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三板股票轉板前贏利一百萬,轉主板後又贏利一百萬,那交易後個稅怎麼收
根據中國稅法規定,個人取得的各種所得都需要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包括股票交易獲得的收益所得。個人股票交易收益的納稅方式包括兩種:一種是綜合所得稅,另一種是交易所得稅。以下是對這兩種納稅方式的簡單介紹:
1.綜合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是指將個人的全部收入匯總,計算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方式。根據中國稅法的規定,綜合所得稅的納稅起征點為5,000元迅余/月,超過該起征點的部分需要繳納一定比例的個人所得稅。具體的稅率和稅負根據取得的收入類型、稅前收入金額和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滑昌虧等情況而定。
2.交信神易所得稅
交易所得稅是指個人進行股票等證券交易所獲得的收益,按照一定稅率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根據中國稅法的規定,交易所得稅的稅率為20%,並且收益金額在1000元以下免徵個人所得稅。對於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方式,可以採取交易時自行繳納,也可以在收到收益所得後自行申報繳納。
需要注意的是,在股票轉板前和轉板後分別取得收益算作不同的交易,需要按照不同的納稅規定進行處理和申報。由於個人所得稅的具體納稅標准和計算方法受到時效和政策變化的影響,建議您在進行交易並取得收益時,在咨詢專業稅務機構或當地稅務機關相關人員意見的同時,及時了解最新的稅收政策和納稅流程,遵守中國稅法規定,合規合法地進行相關交易和納稅行為。
B. 新三板合夥企業要交哪些稅
新三板上市後企業所需繳納稅收有三類:
3.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設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在新三板買賣、繼承、贈予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C. 新三板轉讓股票徵收個人所得稅嗎
新三板轉讓股票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暫免個人所得稅理由:
1.《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規定:「為了配合企業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經報國務院批准,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2.針對限售股,個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會聯合發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實行免徵個人所得稅政策。"
新三板股票征稅情形:
1.出售股權。
2.公司回購股權。
3.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並向投資者發售。
4.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5.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6.以股權抵償債務。
7.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D. 新三板做市轉讓,每次轉讓的股份數量有沒有限制
你好,通貨網給予如下解答:
一、發起人持股的轉讓限制
根據現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將公司「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作為申請掛牌的條件之一,若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因此,若掛牌公司股改後未滿一年的,發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轉讓。
二、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股轉讓限制
根據《業務規則》第2.8條規定,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票轉讓限制解除規定可簡單總結為「兩年三批次」。即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轉讓限制,每批解除轉讓限制的數量均為其掛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轉讓限制的時間分別為掛牌之日、掛牌期滿一年和兩年。
需要說明的是,公司股票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進行過轉讓的,該股票轉讓限制解除同樣適用「兩年三批次」的規定,但主辦券商為開展做市業務取得的做市初始庫存股票除外。
從上述轉讓限制規定可以看出,新三板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股票轉讓限制較之主板市場而言較為寬松,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鎖定三十六個月。
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東持股轉讓限制
對新三板掛牌公司控股東、實際控制以外的其他股東而言持股轉讓限制而言,《業務規則》並未作出限制規定,即只要該股東並非股份公司發起人或雖作為發起人但股份公司設立已經滿一年的,該股東股份轉讓不受任何限制。與主板上市公司對比而言同樣寬松,主板上市公司其他股東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鎖定十二個月。
四、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
對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業務規則》並未專門作出規定。筆者認為應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即: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員離職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五、對掛牌前十二個月內增資部分股份的轉讓限制
對掛牌前十二個月內公司增資部分股份轉讓是否受到限制,《業務規則》對此未進行明確。但在新三板中關村試點期的「代辦系統」業務規則中有明確的限制,根據《證券公司代辦轉讓系統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試點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掛牌前十二個月內掛牌公司進行過增資的,貨幣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十二個月可進入代辦系統轉讓,非貨幣財產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二十四個月可進入代辦系統轉讓」。由於《業務規則》系在代辦系統規則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由此可見,該限制規定已經被取消。也即是說掛牌前十二個月內增資部分股份的轉讓不受限制。
六、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發起人轉讓股份限制
外資企業發起人股份的流轉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目前各地商務審批部門對於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法律適用多以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第1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作為審批的主要依據。根據《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發起人股份的轉讓,須在公司設立登記3年後進行,並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准」。如前所述,《業務規則》對於發起人股票鎖定期沒有規定,仍然應當遵守《公司法》一年轉讓限制期限的規定。由此可見,對外資企業在新三板掛牌後其發起人的股份轉讓限制,目前存在法律適用的選擇問題。
筆者認為,應當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對股份公司發起人股份的限售期為一年而非《暫行規定》中的三年的規定。理由如下:首先,現行《公司法》系2013年修訂後施行,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應當適用《公司法》的規定。其次,《暫行規定》僅作為部門規章,而非法律,所以不適用「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根據《公司法》規定「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適用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但作為規范外商投資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並未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採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也就沒有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限售期的規定。作為部門規章的《暫行規定》顯然不能作為特別法。
七、掛牌公司發行新股的轉讓限制
對於掛牌公司發行新股的轉讓限制,除了遵守前述一般性限制規定外,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第九條的規定,若發行對象承諾對其認購股票進行轉讓限制的,應當遵守其承諾,並予以披露。
八、並購重組中收購人獲得的股份轉讓限制
新三板掛牌公司作為非上市公眾公司,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在公眾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後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九、因非轉讓原因獲得的股票轉讓限制
對因司法裁決、繼承等原因獲得的股份,若獲得該股份時該股份仍然處於限售期的,後續持有人應繼續執行股票限售規定
E. 公司新三板股票拍賣,散戶有沒有影響
公司現在買我的股票,如果拍賣的話,散戶也是有影響的,因為他會投入大量的資金,所以有影響。
F. 新三板股票交易可否交納個人所得稅
是的,要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准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納稅人同時持有限售股及該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轉讓所得,按照限售股優先原則,即:轉讓股票視同為先轉讓限售股,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舉例:
錢某在某上市公司任職,任職期間該公司授予錢某限售股3萬股,該批限售股已於2012年年初解禁,錢某在8月份之前陸續買進該公司股票2萬股,股票平均買價為5.4元/股,但限售股授予價格不明確。2012年8月錢某以8元/股的價格賣出公司股票4萬股。在不考慮股票買賣過程中其他相關稅費的情況下,錢某轉讓4萬股股票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元。
『解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0000×8×(1-15%)×20%=40800(元)
G. 新三板公司股票如何轉讓
新三板公司進行股權轉讓的方式有:
1、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對股東名冊進行相應修改;
2、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H. 「新三板」限售股轉讓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為了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我國針對上市公司實施了特殊的稅收政策,《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規定:「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而針對限售股,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會聯合發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一、新三板公司是上市公司么?
「新三板」全稱為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根據《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的規定,對其「依法納入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可見,國務院明確將新三板公司界定為「非上市公眾公司」,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也明確指出,「新三板」(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稅收優惠政策執行。
二、新三板限售股轉讓稅收政策適用
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針對新三板交易中的涉稅事項,如果有明確規定的,適用具體的文件規定;如果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市場建設中涉及稅收政策的,原則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資者的稅收政策處理」。
如果參照上市公司的稅收政策,關於限售股的規定,有兩個比較具體的文件,《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以及《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明確7種法定情形屬於上市公司限售股范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事實上,將新三板界定為非上市公司後,更加符合邏輯的做法是應該直接適用有關股權轉讓的一般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的規定,對以下7種情形均征稅:(1)出售股權;(2)公司回購股權;(3)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並向投資者發售;(4)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5)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6)以股權抵償債務;(7)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I. 公司上新三板原始股怎麼交易
公司上新三板原始股的交易方式:一般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