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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可交換公司股票的公告

發布時間: 2024-09-30 06:12:36

⑴ 科創板開戶試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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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主要條件有哪些

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主要條件包括期限、定價、贖回與回售、股票的交換期、價格及其調整與修正、擔保安排和評級。期限方面,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

定價方面,面值為每張人民幣100元,發行價格由上市公司股東和保薦人通過市場詢價確定。

贖回與回售條款中,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允許上市公司股東在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下贖回尚未換股的可交換公司債券。

股票的交換期規定,可交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交換的股票。債券持有人享有選擇交換股票或不交換股票的權利。

交換價格及其調整與修正方面,公司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價格應不低於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募集說明書需事先約定交換價格、調整和修正原則。如調整或修正交換價格導致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數量不足,公司必須提前補充提供股票並設定擔保,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擔保安排中,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送股、分紅、派息等,作為本次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擔保物,用於債券持有人交換股份和本期債券本息償付提供擔保。發行人為公司債券另行提供擔保的,需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二章第11條的規定辦理。

評級方面,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信用評級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二章第10條的規定辦理。

⑶ 什麼是可交換公司債券

可交換債券全稱為「可交換他公司股票的債券」可交換債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過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給託管機構進而發行的公司債券。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內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額不少於人民幣3億元;
(四)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五)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
(六)本次發行債券的金額不超過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按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計算的市值的70%,且應當將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設定為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的擔保物;
(七)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八)不存在《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⑷ 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價的規定是什麼

一、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價的規定是什麼? 《 上市公司 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第一條,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東,可以經保薦人保薦,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 可交換債券,全稱為「可交換他公司股票的債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過 抵押 其持有的股票給託管機構進而發行的公司債券,該債券的持有人在將來的某個時期內,能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條件用持有的債券換取發債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權。可交換債券是一種內嵌期權的金融衍生品,嚴格地可以說是可轉換債券的一種。 二、可交換公司債券進入換股期是利好還是利空? 對於可交換公司債券進入換股期是利好還是利空,要看控股股東想不想收回股票,如果想收回,那麼在換股期到期前都是利空,因為會故意壓價,以便到換股期後債權持有人不願意換股。如果不想收回,那麼到期前都是利好,因為控股股東一般都會出利好促使股票上漲,這樣到期後債權持有人寧願換成股票拋股。所以到期後是利空,會有許多股票拋盤。但基本是控股股東都不願意換股,所以一個公司一旦發行可交換債,幾乎都屬於利空。 主要特徵有: 可交換債券和其轉股標的股分別屬於不同的發行人,一般來說可交換債券的發行人為控股母公司,而轉股標的的發行人則為上市 子公司 。 可交換債券的標的為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票,為存量股,發行可交換債券一般並不增加其上市子公司的總股本,但在轉股後會降低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持股比例。 可交換債券給籌資者提供了一種低成本的融資工具。由於可交換債券給投資者一種轉換股票的權,其利率水平與同期限、同等信用評級的一般債券相比要低。因此即使可交換債券的轉換不成功,其發行人的還債成本也不高,對上市子公司也無影響。 一直以來,大家對於公司的債券都是比較感興趣的,因為公司的債券相比較普通的理財產品來說比較穩健,而且收益也是非常可觀的,公司債券的種類當中是包括可交換公司債券的,存在著換股價,並且具有一些不同於其他債券的獨特特點。

⑸ 股東發行可交債換股的披露規定是什麼

股東發行可交債換股的披露規定是需要對於股東發行的可交債換股的事項作出披露。當然了,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如果需要進行信息的披露的話,首先申請人必須要符合我們國家《公司法》當中所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東發行可交債換股的披露規定是什麼?

股東發行可交債換股的披露規定是需要對於股東發行的可交債換股的事項作出披露。

(一)申請人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內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額不少於人民幣3億元;

(四)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五)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

(六)本次發行債券的金額不超過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按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計算的市值的70%,且應當將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設定為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的擔保物;

(七)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八)不存在《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是什麼?

為規范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行為,就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1、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東,可以經保薦人保薦,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

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

2、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申請人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內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3)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額不少於人民幣3億元;

(4)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5)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

(6)本次發行債券的金額不超過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按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計算的市值的70%,且應當將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設定為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的擔保物;

(7)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3、預備用於交換的上市公司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該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用於交換的股票在提出發行申請時應當為無限售條件股份,且股東在約定的換股期間轉讓該部分股票不違反其對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承諾;

(3)用於交換的股票在本次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前,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凍結等財產權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權屬爭議或者依法不得轉讓或設定擔保的其他情形。

4、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最長為6年,面值每張人民幣100元,發行價格由上市公司股東和保薦人通過市場詢價確定。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贖回尚未換股的可交換公司債券。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回售條款,規定債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將所持債券回售給上市公司股東。

5、可交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交換的股票,債券持有人對交換股票或者不交換股票有選擇權。

公司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價格應當不低於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募集說明書應當事先約定交換價格及其調整、修正原則。若調整或修正交換價格,將造成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數量少於未償還可交換公司債券全部換股所需股票的,公司必須事先補充提供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並就該等股票設定擔保,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6、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發行程序

除用預備交換的股票設定擔保外,發行人為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另行提供擔保的,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二章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7、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送股、分紅、派息等),是本次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擔保物,用於對債券持有人交換股份和本期債券本息償付提供擔保。

在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前,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與上市公司股東就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簽訂擔保合同,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設定擔保,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將其專戶存放,並取得擔保權利證明文件。

當債券持有人按照約定條件交換股份時,從作為擔保物的股票中提取相應數額用於支付;債券持有人部分或者全部未選擇換股且上市公司股東到期未能清償債務時,作為擔保物的股票及其孳息處分所得的價款優先用於清償對債券持有人的負債。

8、可交換公司債券持有人申請換股的,應當通過其託管證券公司向證券交易所發出換股指令,指令視同為債券受託管理人與發行人認可的解除擔保指令。

9、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編制申請文件,按照規定持續公開信息。編制募集說明書除應參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3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外,還應參照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摘要的有關要求披露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

10、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應當合理確定發行方案,不得通過本次發行直接將控制權轉讓給他人。持有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因行使換股權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因持有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行使換股權利導致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東發生變化的,相關當事人應當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義務。

11、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上市交易、換股、回售、贖回、登記結算等事項,按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12、本規定未盡事項,按照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13、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簡單來說,上市公司的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條件是非常的嚴苛的,首先有一點就是公司的債券信用級別要達到良好。能夠做到上市公司發行債券,本身已經就代表著公司在資產各方面都是有一定規模的,但是,股東想要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話,比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條件還要嚴格一些。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對於公司的一些信息披露問題可能並不是特別的了解,一般情況之下是需要按照我國《公司法》,還有就是相關證券法的規定來完成有關事項的披露的,同時如果要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話,還需要按照要求編制申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