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結合案例分析,普通股和優先股的區別,案例!案例!比如什麼什麼公司股份構成,幫我解釋一下,要做PPT
普通股與優先股異同:
(1)股息:優先股相對於普通股可優先獲得股息。如果企業在年度內沒有足夠現金派發優先股股息,普通股相對於是不能分發股息的。股息數量由公司董事會決定,但當企業獲得優厚利潤時,優先股不會獲得超額利潤。
(2)剩餘財產優先分配權:當企業宣布破產時,在企業資產變賣後,在全面償還優先股股東後,剩下的才由普通股股東分享。
(3)投票權:普通股股東享有公司的經營參與權,而優先股股東沒有參與企業企業決策的投票權,但在企業長期無法派發優先股股息時,優先股股東有權派代表加入董事會,以協助企業改善企業財務狀況。
(4)優先購股權:普通股股東在企業發行新股時,可獲優先購買與持股量相稱的新股,以防止持股比例被稀釋,但優先股股東無權獲得優先發售。
優先股與債券的區別:
1.優先股具有永久性,公司只需付息分紅,無須還本;債券必須還本付息; 2.優先股股利高於債券的利息;
3、債券的分配優先於優先股;
4、債券的本或息未清償前,優先股不得分紅;
5、債券受合同約束,必須逐年償付;優先股只要公司不分紅就可以不付。
普通股與優先股的主要區別
(1)普通股股東享有公司的經營參與權,而優先股股東一般不享有公司的經營參與權。
(2)普通股股東的收益要視公司的贏利狀況而定,而優先股的收益是固定的。
(3)普通股股東不能退股,只能在二級市場上變現,而優先股股東可依照優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贖回條款要求公司將股票贖回。
(4)優先股票是特殊股票中最主要的一種,在公司贏利和剩餘財產的分配上享有優先權。
三者關系
一、表決權普通股有投票權即股東大會時可投票表決,並參與公司的決策經營,你如果佔大股還可控制這個企業;優先股、債券沒有。 二、解散破產清算時受償順序
企業解散破產,第一受償的是債券,第二是優先股、第三是普通股, 三、性質不一樣
債券是屬於負債借款一類的,普通股和優先股是屬於所有者權益一類的 四、收益不一樣。
債券的收益是固定的,優先股也是按約定的利率支付,但普通股的收益一般不固定,是根據企業利潤水平及董事會決策來支付股利的 五、期限不一樣 債券有一定的期限,比如五年到期後要支付的,而優先股和普通股則無這樣的期限約定,只有公司破產和解散清算時才可要求償還。當然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可以轉讓的。
② 請問有沒有這樣的上市公司融資案例:發行債券與發行股票同時進行。謝謝!
應該沒有,上市公司通常一次只採用一種融資方案
③ 1. 證券法案例分析 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決定以發行債券的方式向社會籌集資金
1、是。內幕交易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定主體,是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即內幕人員。所謂內幕人員,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依本條第3款及《證券法》第68條的規定,內幕人員是指由於持有發行人的證券,或者在發行人或者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系的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由於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督地位和職業地位,或者作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
1、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的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
3、發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的職責對證券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由於法定職責而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
2、構成內幕交易罪。符合內幕交易罪的構成要件。
④ 公司法案例分析
1. 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5人以上為發起人,但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 5 人。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法定最低限額為人民幣 1 千萬元。該擬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5千萬元注冊資本符合規定。
3. 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金額不得超過公司出資資本的 20%, 而火炬廠的工業產權作價已超過了注冊資本的 20%, 不符合法律規定。
4.《公司法》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的 , 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 總數的
35%o兩個發起人的出資所佔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未達到這一要求,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規定。
1.《公司法》第137條規定了下列新股發行應具備的條件:
(1)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並間隔1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公司以當年利潤轉增股本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而不另收股款,不以新股發行前3年連續向股東分配利潤為必要條件。
(3)公司在最近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財務會計文件」包括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財務會計報告等。「虛假記載」指故意的隱瞞重大事實和不實陳述。
(4)公司的預期利潤率可達到同期銀行的存款率。只有具備了上述條件後,公司才有可能發行新股。
2.公司發行新股應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的方式通過,股東大會在決議中應當明確新股的種類和數額,新股的發行價格、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股東大會做出新股發行的決議後,董事會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屬於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F公司不經批准擅自募集新股是違法行為。
3.《公司法》第210條規定:「未經本法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本案中F公司2000年度上半年虧損,不具備發行新股的條件,而且為規避法律沒有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違法情況嚴重,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應對其實行處罰,根據《公司法》第210條的規定,對F公司處以3萬至30萬元的罰款。此外,還應對違法行為直接負有責任的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要視其違法責任的大小,給予警告或罰款。
⑤ 分析公司發行股票籌資並上市能帶來哪些好處
首先公司發行股票就是為了融資,而且能夠擴充資本,能夠讓自己的流動資金更加的充足,而且能夠投入研發成本,也就是等於空手套白狼。所以現在的上市公司的確是非常的危險。一旦董事長出逃,就意味著上市公司會面臨崩潰。
⑥ 股票發行和上市案例分析(案例隨便)
97年7月,A國有企業(以下稱「A企業」)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擬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並發行股票與上市。其擬定的有關方案部分要點為:
A企業擬作為主要發起人,聯合其他3家國有企業共同以發起設立方式於1999年9月前設立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B公司」)。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資產總額擬定為人民幣16500萬元。其中:負債為人民幣12200萬元,凈資產為人民幣4300萬元。B公司成立時的股本總額擬定為2750萬元股(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下同)。B公司成立1年後,即2000年底之前,擬申請發行6000萬社會公眾股,新股發行後,B公司股本總額為8750萬股。
如果上述方案未獲批准,A企業將以協議收購方式收購C上市公司(以下稱「C公司」)具體做法為:A企業與C公司的發起人股東D國有企業(以下稱「D企業」)訂立協議,受讓D企業持有的C公司51%股份。在收購協議訂立之前,C公司必須召開股東大會通過此事項。在收購協議訂立之後,D企業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審核批准。收購協議在未獲得上述機構批准前不得履行。在收購行為完成之後,A企業應當在30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以公告。為了減少A企業控制C公司的成本,A企業在收購行為完成3個月後,將所持C公司的股份部分轉讓給E公司。
①A企業擬定由4家發起人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B公司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在5人以上,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以募集方式設立,而不能以發起方式設立。
②B公司的資產負債率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發行前一年末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得低於30%,而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僅達26.06%。
③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凈資產的折股比率不符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該折股比率不得低於65%,而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凈資產為人民幣4300萬元,折成2750萬股,該折股比率僅為63.95%。
④各發起人在B公司的持股數額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額不得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而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僅為2750萬股。
⑤按B公司申請發行社會公眾*股的額度,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發起人認購擬上*市公司的股份數不得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如果B公司申請發行6000萬社會公眾股,那麼,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則僅達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1.43%。
(2)A企業收購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當之處:
①安排C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過A企業收購C公司股權事宜有不當之處。因為,A企業收購C公司是受讓C公司股東的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無須經過股東大會批准。
②由D企業履行報告義務和將收購協議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審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規定,收購協議簽訂之後,應由收購人,即A企業履行報告義務,而非D企業。此外,收購協議無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批准,僅向其作出書面報告即可。
③收購協議在未獲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當。根據有關規定,收購協議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④收*購行為完成後,A企業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而非30日。
⑤A企業擬在收購行為完成3個月後轉讓所持C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收購人在收購行為完成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⑦ 誰知道公司發行股票有哪3種方法
自銷、包銷、代銷
股票自銷是指發行公司自己直接將股票銷售給認購者,而不是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自銷可節約發行成本,但此種銷售方式籌資時間往往比較長,發行公司要承擔全部發行風險,它只適用於知名度較高、實力較強、信譽較好的公司。
包銷發行是由代理股票發行的證券商一次性將上市公司所新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購下來,並墊支相當股票發行價格的全部資本。 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較雄厚的資金,可以預先墊支,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願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一次性轉讓給證券商包銷。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太大,一家證券公司包銷有困難,還可以由幾家證券公司聯合起來包銷。
代銷發行是由上市公司自己發行,中間只委託證券公司代 股票發行為推銷,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續費。股票上市的包銷發行方式,雖然上市公司能夠在短期內籌集到大量資金,以應付資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銷出去的證券,證券承銷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級發行價或更低的價格收購,從而不免使上市公司喪失了部分應有的收獲。代銷發行方式對上市公司來說,雖然相對於包銷發行方式能或獲得更多的資金,但整個酬款時間可能很長,從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時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資金。
⑧ 請分析公司發行股票上市的利弊得失
發行股票上市的利弊得失具體如下:
一、股票上市的優勢:
1、股票上市最明顯的優點就在於能夠通過上市獲得大量的資金。通過公開發售股票(股權),公司能募集到可用於多種目的的資金,包括增長和擴張、清償債務、市場營銷、研究和發展、公司並購。公司還可以通過發行債券、股權再融資或定向增發(PIPE)再次從公開市場募集到更多資金。
2、上市可以幫助公司獲得聲望和國際信任度,伴隨公司上市的宣傳效應對於其產品和服務的營銷非常有效。而且,受到更多的關注常常會促進新的商業或戰略聯盟的形成,吸引潛在的合夥人和合並對象。
3、上市會立刻給股東帶來流動性,從而提高了公司的價值。對於上市公司的財務透明和公司治理的要求也有助於提高其估值。
4、上市為公司的股票創造了一個流動性遠好於私人企業股權的公開市場。投資者、機構、建立者和所有者的股權都獲得了流動性,股權的買賣變得更加方便。
5、上市公司可以使用股票和股票期權來吸引並留住有才乾的員工。股票持有權提高員工的忠誠度並阻止員工離開公司而成為競爭者。
二、股票上市的弊端:
1、上市需要披露公司運營和政策中的專有信息。公司的財務信息可以從公開途徑獲取,有可能給競爭者帶來知己知彼的戰略優勢。因此,必須建立確保公司專有信息保密性的相關機制。
2、失去保密性、公司的上市過程包含了對公司和業務歷史的大量的「盡職調查」。這需要對公司的所有商業交易進行徹底的分析,包括私人契約和承諾,以及諸如營業執照、許可和稅務等的規章事務。
3、上市公司必須不斷的向所在交易所和各種監管部門提交報告。在美國,上市公司不僅要向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交報告,而且還要遵守證券法的相關條款以及全美證券交易者協會的交易指南。
4、盈利壓力和失去控制權的風險上市公司的股東有權參與管理層的選舉,在特定情況下甚至可以取代公司的建立者。即使不出現這種情況,上市公司也會受制於董事會的監督,而董事會出於股東的利益可能會改變建立者的原定戰略方向或否決其決定。
5、公司高管、其管理層以及相關群體都對上市過程及公告文件中的誤導性陳述或遺漏負有責任。而且,管理層可能還會由於違反受信責任、自我交易等罪名遭到股東的法律訴訟,無論這些罪名是否成立。
(8)公司發行股票案例分析擴展閱讀:
股票上市須遵守的原則:
1、公開性
公開性原則是股票上市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它要求股票必須公開發行,而且上市公司需連續的、及時地公開公司的財務報表、經營狀況及其他相關的資料與信息,使投資者能夠獲得足夠的信息進行分析和選擇,以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2、公正性
參與證券交易活動的每一個人、每一個機構或部門,均需站在公正、客觀的立場上反映情況,不得有隱瞞、欺詐或弄虛作假等致他人於誤境的行為。
3、公平性
指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證券商、經紀人和投資者,在買賣交易活動中的條件和機會應該是均等的。
4、自願性
指在股票交易的各種形式中,必須以自願為前提,不能硬性攤派、橫加阻攔,也不能附加任何條件。
⑨ 上市公司案例分析
答案: (1)A企業擬定的改制及股票發行上市方*案存在以下法*律*障礙:
①A企業擬定由4家發起人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B公司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在5人以上,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以募集方式設立,而不能以發起方式設立。
②B公司的資產負債率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發行前一年末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得低於30%,而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僅達26.06%。
③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凈資產的折股比率不符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該折股比率不得低於65%,而各發起人投入B公司的凈資產為人民幣4300萬元,折成2750萬股,該折股比率僅為63.95%。
④各發起人在B公司的持股數額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額不得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而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僅為2750萬股。
⑤按B公司申請發行社會公眾*股的額度,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有關規定。根據有關規定,發起人認購擬上*市公司的股份數不得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如果B公司申請發行6000萬社會公眾股,那麼,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則僅達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1.43%。
(2)A企業收購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當之處:
①安排C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過A企業收購C公司股權事宜有不當之處。因為,A企業收購C公司是受讓C公司股東的股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無須經過股東大會批准。
②由D企業履行報告義務和將收購協議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審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規定,收購協議簽訂之後,應由收購人,即A企業履行報告義務,而非D企業。此外,收購協議無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批准,僅向其作出書面報告即可。
③收購協議在未獲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當。根據有關規定,收購協議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④收*購行為完成後,A企業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而非30日。
⑤A企業擬在收購行為完成3個月後轉讓所持C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收購人在收購行為完成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