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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長買賣其他公司股票

發布時間: 2024-10-06 06:32:12

Ⅰ 上市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等都沒有持本公司股票,這可能是什麼原因

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沒有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能有幾方面原因:

1.董事長和總經理不是公司股東,只是職業經理人,不持有公司股票。

2.董事長和總經理對公司前景不看好,賣出持有股份。

3.股權質押導致沒有錢贖回股份,因此不持有本公司股票。

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很多公司為了融資選擇在證券市場上市融資,但是有不少股民發現,有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本該持有大量公司股票,但是他們名下卻沒有股票份額,這種情況一般涉及到公司經營。

三、為了經營質押股份,沒有贖回不持有本公司股票。

很多公司的領導層,為了能夠融資,選擇把自己名下的股票質押給銀行或者其他機構,這些被質押的股票雖然讓管理層融了很多錢,但是也加了杠桿,一旦經營不善,管理層名下的股票就歸對方所有,這個時候他們名下並不持有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不持有本公司股票,總體來講不是好事,說明公司的前景不被看好。大家對此有什麼其他看法,歡迎留言討論。

Ⅱ 上市公司董事長操縱自家股價獲利8500萬,證監會是如何處罰的

證監會對他的處罰是處於5.1億元的處罰,而這個處罰是根據他獲利8,500萬元人民幣,沒一罰5的一個處罰,而這也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也給廣大公司一個不要以身試法。而這件事情是證監會公布的,2020年典型違法案例中的一起。證明被罰款的董事長是浙江溫州人,他在2011年的時候就已經控制了該公司的股份成為該公司實際的控制人,而在2014年到2015年。這時候他們就被證監會進行了行政處罰。因為他們涉及操盤手操縱公司的股價而受到了證監會當時的調查。

其實只要上市公司沒有好好經營做非法的道路,不從事自己的主行業的話,那麼最後沒落是遲早的事情,因為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從未被抓到了,其實在2019年的8月份,最高院和最高檢都發布了,對於操縱市場的司法解釋,而這個司法解釋是刑事責任的司法解釋,對操縱市場的犯罪的一些構成要件和他們的量刑標准都有一個詳細的細化和詳細的明確,這樣的話就可以通過刑事責任來追究操縱股價的人,也讓他們付出了高昂的成本,進一步維護了我國的證券市場秩序。從而給大家一個良好的交易環境。

Ⅲ 公司董事長家人買賣公司股票被查出是利空嗎

利空。

一樓的朋友想法有點一廂情願。

事實上,絕大多數的案例中,都是沖著內幕消息進行的短期交易。「肯定好才買啊」沒錯,但這是有時效性的,他們多是利用內幕,知悉了什麼利好才在利好出來前介入。出來了,利好出盡是利空,閃人無疑問。

而且一點。既然他掌握的買賣點優於其他該股的投資者,則其他人從該股的漲跌中一部分的盈利空間被內幕交易人員擠占。另一方面也是該公司內控不嚴的體現,還有很多本該屬於廣大股東的利潤被內部人侵吞。

其次。這還說明該公司的高管啊董事啊智力有限。為什麼那麼多人搞內幕交易沒被人查出就你被人查出。智力有限的人治理下的公司前途有限。

Ⅳ 朋友的公司即將上市,他作為董事長想把自己持有的股票按認籌的發行價格買我一些~

給你潑個冷水
你朋友要這么做
有可能是詐騙你的
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話

1,目前上市公司股票有兩種過戶
一種集中交易 就是正式交易
一種非正常過戶 這種要通過交易所,如遺產或者拍賣等股權轉移
所以不可能私下裡面有什麼轉讓協議的
他想賣也賣不了

2,那未上市的就行了么?
1,現搞清楚是不是能上市,前段時間有很多類似的詐騙案件,一般要上是要通過發審委審核,簡稱過會。如果不通過至少要等半年以後才能在申請。所以風險比較大。最好搞清楚是什麼企業,然後去發審委查看是不是有這樣個企業提供了上市申請
2,未上市的股權應該要先公正,然後通過產權交易所交易,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記住不要私底下交易,沒有法律保證的

以上均為原創!
其中 未上市的股權交易不是很確定

下面一個案例 希望對你有所啟示

青海偵破未上市公司股權「黑市交易」案

作者:中國證券報 馬勇 日期:2006.03.29 09:35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網

未上市公司股權非法交易行為已經成為目前經濟違法犯罪領域中的新動向,此類案件在西部地區也已開始露頭,28日,記者從青海省西寧市公安局了解到,西寧警方日前偵破一起利用詐騙合同進行的股權「黑市交易」案。

據經偵人員介紹,3月23日,青海省證監局向西寧警方移交線索,稱「福建通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非法買賣未上市公司股權」。接到線索後,西寧警方會同青海省證監局和西寧市工商局對福建通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依法進行檢查。

經查,這家公司是以經營未上市公司內部股權牟取非法利潤的中介服務公司,系彭卓、王茜於2005年12月共同出資成立。該公司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超出工商部門核准經營范圍,非法經營未批准上市公司西安綠迪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自2005年12月開始,以西安綠迪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將於2006年在美國納斯達克股票市場上市為名,以每股人民幣4.3元購買的股票在美國上市時升值至4美元(約合人民幣35元)為誘餌,與購買者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從中非法獲利。截至3月25日,共轉讓股份48000股,合計人民幣206400元,非法獲利34895元。犯罪嫌疑人彭卓於3月26日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王茜因病被取保候審,目前該案在進一步偵查中。

經偵人員表示,非法交易未上市公司股權,是股權交易「黑市」中新的違法犯罪,且群眾經濟受到損失後,極易引發影響面較大的社會矛盾糾紛,甚至誘發群體性事端。未上市公司股權非法交易行為不受上市公司運作行為規范的約束,而工商部門對超范圍經營只能是相應的行政處罰,導致此類案件有法律漏洞可鑽,此案如果不是及時發現、及時介入,則社會影響和偵破難度都將增大。

Ⅳ 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可以買自己公司的股票嗎

可以,但都要作為上市公司的信息對外進行披露,就是說上市企業高層購買或者賣出自己公司的股票都要預先進行披露,避免內幕交易。一般說法叫做增持和減持。
不過現在上市公司的主要高層人物及其相關直系親屬的股票賬戶是被證監會監管的,如果有買賣自己家股票的,一般證監會會打電話通知相關人員以及核查。

Ⅵ 上市公司重組前董事長購買本公司股票違規嗎

屬於違規,屬於內幕交易。

Ⅶ 董事長操縱股票,公司會怎麼樣

董事長親自操縱股價,天然就具有內幕交易的特徵,因為董事長幾乎沒有辦法證明自己不清楚公司的尚未公開信息,而這些信息又往往對股價具有重大影響,董事長如果買賣自家股票,必然是趨利避害,最後的結果就是董事長高拋低吸,其他投資者追漲殺跌,最終董事長勝利大逃亡,其他投資者一地雞毛。
拓展資料:
操縱證券罪的認定:
1、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了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自買自賣期貨合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相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准確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
二、認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標準是什麼
認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難在認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即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具體表現為: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