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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買的多用申報

發布時間: 2024-09-23 04:15:38

Ⅰ 個股買入的人越多,股價應該上漲還是下跌

股票短期的價格還是看供求關系,買的人多,說明需求方強於供給方,不管誰在出貨,只要買的人(量)相對於賣的人(量)多,股價肯定是上漲啊。
就是目前的大盤也是這樣的,為什麼說我國股市(大盤)是資金推動型的,就是說買方的力量決定股市上漲還是下跌,買方力量大於賣方,大盤就上漲,也就是通俗地說買的人多於賣的人;當買方力量小於賣方時,大盤就下跌。

Ⅱ 個人多少資金以上頻繁買賣股票屬於惡意操縱股市

個人頻繁買賣沒關系的,多少資金也沒關系。只要沒有大幅影響股價算不上惡意操縱的。

證券期貨監管法律下「惡意操縱股市」的認定

股市的主要監管法律是《證券法》(2014年修正)及配套規定,而股指期貨市場的主要監管法規是《期貨交易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下稱「《條例》」)及配套規定。

《證券法》適用范圍不包括股指期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立法依據並未包含《證券法》,因此,一般認為兩者分屬不同的部門法。

作為「惡意做空」的「市場操縱」行為與「惡意做空」股市最具有關聯性的規定,是《證券法》第七十七條和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證券]市場操縱」行為;並且,由於「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是通過在期貨市場的操作實施的,該行為也可能操縱了期貨市場,從而構成《條例》第四十條和第七十七條的「[期貨]市場操縱行為」。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2015年7月2日表態,證監會根據證券和期貨市場監察異動報告,「決定組織稽查執法力量對涉嫌市場操縱,特別是跨市場操縱的違法違規線索進行專項核查」,也表明監管層針對的「惡意做空」行為主要是市場操縱行為。

如果惡意做空者還「唱空」,即在操縱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的過程中,編造和散布關於股市或關於個股、股指等證券或衍生產品的虛假信息,這種活動不僅構成市場操縱行為的一部分,還可能構成「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受到《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和《條例》第四十條和第六十八條的規制。對此本文不進行專門分析和討論。

《證券法》和《條例》規定的「市場操縱」行為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列舉了「操縱證券市場」的主要表現形式:

「第七十七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條例》第七十一條具體規定的操縱期貨交易市場行為包括下列行為: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四)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現貨的;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

從行文來看,《條例》對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與《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基本類似。但是,《條例》不能直接適用於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僅能適用於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但相關市場主體是否旨在通過操縱期貨市場來操縱證券市場則在所不問。

拓展資料:

證券法,是指有關調整證券的發行、買賣和其他交易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對有價證券的發行、交易、清理等各方面活動進行規范,提供法律保證和限制的行為規范,它以證券交易法為主,同時包括公司法、破產法等法規中有關證券的相關條款。

《證券法》是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的法規,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按國際慣例、由國家最高立法機構組織而非由政府某個部門組織起草的經濟法。

證券法 網路

Ⅲ A股如果一次性賣的多,五十萬到一百萬股。要不要交個人所得稅聽說大宗交易要交稅

大宗交易平台是專門提供給那些交易數量和金額都非常大券商、機構、投資者進行交易的平台,深交所是最早提供大宗交易平台的。大宗交易一般和機構投資者相聯系,和「主力」「莊家」的概念連在一起,所以對中小投資者而言,這種交易雖然表面上與自己無關,但實際上,知曉機構買賣動態對他們還是有著十分重要的參考意義。
交易規則
交易特點展開編輯本段交易細則第一條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市場進行的證券單筆買賣達到如下最低限額,可以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二條為規范大宗交易行為,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據《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一)A股交易數量在5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3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B股交易數量在5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30萬美元(含)以上;
(二)基金交易數量在300萬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3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三)債券交易數量和債券回購交易數量在1萬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10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第三條投資者進行大宗交易,應委託其辦理指定交易的本所會員辦理。
擁有本所專用席位的機構可通過該席位進行大宗交易。
第四條大宗交易的交易時間為本所交易日的15:00-15:30,本所在上述時間內受理大宗交易申報。
本所交易日的15:00前仍處於停牌狀態的證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報。
第五條大宗交易的申報包括意向申報和成交申報。
第六條大宗交易的意向申報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證券代碼
(二)股東帳號;
(三)買賣方向;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內容。
意向申報中是否明確交易價格和交易數量,由申報方決定。
第七條意向申報應當真實有效。申報方價格不明確的,視為至少願以規定的最低價格買入或最高價格賣出;數量不明確的,視為至少願以最低限額成交。
第八條買方和賣方根據大宗交易的意向申報信息,就大宗交易的價格和數量等要素進行議價協商。
第九條當意向申報被其他參與者接受(包括其他參與者報出比意向申報更優的價格)時,申報方應當至少與一個接受意向申報的參與者進行成交申報。
第十條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一交易日收盤價漲跌幅的10%之間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買方和賣方就大宗交易達成一致後,代表買方和賣方的會員分別通過各自席位(擁有本所專用席位的機構通過該席位)進行成交申報,成交申報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證券代碼;
(二)股東帳號;
(三)成交價格;
(四)成交數量;
(五)買賣方向;
(六)買賣對手方席位號;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內容。
買方和賣方的上述成交申報中,證券代碼、成交價格和成交數量必須一致。
第十二條大宗交易的成交申報須經本所確認。本所確認後,買方和賣方不得撤銷或變更成交申報,並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相關的清算交收義務。
第十三條會員應保證大宗交易投資者帳戶(包括會員自營賬戶)實際擁有與意向申報和成交申報相對應的證券或資金。
第十四條大宗交易的交易經手費按集中競價交易方式下同品種證券的交易經手費率標准下浮。其中,股票、基金下浮30%,債券、債券回購下浮10%。
第十五條大宗交易收盤後,本所在指定媒體上公布每筆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價以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營業部的名稱(通過本所專用席位達成大宗交易時,為該專用席位所屬機構的名稱)。
第十六條大宗交易不納入指數計算,其成交價不作為該證券當日的收盤價,成交量在收盤後計入該證券的成交總量。
第十七條大宗交易成交後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買賣雙方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八條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依有關規定調整大宗交易的證券品種、最低限額、交易時間、價格限制、申報方式、申報內容、費率標准等。
第十九條對於在大宗交易中進行虛假申報、擾亂市場秩序等違反交易規則或本細則有關規定的行為,本所將依照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本細則未作規定的其他事項,依交易規則和本所其他有關業務規則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編輯本段交易規則大宗交易的交易時間為交易日的15:00-15:30。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由買方和賣方在當日最高和最低成交價格之間確定。該證券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成交價。買賣雙方達成一致後,並由證券交易所確認後方可成交。
大宗交易的成交價不作為該證券當日的收盤價。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在收盤後計入該證券的成交總量。並且每筆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價及買賣雙方於收盤後單獨公布最後還須了解的是大宗交易是不納入指數計算的,因此對於當天的指數無影響。
編輯本段交易特點大宗交易系統具有定價靈活、對場內交易價格影響小、效率高、交易成本低等特點,適合大規模股份集中轉讓,為已獲得流通權的股份提供高效的轉讓平台,有效地緩解限售存量股份轉讓對二級市場的沖擊

Ⅳ 一個股票賬戶最多能買多少股票,說是買了流通盤5%以上就要通報 那通報後還能繼續買嗎

1992年的《公司法》規定,企業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準超過5%,個人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準超過5‰,現在隨著事情的發展,好像即使你個人超過了5‰,也沒有有關部門通知、責令你減持。現在有的公司增加或者減少1%的股份都打出公告。
只擁有5%是不可能控盤的。但是,如果是有18個投資大戶都同時看中了這家公司,18個5%就是90%,那麼就是只有10%的股票在二級市場上流通了,所以這只股票會大漲。

Ⅳ 股票有賣有買才能成交,為什麼有的一段時間(如股價快速上漲的時候),買的多賣的少那時候為什麼也能成交

股票有賣有買才能成交,有的一段時間(如股價快速上漲的時候),買的多賣的少也能成交原因:是前面的掛單先成交。
這是股票成交原則中的成交時間優先順序原則。
股票成交原則:
1.價格優先原則:價格優先原則是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滿足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滿足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申報,先申報者優先滿足。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和板牌競價時,除上述的的優先原則外,市價買賣優先滿足於限價買賣。
2.成交時間優先順序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按中介經紀人聽到的順序排列;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按計算機主機接受的時間順序排列;在板牌競價時,按中介經紀人看到的順序排列。股票成交原則在無法區分先後時,由中介經紀人組織抽簽決定。
3.成交的決定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時,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的價位相同,即為成交。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除前項規定外,如買(賣)方的申報價格高(低)於賣(買)方的申報價格,採用雙方申報價格的平均中間價位;如買賣雙方只有市價申報而無限價申報,採用當日最近一次成交價或當時顯示價格的價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