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被收購後股票怎麼辦
一、被並購的上市公司股票怎麼辦
依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被收購的公司不符合上市條件的,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可以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九十七條 ;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第九十八條 ;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二、公司股票和公司債券的區別
1、經濟關系不同
因為股票和債券的收益是不同的,所以其在市場中所處的經濟關系也是不一樣的,依據其基本的概念可以知道,債券所表示的是對公司的一種債權,而股票表示的是對公司的所有權,股票持有者是有直接或者間接的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許可權的,債券持有者卻沒有。
2、本金償還不同
在進入市場投資,都是攜帶有本金進行操作的,債券是到期償付本金的,所以連本帶利都能夠得到償還;而股票的本金一旦交給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遠由公司進行支配,但是公司破產之後,就需要查看公司剩餘資產清盤狀況,本金是無法進行回收的。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籌集資本的時候向出資人出具的股份憑證,是股權的象徵代表,也可以理解為是一種股權表示的有價證券,可以進行買賣和轉讓。而債券則是一種債務證書,指的是籌資者給投資者的債務證據,承諾在一定時期內支付約定利息並到期償還本金,是一種債務的象徵的有價證券。那麼這兩者之間有什麼樣的區別與聯系呢?
股票的投資對象是金融市場中的主要投資者,其交易的周轉率比較高,市場價格的變動也比較大,可以暴漲暴跌,風險性比較大,但同時也具有很高的預期收入,所以能夠吸引很多的投資者進行股票投資,這就要求我們要作用實戰中的交易計劃和風險控制策略。
從股票和債券的基本定義中,我們可以總結出其相同聯系之處包含有三點內容:一是兩者都是有價證券;二是都是一種集資的手段;三是都是能夠獲得一定收益的金融資產;福佳金融網是經國家認證的交易平台。
在一個典型的案例中,抵押品包括舉債公司自身的債券以及其下屬公司的債券或股票。於是,這些抵押品的可實現價值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整個企業經營成功與否。但是就近年來出現的投資公司的抵押——信託債券而言,持有人可以被認為擁有被抵押證券市值的第一權益,所以有可能根據債務契約中的保護性條款,使債券持有人在股東血本無歸的情況下仍能獲得清償。這種抵押——信託債券可以被認為與設備債券一樣,是我們的理論——即債券投資者的安全性決定於企業的成功經營而不是抵押的資產的一個例外。
B. 一個公司想收購另一個公司,是不是需要先收購他的股票,該用什麼辦法收購別公司股票呢
如果那家公司已經上市了,就可以公開收購他們的股票,也可以直接跟大股東談,直接收購股東手裡的股份也行。
C. 如果上市公司被收購,那手裡的股票怎麼辦
你好,如果收購的目的是100%控股並私有化,那麼收購方要提出要約收購;如果僅是上市公司股份被部分收購,其他投資者依舊可以繼續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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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購買公司股權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正面回答
1、簽訂合同的主體
2、股東會或其他股東的決議或意見
3、對前置審批程序的關注
4、明晰股權結構
5、分析受讓股權所在公司的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
6、了解所受讓股權的相關信息,以確定是否存在瑕疵
7、股權轉讓協議應要求合同相對方作出一定的承諾與保證
8、應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二、分析
收購是指一個公司通過產權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權,以實現一定經濟目標的經濟行為。
收購一般分為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股權收購是指以目標公司股東的全部或部分股權為收購標的的收購,收購完成後,目標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並不因之而必然消亡,在收購者為公司時,體現為目標公司成為收購公司的子公司。
三、收購按支付方式劃分:
1、用現金購買資產。用現金購買資產是指收購公司使用現款購買目標公司資產,以實現對目標公司的控制。
2、用現金購買股票。用現金購買股票是指收購公司以現金購買目標公司股票,以實現對目標公司的控制。
3、用股票購買資產。收購公司向目標公司發行收購公司自己的股票,以交換目標公司的資產。通常來說,收購公司同意承擔目標公司的債務責任,但在某些情況下,收購公司只在有選擇的基礎上承擔目標公司的一部分債務責任。
4、用股票交換股票。收購公司可直接向目標公司的股東發行股票,以交換目標公司的股票。通常來說,至少要到收購公司能控制目標公司所需的足夠多的股票。
5、用資產收購股份或資產。收購公司使用資產購買目標公司的資產或股票,以實現對目標公司的控制。
四、相關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相互轉讓股權而不受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不購買的視為同意。根據以上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其他股東同意。
E. 上市公司收購方式三種
上市公司收購,是指為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權,而在證券市場上購買上市公司有議決權股票的行為。其股票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稱為「標的公司」或「目標公司」。
作為一種獨立的收購方式,依國外法學界的一般觀點,上市公司的協議收購是指,收購人於證券場所之外與被收購公司的股東達成股份購買協議以謀求對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行為。由於協議收購是僅在收購人與目標公司少數大額股東之間的行為,而將大多數中小股東排除在外,這就導致了大多數中小股東在並購中容易陷於被動的局面,難於貫徹公平原則,而且很難監管。正是基於此,許多國家都不支持協議收購的方式,即使在證券市場發達、監管措施較完備的國家,如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等,也只是通過判例確定了一些規則,在成文法中是沒有關於協議收購的規定的。
F. 股票收購的股票收購的程序
1)預先收購(Preliminary Bid)。
這是指收購要約人(Takeover bidder)在披露其收購意圖前,先大量購買被收購公司(目標公司Target company)股票的行為。美國法規定這一收購比例為5%,也就是說當收購要約人持有目標公司的股票達到5%時,他就獲得了受益所有權(Beneficial ownership),同時也有義務向外界披露其大量持股的信息。之所以法律要有如此的規定,主要是為了讓投資者對被收購公司控股權的變動保持警惕,提醒他們對公司股票的投資價值進行重新判斷,防止大股東以逐步收購的方式,形成對股價的操縱。在預先收購過程中,還需要注意一致行動的問題。一致行動是指2個或2個以上的人在收購過程中,相互配合以取得對某家公司控股權的行為。美國法規定只要採取一致行動的各方所持有的股份總和超過了5%,就必須予以披露。
2)報告(filing of statement)。
《威廉姆斯法》第13條規定,凡持有某一上市公司股權達到5%的股東,都必須在其後10天內向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證券交易所和目標公司提交13D表,對其持股信息進行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①收購股票的名稱及其發行人的身份;②提交報告人的身份及其背景;③收購所用資金的來源,如果有貸款人的話,該貸款人的名稱;④收購的目的以及未來的經營計劃和重組計劃,與股票發行人達成的任何實質性安排;⑤持有該股票的總額。收購方在提交了 13D表後,每買入或賣出被收購公司股票達到1%,就必須在1天內提交補正書。我國證券法規定的披露比例與美國相同,也是當收購達到5%後必須向證監會、證交所提交持股變動報告書,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向社會公告。但不同的是我國的披露期限只有3天,也就是說在收購的股票達到被收購公司發行股票總額的5%後 3天內就必須報告,而且在這3天內不得再繼續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而美國規定報告期為10天,而且在這10天期間內仍可繼續買賣股票。相比這下,中國的法律更注重了保護小股東的利益,只有在小股東得到了充分的信息後收購方才能繼續收購股票;而美國法則更注重降低收購成本,收購方可以在這10天期限內通過掃盤的方式大量收購股票,甚至可能一次性完成收購。但中國法律顯然也考慮到了收購成本問題,規定收購方在提交報告書後,其持股比例每增加或減少5%才需要報告,這樣有利於收購方在小股東還沒有完全反應過來以前,大量收購股票。而美國法規定收購方在報告後股權每變動1%就要報告一次,這勢必會增加其收購成本。
3)強制要約收購(Tender offers)。
強制要約收購是指當收購方所持有的股票達到一定比例後,法律會強迫他向被收購公司的全體股東發出公開的收購要約,收購他們手中的股票。例如我國證券法81條規定當收購人擁有一個上市公司股份達到30%,而且有意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我國法律之所以規定強制性要約收購制度,還是為了保護小股東的利益。因為在一個股權分散的上市公司中,當一個大股東持有上市公司30%的股票時,他就基本上取得了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可以自由任命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有權對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做出決策,而該上市公司的小股東卻被剝奪了對收購發表意見的權利,因此從公平的角度來講,他們至少應當有權把手中的股票以合理的價格出售給大股東。美國法並沒有規定強制性的要約收購義務,但美國證券交易法對收購要約這種方式還是做出了規定。中國法與美國法除以上一點不同外,其他方面幾乎完全相同。下面咱們以中國剛發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為主,介紹收購要約的主要內容:
①收購要約的報告。凡收購人以要約收購方式對上市公司進行收購的,應向證監會、交易所和被收購公司報送要約收購說明書,並應向社會公告其收購說明書的摘要;
②收購要約的內容。收購要約中應包括以下內容:收購人的名稱、住所;收購人關於收購的決定;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收購目的;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收購的期限、收購的價格;收購所需的資金額及資金保證;收購人已經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額;收購完成後的後續計劃等。
③收購要約的期限。我國法律規定收購要約的有效期不得少於30天,不得多於60天。美國法只對收購要約的最短期限作出了規定,即不得少於20天,但對要約期限的延長沒有限制。美國法和中國法都規定在要約有效期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
④收購要約的更改。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有效期內要更改其收購條件的,例如提高或降低股票收購價格、增加或減少股票收購數量,都應進行公告。但在收購要約期滿前15天,收購人不得更改收購要約條件。美國法規定收購人如更改了收購條件,就必須將收購要約的有效期延長10個工作日,但中國法沒有延長的規定。
⑤預受。所謂預受,也就是預先接受,是指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受要約人)同意接受收購要約條件的初步意思表示,也就是說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初步同意把手中的股票賣給收購方。預受在收購要約期滿前不構成承諾,預受人可以在要約期滿前撤回其預受。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被收購公司股東的利益,使他們在要約價格提高後能夠接受更高價格的要約。
⑥被收購公司的反應。在收購人的收購要約發出後10天內,被收購人的董事會應表明自己的意見,對股東是否應當接受要約提出建議。另外,被收購公司的董事會除非得到了股東大會的授權,否則不得提議採取發行股票、發行可轉換債券或回購本公司股份等措施。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被收購公司的管理層出於個人的考慮,採取反收購措施。例如被收購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因為害怕收購成功後自己可能失去職位,或害怕自己掠奪公司財產或製造假賬的行為被發現,都可能不顧廣大股東的利益而採取反收購措施。
⑦強制購買剩餘股票。當收購要約期滿後,收購人持有的股票已達到被收購公司所發行股票總數的90%以上時,被收購公司的其餘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中的條件強制出售其股票。這樣規定的目的還是在於給予中小股東以最後選擇的權利。
G. 公司收購流程是怎樣的是直接購買股份嗎
1.意向書的買賣目標
(1)被購買或出賣的股份或資產; (2)註明任何除外項目(資產或負債); (3)不受任何擔保物權的約束。 2.對價
(1)價格,或可能的價格範圍,或價格基礎; (2)價格的形式,例如現金、股票、債券等; (3)付款期限(包括留存基金的支付期限)。 3.時間表 (1)交換時間; (2)收購完成;
(3)(必要時)合同交換與收購完成之間的安排。 4.先決條件
文件; (3)股東批准文件;
(4)法律要求的審批(國內與海外); (5)稅款清結; (6)特別合同和許可。
5.擔保和補償 將要採用的一般方法。 6.限制性的保證 (1)未完成(收購); (2)不起訴; (3)保密。 7.雇員問題和退休金
(1)與主要行政人員的服務合同; (2)轉讓價格的計算基礎; (3)繼續僱用。
8.排他性交易 涉及的時限。
9.公告與保密,未經相互同意不得作出公告。 10.費用支出 各方費用自負。
二、核查資料(這包括律師盡職調查的資料)
三、談判
四、並購雙方形成決議,同意並購
談判有了結果且合同文本以擬出,這時依法就需要召開並購雙方董事會,形成決議。決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①擬進行並購公司的名稱; ②並購的條款和條件;
③關於因並購引起存續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任何更改的聲明; ④有關並購所必須的或合適的其他條款。 五、簽訂並購合同
企業通過並購決議,同時也會授權一名代表代表企業簽訂並購合同。並購合同簽訂後,雖然交易可能要到約定的將來某個日期完成,但在所簽署的合同生效之後買方即成為目標公司所有者,自此准備接管目標公司。
合同生效的要求,除合同本身內附一定的生效條件要求必須滿足外,另外,在目標公司是私人企業、股份制企業的情況下,只要簽署蓋章,就發生法律效力;在國有小型企業的情況下,雙方簽署後還需經國有小型企業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後方能生效。在外商投資企業的情況下,則須經原批准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機關批准後方能生效;在集體企業的情況
下,也須取得原審批機關的批准後方能生效。
六、完成並購
此外,買方還需到工商管理部門完成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如更換法人代表登記,變更股東登記等。至此,整個一個企業並購行為基本完成。
七、交接和整頓
1、辦理交接等法律手續
簽訂企業兼並協議之後,並購雙方就要依據協議中的約定,履行兼並協議,辦理各種交接手續,主要包括以產權交接、財務交接、管理權交接、變更登記、發布公告等事宜。
(一)產權交接
並購雙方的資產移交,需要在國有資產管理局、銀行等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協議辦理移交手續,經過驗收、造冊,雙方簽證後會計據此入帳。目標企業未了的債券、債務,按協議進行清理,並據此調整帳戶,辦理更換合同債據等手續。
(二)管理權的移交
管理權的移交工作是每一個並購案例必須的交接事宜,完全有賴於並購雙方簽訂兼並協議時候就管理權的約定。如果並購後,被收購企業還照常運作,繼續由原有的管理班子管理,管理權的移交工作就很簡單,只要對外宣示即可;但是如果並購後要改組被收購企業原有的
管理班子的話,管理權的移交工作則較為復雜。這涉及到原來管理人員的去留、新的管理成員的駐入,以及管理權的分配等諸多問題。
(三)財務交接
財務交接工作主要在於,並購後雙方財務會計報表應當依據並購後產生的不同的法律後果作出相應的調整。例如:如果並購後一方的主體資格消滅,則應當對被收購企業財務帳冊做妥善的保管,而收購方企業的財務帳冊也應當作出相應的調整。
(四)並更登記
這項工作主要存在於並購導致一方主體資格變更的情況:續存公司應當進行變更登記,新設公司應進行注冊登記,被解散的公司應進行解散登記。只有在政府有關部門進行這些登記之後,兼並才正式有效。兼並一經登記,因兼並合同而解散的公司的一切資產和債務,都由續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承擔。
(五)發布並購公告
並購雙方應當將兼並與收購的事實公布社會,可以在公開報刊上刊登,也可由有關機關發布,使社會各方面知道並購事實,並調整與之相關的業務。
2、兼並後的企業整頓
(一)盡早展開合並整頓工作
並購往往會帶來多方面變革,可能涉及企業結構、企業文化、企業組織系統,或者企業發展戰略。變革必然會在雙方的雇員尤其是留任的目標企業原有雇員中產生大的震動,相關人員將急於了解並購的內幕。所以,並購交易結束後,收購方應盡快開始就並購後的企業進行整合,安撫為此焦慮不安的各方人士。有關組織結構、關鍵職位、報告關系、下崗、重組及影響職業的其他方面的決定應該在交易簽署後盡快制訂、宣布並執行。
(二)做好溝通工作
充分的溝通是實現穩定過渡的保障,這里的溝通包括收購方企業內部的溝通和與被收購企業的溝通。溝通中一定要以誠相待。對於並購雙方的企業,收購方需要直接表明發生了什麼、將來計劃做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