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票婚後增值部分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的財產應當是其個人財產,那麼你丈夫婚前用於購買股票的40萬股金應當是屬於他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對於股票婚後增值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收益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股票的增值利益從法律性質上來看,與孳息有著本質區別,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不應當被視為孳息。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自然增值就要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如果是在婚前買入股票後一直未加操作管理而產生的股票增值,那麼增值部分應當視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如果在買入股票後進行了積極地管理操作,或者以婚後財產追加投入的,應當視為投資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⑵ 股票算不算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對於股票婚後增值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收益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股票的增值利益從法律性質上來看,與孳息有著本質區別,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不應當被視為孳息。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自然增值就要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如果是在婚前買入股票後一直未加操作管理而產生的股票增值,那麼增值部分應當視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如果在買入股票後進行了積極地管理操作,或者以婚後財產追加投入的,應當視為投資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你們婚姻存續期間,對方對婚前所購買的股票進行了積極的操作管理,並以家庭收入參與股票投資中,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這部分的股票增值部分應當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雙方有權要求法院將此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⑶ 我朋友結婚後夫妻共同購買股票大概價值伍佰萬元,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買的,現在他們感情破裂要離婚了,這些
問:我朋友結婚後夫妻共同購買股票大概價值伍佰萬元,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買的,現在他們感情破裂要離婚了,這些股票如何進行分割呢?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財產分割: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予以補償。
⑷ 婚後老公多次購買股票的本金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後老公多次購買股票的本金屬於共同財產嗎?
如果,婚前,是婚前做了公證財產,
那麼屬於是他一個人的財產
如果是婚後,婚後的所有財產都是,兩個人的共同財產,
⑸ 婚前買的股票,賺了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股票婚後收益是共同財產,但婚前股票的本金不是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該規定明確了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股票的增值部分作為一種生產、經營收入,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從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的,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婚前的股票、基金在婚後的增值或貶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但本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存款在婚後的而利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5)婚後買股票共同財產擴展閱讀: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或法律規定應屬於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夫妻個人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夫或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夫或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夫或妻一方的衣飾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如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等。
以上從靜態上說明和分析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的含義以及如何界定,但夫妻雙方可以通過法律規定的書面約定方式來改變上述的法定的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方式,體現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在合法、自願、公平的前提下根據當事人意願設立的特點。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上述的法定的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書面形式約定,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但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⑹ 婚後股票增值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您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股票的增值利益從法律性質上來看,與孳息有著本質區別,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不應當被視為孳息。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自然增值就要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如果是在婚前買入股票後一直未加操作管理而產生的股票增值,那麼增值部分應當視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如果在買入股票後進行了積極地管理操作,或者以婚後財產追加投入的,應當視為投資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婚姻存續期間,若夫妻一方對婚前所購買的股票進行了積極的操作管理,並以家庭收入參與股票投資中,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這部分的股票增值部分應當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另一方有權要求法院將此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