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市公司重大事項標准
法律分析: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一) 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二) 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三) 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四) 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八十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場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質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擔保或者從事關聯交易,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變化,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重大事件的發生、進展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將其知悉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公司,並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 上市公司的孫公司訴訟是否需要公告
按《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涉及公司的訴訟,即使是子公司。孫公司的訴訟,可能影響上市公司經營或損益的,需要公告。比如:
3. 什麼是上市公司重大事件
什麼是上市公司重大事件?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人尚未得知的」事件。發生此類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報告提交證券交易所和證監會,並向社會公布,說明事件的實質。
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1、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產生顯著影響;
2、公司的經營政策或者經營項目發生重大變化;
3、公司發生了重大投資行為或者購置金額較大的長期資產的行為;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
5、公司未能歸還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6、公司發生重大經營性或者非經營性虧損;
7、公司資產遭受重大損失;
8、公司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要變化;
9、新頌布的法律、法規、規章等,可能對公司的經營有顯著影響;
10、董事長、30%以上的董事或者總經理發生變動;
11、持有公司5%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2%以上的事實;
12、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13、公司進入清算、破產狀態;
14、公司章程變更,注冊資金和注冊地址的變更;
15、發生大額銀行退票;
16、公司更換為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17、公司公開發行的債券或者已發行債券的數額變更或增減;
18、公司增資發行股票,或者其可轉換公司債券依規定轉為股份;
19、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其資產的30%;
20、發起人或者董事的行為可能依法負有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21、股東大會或監事會議的決定被法院依法撤消;
22、法院做出裁定禁止對公司有控股權的大股東轉讓其股份;
23、公司發生合並或者分立事件。在刊登澄清公告時,公告首先要說明根據國務院《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61條「在任何公共傳播媒介中出現的消息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時,該公司知悉後應立即對該消息做出公開澄清」的規定,對新聞媒介提到的某事特做如下說明,接著敘述事件,之後要註明「以上內容已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公告最後要註明公司名稱以及公告的日期。
警告性公告:公告題目應標明是警告性公告。公告內容:一要有向公司股東及廣大投資者的聲明;二要表示做出該警告性公告的目的,如「公開、公平、公正」,規范披露信息等;三要註明該公告的披露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其對公司股票價格的影響由投資者自行判斷。最後要註明公司名稱以及公告日期。由於普通股民獲取信息的不對稱,對股價的判斷也往往比較簡單。而上市公司的重要事項直接影響到公司股票的市場表現。所以,股民朋友應經常有意識地去獲取有關這些方面的信息,以便從蛛絲馬跡中發現新的市場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