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私募基金公司可以不備案嗎
什麼是私募基金:指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兩個以上投資者募集資金,為獲取財務回報進行投資活動設立的投資基金。
根據相關規定私募基金是必須要進行備案的,不備案管理人可能面臨以下處罰;
私募基金沒有備案可能涉及民事和刑事法律風險。
私募基金沒有備案可能涉及監管、處罰法律風險,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違反規定,未經登記,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的,會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相應倍數的罰款。
私募基金備案後可以用來做什麼?
私募基金公司備案審核通過後可以從事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❷ 私募基金是先募集再備案,還是先備案再募集
先募集再備案。
大多數情況是募集了2個投資者以上的資金(不管是200萬還是幾百萬)就去備案了。有的私募基金公司還先拿自己的錢投進去,先備案出來,再來大規模募集。因為很多投資者要看產品備案,有備案投資者認可度高。
拓展資料:
私人股權投資(又稱私募股權投資或私募基金),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用來指稱對任何一種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的投資。被動的機構投資者可能會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然後交由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管理並投向目標公司。
私人股權投資可以分為以下種類:杠桿收購、風險投資、成長資本、天使投資和夾層融資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會控制所投資公司的管理,而且經常會引進新的管理團隊以使公司價值提升。
❸ 私募基金沒有備案,能夠先發產品募集成功後在備案嗎
人員;2名以上具有從業資格證的 擔當法人和高管;
公司:注冊資金1000萬以上 實繳30%左右
有法律意見書。。。。。。。。。。。。。。專們給人做這項服務
❹ 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的資金可以購買理財產品嗎
可以的。許多公司都將暫時未用的資金用來購買保本型理財產品,增加資金收益。這方面的例子很多,經常有上市公司進行公告(這方面的信息需要向市場公開)。
❺ 哪些投資人不能買中基協備案的私募產品,條款出自哪裡
私募產品只有合格投資者可以買,合格投資者的標準是:
一、合格投資者標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凈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的單位;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二、視為合格投資者的情形
以下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私募基金在投資運作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暫行規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范1-4號》、《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1-14》等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不得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嚴格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不得變相保底保收益,不得違反相關杠桿比例要求,嚴格履行相關信息披露要求。
❻ 股票經紀人證長時間不備案的話,有什麼後果
股票經紀資格將會失效。
❼ 基金在募集期能不能買賣股票
基金在募集期不能買賣股票,因為還沒有正式成立。募集期滿公告成立後將進入1-3個月的封閉建倉期。
❽ 陽光私募備案不成功可以購買股票嗎
建議選擇有把握的個股。
❾ 公司增加股東投資是否可以不備案登記,有什麼法律後果呢求詳解,求依據或者求判例
這要看該公司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還要看該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增資擴股的條件和相關程序應該早已在公司章程中有所規定,根據相關規定,非上市公司增資擴股要經股東會投票決議,形成決議後在工商部門作變更登記。在此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例:
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八十一條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
2、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至於有限責任公司相對就比較簡單,你可以查詢下公司法相關資料,在此提供有限責任公司增資的相關經典案例以供參考:
2000年5月12日,張某與人合夥開辦了一公司,因公司缺資金周轉,張某便找到其親戚張某,要求張某借80000元錢給自己,周某見張的公司年年贏利,便提出這80000元作入股資金,雙方約定:不管張某公司是否虧損,周某每年可分得紅利3000元。2001-2002年,張某按照雙方約定每年分給周某紅利3000元。2003年,因張某的公司虧損,張某未支付周某紅利。2004年6月,周某找到張某要求其償還入股資金80000元及拖欠的紅利4500元,張某則以公司虧損為由要求周某共同承擔虧損。為此,周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張某償還投資款80000元及應得紅利4500元。法院審理中查明,被告張某公司系一家由自然人出資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500000元,營業期限自2000年4月26日至2003年12月5日。從2000年3月被告公司提交的工商年檢報告看,該公司成立以來,既無股東變更登記又無資本金變更登記,在公司章程「股東名稱和姓名」條款中也無原告周某姓名。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張某這80000元到底屬股東出資,還是借款的問題上,合議庭存在以下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此款應認定為借款。有限公司經營過程中吸收新的股東,增加註冊資本金,法律是允許的,但必須依法操作,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如雙方需有真實意思表示,公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章程的修改,法定期限內向工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等。本案原告向被告交付80000元人民幣屬實,該款項雖然名為「投資款」,但究其性質,由於被告既未向原告簽發出資證明書,也未修改公司章程,更無工商部門變更登記,故此款應認定為借款。
第二種意見認為:此款應認定為投資款。因為張某與周某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明確約定:這80000元屬於投資款,且在2001年和2002年張某給付了周某投資款的紅利,雙方都承認了這筆錢屬於投資款。故此80000元應認定為投資款。
[評析]:
筆者認為第一種意見正確。理由如下: 當投資關系發生糾紛並訴諸法院時,當事人出於維護自身利益,經常會故意混淆「投資」的性質:當公司贏利時,投資者希望將「投資」理解成股東出資,以便多獲利;而當公司經營狀況不佳或虧損時,投資者當然希望給公司提供的是借款,從而避免股東應承受的風險。筆者認為,在類似投資糾紛案件的審理中,某一主體對某公司的「投資」屬於股東出資,還是借款性質,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一)是否履行法定登記程序。投資者對公司出資,直接引起該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按照相關公司法律規定,增加註冊資本是公司的大事,應當履行較為嚴格的表決程序及登記程序。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增資應由董事會制定增加註冊資本的方案,然後提交股東會決議,並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增資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同時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如果被投資公司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投資」的性質當然就一目瞭然了。但在現實生活中,投資行為並不都操作規范,常常是口頭協商的多,簽署文件的少;事實行為的多,履行登記程序的少。因此,從尊重事實及公平的原則出發,有必要進一步考察其他方面。
(二)投資者與被投資公司的意思表示。 筆者認為,判定「投資」是何性質,雙方的意思表示最為關鍵。因為從根源上講,「投資」行為本身就是基於雙方的自由意願而形成的,一般在「投資」行為開始前,雙方就會明確「投資」的形式。雙方意思表示的方式很多,口頭的商定雖然最直接,亦被廣泛應用,但在訴訟過程中,口頭意思表示由於無法固定,往往不能成其為證據,故主要核實的應為以下幾個方面:
(1)書面合同或協議。合同或協議是「投資」性質最直觀的記錄,因此也是最重要的證據。通過審查合同中「投資」雙方權利、義務的規定,包括投資的形式、投資人的回報、投資人是否參與公司經營、投資款是否可收回等內容,我們可以探知「投資」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從而形成對「投資」性質的綜合判斷。
(2)公司內部資料。如果當事人關於「投資」事項未簽訂書面合同,或合同內容及其簡單不足以反映「投資」性質的,應當考察被投資公司的內部文件資料,包括股東會決議、股東會議紀要、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會議紀要、出資證明書等。這些文件是判定「投資」是否為股東出資的參考依據,因為當公司接受新股東出資時,內部領導層往往會首先形成意見,並以會議記錄形式記載下來。
(三)投資人是否行使股東權利。如果上述書面證據或不存在,或不足以證明「投資」的性質,不妨進一步考察投資人向公司交付資金後,與公司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果投資人對公司行使股東的權利,如收取過紅利,實際參與過公司的經營決策,則可認定為股東出資。綜上,筆者認為,雙方之間沒有簽訂投資合同或其他合意性文件,根據筆者上述評析,「投資款」的稱謂並不能判定「投資」是股東出資還是借款性質,公司亦未在接受投資之日起30日內到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故在沒有其他證據可以印證的情況下,認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投資」系出資入股,證據不足。因此,筆者更傾向於將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投資」按借款處理。
❿ 沒有私募基金備案是否能購買新三板股票
購買新三板股票,必須開通賬戶,開通的最低門檻石賬戶資金滿500萬,同時還要到營業部辦理開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