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美國上市公司的股票外國人可以買嗎
可以,主要是面向外資的。
㈡ 為什麼不能買美國上市的原始股
會造成經濟損失。
非法發行股票活動的表現形式主要有:
1、編造公司將在境內外上市或證券發行獲得批准等虛假消息,誘騙社會公眾購買所謂「原始股」,或者私下簽署轉讓協議、認購協議。
2、非法中介機構以投資咨詢機構、外國公司駐華代表處等名義,向社會公眾非法買賣或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證。
3、通過購買權益份額或簽訂投資協議、持股協議等方式,非法或變相公開發行證券。
4、跨地區成立多家公司,以不同公司的名義售賣股權或者通過傳銷模式售賣股權,從而規避《證券法》有關公開發行的規定。
㈢ 在美國上市有何利弊
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益處 主要包括:
1.更強的流動性
在美國進行首次公開發行最明顯的好處莫過於在發售中籌集到的資金,同時為公司的投資者、管理人員、雇員帶來更強的流動性。在選擇上市地點時,公司應當考慮證券交易所的交易量和交易額,以確保其股東可獲得充分的流動性,並為公司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其他海外上市地點的上市要求可能沒有紐約證交所或者納斯達克那麼嚴厲,但其證券的流動性也相對較低。因此,盡管在如上所述的其他交易所上市可能較為容易,但公司股東實現其投資價值的能力和公司未來融資的可能性都將受到限制。從並購的角度來看,有限的流動性會降低公司證券的價值。紐約證交所和納斯達克是世界上流動性最強的兩家證券交易市場。
2.廣泛的股東和投資者基礎
公司應當注意,不同的上市地點,其投資者的集中程度也不同,包括機構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者,長期投資者與短期投資者,國內投資者與海外投資者,以及投資者是否集中在某些行業,如高科技、金融業或房地產開發等。公司所應選擇的上市地點,其投資者基礎應與公司業務及其未來發展計劃相稱。公司在美國上市後其將面對的投資者層面更廣,也更多樣,既有個人投資者,又有機構投資者,既有美國投資者,又有國際投資者,其投資領域十分寬廣。廣泛的投資者基礎有助於提升公司的知名度,而這反過來又可以進一步刺激更多人對公司股票的興趣。一旦進入美國證券市場的資金池,公司就可建立起廣泛的股東基礎,以確保公司所有者結構的平衡和多樣性。
3.更豐富的研究和分析師關注
公司能否受到權威研究員和證券分析師對於公司所處行業和公司業務的理解和關注對於提升公司形象、活躍公司的股票交易而言是非常重要的。美國證券交易市場上很多馳名全球的分析師事務所,如花旗、德意志銀行、高盛、摩根大通、雷曼兄弟、麥格理、美林、摩根士丹利、瑞士聯合銀行等,都與普衡律師事務所保持著日常業務聯系。國際財經媒體,如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美國彭博財經、《華爾街日報》、《金融時報》等各大媒體,也都會對美國市場和在美國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進行報道。因此,公司在美國上市後獲得更多樣的分析師和媒體的關注,有助於提升公司的知名度和市場佔有率,從而獲得優勢競爭地位。
4.提升公司聲望
美國監管機構強令實行的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公司治理標准使得美國證券市場成為世界上管理最嚴格、透明度最高的證券市場。在美國上市後,公司所需承擔的透明、准確、及時的報告務,和嚴苛的上市要求及公司治理標准,不但大大增強了投資者對這些上市公司的信心,同時也提升了上市公司自身的聲望。
5.更具吸引力的「股權貨幣」
在美國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以使用其公開交易的證券來並購其他公開交易的公司或者私有公司。這種貨幣形式對於潛在收購對象的股東來說更具吸引力,而且能使購買方設計更為靈活的並購交易結構。在美國上市的公司其公開交易的股票還有很多用途,如購買更多的資產,拓展新市場,以股票作為員工的報酬,招募更多的人才等。股權貨幣還能保持公司的現金流,提供稅收優惠,為目標企業的所有者或員工創設更多樣的激勵機制。
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弊端 主要包括:
1. 持續的披露和報告義務
在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須遵守重要的披露和報告義務,例如,需始終充分告知股東和公眾投資者公司的業績、財務狀況以及已經或可能給公司帶來重大影響的任何事件。中國公司欲成為美國證券法下合格的「外國私人發行人」,必須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證監委」)遞交 Form 20-F年報,其中需特別詳細說明公司的財務狀況、業務發展(包括對公司原先的 FormF-1登記聲明中的許多項目的更新)等。在發生特別的重大事項時還需遞交Form 6-K 現況報告書。除此之外,公司的董事、某些管理人員和重要的股東可能需要向證監委遞交報告,說明他們所持有的公司證券及其對公司證券的交易。遵守證監委的報告義務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和財力。為了收集和准備所需披露的信息,除需投入更多的公司資源外,還需要聘請更多的律師、審計師和其他的外部顧問,這些都將造成長期的、相當可觀的成本支出。美國證券交易所對於美國上市公司所施加的持續披露和報告義務比其他海外交易所要繁重得多。但值得一提的是,作為一個外國私人發行人,公司可免於履行通常要求美國國內發行人履行的某些義務。例如 , 外國私人發行人無需遵守《1934年美國證券交易法》及其修正案第14條——徵集代理人投票和該法第16條——短線利益限制的規定,也無需遞交 Form 10-Q 季度報告。因此,與美國國內發行人相比,外國私人發行人所需遵守的披露和報告義務其繁重性已經有所降低。
2.法律風險與訴訟風險
根據美國聯邦證券法律的規定,在紐約證交所和納斯達克上市的公司須對在首次公開發行登記聲明、定期報告、股東溝通、新聞發布和其他的公眾披露中存在的重大虛假陳述或遺漏承擔法律責任。這種法律責任不僅限於由公司承擔,還延伸至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員和控股股東。尤其當市場情勢不確定,上市公司股價動盪或巨幅下跌時,無論是 否由公司的經營變動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都可能致使公司股東提起訴訟,指控公司、其董事或管理人員證券欺詐。 可以說,美國法對於股東的保護使得該等訴訟在美國比在其他國家更易發起,也因此更為常見。由於這些潛在的責任風險,美國上市公司必須為公司的董事及管理人員充分投保責任險,這對於計劃在美國首次公開發行的公司來說,又是一項需要考慮的成本。 在美國上市的公司還受到《反海外腐敗法案》的規制,該法規定公司或其任何管理人員、董事、員工,或代理人,或代表公司行事的任何公司股東,出於獲取或保持業務的目的,向任何外國官員、政黨、或政治官員候選人行賄均屬於違法行為。《反海外腐敗法案》對於「行賄」和「外國官員」的定義是十分寬泛的,美國的監管機構最近對於涉嫌違反《反海外腐敗法案》的行為加強了管理。違反《反海外腐敗法案》的反腐敗條款可能導致嚴重的刑事處罰,包括對於公司處以最高達200萬美元的罰款,對公司管理人員、董事、員工、代理人和股東處以最高達10萬美元的罰款和最高達5年的監禁。違反《反海外腐敗法案》還可能另行導致民事責任。由於在中國企業的商業活動在很大程序上涉及政府機構,因此遵守《反海外腐敗法案》的規定對於中國企業而言更具挑戰性.
3.成本高
首次公開發行的成本極高,尤其是在美國。在美國上市的成本中較典型的包括承銷折扣,會計、律師及其他外部顧問的服務費。其他還包括列印招股書和股票證書的費用,聘用轉讓代理人的成本,支付給相關交易市場的掛牌成本以及支付給相關管理機構的備案成本。除此之外,在一家美國交易所維持掛牌的持續成本,包括為了遵守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和遵守《薩奧法案》所需支出的費用,也是相當可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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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納斯達克的股票在中國買不到,那中國企業在納斯達克上市只有美國人能買嗎
美元雖然使世界貨幣,但是在不斷貶值過程中,募集美元不一定是好事情。現在A股市場低迷,逐漸喪失了直接融資的功能,很多企業才尋求在外上市
㈤ 可以買賣美國上市的股票嗎
勸你不要買國外的股票,應為你根本不了解。現在美股屬於高位,風險大,美國經濟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我們得到的信息也是隔天的。不如投資國內市場,現在股市低迷,但是早晚會起來的,現在屬於低位,長線考慮,這個位置很低了。
㈥ 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的股票美國政府讓美國人買嗎
可以買,美國政府不限制買股票的人是不是美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