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代人炒股違法嗎,怎麼才能合法
2015年3月,證監會已經放行代客炒股了!合法了!
中國證券業協會201503下發賬戶管理業務規定(徵求意見稿),允許券商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投資顧問人員開展賬戶管理業務。若該規定得以實施,投顧「代客炒股」將得到放行。
操盤手一般都是受雇於正規的機構或私募進行股票的操作!和代客炒股完全兩回事!
操盤手主要是為投資機構服務的,他們往往是交易員出身,對盤面把握得很好,能夠根據客戶的要求掌握開倉平倉的時機,熟練把握建立和拋出籌碼的技巧,利用資金優勢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盤面的發展,他們能發現盤面上每個細微的變化,從而減少風險的發生。
⑵ 幫別人炒股犯法嗎
這有什麼犯法的!現在好多機構都是這樣賺錢的,比如基金,就是你給錢這個機構它幫你買股票,贏了你就賺了它也有分紅,賠了你就虧了但它沒一分錢也沒虧
⑶ 你好替別人購買股權犯法嗎
你好
代持股協議並沒有法律依據的,股份代持協議一般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一、股份代持協議效力糾紛
如果股份代持協議的內容沒有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主要是沒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沒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股份代持協議是合法的。但是,這種合法也僅限於簽訂協議的雙方之間,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
另外,根據中國法律規定,中國有些產業限制外國投資者(包括港、澳、台投資者)投資或者禁止外國投資者投資。如果外國投資者規避中國法律規定,通過股權代持方式進入相關行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此時實際出資者和名義股東之間的股份代持協議會因違反中國法律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
二、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不進行工商登記存在的法律風險
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託的持股代理人,並不是實際的出資人,但是,對外而言,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的是股東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雖然出資但是自己的名字並不顯示在工商登記資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股東的身份不被認可。由於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的姓名並不記載於工商登記資料上,那麼在法律上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的股東地位是不被認可的,股東的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一系列的權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導致風險的存在。同時代持股人轉讓股份、質押股份的行為,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都很難控制。
2、代持股人惡意損害實際股東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濫用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權利給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造成的財產損失。
3、由於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導致訴訟而被法院凍結保全或者執行名下的代持股權。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並將代持股權用於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如果未能及時阻止,只有依據股份代持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發繼承或離婚糾紛等。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則其名下的股權作為財產將有可能涉及繼承或離婚分割的法律糾紛。股份代持協議實際出資人不得不捲入相關糾紛案件中,才能維護自己的財產權。
產生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種:一是真實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比如有的真實出資人是國家工作人員不能夠開展公司經營。所以,找別人代持股份。二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找別人代持股份。三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找別人代持股份。四是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 求,不符合要求的人也想成為股東,就私下出資請別人代持股份。但是,不管基於什麼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協議書。
⑷ 證券公司高管能不能參與股票投資法律有規定嗎
我國關於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相關規定,主要見於《證券法》、《公司法》、證監會《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及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規則中。根據上述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買賣本公司股票時主要受到以下限制:
一是不得從事短線交易。所謂短線交易,是指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若從事短線交易,則交易所得的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收益,同時,違規行為人還可能因短線交易而受到警告、罰款等處罰。如,甘肅某上市公司某監事於2008年11月6日買入本公司股票3萬余股,並於11月11日至13日全部賣出,構成短線交易,由此被證監會處以罰款,並被上交所通報批評。
二是「窗口期」禁止交易。此處「窗口期」主要是上市公司敏感信息發布前後的一段期間,包括: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如,山西某上市公司於2009年4月8日公布年報,而該公司總經理於此前的3月19日買入本公司股票2萬余股,構成「窗口期」交易,因此受到了上交所的通報批評。
三是減持比例及時間的限制。主要包括:(1)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上年末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但持有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起一年內不得轉讓;(3)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例如,福建某上市公司一名前副總經理於2008年6月3日離職,但於同年9月5日賣出該上市公司股票1100股,由此受到上交所通報批評。
⑸ 代客炒股違法嗎那麼和操盤手有什麼不同呢
2015年3月,證監會已經放行代客炒股了!合法了!
中國證券業協會201503下發賬戶管理業務規定(徵求意見稿),允許券商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投資顧問人員開展賬戶管理業務。若該規定得以實施,投顧「代客炒股」將得到放行。
操盤手一般都是受雇於正規的機構或私募進行股票的操作!和代客炒股完全兩回事!
操盤手主要是為投資機構服務的,他們往往是交易員出身,對盤面把握得很好,能夠根據客戶的要求掌握開倉平倉的時機,熟練把握建立和拋出籌碼的技巧,利用資金優勢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盤面的發展,他們能發現盤面上每個細微的變化,從而減少風險的發生。
⑹ 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是否合法
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符合以下規定是合法,否則是不合法的。
高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規定:
一、高管在下列股票限售期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一)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二)高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不得委託被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購。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高管申請並經交易所同意,可不受36個月的限制:
1、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機或者面臨嚴重財務困難,受讓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獲得該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和有關部門批准,且受讓人承諾繼續遵守上述承諾;
3、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高管在任期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所持股份總數的25%,但所持股份總數不足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
(四)高管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股份。
(五)對於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高管的特別限售規定
1、高管自向深交所申報離任信息之日起6個月內增持的股份也將予以鎖定;
2、高管自向深交所申報離任信息之日起6個月後的12個月內,通過深交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票數量占其所持的股票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50%,但股份余額不足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
(六)高管還應遵守《公司章程》的關於限售期的特別規定以及高管自己所承諾更為嚴格的限售期。
二、禁止高管從事短線交易
高管不得將所持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指最後一筆買入時點起算6個月內)賣出,或在賣出後6個月內買入(指最後一筆賣出時點起算6個月內)。
三、禁止高管在禁止股票買賣窗口期買賣本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高管在下列「禁止股票買賣窗口期」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終公告日;
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4、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註: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高管配偶在「禁止股票買賣窗口期」也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四、禁止高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本公司股票
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上市公司高管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本公司股票。
高管應當確保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發生因獲知內幕信息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行為。
⑺ 股票000507的高管違法買賣股票具體情況
2008-05-17粵富華(000507)副總裁李際濱買賣股票被證監會調查
繼ST中農黨總支書記黃金鑒因「涉嫌違法買賣公司股票」被立案調查後,粵富華副總裁李際濱成為第二名被以此立案調查的上市公司高管。
粵富華今天刊登公告說,公司於5月13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公司副總裁李際濱因「涉嫌違法買賣股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立案調查。記者從深圳證券交易所了解到,李際濱並未上報過自己買賣粵富華股份的情況。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布的高管持股變動信息中,也沒有李際濱持股變動情況,粵富華只有董事黃志華、董事閆前、監事吳乾新、監事庄愛娜四人在最近半年多的時間里持股發生過變動。粵富華2007年報顯示,李際濱也沒有持有粵富華股份。
雖然李際濱買賣粵富華股份的情況目前還不知道,但它肯定會隨著中國證監會的調查而水落石出。在此之前的1月份,ST中農黨總支書記黃金鑒因「涉嫌違法買賣公司股票」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因此,李際濱成為第二名因涉嫌非法買賣股票而被立案調查的上市公司高管。在黃金鑒涉嫌非法買賣股票事件中,他持股變動情況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布的上市公司高管持股變動信息中得到了體現。
2007年以來,雖然監管部門三令五申遏制股市違規違法行為,但鋌而走險的上市公司高管卻屢禁不止。除了黃金鑒、李際濱外,其餘上市公司違規買賣股票後基本都是將收益上交所在上市公司而輕松過關。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違規高管正在受到進一步的制約。今年1月14日,中央紀檢委全體會議通過的全會公報中說,「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準利用企業上市或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