都是有問題的上市公司,這種股權變更相當於給公司引進新的戰略投資者,這對公司來說是絕對的利好消息。
三、股權變更意味著公司主營業務可能發生改變
股權變更意味著公司基本面和主營業務可能發生改變,這對公司來說可能是新的機遇,這樣的股票也能夠給投資者帶來更大的預期和想像空間,這樣的股權變更之後,股票復牌基本上都會出現大漲。
⑤ 股權變更停牌的股票復牌後怎樣
不好說,不清楚你這個股權變更的性質和內容,如果是重組類的情況,那麼復牌後都是大漲;如果只是國企正常國資權利管理的劃轉,那該咋還咋,沒影響。如果是垃圾股求生存,重組失敗了,那麼就等著繼續下跌了。
⑥ 股權轉讓後股價會跌嗎
股權轉讓不一定會導致股價下跌,說明股權結構有變更了,而如果是上市公司股東轉讓出售股份,對股價有影響,影響是說明股東對公司未來信心不足,或將引起股價下跌,但不必然。同時這要看是什麼股票,是什麼人要入股,如果股東是減持不良資產、或者是強勢資金等優質資源進入,則是利好,如果是公司本身不好股東想早點出局規避風險則是利空應該自己根據公司實際經營情況下定論。
【法律依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公司法》第71條,第148條。
⑦ 股改之後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股改的全稱是「國有股股權分置改革」
那麼什麼是股權分置改革了?
什麼是股權分置
-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暫不上市流通
翻看相關規定,既找不到對國有股流通問題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也沒有明確的制度性安排
一句話概括,股權分置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暫不上市流通。股權分置是近兩年才出現的新名詞,但股權被分置的狀況卻由來已久。
很多老股民都知道,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之初,有一些股票是全流通的。打開方正科技(原延中實業)的基本資料,我們可以看到,其總股本是97044.7萬股,流通A股也是97044.7萬股。
然而,由於很多歷史原因,由國企股份制改造產生的國有股事實上處於暫不上市流通的狀態,其它公開發行前的社會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國有股也被作出暫不流通的安排,這在事實上形成了股權分置的格局。另外,通過配股送股等產生的股份,也根據其原始股份是否可流通劃分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截至2004年底,上市公司7149億股的總股本中,非流通股份達4543億股,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64%,非流通股份中又有74%是國有股份。
股權分置的產生是否有相關法律依據呢?1992年5月的《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規定,「根據投資主體的不同,股權設置有四種形式: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外資股」。而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對股份公司就已不再設置國家股、集體股和個人股,而是按股東權益的不同,設置普通股、優先股等。然而,翻看我國證券市場設立之初的相關規定,既找不到對國有股流通問題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也沒有明確的制度性安排。
股權分置改革與國有股減持不同。減持不等於全流通;獲得流通權,也並不意味著一定會減持
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解決股權分置問題開始被提上日程。1998年下半年以及2001年,曾先後兩次進行過國有股減持的探索性嘗試,但由於效果不理想,很快停了下來。此次改革試點啟動後,有很多投資者問,流通與減持有什幺不同?對此,法律專家的解釋是,減持不等於全流通,減持可以在交易所市場進行,也可以通過其它途徑,被減持的股份並不必然獲得流通權;而非流通股獲得了流通權,也並不意味著一定會減持。
什麼要改革
-股權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約了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根本性變革
正是由於股權分置,使上市公司大股東有「圈錢」的沖動,卻不會關心公司股價的表現
作為歷史遺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權分置早已成為中國證券市場的一塊「心病」。市場各方逐漸認識到,股權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約了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根本性變革。而且,隨著新股發行上市不斷積累,其不利影響也日益突出。
首先是因股權分置形成非流通股東和流通股東的「利益分置」,即非流通股股東的利益關注點在於資產凈值的增減,流通股股東的利益關注點在於二級市場的股價。試舉一例,可以對「利益分置」有更清晰的了解:2000年12月,某上市公司以每股46元的價格增發2000萬股股票,由於是溢價發行,增發後每股凈資產由5.07元增加到6.72元。也就是說,通過增發,該公司大股東不出一文就使自己的資產增值超過30%。其後該公司股價一直下跌,大股東卻毫發無損。可見,正是由於股權分置,使得上市公司大股東有著「圈錢」的沖動,卻不會關心公司股價的表現。上市公司的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礎。
三分之二股份不能流通,客觀上導致流通股本規模相對較小,股市投機性強,股價波動較大
股權分置也扭曲了證券市場的定價機制。股權分置格局下,股票定價除公司基本面因素外,還包括2/3股份暫不上市流通的預期。2/3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導致單一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規模相對較小,股市投機性強,股價波動較大等。另外,股權分置使國有股權不能實現市場化的動態估值,形不成對企業強化內部管理和增強資產增值能力的激勵機制,資本市場國際化進程和產品創新也頗受制約。
我們該做些什麼
-不要以為自己股份少,說話沒人聽,便採取觀望態度。事實上「眾人拾柴火焰高」
流通股股東應當通過與非流通股股東「討價還價」,來尋找利益的平衡點
有了以前的經驗和教訓,此次改革採取了更加尊重市場規律的做法,規則公平統一、方案協商選擇,即由上市公司股東自主決定解決方案。方案的核心是對價的支付,即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支付一定的對價,以獲得其所持有股票的流通權(所謂對價,指一方得到權利、權益、益處或是另一方換取對方承諾,所做的或所承諾的損失、所擔負的責任或是犧牲。目前,我國法律中還沒有明確「對價」概念。這次改革實踐中,「對價」往往指非流通股股東為取得流通權,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相應的代價,對價可以採用股票、現金等共同認可的形式)。首批試點大都選擇了送股或加送現金的方案,得到了多數流通股東的肯定。目前,第二批試點公司的方案正在陸續推出,送股方案依然是主流,但也出現了創新的方案,如縮股、權證等。
首家改革試點公司三一重工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時,投資者李先生在現場告訴記者,雖然自己只持有1000股三一重工股票,但從公司公布改革方案後,他就開始認真研究,並數次打電話給公司表達他的意見,也得到了公司工作人員認真的接待。三一重工的方案由10股送3股改為10股送3.5股,正是聽取流通股股東意見的結果。李先生認為,很多投資者覺得自己股份少,說話沒人聽,便採取觀望態度,事實上「眾人拾柴火焰高」,只有大家都參與進來,流通股股東的利益才能得到保護。
這次改革的一個重要特點是,通過流通股股東與非流通股股東之間的「討價還價」,尋找利益的平衡點。這種情況下,雙方的充分溝通就非常重要。首批試點中,試點公司通過投資者懇談會、媒體說明會、網上路演、走訪機構投資者、發放徵求意見函等多種方式,組織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進行溝通和協商,同時對外公布熱線電話、傳真及電子信箱。應當說,投資者參與改革的途徑還是很多的。
改革賦予流通股股東很大的話語權。清華同方的方案沒能通過就證明了其「威力」
不僅如此,流通股股東的投票結果也是決定性的。根據規定,改革方案要在股東大會通過,必須滿足兩個「2/3」,即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這一規定賦予了流通股股東很大的話語權,它的「威力」在首批試點中已經體現——清華同方的方案雖然總體上得票率很高,但由於流通股股東表決贊成率為61.91%,最終還是沒能通過。
改革後市場能否承受
-綜合來看,股權分置改革後實際股票供給的增加是較為有限的
名義上大股東的股票全部獲得了流通權,但真正能流通的只有很小一部分
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日前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第二批試點結束後,將加緊做好全面推開的工作,力爭在一個相對較短的時間內,基本完成股權分置改革。有投資者因此擔憂,短期內完成改革,是否意味著大量非流通股將上市流通,市場能否承受這一壓力?
不能否認,非流通股上市後會給市場帶來一定壓力,但在很多時候,這一壓力被過分誇大了。以首批試點公司金牛能源為例,按照有關規定,金牛能源大股東必須保持持股在51%以上的絕對控股地位。該公司實施改革方案後,其大股東邢台礦業集團持股比例將降至57.63%。這樣,大股東只有6.63%的股份可以上市交易。也就是說,名義上大股東的股票全部獲得了流通權,但真正能流通的只有很小一部分。
金牛能源的情況並非特例。6月中旬,國資委發布《關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其中指出,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要根據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促進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原則,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確定股權分置改革後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可見,在改革完成後,依然會有相當比例的股票不會上市流通。
另外,如前面所述,獲得流通權與減持並不是一回事。對於有發展前景的企業,大股東不但不會減持其股票,或許還會增持。這在成熟證券市場中相當常見。
為避免非流通股上市的沖擊,試點改革還有分步上市的規定
為避免非流通股上市的沖擊,試點改革還有分步上市的規定:非流通股股東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起,至少在12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者轉讓。12個月期滿後,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超過5%,在24個月內不超過10%。首批試點公司中,三一重工、紫江企業和金牛能源的非流通股股東還主動提高減持門檻。綜合來看,股權分置改革後實際股票供給的增加是較為有限的。
⑧ 控股權變更是利好還是利空
法律分析:需要看情況,上市公司實控人發生變更後,或引入新的優質資產,對公司未來發展有利,大概率提高盈利能力。因此,上市公司實控人變更大多數屬於利好消息。司法第3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公司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按照這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事先將與轉讓事項有關的信息包括受讓方主體情況、擬轉讓股權比例、轉讓價格等向公司通報,由公司股東會對是否同意該股權轉讓作出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⑨ 股權轉讓股票能大漲嗎
您好,許多關注股市的朋友可能發現上市公司轉讓股權後股票會大漲。其實,這要看你買的是什麼股票,是什麼人要入股。如果股東是為了減持不良資產、或者是強勢資金等優質資源進入,則是利好,如果是公司本身不好股東想早點出局規避風險則是利空。應該自己根據公司實際經營情況下定論。當然有些內部的實際情況是散戶很難得知的,要麼早點出局,要麼保持信心。
對於股權轉讓概念走強的邏輯,主要原因是今年以來,重組監管趨嚴,通過協議轉讓股權的上市公司數量明顯增多,從嚴監管背景下股權轉讓成為「曲線救國」的「第三條道路」;9月9日證監會發布重大資產重組新規後,進一步抬高了借殼的門檻和「殼費」,使得產業資本需要支付更高的溢價,因此催生了二級市場潛在的優質類「殼」股的投資機會。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⑩ 控股權轉讓是利好還是利空
股權轉讓是利好還是利空,這個要根據所轉讓的對象來分析:
1、如果是股東轉讓給其他股東則是一個中性消息。因為轉讓股份的受讓方,一般在半年內不能賣出股票,所以股價一般不會被炒作,股價是否上漲還要看公司的基本面。
2、如果股份轉讓給了二級市場,那麼就利空。因為轉讓到二級市場相當於股東減持股份,減持後拋壓重,會引發二級市場投資者的恐慌情緒,股價就會下跌。
3、目前,未上市的公司可以將股權注入到一家已上市的公司,而已上市的這家公司就需要將股權轉讓給未上市的公司,在股票市場叫做「借殼」,因此借殼類的股權轉讓利好。
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股權轉讓的性質: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股東變更之後,該股權轉讓協議的受讓一方才能取得股東身份。
股權與其他概念:
股權是指投資人由於向公民合夥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1、向合夥組織投資,股東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向法人投資,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以二者雖然都是股權,但兩者之間仍有區別。
2、向法人投資者股權的內容主要有:股東有隻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股東有參與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權利;股東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決定法人管理者人選的權利;有參與股東大會,決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權利;有從企業法人那裡分取紅利的權利;股東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有在法人終止後收回剩餘財產等權利。而這些權利都是源於股東向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者的股權,除不享有上述股權中的第一項外,其他相應的權利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