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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買股票增值

發布時間: 2021-05-27 22:10:05

Ⅰ 婚前股票婚後增值部分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揭東升(男)與華小芳(女)系夫妻,婚前揭東升買了10萬元股票。婚後,揭東升利用業余時間炒股,有時也將家中積蓄購買了股票,但在盈利後及時將家中積蓄推出股市。現股票已經增值至20萬元,華小芳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分歧】

對於增值出的10萬元股票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股票增值部分是依附於股票本金而產生的,無股票本金也就無增值可言,既然本金屬於揭東升的婚前財產,華小芳也無權分享增值部分。

第二種意見認為,股票增值收入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華小芳可以分享股票增值部分。【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進一步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收益,除孳息與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股票增值是投資收益,該收入凝結了夫妻一方的勞動,包含各種智力因素和其他成本,而自然增值是財產使用人因使用人之外的變化因素導致財產價值的增加狀態,其價值的增值與所有人的主觀因素無關。同理,股票增值部分也不屬於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因法律關系所得收益,以利息和租金最為常見。

其次,如果婚前買進股票,婚後未加以管理,股票增值部分的法律性質則不同,應認定為自然增值,屬夫妻一方個人財產。而如果對股票進行投資管理,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Ⅱ 婚後用婚前個人財產買入股票增值歸屬的問題

本人認為炒股是一種投資理財,這個不同於銀行利息,不屬於孳息也不屬於自然增值,一方用婚前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憑心而論,我也想說這是你個人財產,但是我得根據事實和法律說話,也給你一個參考。

Ⅲ 《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的自然增值是指什麼,以個人財產購買的股票漲了是不是自然增值

婚前的股票在婚後的第一次交易就應該是夫妻的共同收益了,你的前提根本不存在。
婚前財產購買股票一般會算作共同用於夫妻生活,也是直接算入夫妻共同財產,你的前提依然不存在。
如果你約定了股票及其受益歸一方所有,那就只歸你一方所有,沒有討論自然增值的意義
你的每一次變賣行為都使得股票有了人為因素參與,所以不能算自然增值。

醒醒,我知道你自己也知道你在做夢。

Ⅳ 婚前買的股票,結婚後漲了算誰的

婚前買的股票,結婚後股票本金也是婚前個人財產。

婚前買的股票本金,肯定是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這點相信大家都沒有爭議,因為法律上,並不會因為結婚的性質,把婚前財產就轉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這點我們從法律上也可以看出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股票是婚前購買的,那麼首先我們可以肯定是一方的婚前財產,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

「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從這里,相信大家也明白,如果本身就是婚前個人財產,是不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的。那麼股票的本金作為婚前財產,是不會因為結婚就被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財產沒辦法區分時如何斷定?

法律上,如果夫妻共同財產很難區分,那麼根據法律規定,是要看要求權利的一方有沒有證據證明。類似股票,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這筆錢到底自己有沒有投入精力,投入後續成本,沒辦法確定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法院會當作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的,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因此,最後總結下,婚前股票的本金,結婚後依然屬於婚前個人財產,而股票漲了產生的收益,要看是不是屬於自然增值,如果投入了精力,知識等成本,那麼就不屬於自然增值,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Ⅳ 婚前買的股票,賺了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股票婚後收益是共同財產,但婚前股票的本金不是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該規定明確了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股票的增值部分作為一種生產、經營收入,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從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的,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婚前的股票、基金在婚後的增值或貶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債務,但本金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存款在婚後的而利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5)婚前財產買股票增值擴展閱讀: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或法律規定應屬於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夫妻個人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夫或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夫或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夫或妻一方的衣飾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如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等。

以上從靜態上說明和分析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的含義以及如何界定,但夫妻雙方可以通過法律規定的書面約定方式來改變上述的法定的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方式,體現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在合法、自願、公平的前提下根據當事人意願設立的特點。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上述的法定的劃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書面形式約定,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但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Ⅵ 婚前購買股票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么

婚前購買股票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原因如下: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該規定明確了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股票的增值部分作為一種生產、經營收入,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