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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高管買上市公司股票個稅

發布時間: 2024-08-07 18:48:14

㈠ 股票期權的個人所得稅怎麼徵收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那麼應該如何繳納呢?下面我來為你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有稅務機關反映了這樣一件事情:2006年,某上市公司推出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向公司10名高管授予股票期權500萬份。期權擁有者在授權日起5年內可以6.59元/股的行權價購買公司股票,其中等待期為2年,禁售期6個月。2006年、2008年,公司先後轉增股份,行權價格逐步降低。2008年6月1日,高管在行權日以4元/股行權。然而,2009年,該上市公司因違規操作、業績下滑被迫取消原激勵計劃,按原價回購股票。
2011年,稅務機關發現了這一涉稅問題,但此時該上市公司已取消激勵計劃,原價回購股票。稅務機關在對「股權激勵案」的實際征管中,遇到了難題:一是如果有高管行權時未申報稅款,稅務機關能否追征?二是公司原價回購,高管並未在期權計劃中有實際獲利,追征的稅源問題如何解決?三是由於激勵計劃最終被取消,高管如果在行權環節繳納了稅款,是否可以申請退稅?現行有關的政策規定是在行權日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稅,但對征稅來源、後續管理等問題未作出明確規定,造成了諸多征管困難——追征則稅源已不存在,不追征則有執法風險。這就引起了筆者對我國股票期權個稅相關政策的思考。
「一攬子」政策是否過於粗糙?
股票期權計劃形式多樣,不同的實現形式和限制條件,賦予持權人的權利義務就不一樣,給持有人帶來的收益性質也不同。如某些期權計劃中對發行對象的認定、期權轉讓條件、行權條件等有具體要求,旨在通過股票期權激勵員工為公司長期發展而努力工作,期權收益主要來源於股價的長期增長,是真正意義上的「激勵股權」。而某些股權激勵計劃對上述要素未作詳細有效的規定,通常在授權日即賦予確定性收益權,持有人不需承擔任何股價波動風險,所授予的股票期權往往是企業變相給予員工的獎勵。對這種友搜「虛假期權」,法律是不應鼓勵的。然而,現行的稅收政策既未對股票期權進行詳細定義,也並未按其性質進行分類,政策規定過於粗糙。
「行權日」征稅是否合理?
在行權日,員工可以按照約定的價格選擇購入相應的股票,是否應在「行權日」征稅,主要看選擇權的收益是否已在行權日實現。按照現行規定,員工在行權購入股票時就應計算繳納個稅。
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但筆者認襪告頃為,是否應在「行權日」征稅,不能一概而論。對於「激勵股權」,在「行權日」征稅不合理。
一是由於收益不確定。員工行權的實質即是買入企業股票。雖然通常情況下其購入價格會低於行權時的市場價格,但是由於市場價格是不斷變化波動的,在將來轉讓時點的市場價格並不能確定,在股價下跌的情況下甚至還可能出現虧損。如在上面案例中,高管行權後,由於激勵計劃被取消,股票被原價回購,高管未獲任何收益。二是由於收入未實現。股票期權作為股權激勵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員工取得股權後,通常存在「禁售期」的限制,在禁售期內,員工不能出售由「期權計劃」取得的股票,並不能馬上獲得收益。期權收益尚未實現,若此時進行征稅,會造成收入與稅款不匹配,從納稅人角度來說也不具備納稅能力。
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是否合適?
現行政策規定,無論是期權轉讓日的轉讓所得還是行權日計算的應納稅所得,一律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繳個人所得稅,理由是股票期權中的選擇權收益,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是從收益的來源來判斷股票期權所得的性質。而筆者認為,期權收益的征稅項目不能簡單套用「工資、薪金所得」。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不能僅從收益來源來判斷徵收項目。目前我國的個稅政策主要是分告陸項目管理,劃分項目的根據是收益性質而不是收益來源,僅從來源判斷其適用「工資、薪金」項目有失謹慎。第二,期權收益與普通工資、薪金所得有區別。一般意義上的工資,具有確定性和現金支付性這兩大明顯特徵。而期權是在將來才能確定下來的收益,既不能在得到的時候繳稅,也無法列入企業的工資總額。股票期權比股票更具有不穩定性、不確定的收益,是一種投資。另外,工資通常以貨幣形式支付,不能以實物或有價證券完全代替。從這兩點來看,股票期權並不是一種廣泛的工資形式,確切地說,不屬於勞動法上的工資。在《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中也確認,股票、期權、紅利等是與投資相關的不列入工資總額的收益。不是工資,因此也不作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的計發基數。第三,適用「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稅率難以體現稅收公平和政策導向。現在工資、薪金所得5%~45%的超額累進稅率,股票期權涉及的收益金額通常較大,偏高的稅率可能會抵消「激勵」作用,與其他性質的所得稅負對比可能有失公平。
行權後境內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收入是否應征稅?
按現行政策規定,個人將行權後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轉讓而取得的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筆者認為,這個政策也不甚合理。
一是境內上市公司股票「二級市場轉讓」所得暫不征稅的規定,是我國基於保護資本市場和投資者利益的考慮而出台的政策。因「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的股票,在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上與普通投資者在二級市場買入的股票有本質區別,如果同樣適用不征稅政策,明顯不符合稅收公平性原則。二是對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規定已明確轉讓收入應按相關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股權激勵」計劃中獲得的股票,性質上更近似於「限售股」,若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同樣影響稅收公平。
幾點建議
基於前文對現行政策合理性的分析,並考慮我國股票期權的相關法律環境和征管經驗,筆者提出幾點建議。
第一,分類管理,發揮政策導向性。
由於股票期權的形式多樣,不同的股權激勵計劃,實現的經濟效應截然不同。因此,應區分不同的期權性質,分類立法管理。股票期權發源、發展於美國。美國的國內稅務法則,就把股票期權分為激勵性股票期權和非法定股票期權兩類,前者是經濟和法律所提倡的,較後者在稅收上有較大的優惠。我國資本市場運作尚未完全規范,信息透明度不高,更應在政策上進行細化,對股票期權發行對象的認定、實現條件、等待期、限售期、銷售比例設置更明晰的要求,對「激勵性期權」在政策上給予保護和鼓勵,對不符合條件的股票期權嚴格征管,防止出現政策漏洞。
第二,區分性質,准確把握征稅時點。
對於「激勵性股權」,鑒於在授權日與行權日,員工雖然獲得選擇的權利和低於市價購入股票的潛在收益,但由於其收益並未真正實現,因此建議在授予日和行權日都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而在股息紅利取得日、股票轉讓日,根據其實際收益計征個人所得稅。前面案例中出現的征管困難,很大程度上是政策規定在行權日征稅,但收益未實現、沒有繳稅資金來源兩者的矛盾造成的。不在行權日徵收個人所得稅,實際上是對激勵性股權的政策保護,避免由於不合理的稅收負擔減少甚至抵消「股票期權計劃」的激勵作用。
而對於「非激勵性期權」,在授權日雖獲得選擇權,但未實現收益,也不應征稅。在行權日或行權日前,員工可以通過轉讓期權或者在行權後馬上出售股票實現收入,即使員工在行權日不馬上出售股票也是出於期望股價上漲獲取更多收益的驅動,所以此時可以將個人持有的股票,視為按市價賣出然後再買入的結果,此過程已包含應稅收益的產生,因此在行權日應該對期權收益征稅。
第三,洞悉實質,明確征稅規范。
股票期權給持有者帶來的收益,主要由選擇權的收益、行權後股票持有期間的收益和股票轉讓收益組成。對於選擇權帶來的收益,適用什麼項目征稅?按照什麼方法征稅?需要作更多的思考。美國對於選擇權收益是按照「普通收入」征稅,以區別於資本收入,包括工資、營業利潤、股票收益、期權收益、基金利息、小費、傭金、投資房地產一年內的收入等。可見,美國稅法中並未簡單把期權收益歸屬於「工資、薪金所得」,而是作為相對獨立收益形式列示。我國與國外的個人所得稅體制雖然不一樣,但也不能簡單套用現有的個人所得稅徵收項目。
第四,用對「優惠」,確保稅收公平性。
股票期權計劃下獲得的股票,其性質、取得方式、支付對價等方面與投資者在二級市場取得股票都有不同,投資者在二級市場轉讓境內上市公司的股票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並不適用於「股權激勵計劃」下獲得的股票。筆者認為,「股權激勵」計劃中獲得的股票,性質上更近似於「限售股」,其轉讓收益應按限售股轉讓所得有關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㈡ 公司准備股改並籌備上市,想給高管授予股份以免人才流失。 問題一,股改前授予好,還是股改後授予好為

一、肯定是上市前進行股權改制完畢,因為上市後面臨財務公開、投資人進入,股份稀釋等問題,這些必須在上市前進行股份制改造處理好;
二、不建議直接贈與,一般都是要花錢買,股價可以定的低一些,但一定要花錢買,不然沒有激勵效果,不珍惜;個稅問題,一般是的,看情況公司也可以代繳;
三、這個按股權協議約定即可,也不會影響公司上市,但一定要高管出去買股份,這個是要點。

㈢ 限制性股權激勵解鎖後個人所得稅怎麼計算

限制性股權激勵解鎖後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規定,無論是股票期權所得,還是股票增值權所得以及限制性股票所得,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舉例說明股權激勵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C上市公司2008年股權激勵計劃規定,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分3個年度執行,即2009年~2011年每個授予年為一個計劃。在滿足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下,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增發股票。每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鎖定期為兩年,鎖定期滿後的3年為解鎖期,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依據本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和安排分批解鎖。

2009年2月5日,激勵對象李某按授予價格15元/股購入限制性股票10萬股,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0元/股。假定2011年2月5日,達到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並在當日解鎖限制性股票的40%,當日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22元/股。依據國稅函〔2009〕461號文件規定,應在解鎖日對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2022)÷2×100000×40%-15×100000×40%=240000(元),應納稅額=(240000÷12×20%-375)×12=43500(元)。

拓展資料

限制性股票獲得條件

國外大多數公司是將一定的股份數量無償或者收取象徵性費用後授予激勵對象,而在中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中,明確規定了限制性股票要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這就意味著在設計方案時對獲得條件的設計只能是局限於該上市公司的相關財務數據及指標。

㈣ 公司股東和高管的個人所得稅都很高,如何才能節稅你怎麼看

公司自然人股東、高管高收入主要有兩部分: 經營分紅和工資薪金。 由於股東和高管承擔公司經營風險和管理風險,高收入是其合理合法應得的回報,同時承擔的稅率和絕對值也比較高。

自然人股東及高管對公司的稅後利潤進行分配的應當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稅率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自然人股東及高管工資薪金收入按超額累進稅率申報繳納。

現行可查的 主流「節稅」方式

1、注冊到有稅收優惠(以及財政返還為主)的低稅負地區,為合理限度內的避稅安排提供了廣闊空間。(本未倒置)

2、保留被投資企業紅息不分配或少分配,工資薪金少領取。用個人、家庭支出置換公司支出。(這不就是偷稅嗎?)

3、不分紅,再投資。(這不依然沒有把錢弄到自然人口袋!)

近來「冰冰門」事件還在持續發酵,賺了錢還動歪腦筋的,多不得好!多少明星,大老闆聘請一個團隊作稅務籌劃,結果大家都看見了。 誠信經營,依法納稅,是公司和個人生存發展的根本保障!

先來看高管的個人所得稅:

一、申報專項附加扣除

六大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支出和贍養老人,可以通過申報扣除相應的稅額,減輕稅負。

專項附加扣除,具體如下表:

二、轉變用工關系

通過個人獨資企業,將原本的勞動合同關系改為提供服務合作關系。

綜合所得適用於從3%~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如下:

而個人獨資企業稅負低,一般來說,增值稅稅率為3%,個稅還可申請核定徵收,比如現在常用的核定利潤率10%,最終算下來,個獨的稅負率可以低到0.5%~3.5%,遠遠低於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

同時,個人獨資企業建立與解散程序簡單,不需要與他人協商,注冊資本少,可以在較短時間內創立來進行稅務籌劃。有節稅需求,可免費咨詢優稅貓,獲得稅籌方案。

三、年終獎籌劃

根據財政部《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

也就是說,在2021年12月31日以前這段過渡期,納稅人可以通過選擇合並計算或者單獨計算,使得個稅總體稅負最低。

優稅貓總結出以下規律,以供大家參考:

註:上表中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預計全年收入(含年終獎)-60000-五險一金--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額。

再來看看股東的個稅問題: 通過合夥企業等方法進行籌劃

分紅是企業對股東的投資回報,對於自然人股東而言,獲得分紅時,需要繳納20%個人所得稅。分紅表面上數字客觀,但納稅後縮水非常大,100萬分紅,到手只有80萬。

但如果股東不是自然人,而是其他組織形式呢?

針對自然人股東的分紅個稅問題,我們可以通過不同組織形式,利用地方園區優惠政策、財政獎勵等實現節稅。更多合法安全的節稅方案,可免費咨詢優稅貓財稅專家。

董明珠曾經說過:富人就應該多繳稅,我現在年薪500萬,一年交45%的稅,稅後收入差不多200萬左右。

能夠做到公司的高管和股東,都是有能力的人。能力大收入高,也需要承擔更大的責任。所以個稅的設計也是累進稅率,充分體現了稅收的公平。但是,這部分人其實也有更多的能力去做稅務的籌劃,讓自己的納稅達到綜合的最優。

1. 工資薪金

在公司任職的股東和高管通常都會領取相應的工資薪金。當然,一般除了我們通常所說的年薪之外,還包括一個完整的薪酬計劃。如薪資福利計劃,年金、股權激勵等等方面。所以,對於工資薪金怎麼安排,公司是會進行考慮和統籌的。

在個稅方面,不僅僅會考慮到充分運用各個扣除的項目,包括基本扣除,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的法定扣除等等,能夠用上的,肯定是盡量用上。還有年終獎的運用,該分配的分配;此外,年金等的運用也可以起到遞延納稅的效果。

2. 分紅

分紅是股東的一種利益分配方式。但是這個事情肯定不會等到要分的時候才進行考慮。在注冊企業的時候,就要選擇好以什麼形式來注冊。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個體戶、個獨、合夥企業,是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如何選擇,那麼需要結合企業的預計利潤、預計未來發展情況、相關稅收優惠等多種情況進行考慮。並且,在設立非法人制企業的時候,要注意其風險和需要承擔的責任,那麼就需要做好股權架構的設計。比如,選擇有限合夥企業來設置股權結構,法人制企業擔任GP規避風險並控制企業等等。這樣降低相關的風險和責任,又達到控制和稅收籌劃的目的。

所以,股東和高管的稅收,盡量多利用政策,做好合理的規劃,不交冤枉稅。但是,有一分能力,也要承擔一份責任,所以所交的稅也會相應比較高,這也能更好地體現稅收的公平。

有很多種合法節稅的方式可供操作,以下按實操的難易度舉例幾個參考做法:

一、把「專項扣除」及「專項附加扣除」,能用的全用上。

專項扣除指的就是社保裡面的三險一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還有住房公積金,這個部份企業的財務人員應該會直接設置好。

專項附加扣除包括了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及贍養老人等,能用的記得全給用上。


二、將工資、薪金所得轉成「勞務報酬所得」。

根據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納稅年度裡面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按所取得的收入扣除20%的費用之後,列入綜合所得裡面去計算繳稅。這意思就是說勞務報酬拿到的錢,先打了八折,再去計算應繳的綜合所得稅。

這個操作方式需要原來所任職的公司做出配合,操作難度較高。


三、將個人收入法人化。

這種操作方式難度更高,屬於進全操作,需要有專家協助才能實踐。基本上就是要在原來的經營主體公司的股權架構或是營收來源做出規劃。

舉例來說,可以在稅收漥地注冊「個人獨資企業」,這個個人獨資企業聘用了原來公司的高管,承攬原來這個高管的工作,原來的經營主體公司與這個個人獨資企業建立業務往來關系,而這個個人獨資企業則依法享受注冊地優惠政策(一般是以核定徵收,定率10%的方式征稅,包括個人獨資企業的增值稅、附加稅及個人生產經營所得稅等,全部加總的實質稅率最高大約在6.8%)。

個人獨資企業依法不交企業所得稅,而是交「個人生產經營所得稅」。這里特別強調一定要找個稅收漥地去注冊個人獨資企業,才能達成以上所講的效果。

更進階的操作方式,甚至必須做出集團公司的架構,在原來的經營主體公司的股權架構及業務往來里,要加進集團業務分割、股權激勵、以有限合夥公司做為經營主體公司的股東,並將部份業務分割外包給個人獨資企業等的規劃。



依法納稅是《憲法》要求我們每個中國公民應盡的義務。收入高,多繳稅,然後國家再拿這些稅進行公共設施、福利建設。稅收,本質上是劫富濟貧。不然,高收入人群想少收稅,低收入人群沒有稅可交,國家哪來收入?

如果非得琢磨如何節稅,可參考以下方式:

一、高管收入節稅:通過調整公司整體薪酬福利體系、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從而減少個稅。 1、調整前

為便於理解,假設這是位在東莞工作的公司高管,原來月稅前收入8萬,公司不包食宿、按最低基數交社保。不交住房公積金。沒有補充保險。該員在公司附近租房,每月需支付約2500房租;在公司附近吃飯,每月餐費約1200。每天開車上下班,每月油費約600元。每月電話費約200元。該員每月按2018年10月後的新稅法,需交社保252.82元,公司需交464.66元。則公司對該員支出的總費用是80465.66元。個稅19001.51,稅後60745.67元。

2、調整後

修改公司薪酬福利體系:公司將該房租入作為宿舍提供給該員免費居住。公司為他提供工作餐,假設也是1200的成本。每月在200標准內電話費可憑發票報銷。允許每月報銷600加油發票。共4500元。

公司以東莞市最高標准購買五險一金、補充公積金,個人及公司每月合計繳費10684.87元。每年為滿足一定層級的高管提供2萬的培訓學習經費,折算到月為2500元。80465.66-4500-10684.87-2500=62780.8元。需交個稅11479.84元,稅後收入46486.29元。相比原來減少繳稅19001.51-11479.84=7521.67元。

3、利弊

1)有利點:該方式不增加公司成本。

2)弊端:

a.需重新設計公司薪酬福利體系,工作量會比較大。

b.個人交稅確實比原方式少了些,但現在不少人跟企業談薪資時,常以「稅後收入」衡量,沒把福利部分計算在內。它在「冰山之下」,有時不太能顯示出公司優點。也有部分人員不願意多交社保和公積金。

二、股東節稅

給公司股東發工資,每人每個月有5000免稅額,如果他們附加扣除免稅額有5000,合計每月有1萬免稅額,一年有12萬可免稅。

總結:節稅可以適當考慮,但也要時刻記得:稅收的根本作用,是調節收入分配。 以前我也會多去思考如何節稅,看了疫情期間的情形之後,我決定認真履行公民的納稅職責。

先看三個假設

一、假定稅率超過10%就算高,就需要節稅處理

股東分紅的稅率為20%,高管的個人所得稅最高到了45%。

個人綜合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率分3%、10%、20%、25%、30%、35%、45%七擋稅率,如果覺得20%的分紅稅率高,那麼假定稅率只要不超過10%就可以接受。

二、假定高管的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4.4萬

年度綜合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4.4萬,個稅稅率為20%或以上。

三、假定應扣除的都扣除

無論是社保、公積金、5000元/月的費用、專項附加扣除、200元/月的 健康 險以及遞延年金養老險等全部扣除。

可以操作的辦法

一、和政府談高管或股東返稅

地方政府招商引資,可能對股東和高管的個稅有優惠政策,先征後返。

二、捐贈

捐贈額度不高於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全額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降低個稅稅率。

該方法對於股東分紅來講,不起作用,稅率還是20%。

三、創投企業

符合條件的創投企業,合夥人可以按經營所得繳納個稅。創投企業的合夥人在2021-2025期間是可以的,其他企業的股東不可以。

有爭議的做法

一、高管或股東成立個人獨資企業,給企業開具發票
這個個人獨資企業,可能核定徵收,也可能不被核定徵收;注冊地可能在稅收窪地,也可能不在。但無論如何,這個方式個人認為就是發票的虛開。

而且高管和公司既有勞動關系也有合作關系?
二、成立公司,公司為分紅企業的股東
企業法人股東獲得分紅是不需要交企業所得稅,但是這個錢再到自然人股東的賬上,還是面臨同樣的問題。不分紅再投資,也是如此。
三、成立合夥企業
這個也可以,同上述一方式類似。
四、直接找稅收窪地的園區相關企業開發票
這個簡單粗暴,是能解決。但,也是虛開發票吧。

五、費用化處理

同上述四。

六、利益輸送

向高管或股東控制的實體購買服務或產品、投資、收購股權等。

省心合法的做法

該怎樣納稅就怎樣納稅,無風險,花錢也不用擔心不是嗎!

解決方案:

對於A企業而言,因為改變了交易模式,所以不再需要承擔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還能從講師的工作室獲得發票以及增值稅抵扣,在降低了風險的同時,還提高了經濟效益。

舉例:以服務業小規模一年400萬為例

應納稅所得額=400萬 1.03 10%=38.83萬

應納稅額=38.83萬 30%—4.05萬=7.599萬

稅率=7.599 400=1.89975%


股東分紅稅:股東在稅收窪地注冊有限合夥企業,將自然人股東轉換成合夥企業,稅收繳納在稅收窪地可以享受所得稅的稅收返還


首先,我要給樓主潑一盆冷水。 個人所得稅採取的是累計稅率,所得越高,納稅越重,體現了「高收入者多納稅」的特點 。既然已經是高收入群體了,就不要想少交稅,否則肯定涉嫌透漏稅了。

當然了,收入高、納稅多隻是一個大體的情況,在遵守稅制 游戲 規則的前提下,還是有一點籌劃空間的,可以讓高收入群體少交一點稅,但不會太多。

成立個人工作室?調整用工關系?純屬扯淡,不現實!

有些人建議企業的高管或者股東成立個人工作室,以個人獨資企業的形式從企業取得分紅或者工資薪金。要麼就是調整勞動關系,不以工資薪金方式取得收入,而以勞動報酬的形式取得收入。

我說這簡直就是胡扯。一個公司的高管為了省點個稅,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嗎,可能嗎?這也太折騰了吧。這純屬空想,不切實際,很難落地。

盡可能多申報扣除項目,降低個人所得稅的稅基,可行!

根據新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法定項目包括專項扣除這項附加扣除。

作為高收入的群體,在申報專項附加扣除時,就應該盡可能的把家庭成員的所有扣除項目都歸集到高管的名下進行申報扣除。 例如子女教育、大病醫療支出、贍養老人支出,全部或者大部分由高管本人進行申報扣除。

比方說高管有兩個子女,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教育支出,全部由高管本人進行扣除,而不是由配偶雙方平攤扣除。

這是因為高收入者多申報扣除,就能夠充分實現抵扣的效果。

提高五險一金繳付比例,降低實發工資,靠譜!

在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項目當中,有一個叫專項扣除項目,也就是所謂的「三險一金」。三險一金是指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

「三險一金」是允許進行稅前扣除的,也就是說是免交個稅的 。但實際上「三險一金」也是個人取得的收入。只不過這種收入是比較隱形的福利,只有在領取保險待遇或者買房的時候才能夠體現出來。

比方說某高管月工資5萬元,其中個人繳納的「三險一金」5000元,不考慮其他因素,實發工資45,000元。

假如換一種思路,每月的總工資5萬元不變,按照最高標准繳納三險一金,叫繳納三險一金1萬元。相比原來的發放方式,每月的應納稅所得額少了5000元,全年少了6萬元,最後個稅肯定少交了。

靈活運用公益捐贈抵扣稅前所得政策,既得實惠,又有好名聲!

西方很多富人熱衷於搞慈善,把錢捐給公益事業,除了部分出於公德心之外,很大一個原因就是可以合法避稅。

其實我國的個稅法對於居民個人進行公益性慈善捐贈也有相應的規定。

對於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如果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30%的,允許從應納稅所得額中進行扣除。

假設某企業高管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96.5萬元,根據規定,適用45%的稅率。如果將這5000元用於公益性捐贈,因為5000元小於96.5萬的30%,允許全額扣除。扣除捐贈支出之後,應納稅所得96萬元,適用35%的稅率。

這個捐贈比較適用於本人應納稅所得額恰好卡在各個不同稅率的臨界點之間的情況。這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一定的局限性。

其實對於個稅,國家已經給予了很大的優惠,不管是起征點5000還是六項個稅稅前扣除,都是為了減輕個人所得稅的負擔。如果說到想如何節稅,那麼蝸牛認為你把六項個稅申報好了,就可以了。

企業高管分紅是需要繳納20%個人所得稅,在此之前企業盈利總額還需要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

一番計算之後,假設某企業年盈利1000萬,那麼企業分紅還剩下750萬,繳納個稅之後還剩下600萬,如何設計才能使得企業股東分紅最大化?

很簡單,股東個人成立個人獨資企業就可以了,將勞動關系轉化為合作服務關系。


個人獨資企業是可以享受地方稅收優惠政策的,可以根據行業應稅所得進行核定徵收,那麼小規模納稅人稅負就在0.5%-2.1%之間,一般納稅人在0.5%-3.1%之間,經過這種方式取得的分紅是不需要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㈤ 公司給高管交的高端醫療,需要合並個人薪金納稅嗎

需要。
因為公司給高管交的高端醫療本身就是一種福利,所以計入到福利費,也就是計入工資繳個稅,當然,公司也可以直接當做工資,不做福利費,然後讓高管自己去買。
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

㈥ 企業為啥避個人所得稅

企業沒有避個人所得稅的直接理由。真正想規避個人所得稅的是企業的高新人員(高管等)。
企業員工是以可支配工資收入(稅後工資)來衡量薪酬高低的。比如稅前工資8000元,扣完三險一金個人部分和個人所得稅,實際上拿到手的六千多一點,那麼該員工會認為自己的工資是六千多元。

九個合理的個人所得稅避稅方案
一、巧用公積金避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工薪階層個人每月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從稅前扣除的,也就是說按標准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不用納稅的。同時,職工又是可以繳納補充公積金的。所以,一般職工提高公積金繳存還是有一定空間的,工薪納稅人巧用公積金避稅是合理可行的。需要強調的是,利用個人繳納補充公積金進行避稅時有兩個問題要注意:一是納稅人要在所在單位開立個人補充公積金賬戶;二是納稅人每月繳納的補充公積金雖然避稅,但不能隨便支取,固化了個人資產。
二、利用捐贈進行稅前抵減實現避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
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金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這就是說,個人在捐贈時,必須在捐贈方式、捐贈款投向、捐贈額度上同時符合法規規定,才能使這部分捐贈款免繳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為:捐贈限額=應納稅所得額*30%,允許扣除的捐贈額=實際捐贈額(≤捐贈限額)。
(二)2008年5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針對四川汶川8.0級大地震發布了《關於個人向地震災區捐贈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5號)
通知規定,個人如果通過指定機構向災區捐助錢物,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可按規定標准在稅前扣除。具體規定如下:首先,個人通過扣繳單位統一向災區的捐贈,由扣繳單位憑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匯總捐贈憑據、扣繳單位記載的個人捐贈明細表等,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其次,個人直接通過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向災區的捐贈採取扣繳方式納稅的,捐贈人應及時向扣繳單位出示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開具的捐贈憑據,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個人自行申報納稅的,稅務機關憑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開具的接受捐贈憑據依法據實扣除。最後,扣繳單位在向稅務機關進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時,應一並報送由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匯總接受捐贈憑據(復印件)、所在單位每個納稅人的捐贈總額和當期扣除的捐贈額。
(三)對於地震「特殊黨費」
國稅發[2008]60號文件規定,廣大黨員響應黨組織的號召,以「特殊黨費」的形式積極向災區捐款。黨員個人通過黨組織交納的抗震救災「特殊黨費」,屬於對公益、救濟事業的捐贈。黨員個人的該項捐贈額,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依法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這是合理可行的。
三、理財可選擇的避稅產品的種類
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不斷推出了新的理財產品。其中很多理財產品不僅收益比儲蓄高,而且不用納稅。比如投資基金、購買國債、買保險、教育儲蓄等,不一而足。眾多的理財產品無疑給工薪階層提供了更多的選擇。慎重思考再選擇便可做到:不僅能避稅,而且合理分散了資產,還增加了收益的穩定性和抗風險性,這是現代人理財的智慧之舉。
(一)教育儲蓄的免稅和優惠利率
儲蓄存款在很多工薪階層的全部流動資產中佔到的份額多達80%,但是加上徵收利息、銀行收費等使存款利率壓縮到很低的水平,本來就很少的利息扣掉5%的稅金後所剩無幾,對於工薪階層來說實在不劃算。面對儲蓄存款利息收入高達兩成的稅收成本,利率優惠幅度在25%以上的教育儲蓄將是工薪階層很好的理財法寶。
(二)選擇免徵個人所得稅的債券投資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國債利息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納個人所得稅。其中,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我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即國庫券利息;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2007年12月,1年期記賬式國債的票面年利率為3.66%;10年期記賬式特別國債(八期)的票面年利率為4.41%;3月期的第十九期記賬式國債的票面利率為3.38%,均收益較好。選擇投資免徵20%個人所得稅的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和國債既遵守了稅法的條款,實現了避稅,還從中賺取了部分好處,因此,購買國債對大部分工薪階層實為一個很好的避稅增收渠道。
(三)選擇正確的保險項目獲得稅收優惠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居民在購買保險時可享受三大稅收優惠:1.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的金融機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不計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於繳納個人所得稅;2.由於保險賠款是賠償個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損失,不屬於個人收入,免繳個人所得稅;3.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和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徵個人所得稅。
四、利用暫時免徵稅收優惠,積極利用國家給予的時間差避稅
個人投資者買賣股票或基金獲得的差價收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均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這是目前對個人財產轉讓所得中較少的幾種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項目之一。納稅人可以選擇適合自己的股票或者基金進行買賣,通過低買高賣獲得差價收入,間接實現避稅。但因為許多納稅人不是專業金融人員,不具備專業知識,所以採用此種方式時需向行家裡手請教,適時學習相關知識,謹慎行事。
五、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用現在比較通用的說法叫作稅式支出或稅收支出,是政府為了扶持某些特定地區、行業、企業和業務的發展,或者對某些具有實際困難的納稅人給予照顧,通過一些制度上的安排,給予某些特定納稅人以特殊的稅收政策。比如,免除其應繳納的全部或者部分稅款,或者按照其繳納稅款的一定比例給予返還,等等。一般而言,稅收優惠的形式有:稅收豁免、免徵額、起征點、稅收扣除、優惠退稅、加速折舊、優惠稅率、盈虧相抵、稅收饒讓、延期納稅等。這種在稅法中規定用以減輕某些特定納稅人稅收負擔的規定,就是稅收優惠政策。
六、積極利用通訊費、交通費、差旅費、誤餐費發票進行避稅
我國稅法規定:凡是以現金形式發放通訊補貼、交通費補貼、誤餐補貼的,視為工資薪金所得,計入計稅基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凡是根據經濟業務發生實質,並取得合法發票實報實銷的,屬於企業正常經營費用,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筆者建議納稅人在報銷通訊費、交通費、差旅費、誤餐費時,應以實際、合法、有效的發票據實列支實報實銷,以免誤認為補貼性質,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避稅的效果。
七、利用年終獎金實現避稅
稅法規定,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納稅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但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並,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這無疑為納稅人提供了避稅的方法。根據國稅發[2005]9號文優惠政策的規定,納稅人可以以犧牲一部分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作為代價,要求單位發放年終獎金,實現避稅。注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而言,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八、通過企業提高職工公共福利支出實現避稅
企業可以採用非貨幣支付的辦法提高職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費為職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費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職工免費用餐,等等。企業替員工個人支付這些支出,企業可以把這些支出作為費用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在實際工資水平未下降的情況下,減少了部分應由個人負擔的稅款,可謂企業個人雙受益。
九、利用級差、扣除項目測算,合理納稅籌劃,爭取利潤最大化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分級次減除必要費用,每次收入不足4 000.00元的,必要費用為800.00元;超過4 000.00元的,必要費用為每次收入額*(1-20%)。在取得相應業務後,可根據收入額合理籌劃,訂立相關合同,爭取利潤最大化。
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特別是2008北京奧運的召開,對我國經濟發展和各個階層個人收入的提高產生了極其重要的作用,與其他階層相比,工薪階層個人收入相對較低,但其卻是個稅的納稅大戶。考慮到我國社會現狀和貧富分化逐漸拉大的趨勢等社會不和諧因素,尋求合理避稅途徑,不僅有利於為數眾多的工薪階層及其他社會各階層的穩定和發展,而且對於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也起著積極作用。

㈦ 股票收入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知乎

第一種,通過原始股股權轉讓,獲得的收益。一般公司上市三年之後才能賣出原始股, 唯有科創板上市企業的原始股,一年後就可流通上市。賣掉原始股,要按賣掉後盈利的20%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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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通過股票交易,既低成本買入,高價賣出,利用差價獲得的收益,免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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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上市企業半年或年終分紅獲得的收益。通過企業派息、送股分紅所得,要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稅, 通過企業轉股、配股所得收入,免徵個人收入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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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繳費標准如下:如果持有該公司的股票超過1年可以免稅,持有1個月至1年,需繳納10%的紅利稅,持有1個月以內的,需繳納20%的紅利稅。送股是按股權登記日收盤價乘以轉股數,摺合成現金視為紅利,繳納方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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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種,通過企業股權激勵機制獲得的收益。股權激勵機制是指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企業高管、業務骨乾等進行長期性激勵,具體分為給予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等多種形式。因為時間跨度大,解鎖條件復雜,統一給出的結論就是要按照收益收取個稅,但不做具體分析

㈧ 個人所得稅是幾個點

問題一: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是多少? 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稅,起征點(免徵額)3500元。
說明:
工資個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工資薪金所得 -「五險一金」-扣除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當前,個稅起征點是3500,使用超額累進稅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應交個人所得稅=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發工資-五險一金)-3500;
說明:按照我國現行個稅條例,薪酬所得計征個稅時允許扣除個人承擔的「五險一金」部分。
「五險」指的是五種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積金。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這里要注意的是「五險」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五險一金-繳稅。
扣除標准:2011年9月1日起調整後,個稅按3500元/月的起征標准算,
個稅計算方法詳見圖片說明(含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問題二:2015工資個稅起征點是多少 目前個稅起征點是3500,使用超額累進稅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繳稅=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四金-繳稅。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發工資-四金)-3500
【舉例】
扣除標准:個稅按3500元/月的起征標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資收入為5000元,他應納個人所得稅為:(5000―3500)×3%―0=45(元)。
二、新稅法規定主要對四個方面進行了修訂:
1、工薪所得扣除標准提高到3500元。
2、調整工薪所得稅率結構,由9級調整為7級,取消了15%和40%兩檔稅率,將最低的一檔稅率由5%降為3%。
3、調整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率級距。生產經營所得稅率表第一級級距由年應納稅所得額5000元調整為15000元,其他各檔的級距也相應作了調整。
4、個稅納稅期限由7天改為15天,比現行政策延長了8天,進一步方便了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納稅申報。
三、個人所得稅徵收范圍:
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其他所得。
個人所得稅改革最新消息
目前,正在公開徵求意見的《稅收征管法修正案(徵求意見稿)》關於建立自然人納稅識別號、第三方向稅務機關提交涉稅信息的相關條款,也從征管條件上為個稅改革亮起綠燈。個稅改革終於要走出不斷上調「起征點」的死胡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改革今年將啟動。
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我國個稅實行分類徵收。目前個人所得稅的稅目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等11類,分別對應不同的稅率和費用扣除額(免徵額)。
目前工薪所得稅代扣代繳,征管比較到位,其他收入尤其是偶然發生的財產性收入征管相對薄弱,客觀上造成了收入來源單一的工薪階層繳稅較多,而收入來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階層繳稅較少的問題,個稅因此常常被詬病為工資稅。
舉例說,如果你一個月月薪是10萬,個稅稅率高達45%,由企業代扣一分錢不能少,而一些上市公司高管減持股票,收入動輒上億元,卻可以通過稅收籌劃做到5%-10%的稅率,包括一些炒房者,獲益不菲,也只有20%的稅率。

問題三:一個稅點是多少。 一個稅點就是1%,即稅率為1%的意思。應交稅款=計稅基數*1%

稅率,是對征稅對象的徵收比例或徵收額度。稅率是計算稅額的尺度,也是衡量稅負輕重與否的重要標志。中國現行的稅率主要有比例稅率、超額累進稅率、定額稅率、超率累進稅率。比例稅率即對同一征稅對象,不分數額大小,規定相同的征稅比例。中國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等採用的是比例稅率。定額稅率是稅率的一種特殊形式。它不是按照課稅對象規定徵收比例,而是按照征稅對象的計量單位規定固定稅額,所以又稱為固定稅額,一般適用於從量計征的稅種。其優點是:從量計征,不是從價計征,有利於鼓勵納稅人提高產品質量和改進包裝,計算簡便。但是,由於稅額的規定同價格的變化情況脫離,在價格提高時,不能使國家財政收入隨國民收入的增長而同步增長,在價格下降時,則會限制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積極性。累進稅率指按征稅對象數額的大小,劃分若乾等級,每個等級由低到高規定相應的稅率,征稅對象數額越大稅率越高,數額越小稅率越低。

問題四:北京的個人所得稅怎麼交,是幾個點? 全國都一樣,問題是,,你要申報的個稅是?
⒈工資,薪金所得
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⒊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⒋勞務報酬所得
⒌稿酬所得
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⒏財產租賃所得
⒐財產轉讓所得
⒑偶然所得⒒其它所得

問題五:中國有哪些稅收,分別是收多少個稅點 我國稅種較多,通膽有:
1、個人所得稅:個人繳納,按照納稅的性質不同,稅率不一樣,普通老百姓接觸的一般按照工資收入徵收的,5%―45%不等,叫累進稅率,掙得越多交的越多,現在徵收起點為3500元/月,分檔稅率不一樣,再就是你說的中獎之類的,那是額外收入類,固定稅率20%,當然了,還有個體戶的稅率。
2、增值稅
工業性質的企業繳納,按規模大小,有17%的,還有3%的,13%的――較大型的企業、管理正規的,叫一般納稅人,17%的稅率,購進業務有進項抵扣稅,開出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管理不健全的小型企業,稅率為3%,不能抵扣進項稅;經營煤炭的企業稅率13%。
3、營業稅,服務性質的企業繳納,按照企業性質不同,稅率不一樣,個體經營者一般在3%―5%之間
4、企業所得稅,顧名思義,是企業繳納的,區別於個人所得稅,按照利潤的25%或20%繳納,微利企業20%,一般都是25%
5、城建稅等,包括城建稅7%、教育費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個別地方還有1%的不同名目基金,都是按照應交增值稅(或營業稅)的比例交的。
6、還有印花稅、車船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必交的稅種,以及契稅、土地增值稅的特殊稅種

問題六:工資是5千個人所得稅是幾個點 (5000-3500)*3%=45元

問題七:什麼是4個稅點怎麼算 舉個栗子,你去電腦城買電腦,5000元,要開發票,他得加四個點的稅才能給你開,那麼你就得付給他5000*1.04=5200元。

問題八:個稅起征點是多少 2016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覽 起征點現在是 3500,稅率見下表

問題九:請問個稅起征點3500是什麼意思? 1、工資扣除個人負擔的社保和公積金後,超過3500的部分要納稅。
2、個人的伙食住宿水電之類的,屬於個人消費,不得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3、個人所得稅由發放工資的企業代扣代繳,也就是說,不需要個人去稅務局申報納稅,而是由發放工資的企業代申報,並從其工資中扣款後繳納給地稅局。
4、稅務局的檢查,是針對公司進行的,公司如果沒有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而賬上的工資表中又能看出有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那麼地稅局會要求公司全額補稅、加征罰款和滯納金。現在沒查過你們不代表以後都不查,當然如果一直不查你們就算是逃稅成功了。
5、3500的起征點針對的是工資個人所得稅,即個人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去勞動局備案的情況而言的,你說的打工者和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不明確,還需要界定。如果不是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起征點會低得多,稅金會高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