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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新證券法對從業人員炒股規定
1. 證券法規定,證券從業人員在特定條件下不得買賣股票。具體來說,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在任期內或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2. 此外,上述人員也禁止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一旦成為這些機構或人員,原已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必須依法轉讓。
3. 對於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員工持股計劃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賣出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4. 證券法還明確了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范圍,包括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5. 內幕信息是指涉及發行人的經營、財務或對該發行人證券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證券法對內幕信息的交易活動進行了嚴格的禁止。
以上內容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相關條款的解讀和潤色,確保了內容的准確性和條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