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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不能買股票

發布時間: 2024-09-25 20:16:08

證券公司員工能買股票

《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以上是上面的政策,也就是說證券公司里除了打掃衛生的阿姨和保安之外,只要申請了從業資格(執照)理論上都不能買賣股票。
個人覺得這個規定不夠合理,雖然是從避免違規、公平原則的角度出發,但在現在這種嚴重負利率的市場環境下,不許這些從業人員炒股,實際上對證券公司的下層人員來說是很不公平的。這些下層員工幾乎接觸不到任何內幕,也拿不到灰色收入,政府又無法做到高薪養廉,還不準投資股票,很容易造就一群弱勢群體。
所以這種不合理的規定也造成了一種現象,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一般不準直接開戶交易的群體,都會用家人朋友的名義開戶操作。而這種現象又太過於普遍了,所以多數情況下,沒有人過問。

㈡ 證券從業人員直系親屬購買股票有何限制

證券從業人員不可以買賣股票,但是對親屬沒有特別的規則 。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則 :「 證券買賣 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視 管理機構的職業 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制止 參與股票買賣 的其別人 員,在任期或許 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許 以化名、借別人 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別人 贈送的股票。

證券公司從業人員是絕對不可以炒股的,這個是底線,但是證券公司從業人員賣磨的家屬是可以炒股的,但是也有相關規定。

不能利用證券從業人員獲取的相關內幕信息進行股票交易,父母等直系親屬可以進行股票買賣,為中啟鬥了防止證券從業人員利用其親屬通過股票交易進行利益輸送。

尤其是直系親屬要想投資股票,那麼需要先到相關部門進行報備後才可以買賣股票,並且每一次買賣股票都會受到相關部門的嚴格監管。

證券從業人員不能買股票

證券法之所以限制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主要的目的是禁止內幕交易。所謂禁止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旁差買賣該證券。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當然,達到犯罪標準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㈢ 證券為什麼不能炒股

證券不能炒股的原因主要是為了保護市場公平性和投資者利益。以下是詳細解釋:


證券作為一個中介機構,其職責是為投資者提供交易平台,而不是直接參與炒股。這一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市場的公平性和投資者利益。具體解釋如下:


一、維護市場公平性


證券機構作為市場的基礎設施提供者,其角色是中立的。如果證券機構直接參與炒股,可能會利用其特殊地位進行不公平的交易,對其他投資者造成不公平的競爭環境。為了維護市場的公正和透明,證券機構不被允許直接炒股。


二、保護投資者利益


證券公司的主營業務是提供交易服務,而非直接投資。如果證券公司炒股,可能會出現利益沖突。例如,在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時,可能會基於自身炒股的立場而非客戶的最佳利益。這將損害投資者的信任,並可能導致投資者損失。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監管部門禁止證券公司直接參與股票交易。


三、風險管理


證券公司涉及大量的資金和交易活動,如果允許其直接炒股,可能會增加市場的風險。這種風險可能來自於市場波動、過度投機等方面,對整個金融系統的穩定性構成威脅。為了避免這種風險,監管部門通常會禁止證券公司直接參與股票交易。


總的來說,為了保護市場公平、維護投資者利益以及管理潛在的市場風險,證券通常不被允許直接參與股票交易。這是金融行業的規定,也是保障金融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措施。

㈣ 證券從業人員為什麼不能炒股

一是內幕交易行為。對於內幕交易行為,應該毫不手軟,堅決嚴打。在轟動全國的「高淳陶瓷(600562,股吧)內幕交易案」中,原南京市經委主任劉寶春的妻子陳巧玲被刑拘後,其所在的南京證券初步認定「陳巧玲涉嫌違規的問題屬於其個人行為,與公司治理結構無關」。雖然該內幕交易案的內幕消息來源初步確定並非擔任相關上市公司重組財務顧問的金融機構,而是擔任重組「操盤手」的地方經濟部門官員,不過該內幕交易案依舊是一個證券從業人員炒股與內幕交易案夾雜的典型案件,以此為鑒對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現象進行管理制度上的反思、補漏,有利於防範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二是違規代客理財。作為具有信息和資金優勢的群體,證券從業人員中的一些族群具有先天的「謀私」條件,利用個人和親屬賬戶炒股因為具有容易被發現等劣勢,但是用自身資源優勢與私募基金、游資等進行「合作、配合」,乃至直接操盤進行代客理財,則是安全度非常高的違法違規行為。這類現象容易滋生以權肥私、侵害公眾及自身所在機構服務對象利益、在下跌趨勢中容易引發訴訟官司等負面影響,所以,這類隱患應堅決予以鏟除。

三是「老鼠倉」行為。對「老鼠倉」行為要加大「電壓」,增大威懾力。在股票型基金和券商自營業務中,「老鼠倉」的發生已經成為一個老大難問題。基金和券商的倉位及資金優勢,使一部分證券從業人員在證券市場「價量關系」規律中具有相當的謀私優勢,利用基民和公家的資金來給自己或者親屬的賬戶以及其他實際控制賬戶「抬轎子」,是一種性質極其惡劣的違法行為。所以,「老鼠倉」行為是證券從業人員炒股中最需要加強電壓的「高壓線」。

㈤ 證券從業人員能不能給客戶買入或賣出建議

證券從業人員,如果有投資顧問的資格,可以給客戶買賣建議。

一、證券從業人員不能自己買賣股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證券從業人員,有投顧資格的,可以給客戶買入或者賣出建議

證券投資顧問是指專門從事提供證券投資建議而獲取薪酬的資產管理人士。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比如買賣時機、熱點分析、證券選擇、風險提示等,禁止代理客戶操作。也就是說,投資顧問提供建議給客戶參考,決策由客戶自己做。

三、證券從業人員禁止代理客戶操作股票

㈥ 證券從業人員不能投資股票和基金

以業內人士的身份告訴你,法律規定是不允許交易股票,但實際上壓根沒人管,包括股指期貨,也根本不管,你也不想想,自己干這行的會不買嗎,這種法律純屬忽悠老百姓的,為什麼呢?因為做這行的要為百姓股民分析,如果自己在名義上還做股票,一旦股民虧了就會懷疑行內人騙他,因此為了堵住股民的嘴,不留把柄,就假模假樣規定了業內人士不讓炒股,這樣不是為了限制業內人士,恰恰相反是為了保護業內人士,這樣我騙你,你也沒真憑實據,邏輯上也講不通,因為我不允許炒股嘛。我當然不會騙你為我自己服務了哦。
在這片大地上,只有傻子才相信法律。

㈦ 證券公司投資顧問能自己交易股票嗎

證券從業人員是嚴禁進行股票交易的,這點合規管理非常嚴格,是從業人員絕對不能碰觸的底線。證券公司投資顧問更是如此。

㈧ 證券公司工作的人不能炒股嗎

證券公司工作人員禁止買賣股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8)證券投資顧問不能買股票擴展閱讀:

主要有以下幾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㈨ 證券從業人員可以買賣股票嗎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規定證券從業人員不可以買賣股票。
一、《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二、國家規定不能買賣股票的人群:
1、證券從業人員
2、國家機關處級以上幹部
3、現役軍人
以上人員不得參與股票交易,但可以開立基金賬戶,買賣基金和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