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8.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
B.25%《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