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微信群里邊有個教炒股票的「老師」,最近說要簽一個什麼保密協議,是騙人的嗎
通常情況下這類老師都是騙人的,正規的炒股推薦都是需要具備薦股資格。私人指教另說
2. 簽訂保密協議有什麼意義
簽訂保密協議可以防止人為泄密。
現如今信息尤為發達,當有一個很好的項目或科學研發這類時,一般都說簽訂保密協議,防止商業機密和相關一些技術泄露,導致產生巨大的損失,保密協議都會包含一條協議,就是簽訂人如果以後泄密,將會面臨巨額的賠償。
(2)買股票簽保密協議是怎麼回事擴展閱讀
保密協議一般包括保密內容、責任主體、保密期限、保密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條款。保密協議可以分為單方保密協議和雙方保密協議。單方保密協議是指一方對另一方單方面負有保密義務的協議。
在簽訂保密協議時,雙方既可在《勞動合同法》中約定保密條款,也可以訂立專門的保密協議。但不管採用哪種方式,都應當採取法定的書面形式,並做到條款清晰明白,語言沒有歧義。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將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在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如何使用商業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職務成果的歸屬、涉密文件的保存與銷毀方式等內容,有特殊條款的還應以列舉方式進行約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密協議
3. 為什麼要簽保密協議,不懂
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用人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用人單位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採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採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訂立保密協議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直接約定保密條款,也可以與有關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合訂為一個合同,也可以單獨簽訂保密協議。簽訂保密協議,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保密協議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保密的內容和范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密期限、侵犯商業秘密的賠償責任等。保密協議可以在勞動者入職時簽訂,也可以在入職後協商簽訂。對拒不簽訂保密協議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有權不予聘用。但是,保密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協議條款所確定的雙方權利義務不得顯失公平。
4. 有人給我錢讓我簽保密協議是騙局嗎
那你是發現了什麼還是怎麼回事。無緣無故為什麼
5. 什麼情況下要簽保密協議
大三學生與公司簽訂《就業意向書》,規定學生畢業後與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否則違約金5萬。該公司將於大四起對學生進行培訓。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6. 簽訂保密協議要注意什麼
其實注意好以下幾點就好
一、保密的內容,這個很重要:內容是什麼,內容的范圍包括哪些,是不是合理的。因為這些牽涉到你工作以及離職後相關的很多事項,考慮目前和現在內容對你有什麼影響。
二、協議的期限,這個是比較明顯的一個,一般不會太長,這個會影響你離職之後多長時間內才能從事協議限定的相關工作,最好是從實際出發,看看你離職之後多久這個秘密就沒什麼意義了來確定期限。
三、最後一個就是違約以及保密公司應該支付你的費用。這個必須要想好,這個是比較直接的利益糾葛了
7. 投資人需要簽訂保密協議嗎
商業秘密權利人或者合法持有人在市場交易和經營過程中,與任何交易人或第三方之間應當簽訂保密協議。這是北京本同事務所所建議。
8. 私募基金投資人為什麼要簽保密協議書
比如一家公司要上市,你投資的時候是2元一股,如果你把消息透露出去,就會讓他人知道,這個私募基金的股票價格在哪裡。更有可能在你外界根本不知道他要上市,被你透露了,有可能會影響到上市進程.
9. 簽訂保密協議有哪些注意事項
邱戈龍知識產權律師認為:一、簽訂保密協議的對象
保密協議保守的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因此用人單位只應當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而不是普通員工或職工,更不能是全體員工。當然,企業還應當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秘密。對於某些不在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的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范圍。
二、保密的范圍
1、技術信息。
2、經營管理信息。
3、特殊約定的其他秘密。
隨著商業秘密的范圍從技術秘密擴大到經營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范疇,對保密的具體范圍的確定產生了爭議。為此,保密協議應當首先明確員工保密的對象和范圍,以免就是否屬於商業秘密及應否保密產生分歧。
三、保密協議內容的一般規定
1、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可將商業秘密透露給任何第三方或用於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2、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可將含有保密信息的資料、文件、實物等攜帶出保密區域;
3、保密義務人不可在對外接受訪問或者與任何第三方交流時涉及合同規定的商業秘密內容;
4、保密信息應當在合同終止後交還;
5、保密期限。
四、違約責任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了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或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兩種情形之外,企業不得與員工約定由員工承擔違約金。因此,保密協議中不得約定員工泄露企業商業秘密時應當支付違約金,只能要求員工賠償由此給企業造成的損失。
10. 保密協議簽訂問題
這種情況一般比較少見,合同主體應該是單位,合同裡面可詳細約定保密條款,勞動者個人是否簽訂保密協議是對方單位的管理手段,但是可以要求對方提供有具體服務人員簽字署名及加蓋公章的保密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