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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可買股票但可以買基金

發布時間: 2021-05-24 01:08:26

① 公務員可以買基金,股票嗎

只要不是用公款炒,不影響正常的本職工作情況下公務員可以. 如果單位有規定不能買基金、股票,就不可以買基金、股票

② 公務員可以炒股嗎

公務員可以炒股,但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在1993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準買賣股票的規定。當時在國家證券市場監管機制還不夠健全的歷史條件下,這一規定對於促進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保證證券市場健康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隨著中國證券業監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別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越來越規范了。

為此,在2001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有限制地放寬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買賣股票的規定,出台了《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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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二條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③ 公務員炒股違法、違規嗎

  1. 公務員可以在非上班時間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必須遵守相關規定。

  2. 關於公務員是否能夠炒股,是經歷了一個從絕對限制到相對放開的過程。

    (1)199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反腐敗斗爭近期抓好幾項工作的決定》中明確規定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不準買賣股票;

    (2)1997年中央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試行)》中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得違反規定買賣股票」,這里增加了「不得違反規定」;

    (3)2001年中辦發[2001]10號文《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中規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具體有七項要求。

  3.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是允許炒股的,但是有條件,比如:不準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不準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的建議等。

④ 為什麼證券從業員不能買股票但可以買基金

主要是為了防止內幕交易,基金交易的透明度較高,一般對市場影響不大

⑤ 公務員可以炒股嗎公務員法有明文規定不允許嗎

公務員可以炒股。正常的買賣股票和正常的證券投資,是市場經濟行為,不會被禁止的。

《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中規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具體有七項要求。

1、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2、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3、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5、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6、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7、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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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要有耐心。無論什麼時候,在買股票之前就要盤算好買進的理由,看好目標。千萬不可以盲目地進去買,然後盲目地等待上漲,再盲目地被套牢。買之前精心分析

買的股票數量不要太多。選擇目標個股,用自己最拿手的技術和指標,尋找個股的買賣點。買太多了容易分心,耗精力,但賺的不一定多。如果只賣一隻股票的話就非常輕鬆了。

設定界限。尤其是剛買進就套牢,如果發現錯了,就應該賣出。總而言之,做長線投資的也必須是股價能長期走牛的股票,一旦長期下跌,就必須賣。

⑥ 法律法規規定公務員不可以買基金嗎

公務員「不能投資入股「的規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第(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以及《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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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向有限公司或非上市股份公司投資入股即被視為參與營利性活動。

一、公務員投資入股的合同有效的,大量法院判決對此予以了認定。

因為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第十六項的規定屬管理性禁止性規定,並不屬於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公務員若違反了該規定,應由其管理機關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但並不因此影響投資入股合同的效力。

二、公務員投資入股的合同有效,並不意味著公務員能取得股東身份。

公務員投資入股合同有效,但其不必然就能夠被登記為股東。因為公務員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禁止性規定為管理性規定,工商機關將其直接登記備案為股東將與該規定相違背,如工商行政機關知道擬登記備案的股東為公務員的應該會拒絕備案。實踐中法院也不會判決支持公務員取得工商登記的股東身份。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萬一工商行政機關疏忽將公務員登記為股東或者公司股東後來取得了公務員身份,法院不會因為其公務員身份而剝奪其股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