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票交易要收個稅嗎
不需要交股票交易個人所得稅的,根據《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但股票交易過程中要收取一些稅費,,簡單的說,交易過程中的稅費包括傭金、過戶費以及印花稅。其中傭金中還包含著經手費和證管費(深交所稱監管費)。
股票交易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通過證券交易所買賣股票,稱為場內交易;另一種是不通過證券交易所買賣股票,稱為場外交易。現在大部分股票都是在證券交易所內買賣,場外交易只是以美國比較完善,其它國家要麼沒有、要麼是處於萌芽階段。
(1)買股票要交個人所得稅嗎擴展閱讀
股票交易手續費是進行股票交易時所支付的手續費。委託買賣的手續費分「階段式」和「跟價式」。
(1)階段式。根據股票價格和交易股數收取手續費。
(2)跟價式。根據股票的交易金額收取手續費,目前世界上多採用跟價式。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許多國家為避免證券公司間的過度競爭,穩定證券業的經營,採取委託交易手續費最低限額制度。
70年代中期以來,在證券市場自由化潮流的沖擊下、美國、英國等一些國家先後放棄這一制度,實現委託交易手續費的自由化,但日本等國至今仍實行這一制度。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從2012年9月1日起再次降低A股證券交易經手費收費標准,上交所由按成交金額0.087‰雙向收取,下調至按成交金額0.0696‰雙向收取;深交所由現行的按交易額0.087‰收取下調為按交易額0.0696‰收取。
為了鼓勵證券投資者能夠長期持有股票,國外常常對股票買賣雙方實行差別稅率,即對賣出方實行較高稅率,對買入方則實行較低稅率或者免徵。中國對股票實行賣方單邊稅率。
㈡ 個人買賣股票交個人所得稅嗎
法律分析:個人買賣股票交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個人轉讓股票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股權的贈與在稅務機關認為是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也是需要納稅的。轉讓股權應當按照所約定的程序去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㈢ 股票個人所得稅交多少
法律分析:股票交易時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需要繳納印花稅。印花稅是按照成交額的千分之一向賣方單向收取。除了印花稅,交易股票還需要繳納傭金和過戶費。
股票分紅要交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含1個月)以內的,按20%的稅率繳個人所得稅;個人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按1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持股期限1年以上的,按5%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投資者在賣出分紅股票時會收取個人所得稅,其它情況不收取個人所得稅,其中,個人所得稅收取標准與投資者持有時間相關,規定如下:
持股期限在一個月以內(包含一個月),投資者所獲得的股息紅利按照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包含一年),投資者所獲得的股息紅利按照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大於一年的,投資者所獲得的股息紅利免個人所得稅。
比如,小唐持有某股票1000股,該公司按照每10股派發1元的方式派發紅利,持股1個月就賣出,那麼小唐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00×1×20%=20元。
需要注意的是,投資者持有時間是從投資者買入該股當天算起的,不是從分紅當天算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對股票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㈣ 買股票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法律分析:股票是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按照賣出和買進兩種不同的交易形式,稅率的計算也就不一樣,賣出股票和買進股票不同,需要多繳納0.1%的印花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㈤ 股票賺的錢是否還要交個稅
我國稅法規定,股票投資所得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一、股票投資所得的納稅義務
股票投資所得主要包括股息、紅利所得和股票轉讓所得。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這些所得均屬於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因此,投資者在獲得這些收益時,需要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股息、紅利所得的計稅方法
股息、紅利所得是指投資者因持有股票而獲得的上市公司分配的利潤。根據稅法規定,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投資者在收到股息、紅利時,應當自行計算並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
三、股票轉讓所得的計稅方法
股票轉讓所得是指投資者通過買賣股票獲得的差價收益。在股票轉讓過程中,如果投資者獲得了盈利,那麼這部分盈利也屬於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根據稅法規定,股票轉讓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納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投資者在賣出股票並獲得盈利時,應當自行計算並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
四、稅收優惠政策
為了鼓勵投資者長期持有股票並穩定市場,我國稅法還規定了一些針對股票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對於持有股票滿一定期限的投資者,在轉讓股票時可以享受一定的稅收減免。此外,對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上市公司,其股息、紅利所得也可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綜上所述:
股票賺的錢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包括股息、紅利所得和股票轉讓所得。投資者在獲得這些收益時,應當自行計算並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同時,稅法還規定了一些針對股票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合理利用這些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規定: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中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將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服務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