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破產後怎樣炒股
公司破產股票的辦法:將股票納入清算財產中,按照員工工資、其他社會保險和稅款、普通債權的順序予以清償。且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的股份,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Ⅱ 公司的股票,請問公司破產後股票要怎麼辦
公司破產後股票要怎麼處理是你自己的許可權,具體可參考辦法有二:一是繼續持有等待重新上市;二是在退市後的整理期內現價賣掉。如何選擇由你來定。
Ⅲ 上市公司破產後,手中的股票怎麼辦
對於股民來說,真的出現上市公司突然倒閉,造成股民血本無歸的情況還是很少的,就算公司盈利能力下降,上市公司掌握的不動產和手上的資源還是有一定價值的。那麼上市公司破產後,手中的股票怎麼辦?
網友咨詢:
上市公司破產後,手中的股票怎麼辦?
北京市東方律師事務所賈雪濤律師解答:
上市公司在被暫停上市後,即停止在A股市場交易。股民避免損失最好的辦法就是在暫停上市前,即股票仍在交易時,賣出該股票,進行適當止損。
根據規定,退市公司股東必須先開立股份轉讓賬戶(個人股東開戶費30元,機構股東開戶費100元),並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個人股東確權手續費10元,機構股東確權手續費30元)。個人股東開立股份轉讓賬戶時應攜帶身份證。
退市公司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之前,股東應盡快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否則有可能無法趕上在該公司第一個交易日進行交易。退市公司掛牌之後,股東可以繼續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但其股份需要經過兩個交易日之後方可轉讓(即三板交易)。
北京市東方律師事務所賈雪濤律師解析:
先破產後賠償的保護程序:
上市公司在破產清算後將申請注銷登記,公司經營將終止,屆時公司股票才會中止上市並作廢,從而失去在股票代辦轉讓系統轉讓的資格。也就是說,對資不抵債的上市公司而言,只要債務無力償付,理論上都存在隨時宣告破產的可能性。
當一家公司申請破產之後,只有等破產程序結束,並在大股東有侵害小股東權益的行為,作為股民的小股東才可以向大股東提出賠償的要求,這種先破產後賠償的保護程序明眼人應該一看就知道是在維護誰的利益。
所以股民一定對企業的發展要有持續的關注,當公司經營不善,出現破產前兆的時候盡量快速將手中的股份拋售出去,不然在這種保護程序下,股民將血本無歸。
賈雪濤律師,北京市東方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有十年警察工作經歷,作風嚴謹務實求真。從事律師職業20年,成功辦理多起經濟糾紛案件,辦理國內第一起以FIDIC銀皮書為藍本的EPC工程。為當事人挽回損失達數億元。
Ⅳ 上市公司破產了股民的股票怎麼辦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如果破產,先要進行破產清算。清算的資產一般要先支付清算費用、國家稅收、員工工資等,然後才考慮股東的利益。一般破產的公司,都是資不抵債,也少有資產分給股東。 破產清算時的嘗付順序是:首現是企業的破產費用,然後是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等,然後是拖欠 的國家稅金,然後才是對一般債權的清償。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現一個順序的債務,那麼後一個順序的債權就不能得到清償。如果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債務, 那麼按照債權的比例進行清償。普通股股東是清償的最後一個。 但是如果公司能夠進行重組或者說有其它的公司來接手破產公司,那麼你的股票還在,只是改名了。一般的公司會重組,不會讓你虧得一無所有的。但是ST類型的股票,就得注意其風險了,它存在退市的可能,風險很大。不過也可以到三板市場進行股份轉讓。 國內目前極少有上市公司破產,即便到了破產境地,也會進行破產重組,股票也不會一文不值。對於股民來說,真的出現突然出現上市公司倒閉然後血本無歸的很少,最多是股價跌到 1 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Ⅳ 上市公司破產股票怎麼辦
上市公司破產以後,股票一般會被作為普通破產債權來償還。上市公司需要以其破產財產依次償還,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職工的工資和社保費用、補償金;公司所欠的稅費;以及普通的債權。如果沒有可分配的破產財產的,則破產程序終止,剩餘債權不用償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一百一十四條
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以貨幣分配方式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