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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公司股票增發的理論依據

發布時間: 2024-10-06 10:29:21

A. 我要寫一篇關於股票的論文(我們這學期在網上模擬炒股了)。希望各位給點意見啊,我都不知道從哪裡入手好

本文應以股票股利為例,對會計政策進行了分析。首先,探討了股票股利會計結轉存在的各種備選方式及其理論依據;然後介紹和評價了美國會計程序委員會制定的關於股票股利的會計准則;接著評述了股票股利會計政策顯示信號的理論假設及其實證檢驗;最後,結合我國會計制度對股票股利的相關規定,討論了我國公司會計的現實選擇。

制定會計政策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一項基本內容,也是將會計理論應用於實務的最為重要一環。在我略高於實行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隨著企業經營自主權的確立與強化,這一問題顯得尤為緊迫,已受到會計理論界和實務界高度重視。從理論界現有研究狀況看,多限於會計政策概念、性質、特點、目標等一般性理論問題的研究,還缺乏從實務處理的角度對會計政策進行具體分析[1]。有鑒於此,本文選擇公司分配股票股利這一會計事項,對會計政策的成因、制定及其經濟後果作一簡要分析,旨在引起理論界對這一問題的興趣和重視,同時民為實務界有關股票股利帳務處理提供一些參考性意見。
我國《企業會計准則——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將會計政策定義為,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企業所採納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根據其制定的主體不同,會計政策分為宏觀會計政策和企業會計政策。前者主要是政府或權威機構通過會計准則的制定和實施來體現的。而事者則是在宏觀會計政策的指導和約束下,企業根據其自身的實際情況所選擇的會計原則、方法和程序,常也稱之為微觀會計政策。產生會計政策的主要原因在於會計自身的模糊性,以及人們所持的不同的會計觀點[2]。
由於所有者權益本身是由資產與負債倒軋而得,是各項會計政策的最終體現,這無疑對其自身變動的會計處理增添了復雜性,其會計政策也便具有相應的特殊性。而股票股利支付是通過留存收益資本化而造成權益內部變動的一件典型會計事項,長期以來,人們對股票股利的會計處理一直存在爭議。從某種意義上講,股票股利本身源於人們對股東權益的認識。這使股票股利會計政策的研究尤其是典型意義。

一、股票股利會計政策的成因分析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股利可以採用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兩種方式。其中,股票股利又稱為分紅股或送股,是公司無償向普通股股東增發普通股股票。它所涉及到的會計問題主要有兩個:其一,股東收取股票股利時應否將其砍認為投資收益;其二,送股公司應如何確認和計量分配股票股利所引起的權益變化。在現有的會計理論下,股東不應將收取的股票股利確認為投資收益。這也是目前會計界普遍持有的觀點。本文重點討論的第二個問題,即送股公司的會計處理,它涉及到結轉科目與結轉金額的確定。

(一)結轉科目的確認

公司發放股票股利可以視為帳戶結轉和股票分割兩筆業務的復合。因為股票股利並不代表股東對公司的投資增加,如果會計上不對股東權益另行分類,或者完全按來源劃分權益,則不存在帳戶之間的結轉問題。但在現行的會計實務中,為了提供決策相關的信息,會計人員對股東權益的劃分並未完全遵循來源標准,而是考慮了多重目標。典型的分類方式是將股東權益劃分為資本金帳戶和留存收益帳戶。前者可以進一步劃分為永久性資本(股份公司為股本)和資本盈餘帳戶(在我國為資本公積)。這樣結轉分錄就可以分別由資本盈餘和留存收益向永久性資本帳戶結轉。
在實行法定資本制的國家,資本金帳戶不得用於股利分配,用於利潤分配的資金一般只能來自留存收益。但在英美等實行授權資本制的國家,對股利來源一般不作嚴格限制,例如根據美國示範公司法(MBCA)的規定,如果公司保持償債能力並能在債務到期時償付則允許分配,在這種規定下,甚至股本(capital stock)都可直接用於分配,更不用說資盈餘(capital surplus)了;而在英國,用於描述股票股利的「分紅(bonus issue)」,其實施是按增發股份的面值從資本盈餘中結轉的。

(二)結轉金額的計量

分配股票股利的會計本質是在不改變公司資產總額的情況下,通過結轉留存收益(授權資本制下還包括資本盈餘)而增中其法定資本數額。結轉之後,同等數額資產的用途被施加限制,董事會不能象以前一樣將這些資產分配給股東,所限制的數額為增發股份所必要的額外法定資本,這一數額即為需要資本化的留存收益。而每股所代表的法定資本數額一般是用面值表示的(無面值股份為董事會所設定的價值),相應地,只有面值結轉才是符合股票股利會計本質的,任何其它結轉計價方式都是武斷的,有違於這一事項的內在邏輯性。
但在實務中,卻存在多種計量方法,如市場價值、增發前每股帳面資產價值或同類股票的發行價值,其中尤以市價結轉法最受關注。支持市價結轉主要持下述兩種觀點[3];

1、再投資假設:股票股利可以看成由兩筆交易組成,公司先向股東支付現金股利,股東收到現金股利後再按市場價值向公司購買新增股份。從帳務處理上看,公司在發放現金股利時可以按股票的市場價值減少留存收益;而隨後的股票銷售將按同等金額增加實收資本。

2、機會成本假設:公司股票股利的成本被認為是將股票送給股東而不是在市場中出售的機會成本。即因為公司本來可以按市價出售這些股份,這是股利金額的最好證據,這一數額應被資本化。
這些觀點的似是而非性實質上反映了人們對股東權益認識的模糊,如以剩餘權益理論來看市價結轉,股票市場價值代表了企業的權益總額,其本身已包括了資本金和留存收益。因此,將代表兩者之和的數額從後者結轉到前者是不合邏輯的。

二、美國股票股利會計准則評介

在美國,會計程序委員會(CAP)(1938年—1958年)於1941年首次發布關於股票股利的第11號會計研究公報(ARB11)。該項公報對股票股利的來源及帳務處理作了要求:首先,股票股利只能限於當期收益;其次,當市場價值顯著高於面值或法律規定時,增發垢股份應按市場價值予以資本化。1952年,ARB11為現行權威公告所取代,即修訂後的第11號會計研究公報。這份公報對評估股票股利的標准作了界定和區分,同修訂前相比,基本上未作改動。1953年,CAP又對此前發布的42份研究公報進行調整,匯編而成第43號會計研究公報和第1號會計術語公報。其中,關於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的會計規定被收錄於43號公報第七章第二部分(ARB43,Ch.7B),並一直沿用至今。

(一)准則簡介

在這份准則中,最受爭議的一點是關於小額送股市價結轉的規定。根據委員會的規定,當送股比例低於20%或25%時,必須按增發股份的市價結轉(後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選取25%作為劃分小額送股上限)。CAP對此所作的解釋是,在發放小額股票股利時,投資者會將其視為公司收益的分配,其數額相當於收取額外股份的公允價值。基於這種認識,市場一般不會對小額送股作出明顯反應。因此,如無公司所在州公司法的特別規定,公司在發放小額股票股利時應按市價結轉。但在控股公司(closely-held companies)中,因股東對公司事務十分了解,不會把股票股利看成是公司收益的分配,應當按法定要求的面值或設定價值予以資本化[4]。
對於高於設定比率的大額送股,CAP提供了兩種備選處理方法,一是根據所在州公司法的規定,按面值或設定價值結轉,並建議公司將送股描述為「以股利形式實施的分割」(splitup effected in the form of a dividend)。而在州公司法對此未作規定時,就沒有必要對留存收益進行資本化了,可按股票分割不作帳務處理。對此,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還推薦了另一種處理辦法,即按面值從資本盈餘結轉到股本帳戶。

(二)評價

對於CAP的這份公報,公眾褒貶不一。尤其是關於小額送股市價結轉的說法。在准則制定之初,委員會部分成員就曾指出,CAP在制訂股票股利收取者(recipient)的會計政策時,已認為不應將其確認為收益;而在制訂股票股利發放者(issuer)的會計政策時,又基於與前者完全相反的假定,因而兩者之間缺乏內在一致性。並且,CAP將會計政策建立在可能引起的市場瓜這一假設之上,也是不符合邏輯的。此外,對市場瓜的假設也並未得到實證研究的支持。根據有效市場理論,如果市場是有效的,那麼無論是何種比例的送股,對股票的稀釋都應當立即在股票價格中得到反映。福斯特等人(Foster etal.1978)分析了送股時股價行為,發現無認綱舉目張額送股還是大額送股,股東在股東的除權日附近的異常報酬並不顯著異於零。[5]亦即,市場對各種比例的送股均會作出適度調整,只不過受市場非完善因素阻礙,這種調整不是很充分而已。盡管如此,CAP突破了傳統會計理論框架的約束,結合股票股利的市場反應來制定會計准則。對此,哲夫(Zeff 1978)評論道,CAP關於股票股利的會計公報是會計界在制訂會計政策時將其經濟後果納入考慮的最早事件之一[6]。這對於其他會計政策的制定無疑具有啟發作用。
從歷史上看,會計程序委員會是為美國注冊會計師最初制定公認會計原則(GAAP)而設立的機構,尚處於准則制定的探索階段。委員會發表的會計研究公報,也主要是對現行會計慣例加以選擇和認可,而缺乏對會計原則的系統研究。股票股利會計准則的制定充分體現了ARB就事認強烈,缺乏前後一貫理論依據的不成熟特點。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公報沒有嚴格遵循會計上的邏輯。

三、有關股票股利會計政策的實證研究

與現金股利不同,股票股利並不影響企業的現金流,而只是企業內部的會計結轉和股票分割的復合。因此,如果市場是有效的,則會在股票股利宣告日對其會計政策的信息內涵作出適度反應。這方面的研究舉不勝舉。例如,格林布勒特等人(Grinblatt,Masulis and Titman 1984)(簡稱GMT)在調查股票股利宣告日價格反應時,發現有顯著的異常報酬(abnormal return)。表明股票股利的宣告確實向市場傳遞了某種信息。對於股票股利和股票分割,前者的兩天報酬為3.03%,而後者則為4.9%,顯然股票股利的宣告效應較大;對於不同送股比例的股票股利,大額股票股利的異常報酬為4.90%,小額股票股利為5.89%,宣告報酬隨送股規模呈反向關系。GMT用留存收益假設(retained earnings hypothesis)對這一現象作了解釋[8]。

(一)留存收益假設

根據信息不對稱理論,在非完善市場中,企業管理者要比外部投資者更了解企業當前的盈利水平和未來的增長潛力,即具備更多關於企業價值的真實信息。因此,在必要時,尤其是在企業價值被市場低估時,管理者便會採用相應的手段予以揭示。其中,股利政策是一種常用的信號顯示(signaling)機制。同現金股利相比,股票股利既能傳播信息,又不會影響企業的現金流,因而倍受管理者的歡迎。但是,這並不意味著,股票股利的發放是不花任何代價的。作為一種信號顯示機制,為了防止被造假者利用,它必須具備相應的信號成本,足以使潛在的造假者望而卻步,股票股利同樣如此。從會計角度來看,可用留存收益假設來解釋公司發放股票股利的信號成本。
該假設認為,企業發放股票股利時,一般會從留存收益中結轉出一部分金額到永久性資本帳戶(即股本和資本盈餘),而留存收益通常又是企業發放現金股利的最高限額。因此,由股票股利所引起的留存收益減少,實際上就削弱了公司在未來支付現金股利的能力。除非公司具有良好的經營前景,可用未來的收益填補減少的這一部分,否則,會因留存收益不足以支付現金股利而陷入極為不利的困境。這對於造假者而言,代價是昂貴的。因此,在正常情況下,投資者會將股票股利的發放視為一個有利信號,它顯示了管理者對公司未來業績的信心。
嚴格地講,留存收益假設是不夠准確的,它必須具備這樣兩個條件:首先,對股票股利會計處理的結果必須要減少留存收益;其次,現金股利只能從留存收益中支付。前者是一個會計方法的選擇問題,後乾則涉及到相關法律的具體規定。為此,彼得遜等人(Peterson et al.1996)[9]提出可分配權益(distributalbe equity)概念,它是公司怕在州對公司支付現金股利的法定最高限額。只有引起可分配權益減少的股票股利,其信號成本才是昂貴的。

(二)送股會計政策傳遞信號的實證檢驗

根據會計程序委員會及紐約證券交易所的規定,股票股利的會計結轉一般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
當送股比例低於25%時,
·必須按增發股票的市價從留存收益結轉到普通股股本和資本盈餘帳戶
當送股比例大於或等於25%,可以在下述三種方法中選擇
·按面值從留存收益轉入普通股股本帳戶
·按面值從資本盈餘結轉到普通股股本帳戶
·視同股票分割不作帳戶結轉,只須按送股比例減少每股面值
可分配權益是由各州公司法規定的,有以下三種類型:第一類要求現金股利只能從留存收益中支付;第二類則為留存收益和資本盈餘之和;第三類最為寬松,只要不至於引起資不抵債,所有權益均可用於發放現金股利。
股票股利會計處理的多樣性及分配權益的不同規定,使得其信號成本也不盡相同,可表述如下:
表1不同送股比例及其會計處理對可分配權益的影響(參見會計研究2000.3第51頁)
根據留存收益假設,可分配權益減少得越多,則股票股利的信號成本就越高,從而越能反映公司管理者對未來業績的信心。因此,管理者可以通過送股比例及會計方法的選擇,向市場顯示其關於企業價值的私有信息。彼得遜等人的實證結果表明,對於可分配權益減少了的企業,投資者在股票股利宣告日附近所獲得異常報酬顯著高於其它企業,證實了留存收益假設的有效性。
此外,根據規定,25%的送股比例為大額送股與小額送股的分界線。在此以上按面值結轉,在此以下則按市值結轉。又因股票市價一般遠遠高於其面值或設定價值。這樣,在送股比例低於且接近於25%時,公司所結轉的留存收益數額可能會遠遠超過其送股比例高於25%的情況。從而出現小額送股卻要比大額送股減少更多留存收益的反常現象。例如,在1987年6月,貝爾產業(Bell Instries)宣告了20%的股票股利,贈送新股1,081,402份,每股面值0.25美元。貝爾為此結轉了2052.7萬美元。而如果貝爾宣告25%的股票股利,則只需按面值減少33.8萬美元的留存收益。由於兩種比例十分接近,因而可以忽略諸如股票流通性等其他因素對股價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在20%和25%兩種送股比例之間的選擇,實質上是一個會計方法的選擇問題。根據留存收益假設,20%的股票股利可能被市場理解為管理者傳遞關於企業價值更有利的信號。對此,蘭金等人(Rankine et al.1997)通過經驗測試,對兩種送股比例的企業作了比較。結果表明,對於送股比例為20%的企業,股東在宣告期獲得了更大的異常報酬,公司也在宣告以後的期間內出現了增長更快的現金股利[10]。
上述結果證實,管理者有通過會計政策的選擇來傳其私有信息的動機。換言之,會計政策具有傳遞信號的功能,從而有利於減緩企業管理者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四、我國股票股利會計政策評析
迄今為止,我國股票股利的會計准則,只是在相關的法規中作了一些零星的規定。

(一)制度分析

我國屬於法定資本制的國家。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權益由四個科目構成,即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其中,由資本公積向股本的結轉屬於資本性帳戶的內部結轉,不具有利潤分配的性質,由此項會計處理而進行的無償增股自然不作股票股利。中國證監會於1996年7月24日公布的《關於上市公司若干問題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的送股方案必須將以利潤派送紅股和以公積金轉為股本予以明確區分,並在股東大會上分別作出決議,分項披露,不得將才者均表示為送紅股。」
《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剩餘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我國並未對股票股利的資本化金額作出正式規定。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號——所有者權益(徵求意見稿)》第21條第1款,公司在公配股票股利時,「應按該種股票該次發行價格確定其價值。如果該次作為股利發放的該種股票沒有發行價格,則應根據公司連續盈利情況和財產增值情況確定股票股利的價值,按確定的股票股利的價值減少留存收益。」此外,根據《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對結轉分錄的規定,公司按股東大會批準的應分配股票股利的金額,辦理增資手續後,借記「利潤分配——轉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貸記「股本」。如實際發放的股票股利金額與票面金額不一致,應當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雖然《制度》並未對股票股利的資本化金額作出明確規定,但從其帳戶處理所涉及的科目看,無疑是允許企業使用面值法或其他高於面值的金額結轉。

(二)實務處理

盡管會計制度允許企業採用多種送股計價方式。但是,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由於股票市場發育尚不成熟,股價波動較大,使得股票有公允價值難以確定。公司發放股票股利一般是按照股票面值折股的。因為股票面值一般為1元,便於確定所要結轉的金額(應等於增發股票有數量)。這使股票股利的數額與折股的股票面值總額保持一致,因而不涉及折股中的溢價問題。從納稅角度看,這一處理有利於公司減輕股東稅賦,因為如按照市價結轉,其結轉金額無疑會遠遠超過面值數額,由此應由股東承擔的稅賦也是相當重的。
此外,實務還對股票股利處理時間與報告揭示作了靈活處理。對於現金股利,在董事會確定利潤分配方案後,必須進行帳務處理;當它與股東大會批準的現金股利之間發生差異時,必須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或上年數。對於股票股利,董事會提出分配方案時不需要進行帳務處理,只需要在當期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在股東大會批准利潤分配方案並實際發生時,直接進行帳務處理,因而不存在有關項目調整的問題。股票股利之所以採用上述處理方法,首先考慮到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的差別,如果採用與現金股利丁同的處理方法,在董事會提出利潤分配方案時須作為負債處理,執必誇大公司的負債權益比例,從而可能導致一些股東對企業財務狀況產生誤解。其次,按照現行規定,企業在增加資本時必須報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變更注冊資本。一般情況下,應當是在股東大會正式批准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後,才正式申請變更注冊資本的注冊登記。因此,在送股發生時再進行帳務處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會計調整。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國實務界對股票股利會計政策的選擇既保證了會計信息質量,又有利於簡化會計工作程序和手續,並且在相當大的程度上維護了股東和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因而是合理可行的。與美國相比,我國實務界對送股所採用的會計政策缺乏可選性,從而限制了會計政策傳遞信號的功能。但在目前,由於我國尚不具備象美國一樣發達的資本市場,通過會計政策來傳遞信號還缺乏相應的市場條件,因而會計政策還僅僅限於指導會計信息加工的作用。

五、小結

本文以股票股利為例,對會計政策的成因、制定動機、經濟效果、選擇依據作了逐一分析。現作如下歸納:
·會計政策的可選性產生於會計人員對會計對象的認識上的分歧;
·宏觀會計政策制定者有動機通過准則的制定以擴大影響;
·在有效資本市場中,會計政策的選擇具有傳達管理者私有信息的功能;
·會計政策的選擇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則,並有利於企業總體目標的實現;
·公司法是制定會計政策的法律依據,會計政策從會計角度確保公司法的實施。

參考文獻:

1、曲曉輝,關於會計政策的幾個問題(上、下),上海會計,1999;11:3—8,12:10—13。

2、黃菊波,楊小舟,試論會計政策,會計研究,199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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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oster, T.W. and Vickrey, D.The information content of stock dividend announcements. The Accounting Review, 1978:53 (2) :360—70.

6、Zeff, S.A.The rise of economic consequences. Stanford Lecture in Accounting. Graate School of Business, Stanford University, 1978.

7、May, G.O.1952. Letters to John B. Inglis. Dated August 5, 1952.

8、Grinblatt, M., Masulis, R. and Titman, S. The valuation feffects of stock splits and stock dividends.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84; 13:47—70.

9、Peterson, C.A.Millier, J.A.and Rimbey, J.N.The economic consequences of accounting for stock splits and large stock dividends. The Accounting Review, 1996; 71 (2) :241—53.

10、Rankine, G.W.and Stice E.K.Accounting rules and the signaling properties of 20 percent stock dividends. The Accounting Review, 1997;72 (1) :23—46.

來源:《會計研究》200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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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造成的不良後果,在立案調查期間,經履行相關程序,
並購重組可以同時進行

D. 密西西比泡沫的背景

第一步:1716年5月約翰·勞經法國政府特許建立了一個可以發行貨幣的私人銀行,並且它發行的紙幣可以用來繳稅。約翰·勞的銀行事務經營得很成功,幣值穩定。而金銀卻因受政府的不明智干預時常貶值。於是勞氏銀行的信譽蒸蒸日上,壟斷了煙草銷售,還獨攬改鑄金幣、銀幣的權力。最終於1718年12月被國有化為皇家銀行,但仍由其擔任主管。
第二步:在法國政府的重商主義下,約翰·勞自1717年就開始日益獲得各種貿易特許權,以至於其設立的密西西比公司擁有與密西西比河廣闊流域和河西岸路易斯安那州貿易的獨一無二權力(因為當時傳說這兩個地方遍地可見金銀),且公司股票可以用國庫券以面值購買,盡管面值500里弗爾的國庫券在市場上只能兌換160里弗爾,投機狂潮開始席捲法蘭西。時至1719年時密西西比公司又被全權授權在東印度群島、中國、南太平洋諸島以及柯爾伯建立的法國東印度公司所屬地進行貿易。壟斷性的海外貿易確實為密西西比公司帶來了不少超額利潤,此時公司又稱印度公司,新增5萬股份,勞氏保證每份500鎊的股票每年可獲得200里弗爾的紅利,而當時面值500的國庫券只抵得上100的市值了。人們紛紛無法抵制誘惑,至少有30萬人申請購買5萬的新股。
第三步:藉助此時法國公眾的普遍熱情,約翰·勞決定運用皇家銀行的紙幣發行能力和密西西比公司的股票實力實踐其刺激經濟和為攝政王解除政府國債負擔的設想。約翰·勞首先向人們展示了異常輝煌的公司前景,接著密西西比公司於1719年9月12日,9月28日,10月2日分別發行10萬股股票,每股5000里弗爾,用於償還15億里弗爾(相當於6000萬英鎊)的國債。
股票一上市就被搶售一空,無論是豪門顯貴還是村夫野漢,不分男女老少都幻想從勞氏股票中獲得無盡的財富。股票價格漲了又漲,直線飈升。有時在幾個小時內就可以上揚10到20個百分點。早上出門一貧如洗的人,晚上歸家時就可以腰纏萬貫。最狂熱的記錄是半年內股價能從500里弗爾被炒到18000里弗爾。各地的人都紛紛湧入股票交易場所,從早到晚熙熙攘攘,甚至不得不多次更換更大的廣場。不僅用以償還國債的紙幣又流回股市,而且為配合股票投機對貨幣的需求,皇家銀行又發行了2.4億里弗爾紙幣(為支付印度公司以前發行的1.59里弗爾股票,1719年7月25日皇家銀行已經發行過2.4億里弗爾紙幣)。總之密西西比股票的價格越高,皇家銀行就同步發行越多的鈔票。導火線點燃於1720年初,孔蒂親王由於在要求以他自己的定價購買新上市的密西西比股票時被約翰·勞拒絕,就用三輛馬車拉著自己的紙幣到勞氏銀行要求兌換硬幣。從此任何人都可以毫無困難地任意兌換硬幣,稍稍精明的股票投機者也都正確遇見到股票價格不可能永遠攀升,紛紛兌換硬幣並運往國外。
隨之而來,時間一長國內的流通硬幣到了極度匱乏的境地,聞所未聞的禁止任何人擁有超過500里弗爾硬幣,違者除沒收所有硬幣外還要被處以數額很大罰款的法令也就應運而生了。同時還嚴禁任何人收購金銀首飾、器皿和珍貴的寶石。隨著股民信心的下跌,密西西比股價暴跌,已經沒有什麼人還相信那個地區蘊藏著巨大財富的神話。但是,為了重新樹立公眾對密西西比公司的信心,政府真可謂是使盡渾身解數。政府甚至宣布強制徵兵計劃,召集巴黎所有窮困的流浪漢,提供衣服和工具,讓他們排成隊,肩上扛著鎬和鍬,日復一日的通過巴黎街頭然後來到港口等待被裝船運往美洲,佯裝到那裡的金礦上幹活。他們之中有三分之二沒有上船而是分散到法國各地,不到三個星期他們中的一半人又出現在巴黎。為了維持9000里弗爾的股價,約翰·勞還於1720年3月25日,4月5日,5月1日分別發行了3億,3.9億,4.38億里弗爾紙幣,使得一個多月內貨幣流通量增加了一倍多。據估算當時流通中的紙幣有26億里弗爾之多,而全國的硬幣加起來還不到這個數目的一半。
終於約翰·勞控制不了局面了,不得不宣布股票貶值,國務會議通過決議讓紙幣貶值50﹪,銀行則停止兌付硬幣業務。股價在1720年9月跌到2000里弗爾,到1721年9月跌回500里弗爾。至此昔日的經濟繁榮泡沫徹底破滅,代之以經濟衰退、民生重創的現實。這就是以約翰·勞為主角,依據其增發紙幣——換成股票——最終可以抵消國債的理念和攝政王的賞識,藉助密西西比公司和皇家銀行為載體,聯合貿易和金融兩條戰線演繹的一場帶有濃厚政府性質的泡沫經濟。 1715年初,法國國王路易十四駕崩,由路易十五——菲利普二世攝政。路易十四留給路易十五的是一個國庫枯竭與巨額外債的國家,這主要是由於路易十四連年對外發動戰爭,對內又極度奢侈浪費,弄得法國經濟陷入極度苦難之中。於是,1716年,法國政府特許約翰·勞在巴黎建立了一家資本約600萬利弗爾(Livre)的私人銀行,這便是後來的「皇家銀行」。政府授予皇家銀行有發行鈔票的權力,以便它用所發行的鈔票來支付政府當時的開支,並幫助政府償還債務。這種鈔票在原則上可以隨意兌換成硬通貨,人們樂於接受。因此,銀行建立後,其資產總額迅速增加。1717年8月,勞取得了在路易斯安那[1]的貿易特許權和在加拿大的皮貨貿易壟斷權。其後,勞建立了西方公司,該公司在1718午取得了煙草專賣權。1718午11月,勞成立了塞內加爾公司,負責對非洲的貿易,1719年,勞兼並了東印度公司和中國公司,更名為印度公司,壟斷了法國所有的對歐洲以外的貿易。勞所主持的壟斷性海外貿易為他的公司源源不斷地帶來了巨額利潤。
1719年7月25日,勞向法國政府支付了5000萬利弗爾,取得了皇家造幣廠的承包權。為了彌補這部分費用,印度公司發行了5萬股股票,每股1000利弗爾,股票價格很快上升到1800利弗爾。1719年8月,勞取得了農田間接稅的徵收權。1719年10月,勞又接管了法國的直接稅徵收事務,其股票價格突破了3000利弗爾。1719年,勞決定通過印度公司發行股票來償還15億利弗爾的國債。為此,印度公司連續三次大規模增發股票:1719年9月12日增發10萬股,每股5000利弗爾。股票一上市就被搶購—空,股票價格直線上升。1719年9月28日和10月2日,印度公司再增發10萬股,每股5000利弗爾。股票價格一漲再漲,達到了每股10000利弗爾,在半年之內漲了9倍。 密西西比泡沫原始地印證了當代關於泡沫經濟的一些一致認識:
(1)證券市場是具有不完全性質的市場,不存在一個帕累托效率的均衡點,容易出現哄抬價格的泡沫現象。這是泡沫經濟存在的本質理論原因,也解釋了密西西比股價為什麼能夠完全背離公司盈利實力而純粹受制於股票需求和股票買賣價差關系。
(2)擴張性的貨幣政策往往是泡沫生成的外部條件。
(3)政府對經濟生活的直接介入,往往是泡沫經濟的觸媒。這兩點在密西西比泡沫中都體現得尤為淋漓盡致。股票擔負起清償國債的功能,皇家銀行大發紙幣為其吶喊助威,政府出台政策只為保住股票價格。完全混淆了公司與政府的不同定位、分工和不同作用、目的。
(4)由於泡沫或遲或早、必不可免的破滅會造成巨大的資源損失,所以宏觀經濟當局應積極設法防止泡沫經濟的生成,或者在泡沫生成後努力防止突然崩盤造成災難性的後果這也正是一個政府的真正職責所在。 印度公司的股票猛漲不落,吸引了本國大量的資余到股票市場,吸引了歐洲各國的資金的大量流入。這樣,股票買賣的投機氣氛越來越濃厚,投機活動的盛行增加了對貨幣的需求。於是,每當印度公司發行股票時,皇家銀行就跟著發行貨幣,每次發行股票都伴隨著貨幣的增發。因為勞始終堅信增發銀行紙幣,換成股票,最終可以抵消國債。1719年7月,皇家銀行發行了2.4億利弗爾鈔票,用於支付印度公司以前發行的1.59億利弗爾的股票。1719年9月10日,皇家銀行又發行了2.4億利弗爾。貨幣大量增發後,必然會引發通貨膨脹。1719年,法國的通貨膨脹率為4%,到1720年1月上升到23%。通貨膨脹率的上升直接動搖了民眾的信心,人們紛紛湧向銀行,想方設法把自己的紙幣兌換成黃金,而不要印度公司的股票。1720年9月,印度公司的股票價格開始暴跌。1721年11月,股價跌到2000利弗爾;到12月2日,跌到了1000利弗爾;1721年9月,跌到500利弗爾,重新回到了1719年5月的水平。
密西西比泡沫破滅後,法國經濟也由此陷入蕭條,經濟和金融處於混亂狀態,多年之後還難以復甦。 在「密西西比泡沫」事件中,約翰·勞曾經一度成為法國政府「特聘的專家」,一手主管政府財政和皇家銀行的貨幣發行,另一手控製法國海外貿易與殖民地發展。在他背後,政府為了緩解財政虧空,大量發行紙幣,製造虛假經濟繁榮,最終引發了劇烈通貨膨脹。約翰·勞的「密西西比開發計劃」成為泡影,股票變成廢紙,法國金融體系因此崩潰。後來,約翰·勞逃離法國,1729年在威尼斯於貧病交加中死去。 金融創新源自於信用,而金融泡沫則崩潰於信用的透支。馬克思曾說,約翰·勞「既是騙子,又是預言家」,因為他的「騙術」聽上去與當代貨幣學理論頗為神似:增加貨幣供給,可以在不提高物價水平的前提下,增加就業機會並增加國民產出;紙幣本位制要比貴金屬本位制更好,它具有更大的靈活性,說白了,採用貴金屬本位制,發行貨幣要看手上有多少金子、銀子,而金銀在世界上的儲量有限,幾乎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增加金銀的供給量。紙幣本位制就沒有這個限制,如果金融當局願意的話,啟動銀行的印鈔機,要印多少就可以印多少。但是,金融市場的瘋狂,就在於一旦泡沫被濫發的貨幣和無限的樂觀預期所吹大,即便是強有力的政權力量也無能為力,通貨膨脹幾乎就是濫發貨幣的代名詞,相應地,貨幣貶值和政府信用喪失,必然導致資本市場甚至一國經濟的最後崩潰。

E. 對股票一無所知的人,對股票的幾個疑問點~~專家進

①與其他基金相比,股票基金的投資對象具有多樣性,投資目的也具有多樣性。
②與投資者直接投資於股票市場相比,股票基金具有分散風險。費用較低等特點。對一般投資者而言,個人資本畢竟是有限的,難以通過分散投資種類而降低投資風險。但若投資於股票基金,投資者不僅可以分享各類股票的收益,而且已可以通過投資於股票基金而將風險分散於各類股票上,大大降低了投資風險。此外,投資者投資了股票基金,還可以享受基金大額投資在成本上的相對優勢,降低投資成本,提高投資效益,獲得規模效益的好處。

③從資產流動性來看,股票基金具有流動性強、變現性高的特點。股票基金的投資對象是流動性極好的股票,基金資產質量高、變現容易。

④對投資者來說,股票基金經營穩定、收益可觀。一般來說,股票基金的風險比股票投資的風險低。因而收益較穩定。不僅如此,封閉式股票基金上市後,投資者還可以通過在交易所交易獲得買賣差價。基金期滿後,投資者享有分配剩餘資產的權利。

⑤股票基金還具有在國際市場上融資的功能和特點。就股票市場而言,其資本的國際化程度較外匯市場和債券市場為低。一般來說,各國的股票基本上在本國市場上交易,股票投資者也只能投資於本國上市的股票或在當地上市的少數外國公司的股票。在國外,股票基金則突破了這一限制、投資者可以通過購買股票基金,投資於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股票市場,從而對證券市場的國際化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從海外股票市場的現狀來看,股票基金投資對象有很大一部分是外國公司股票。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在我國。基金託管人必須由合格的商業銀行擔任,基金管理人必須由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投資人享受證券投資基金的收益,也承擔虧損的風險。
證券投資基金的特點有:

(1)證券投資基金是由專家運作,管理並專門投資於證券市場的基金。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於股票、債券的比例,不得低於該基金資產總值的80%。基金資產由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負責管理。基金管理公司配備了大量的投資專家,他們不僅掌握了廣博的投資分析和投資組合理論知識,而且在投資領域也積累了相當豐富的經驗。

(2)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間接的證券投資方式。投資者是通過購買基金而間接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與直接購買股票相比。投資者與上市公司沒有任何直接關系,不參與公司決策和管理,只享有公司利潤的分配權。投資者若直接投資於股票、債券,就成了股票、債券的所有者,要直接承擔投資風險。而投資者若購買了證券投資基金,則是由基金管理人來具體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進行證券的買賣活動。因此,對投資者來說,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間接證券投資方式。

(3)證券投資基金具有投資小、費用低的優點。在我國,每份基金單位面值為人民幣1元。證券投資基金最低投資額一般較低,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財力,多買或少買基金單位、從而解決了中小投資者"錢不多、入市難"的問題。

基金的費用通常較低。根據國際市場上的一般慣例,基金管理公司就提供基金管理服務而向基金收取的管理費一般為基金資產凈值的1%--2.5%,而投資者購買基金需繳納的費用通常為認購總額的0.25%,低於購買股票的費用。此外,由於基金集中了大量的資金進行證券交易,通常也能在手續費方面得到證券商的優惠,而且為了支持基金業的發展,很多國家和地區還對基金的稅收給予優惠,使投資者通過基金投資證券所承擔的稅賦不高於直接投資於證券須承擔的稅賦。

(4)證券投資基金具有組合投資、分散風險的好處。根據投資專家的經驗,要在投資中做到起碼的分散風險。投資學上有一句諺語:"不要把你的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里".然而,中小投資者通常無力做到這一點。如果投資者把所有資金都投資於一家公司的股票,一旦這家公司破產,投資者便可能盡失其所有。而證券投資基金通過匯集眾多中小投資者的小額資金。形成雄厚的資金實力,可以同時把投資者的資金分散投資於各種股票,使某些股票跌價造成的損失可以用其他股票漲價的盈利來彌補,分散了投資風險。如我國最近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1個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0%。換言之,如果某基金將其80%的資產凈值投資於股票的話,它至少應購買8家公司的股票。

(5)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強。基金的買賣程序非常簡便。對開放式基金而言。

投資者既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直接購買或贖回基金、也可以通過證券公司等代理銷售機構購買或贖回,或委託投資顧問機構代為買入。國外的基金大多是開放式基金,每天都會進行公開報價,投資者可隨時據以購買或贖回。
根據不同標准可將證券投資基金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1)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可增加或贖回,投資基金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設立後,投資者可以隨時申購或贖回基金單位,基金規模不固定的投資基金;封閉式基金是指基金規模在發行前已確定,在發行完畢後的規定期限內,基金規模固定不變的投資基金。

(2)根據組織形態的不同,投資基金可分為公司型投資基金和契約型投資基金。公司型投資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資目標的投資者組成以盈利為目的的股份制投資公司,並將資產投資於特定對象的投資基金;契約型投資基金也稱信託型投資基金,是指基金發起人依據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訂立的基金契約,發行基金單位而組建的投資基金。

(3)根據投資風險與收益的不同,投資基金可分為成長型投資基金、收入型投資基金和平衡型投資基金。成長型投資基金是指把追求資本的長期成長作為其投資目的的投資基金;收入型基金是指以能為投資者帶來高水平的當期收人為目的的投資基金;平衡型投資基金是指以支付當期收入和追求資本的長期成長為目的的投資基金。

(4)根據投資對象的不同,投資基金可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期貨基金、期權基金,指數基金和認股權證基金等。股票基金是指以股票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債券基金是指以債券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是指以國庫券、大額銀行可轉讓存單、商業票據、公司債券等貨幣市場短期有價證券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期貨基金是指以各類期貨品種為主要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期權基金是指以能分配股利的股票期權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指數基金是指以某種證券市場的價格指數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認股權證基金是指以認股權證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

(5)根據投資貨幣種類,投資基金可分為美元基金、日元基金和歐元基金等。美元基金是指投資於美元市場的投資基金;日元基金是指投資於日元市場的投資基金;歐元基金是指投資於歐元市場的投資基金。

此外,根據資本來源和運用地域的不同,投資基金可分為國際基金、海外基金、國內基金,國家基金和區域基金等,國際基金是指資本來源於國內,並投資於國外市場的投資基金;海外基金也稱離岸基金。是指資本來源於國外,並投資於國外市場的投資基金;國內基金是指資本來源於國內,並投資於國內市場的投資基金;國家基金是指資本來源於國外,並投資於某一特定國家的投資基金;區域基金是指投資於某個特定地區的投資基金

股票價格指數
股票價格指數簡介 股票價格指數即股票指數。是由證券交易所或金融服務機構編制的表明股票行市變動的一種供參考的指示數字。由於股票價格起伏無常,投資者必然面臨市場價格風險。對於具體某一種股票的價格變化,投資者容易了解,而對於多種股票的價格變化,要逐一了解,既不容易,也不勝其煩。為了適應這種情況和需要,一些金融服務機構就利用自己的業務知識和熟悉市場的優勢,編制出股票價格指數,公開發布,作為市場價格變動的指標。投資者據此就可以檢驗自己投資的效果,並用以預測股票市場的動向。同時,新聞界、公司老闆乃至政界領導人等也以此為參考指標,來觀察、預測社會政治、經濟發展形勢。 這種股票指數,也就是表明股票行市變動情況的價格平均數。編制股票指數,通常以某年某月為基礎,以這個基期的股票價格作為100,用以後各時期的股票價格和基期價格比較,計算出升除的百分比,就是該時期的股票指數。投資者根據指數的升降,可以判斷出股票價格的變動趨勢。並且為了能實時的向投資者反映股市的動向,所有的股市幾乎都是在股價變化的同時即時公布股票價格指數。 計算股票指數,要考慮三個因素:一是抽樣,即在眾多股票中抽取少數具有代表性的成份股;二是加權,按單價或總值加權平均,或不加權平均;三是計算程序,計算算術平均數、幾何平均數,或兼顧價格與總值。 由於上市股票種類繁多,計算全部上市股票的價格平均數或指數的工作是艱巨而復雜的,因此人們常常從上市股票中選擇若干種富有代表性的樣本股票,並計算這些樣本股票的價格平均數或指數。用以表示整個市場的股票價格總趨勢及漲跌幅度。計算股價平均數或指數時經常考慮以下四點:(1)樣本股票必須具有典型性、普通性,為此,選擇樣本對應綜合考慮其行業分布、市場影響力、股票等級、適當數量等因素。(2)計算方法應具有高度的適應性,能對不斷變化的股市行情作出相應的調整或修正,使股票指數或平均數有較好的敏感性。(3) 要有科學的計算依據和手段。計算依據的口徑必須統一,一般均以收盤價為計算依據,但隨著計算頻率的增加,有的以每小時價格甚至更短的時間價格計算。(4) 基期應有較好的均衡性和代表性。 指數的計算方法 計算股票指數時,往往把股票指數和股價平均數分開計算。按定義,股票指數即股價平均數。但從兩者對股市的實際作用而言,股價平均數是反映多種股票價格變動的一般水平,通常以算術平均數表示。人們通過對不同的時期股價平均數的比較,可以認識多種股票價格變動水平。而股票指數是反映不同時期的股價變動情況的相對指標,也就是將第一時期的股價平均數作為另一時期股價平均數的基準的百分數。通過股票指數,人們可以了解計算期的股價比基期的股價上升或下降的百分比率。由於股票指數是一個相對指標,因此就一個較長的時期來說,股票指數比股價平均數能更為精確地衡量股價的變動。 股價平均數的計算 股票價格平均數反映一定時點上市股票價格的絕對水平,它可分為簡單算術股價平均數、修正的股價平均數、加權股價平均數三類。人們通過對不同時點股價平均數的比較,可以看出股票價格的變動情況及趨勢。 (1)簡單算術股價平均數 簡單算術股價平均數是將樣本股票每日收盤價之和除以樣本數得出的,即: 簡單算術股價平均數=(P1+P2+P3+…+ Pn)/n 世界上第一個股票價格平均——道·瓊斯股價平均數在1928年10月1日前就是使用簡單算術平均法計算的。 現假設從某一股市采樣的股票為A、B、C、D四種,在某一交易日的收盤價分別為10元、16元、24元和30元,計算該市場股價平均數。將上述數置入公式中,即得: 股價平均數=(P1+P2+P3+P4)/n =(10+16+24+30)/4 =20(元) 簡單算術股價平均數雖然計算較簡便,但它有兩個缺點:一是它未考慮各種樣本股票的權數,從而不能區分重要性不同的樣本股票對股價平均數的不同影響。二是當樣本股票發生股票分割派發紅股、增資等情況時,股價平均數會產生斷層而失去連續性,使時間序列前後的比較發生困難。例如,上述D股票發生以1股分割為3股時,股價勢必從30元下調為10元, 這時平均數就不是按上面計算得出的20元,而是(10+16+24+10)/4=15(元)。這就是說,由於D股分割技術上的變化,導致股價平均數從20元下跌為15元(這還未考慮其他影響股價變動的因素),顯然不符合平均數作為反映股價變動指標的要求。 (2)修正的股份平均數 修正的股價平均數有兩種: 一是除數修正法,又稱道式修正法。這是美國道·瓊斯在1928年創造的一種計算股價平均數的方法。該法的核心是求出一個常數除數,以修正因股票分割、增資、發放紅股等因素造成股價平均數的變化,以保持股份平均數的連續性和可比性。具體作法是以新股價總額除以舊股價平均數,求出新的除數,再以計算期的股價總額除以新除數,這就得出修正的股價平均數。即: 新除數=變動後的新股價總額/舊的股價平均數 修正的股價平均數=報告期股價總額/新除數 在前面的例子除數是4,經調整後的新的除數應是: 新的除數=(10+16+24+10)/20=3,將新的除數代入下列式中,則: 修正的股價平均數=(10+16+24+10)/3=20(元)得出的平均數與未分割時計算的一樣,股價水平也不會因股票分割而變動。 二是股價修正法。股價修正法就是將股票分割等,變動後的股價還原為變動前的股價,使股價平均數不會因此變動。美國《紐約時報》編制的500種股價平均數就採用股價修正法來計算股價平均數。 (3)加權股價平均數 加權股價平均數是根據各種樣本股票的相對重要性進行加權平均計算的股價平均數,其權數(Q) 可以是成交股數、股票總市值、股票發行量等。 股票指數的計算 股票指數是反映不同時點上股價變動情況的相對指標。通常是將報告期的股票價格與定的基期價格相比,並將兩者的比值乘以基期的指數值,即為該報告期的股票指數。股票指數的計算方法有三種:一是相對法,二是綜合法,三是加權法。 (1)相對法 相對法又稱平均法,就是先計算各樣本股票指數。再加總求總的算術平均數。其計算公式為: 股票指數=n個樣本股票指數之和/n 英國的《經濟學人》普通股票指數就使用這種計演算法。 (2)綜合法 綜合法是先將樣本股票的基期和報告期價格分別加總,然後相比求出股票指數。即: 股票指數=報告期股價之和/基期股價之和 代入數字得: 股價指數=(8+12+14+18)/(5+8+10+15) = 52/38=136.8% 即報告期的股價比基期上升了36.8%。 從平均法和綜合法計算股票指數來看,兩者都未考慮到由各種采樣股票的發行量和交易量的不相同,而對整個股市股價的影響不一樣等因素,因此,計算出來的指數亦不夠准確。為使股票指數計算精確,則需要加入權數,這個權數可以是交易量,亦可以是發行量。 (3)加權法 加權股票指數是根據各期樣本股票的相對重要性予以加權,其權數可以是成交股數、股票發行量等。按時間劃分,權數可以是基期權數,也可以是報告期權數。以基期成交股數(或發行量)為權數的指數稱為拉斯拜爾指數;以報告期成交股數(或發行量)為權數的指數稱為派許指數。 拉斯拜爾指數偏重基期成交股數(或發行量),而派許指數則偏重報告期的成交股數(或發行量)。目前世界上大多數股票指數都是派許指數。世界上幾種著名的股票指數 道·瓊斯股票指數 道·瓊斯股票指數是世界上歷史最為悠久的股票指數,它的全稱為股票價格平均數。它是在1884年由道·瓊斯公司的創始人查理斯·道開始編制的。其最初的道·瓊斯股票價格平均指數是根據11種具有代表性的鐵路公司的股票,採用算術平均法進行計算編制而成,發表在查理斯·道自己編輯出版的《每日通訊》上。其計算公式為: 股票價格平均數=入選股票的價格之和/入選股票的數量。自1897年起,道·瓊斯股票價格平均指數開始分成工業與運輸業兩大類,其中工業股票價格平均指數包括12種股票,運輸業平均指數則包括20種股票,並且開始在道·瓊斯公司出版的《華爾街日報》上公布。在1929年,道·瓊斯股票價格平均指數又增加了公用事業類股票,使其所包含的股票達到65種,並一直延續至今。 現在的道·瓊斯股票價格平均指數是以1928年10月1日為基期,因為這一天收盤時的道·瓊斯股票價格平均數恰好約為100美元,所以就將其定為基準日。而以後股票價格同基期相比計算出的百分數,就成為各期的投票價格指數,所以現在的股票指數普遍用點來做單位,而股票指數每一點的漲跌就是相對於基準日的漲跌百分數。 道·瓊斯股票價格平均指數最初的計算方法是用簡單算術平均法求得,當遇到股票的除權除息時,股票指數將發生不連續的現象。1928年後,道·瓊斯股票價格平均數就改用新的計算方法,即在計點的股票除權或除息時採用連接技術,以保證股票指數的連續,從而使股票指數得到了完善,並逐漸推廣到全世界。 目前,道·瓊斯股票價格平均指數共分四組,第一組是工業股票價格平均指數。它由30種有代表性的大工商業公司的股票組成,且隨經濟發展而變大,大致可以反映美國整個工商業股票的價格水平,這也就是人們通常所引用的道·瓊斯工業股票價格平均數。第二組是運輸業股票價格平均指數。 它包括著20種有代表性的運輸業公司的股票,即8家鐵路運輸公司、8家航空公司和 4家公路貨運公司。第三組是公用事業股票價格平均指數,是由代表著美國公用事業的1 5家煤氣公司和電力公司的股票所組成。第四組是平均價格綜合指數。 它是綜合前三組股票價格平均指數65種股票而得出的綜合指數,這組綜合指數雖然為優等股票提供了直接的股票市場狀況,但現在通常引用的是第一組--工業股票價格平均指數。 道·瓊斯股票價格平均指數是目前世界上影響最大、最有權威性的一種股票價格指數,原因之一是道·瓊斯股票價格平均指數所選用的股票都是有代表性,這些股票的發行公司都是本行業具有重要影響的著名公司,其股票行情為世界股票市場所矚目,各國投資者都極為重視。為了保持這一特點,道·瓊斯公司對其編制的股票價格平均指數所選用的股票經常予以調整,用具有活力的更有代表性的公司股票替代那些失去代表性的公司股票。自1928年以來,僅用於計算道·瓊斯工業股票價格平均指數的30種工商業公司股票,已有30次更換,幾乎每兩年就要有一個新公司的股票代替老公司的股票。原因之二是,公佈道·瓊斯股票價格平均指數的新聞載體--《華爾街日報》是世界金融界最有影響力的報紙。該報每天詳盡報道其每個小時計算的采樣股票平均指數、百分比變動率、每種采樣股票的成交數額等,並注意對股票分股後的股票價格平均指數進行校正。在紐約證券交易營業時間里,每隔半小時公布一次道·瓊斯股票價格平均指數。原因之三是,這一股票價格平均指數自編制以來從未間斷,可以用來比較不同時期的股票行情和經濟發展情況,成為反映美國股市行情變化最敏感的股票價格平均指數之一,是觀察市場動態和從事股票投資的主要參考。當然,由於道·瓊斯股票價格指數是一種成分股指數,它包括的公司僅占目前2500多家上市公司的極少部分,而且多是熱門股票,且未將近年來發展迅速的服務性行業和金融業的公司包括在內,所以它的代表性也一直受到人們的質疑和批評。 標准·普爾股票價格指數 除了道·瓊斯股票價格指數外,標准·普爾股票價格指數在美國也很有影響,它是美國最大的證券研究機構即標准·普爾公司編制的股票價格指數。該公司於1923年開始編制發表股票價格指數。最初采選了230種股票,編制兩種股票價格指數。到1957年,這一股票價格指數的范圍擴大到500種股票,分成95種組合。其中最重要的四種組合是工業股票組、鐵路股票組、公用事業股票組和500種股票混合組。從1976年7月1日開始,改為 400種工業股票,20種運輸業股票,40種公用事業股票和40種金融業股票。幾十年來,雖然有股票更迭,但始終保持為500種。標准·普爾公司股票價格指數以1941年至1943年抽樣股票的平均市價為基期,以上市股票數為權數,按基期進行加權計算,其基點數為10。以目前的股票市場價格乘以股票市場上發行的股票數量為分子,用基期的股票市場價格乘以基期股票數為分母,相除之數再乘以10就是股票價格指數。 紐約證券交易所股票價格指數 紐約證券交易所股票價格指數。這是由紐約證券交易所編制的股票價格指數。它起自1966年6月,先是普通股股票價格指數,後來改為混合指數,包括著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1500家公司的1570種股票。具體計算方法是將這些股票按價格高低分開排列,分別計算工業股票、金融業股票、公用事業股票、運輸業股票的價格指數,最大和最廣泛的是工業股票價格指數,由1093種股票組成;金融業股票價格指數包括投資公司、儲蓄貸款協會、分期付款融資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不動產公司的223種股票;運輸業股票價格指數包括鐵路、航空、輪船、汽車等公司的65種股票;公用事業股票價格指數則有電話電報公司、煤氣公司、電力公司和郵電公司的189種股票。 紐約股票價格指數是以1965年12月31日確定的50點為基數,採用的是綜合指數形式。紐約證券交易所每半個小時公布一次指數的變動情況。雖然紐約證券交易所編制股票價格指數的時間不長,因它可以全面及時地反映其股票市場活動的綜合狀況,較為受投資者歡迎。 日經道·瓊斯股價指數(日經平均股價) 系由日本經濟新聞社編制並公布的反映日本股票市場價格變動的股票價格平均數。該指數從1950年9月開始編制。 最初根據東京證券交易所第一市場上市的225家公司的股票算出修正平均股價,當時稱為"東證修正平均股價"。1975年5月1日,日本經濟新聞社向道·瓊斯公司買進商標,採用美國道·瓊斯公司的修正法計算,這種股票指數也就改稱"日經道·瓊斯平均股價"。 1985年5月1日在合同期滿10年時,經兩家商議,將名稱改為"日經平均股價"。 按計算對象的采樣數目不同,該指數分為兩種,一種是日經225種平均股價。其所選樣本均為在東京證券交易所第一市場上市的股票,樣本選定後原則上不再更改。1981年定位製造業150家,建築業10家、水產業3家、礦業3家、商業12家、路運及海運14家、金融保險業15家、不動產業3家、倉庫業、電力和煤氣4家、服務業5家。由於日經225種平均股價從1950年一直延續下來,因而其連續性及可比性較好,成為考察和分析日本股票市場長期演變及動態的最常用和最可靠指標。該指數的另一種是日經500種平均股價。這是從1982年1月4日起開始編制的。由於其采樣包括有500種股票,其代表性就相對更為廣泛,但它的樣本是不固定的,每年4月份要根據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成交量和成交金額、市價總值等因素對樣本進行更換。 《金融時報》股票價格指數 《金融時報》股票價格指數的全稱是"倫敦《金融時報》工商業普通股股票價格指數",是由英國《金融時報》公布發表的。該股票價格指數包括著在英國工商業中挑選出來的具有代表性的30家公開掛牌的普通股股票。它以1935年7月1日作為基期,其基點為100點。該股票價格指數以能夠及時顯示倫敦股票市場情況而聞名於世。 香港恆生指數 香港恆生指數是香港股票市場上歷史最久、影響最大的股票價格指數,由香港恆生銀行於1969年11月24日開始發表。 恆生股票價格指數包括從香港500多家上市公司中挑選出來的33家有代表性且經濟實力雄厚的大公司股票作為成份股,分為四大類--4種金融業股票、6種公用事業股票、 9種地產業股票和14種其他工商業(包括航空和酒店)股票。 這些股票佔香港股票市值的63.8%,因該股票指數涉及到香港的各個行業,具有較強的代表性。 恆生股票價格指數的編制是以1964年7月31日為基期,因為這一天香港股市運行正常,成交值均勻,可反映整個香港股市的基本情況,基點確定為100點。其計算方法是將33種股票按每天的收盤價乘以各自的發行股數為計算日的市值,再與基期的市值相比較,乘以100就得出當天的股票價格指數。 由於恆生股票價格指數所選擇的基期適當,因此,不論股票市場狂升或猛跌,還是處於正常交易水平,恆生股票價格指數基本上能反映整個股市的活動情況。 自1969年恆生股票價格指數發表以來,已經過多次調整。由於1980年8月香港當局通過立法,將香港證券交易所、遠東交易所、金銀證券交易所和九龍證券所合並為香港聯合證券交易所,在目前的香港股票市場上,只有恆生股票價格指數與新產生的香港指數並存,香港的其他股票價格指數均不復存在。

F. 定向增發價格可以低於每股凈資產嗎

不會出現這種情況!往往為了增發價理想一些,大股東會挖空心思想方設法在增發之前拉升股價!

G. 股權分配原理

創業就離不開合夥人及股權分配的話題,那比如新東方合夥人就是3駕馬車、復興4個合夥人、騰訊5虎、小米8個合夥人、阿里巴巴18羅漢:但在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在紐交所掛牌上市。阿里巴巴IPO後股權架構為,馬雲7.8%、蔡崇信3.2%、軟銀32.4%、雅虎16.3%、其他40.3%。

找合夥人這件事情,考驗你對創業方向的思考深度。如果你戰略想不清楚,其實你找不對人,你也不容易說服人。你的戰略想得越透,你對所規劃需要找的人的描述就越清楚。

其實做企業,就是一個不斷進行「股權分配」、「股權激勵」、「股權運營」的過程,股權就是企業的根!自從你開辦公司成為老闆那天起,不管是凝聚合夥人,吸引優秀人才,激勵優秀員工還是進行融資、投資、股改、掛牌或上市、重組或並購,不管是開疆拓土還是構建版圖,股權一直與您同在!

股權激勵的初衷是留住人才、吸引人才,提高管理。核心團隊持股並不等於公司的團隊持股,公司的團隊可能有七八個人,但是不是所有人都是創業者,可能創業者只有兩三個人,所以讓真正的創業者去持股。

1.合夥人合夥創業第一天,就會面臨股權架構設計問題(合夥人股權設計);

2.公司早期要引入天使資金,會面臨股權架構設計問題(天使融資);

3.公司有三五十號人,要激勵中層管理與重要技術人員和公司長期走下去,會面臨股權架構設計問題(員工股權激勵);

4.公司需要招兵買馬、跑馬圈地,加速發展,引入A輪、B輪、C輪投資人,……IPO時,會面臨股權架構設計問題(創業股權融資);

5.公司足夠NB,做到BAT的體量,需要把大公司做小,把老企業做新,也會面臨股權架構設計問題(孵化器、阿米巴經營)。

股權:企業的所有權,包括收益權、增值權、表決權、資產所有權等。

股份:所佔股額的收益權。有時常常將股份和股權混為一談。

股權與股份最大的區別是:

股權一般是在工商登記的實股股東,公司在辦理很多變更時,需要所有的實股股東簽名。

股份一般不需要登記注冊,多數是與大股東簽訂契約,明確其擁有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通常沒有實股股東的表決權,也不太參與實際的決策。

有限責任公司 指依據公司法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每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資本分成等額股份,通過發行股票籌集公司資本,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注冊資本 也叫法定資本,是公司制企業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本總額。

建議創業公司採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這樣在法人治理的結構設計上比較靈活、簡單、直接。股份有限公司基本喪失了靈活性,初創企業最好不要直接設立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規定股東分紅以 實繳出資比例 分紅,公司法也允許全體股東作出另行規定。公司表決權若沒有另行規定以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這個出資比例可以理解為 認繳出資比例 ,但是分紅權是以實繳比例分紅。

為解決資金股、資源股、人力股、管理股等因出資不同而引起的股權不平衡,股東之間可以約定同股但表決權和分紅權不同。

股東的實際出資數額和持有股權的比例屬於公司股東協商的范疇。一般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持有股權的比例和實際出資比例一致,但是也有例外。從實踐來看,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只是公司發展的基礎,公司的良好經營離不開各種條件或資源的整合。

從法律上講,股東內部對各自的實際出資數額和佔有股權比例做出約定,我國法律並未禁止。即使約定出資比例和持股比例不同,對公司債權人而言,也不會對公司償債能力產生影響。因此,這種約定不是規避法律,都屬於公司股東內部的事兒。

股東認繳出資後,大家根據認繳出資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將股權一劃分,就按這個持股比例確定分紅比例。

你的公司是否就是這樣做的呢?

從公司發展和股東公平角度講,實繳出資多少才更重要,而不是認繳的多少。因此,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實繳的出資比例,是按照股東實際已經繳納的出資占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比例。

有原則就有例外,公司法賦予了股東按照商業規則可以自由靈活地作出約定,即「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

在創始人、聯合創始人、員工和投資人的股權架構設計中,要有一個核心大股東,特別是創始人在初創期應保持對公司的控制權。

既出資又出力而全職創業的人,與只出資不出力或只出資但不全職創業的人,在表決權設計上應有不同。前者對公司的情況了解更全面,更利於作出正確的管理決定,猶如「讓聽得見炮聲的人做決策」。

同時,表決權大小的差異化設計,也進一步體現人力股和資金股對創業公司的貢獻值的不同。

再進一步,股東也可以約定預留一部分分紅給公司員工。當然,這也可以放在公司發展到一定階段後實施股權激勵時進行。

那在公司發展過程中離開不了市場資源、管理資源、技術資源和人脈資源等各種資源,股東完全可以不按出資比例分配,而是 結合股東實繳出資額以及各自掌握的、對公司發展需要的優勢資源,確定股東在股東會會議中行使表決權的比例。

要特別提醒的是,股東會議表決權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的,一定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確記載。這就是那句經典的「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但是,股東分紅權和公司增資時優先認繳出資權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的,全體股東約定即可,而並非必須記載在公司章程中。

因為創始人合夥創業,有的提供資金,有的提供場地,有的提供技術能力,有的提供銷售渠道,有的提供融資資源。各個創始人提供不同的貢獻,各個貢獻性質不同,似乎完全無法等價對比。如果沒有明確的標准,很難說研發就比銷售更重要,也很難說拉來投資的工作就比提供辦公場的貢獻更重要。所以創始人之間如何分配股權,往往成為一個難題,往往不得不用「拍腦袋」的方法劃分比例。

(1)投資人投大錢,佔小股,用真金白銀買股權;

(2)創業合夥人投小錢,佔大股,通過長期全職服務公司賺取股權。簡言之,投資人只出錢,不出力。創始人既出錢(少量錢),又出力。因此,天使投資人購買股票的價格應當比合夥人高,不應當按照合夥人標准低價獲取股權。

(3)非全職投入本公司創業的兼職人員,哪怕技術NB,也建議按照公司外部顧問標准給予大量現金,或者發放少量股權(股權來源於期權池:常規的做法是預留10—20%的期權池,滿足3-5年的激勵需求,後期再以3-5年為一個激勵周期,不斷增發新的激勵措施。),而不是按照合夥人的標准配備大量股權。

員工期權激勵,會經歷四個步驟,即授予、成熟 、行權 、變現。公司的期權池,10-30%之間較多,15%是個中間值。公司總池子確定下來,再綜合考慮他的職位、貢獻、薪水與公司發展階段,員工該取得的激勵股權數量基本就確定下來了。同一個級別的技術大拿,在VC進來之前就參與創業、在VC進來後才加入公司、在C輪甚至IPO前夕加入公司,拿到的期權應該設計成區別對待。另外,公司也可以給員工選擇,是拿高工資+低期權,還是拿低工資+高期權。

(4)早期普通員工不宜發放大量股權,這些員工最關注的是漲工資,並不看重股權。早期員工流動性也大,股權管理成本很高,激勵效果有限,甚至起到反作用。

(5) 別把持股多少誤當控制權的唯一要素: 公司控制權需要的是綜合設計,不僅僅是持股比例,更要看到股權背後的各種特別安排。

公司的控制權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股權層面的控制權、董事會層面的控制權、公司經營管理的實際控制權。

公司控制權設計是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合夥人的具體特定需求、股東在股東會的表決權、董事會席位、經營層面的管理等因素,並結合每個公司所處的行業、地位綜合考量,為公司量身定製的最佳方案。千萬不要 靠參考模板,小心模板會害了你。

1、充分利用公司法「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廣闊空間,嘗試將表決權與股權比例分開;

2、不妨在公司章程中直接規定董事會過半數的董事由創始股東團隊或核心創始人提名或委派。在董事會層面,股東之間可約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並記載於公司章程,進而對公司及所有股東產生約束力。

3、對於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事件,比如出讓控制權、重大人事任免等,可規定須核心創始人同意方可通過。

4、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或採取表決權委託。

5、在公司引進資本時應進行風險評估,了解投資人的戰略,制定應對方案。當然,公司長期聘用深諳股權的律師進行風險控制,是非常必要的。

股權是對公司的終極控制權利,公司最重大的事項通常是基於股權由股東(會)決定的,如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任命以及融資等。

股權層面的控制權包括絕對和相對控股:絕對控股權情形下創始人持股達到67%,也就是達到三分之二,公司決策權基本可以完全掌握在手中;絕對控股權情形下創始人至少要持有公司至少51%的股權;而相對控股權往往需要公司創始股東為持有公司股權最多的股東,與其他股東相比可以保持對公司的相對控制力。

法律依據在於:根據中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是股東(會),股東會的普通表決事項,多為二分之一以上多數表決權通過,而少數重大事項(如公司章程修改)還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掌握了控股權,就能夠控制股東(會)決策,進而控制公司。

注意事項: 公司初創時期,最好避免容易導致僵局的股權比例設置,例如50:50、65:35、40:40:20甚至50:40:10這樣的股權比例設置,盡管50:50和65:35這樣的股權結構設置往往是對股東作用或影響力的一種真實反映或者是對現實的一種妥協,在公司早期的蜜月期平安無事,但隨著公司的發展壯大往往會發生共貧賤易共富貴難的情況,利益分配的沖突日趨明顯,小股東可能會行使投票權否決公司重大事項,使公司喪失船小好掉頭的決策迅速的優勢。

同樣,類似於40:40:20的股權比例設置可能會導致二大股東都希望聯合小股東控制公司股東(會)決策的情形,50:40:10這樣的股權比例設置也面臨小股東聯合易出現僵局的可能性。

熟悉境內外上市公司治理的人可能明白,董事(會)與股東(會)是相對獨立的,公司股東(會)往往無權直接干預董事(會)依據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日常經營決策的權力。所以,公司的控股權和公司運營的控制權並無必然聯系,尤其是股權相對分散的公司中,公司的控制權往往在於公司的董事會。

對於未上市的境內初創公司來說,股東往往與董事一致所以很少面臨這樣的沖突,但是隨著公司的不斷融資,投資人往往會要求向公司委派董事,董事會的構成會發生變化,此時就需要創始人注意控制公司的董事會、法定代表人等掌握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①公司董事

公司的日常經營事項,主要由公司董事(會)來決定。一般情況下,公司很少需要開股東會,所以也很少通過股東會的控制權來參與公司日常經營,只是在重大事件(如修改章程進行融資)的時候才召集一次股東會或者要求股東簽署決議等文件。所以,如果控制了董事會,也就控制了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核心創始人可以佔有公司董事會的大部分席位,以保障決策效果和決策效率。

注意事項: 控制董事會最重要的法律手段是控制董事的提名和罷免。公司控制權之爭往往體現在董事的提名和罷免上,如果創始人之外的公司股東沒有提名或罷免公司董事的權利,這些股東也很難插手爭奪公司的控制權。 但現實中,公司的投資人往往要求董事任免權,而公司往往也需要創始人之外的董事助力公司的發展,所以創始人需要注意控制董事會的人數以及創始人任命的董事人數。

創始團隊在公司初期控制2/3的董事人數,而在後期最好能控制1/2以上的董事席位,公司盡量將外部董事席位留給對公司發展具有戰略意義的(投資)人,隨著外部董事的增加而擴充董事總人數,盡可能保持創始股東對董事人數的上述控制比例。

比如京東的招股書顯示,京東的董事會為9人,老虎基金、Best Alliance、Strong Desire以及DCM分別有權任命一名董事,而劉強東及管理團隊則有權任命5名董事,並且有權任命董事會主席。

董事會席位來看,劉強東及其管理團隊與其他股東在董事會的投票權為5:4,劉強東在董事會在投票權過半數,在董事會重大問題上應是劉強東及其管理團隊擁有主導權。這樣,劉強東及其管理團隊在董事會與股東會都有絕對的發言權,從而牢牢的把握公司的控制權。

創始人需要知道的另一個法律知識是股權與投票權是可以分離的。 現實情況中,隨著公司的不斷融資壯大,創始人股權將被不斷稀釋,很難一直保持公司的絕對控股權。為了繼續維持公司的控制權,可以將其他部分股東股權中的投票權分離出來,交給創始股東行使。

投票權從其他股東的股權中分離出來,主要有以下四種體現行使:

有些公司一開始創始人是控股的,但由於後續不停融資、增發股票,(據統計:很多比較好的互聯網公司到了上市時,創始人股權投資剩下20%左右。)這時,控制人則會面臨不控股的情況。比如如京東上市前,通過投票權委託制度,劉強東持有80%公司股權,牢牢控制京東。

再比如阿里巴巴與萬科:

股權相同:

1、股權高度分散、創始人運營團隊占股很少

2、都搞過事業合夥人制度

然而2家公司控制權卻大相徑庭。馬雲運用事業合夥人制度(董事提名權+投票權委託)牢牢控制,而萬科一直遭受外部挑戰,去年年底的股權大片到現在還沒有結束。

其核心內容:在股東會董事會上的決議,大家要事先協商達成一致;如果不能達成一致則以某個股東意見為准。

有限合夥持股,創始人(作為管理合夥人持有很少權益但)控制有限合夥持有公司的投票權;

境外架構中的「AB股計劃」(或「牛卡計劃」,或「雙股權結構」)

注意事項,在融資節奏上要把控好,創始人需要注意把握融資的節奏。企業早期融資的估值和股價比較低,隨著公司發展壯大,公司的估值和溢價越來越高,融資對創始人股權的稀釋效應會有遞減的效果。但是,資本對企業擴張的作用不言而喻,而融資市場瞬息萬變,創始人需要仔細衡量和規劃,什麼階段需要融多少資,以維持公司穩健的資金流,同時兼顧與公司估值的合理平衡。

通常這樣約定:(如:創始人一共10個投票權,其他股東一股一個投票權;極端情況如京東上市後劉強東1股20個投票權,國外有些互聯公司上市後1股70個投票權)即公司創始人和高管持B類股票,投資人持A類股票,B類股票每股表決權等於A類股票10股的表決權。

A序列普通股通常由機構投資人與公眾股東持有,B序列普通股通常由創業團隊持有;

A序列普通股與B序列普通股設定不同的投票權。

美國上市的公司通常採用這種結構來維持公司創始團隊的控制器,比如, Facebook、Google與網路等企業都將其A序列普通股每股設定為1個投票權,B序列普通股每股設定為10個投票權。近些年上市的京東、聚美優品、陌陌都是採取的這種AB股制度。根據京東的股東協議,劉強東及管理層持有的股份每股代表20份投票權,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每股只能代表一個投票權,這樣劉強東及其管理團隊雖然只持有20%左右的普通股,但是由於有雙層投票結構保護,其投票權能確保股東會上重大議案有絕對的發言權。

投票權與股份份額並非一一對應或不可分離,創始人可以通過上述四種方式爭取控制其他股東的投票權,讓渡出投票權的股東基於對創始股東的信任或依賴很有可能會同意這樣的讓渡安排,從而維持公司穩定的控制權。例如,創始人股東通過其控制的持股平台實體(如有限合夥)間接持股(如員工激勵或公司的小額投資人的股權),可以實現以小博大的控制效果,下圖就是一個典型的創始股東通過員工持股實體控制激勵股權的情形。

股權的背後,體現的是責權利,因此,股權架構設計要明晰股東各方的相關責權利,如合夥人的責權利、投資方的責權利,並匹配到位。股權架構設計要為未來的核心人才與骨幹預留股權激勵的空間。 一家公司最重要的東西是什麼,是資源、技術、資金、還是人?什麼樣的東西最重要,就要讓什麼佔大股份。

但是,如果公司在中後期給員工發放激勵股權,少量股權可以解決500人的激勵問題,而且激勵效果特好。在這個階段,員工也不再關注自己拿的股權百分比,而是按照投資人估值或公司業績直接算股票值多少錢。

那在不同的商業模式中,每個合夥人的重要程度與貢獻顯然是不同的,股權應是不同的。比如,平台型、重運營的公司,COO的重要性可能遠大於CTO、CFO、CMO等;技術導向型的公司,CTO可能是最重要的;融資需求型的公司,CFO的可能更重要。 合夥人的整體收入=基礎年薪+績效年薪+股權。

創始人期限:每個創始人,包括你自己,都設定4年的股權兌現期,以及1年的最短服務期。

業務主管股權(0.5-2.0%):4年(或2年)的股權兌現期,根據情況確定最短服務期,以及股權兌現加速機制。

創始人持股比例代表的權力:

67%公司完全控制權(有權修改公司的章程、增資擴股)

51%相對控制權(對重大決策進行表決)

34%一票否決權(董事會的決策可以不同意)

1,投資人的持股不建議超過30%;

2,創始團隊開始持股的不能超過3人;

3,初創團隊中大股東能保持不低於60%的股份,因為低於50%的股權經不起稀釋;

4,初創公司的股權設計:

1)忌諱江湖方式處理,結構與利益不明細;

2)忌諱股權平均或分散,沒有「帶頭大哥」作為決策中心;

3)忌諱股權比例配錯,非關鍵人員擁有大股權比例。

1、全職創業合夥人-限制性股權

①與股權有關的分配方式:項目提成、虛擬股票、期權、股權。

②創業團隊一開始應發限制性股權。

首先:是股權;其次:有權利限制(股份必須跟創業合夥人全體服務期限掛鉤,分期成熟)

2、股權分期成熟

在一定期限內(比如,一年之內),約定股權由創始股東代持;

①每年成熟25%。

②滿2年成熟50%,第3年成熟25%,第4年成熟25%(避免團隊短期投機行為,如「小米」)。

③第1年成熟10%,第2年20%,第三年30%,第4年40%(時間越長,股票兌現越多,如「360」)。

④第1年成熟20%,剩餘股權在3年內每月成熟1/48(較精確)。

國外常見的:5年成熟,干滿1年成熟1/5,剩下的每月1/48。

以上四種模式對團隊不同導向,實操時還應按需選擇。

因為創業項目在成長階段總有一些更替,如果發現合夥人已經跟不上公司的成長節奏,需要引入技高一籌的合夥人,老合夥人很可能需要「出局」。

股東中途退出,公司或其它合夥人有權股權溢價/折價回購離職合夥人未成熟、甚至已成熟的股權。對於具體回購價格的確定,需要分析公司具體的商業模式,既讓退出合夥人可以分享企業成長收益,又不讓公司有過大現金流壓力,還預留一定調整空間和靈活性。

對於離職不交出股權的行為,為避免司法執行的不確定性,約定離職不退股高額的違約金。

①股東購買時原購買價格一定溢價。

②離職時公司凈資產。(重資產公司較適用)

③公司近期融資估值折扣價。(互聯網等輕資產公司)

基於兩因素考慮:從公平合理角度考慮,通常互聯網公司估值通常水平較高,且投資人的角色投資公司的未來估值而不是當下真實市值;從公司現金流壓力考慮,若完全按照公司估值回購,很可能融1、2KW,若一個重要合夥人離職,可能融資款還不夠回購創始人股權。

可能會使創始股東個人承擔較大的個人風險:

第一、中國公司法雖是認繳制,不代表認而繳股東出資到位之前,相當於股東一直欠著公司一大筆錢。

第二、若公司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對外負債人,股東要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外承擔風險。例:若公司注冊資本五千萬,認繳的情況下,創始股東仍欠著公司五千萬  ,只是早繳晚繳的問題 。

第三,若公司對外有重大負債,股東要以5千萬為限對外承擔責任。

對於非資金驅動型、資源驅動型公司,大部分是人力驅動型這種互聯網企業,互聯+/+互聯咨詢企業,建議注冊資本一開始一百萬為限,如果後續資金不足,可通過股東借款。之後可以通過股東增資或外部融資來解決資金問題。

假如合夥人裡面特別是技術人員,後面增資的時候常常沒有錢,但是他們又特別重要,如果直接稀釋又不能調動積極性,這個時候一般要怎麼處理。

對於這種互聯網相關企業,最重要、最值錢的財富是技術開發人員。對技術開發人員拿股票,分兩部分付出對價:第一、是他們拿出一部分現金,第二、貢獻時間、腦力,這主要是技術,對技術人員,錢不應成為他們拿股票的障礙,可以通過團隊持股計劃或注冊資本本身不高的情況下,把他們的股權給到位 。

對核心技術人員,主要是人力資本的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 激勵機制的意義:第一、可按照第一投資人的估值然後 甚至低於其他 人價格拿股票;第二、約束,股票給到位的情況下    這些股份要分期成熟  ,要全職投入,不能從事同業競爭,開發這些產品專利應屬公司職務作品等等要加進,所以技術人員是否能拿出錢不應成為他們拿股票的障礙。

若公司注冊資本為一百萬,投資人願意出100萬買10%的股份,那麼公司估值為1000萬。現在公司為兩百萬的資產,今天投資人進來,明天你就將公司清算掉,那麼投資人只能拿到20萬。

所以許多投資公司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會在投資協議中約定,公司如果要清算,第一需要投資機構同意,第二要拿出投入的投資,第三還要拿出投入的投資收益。

如果公司注冊資本是一百萬,假設凈資產也是一百萬,當公司的估值達到一千萬時,這時候投資人出100萬買10%的股份,就意味著每股的價值翻了十倍,我買一股需要一塊錢,投資人進來買一股就需要十塊錢,這就是溢價。當溢價發生時,你就賺了投資人九塊錢。

如果你注冊資本直接放到一千萬,恰好公司估值也是一千萬,這時候理論上就不存在溢價,你們是同股同價,你與投資人的區別只是認繳與實繳的區別。說的再長遠一點,你想拿回公司的分紅必須把九百萬的認繳全部實繳以後才能拿到,當然你也可以用未來公司賺的錢來填補這個空檔,那就意味著雖然現在沒有掏錢,但是你在用你未來的收益和現在的投資人進行同股同價的安排,你讓步的實際上是你未來的收益。

如果注冊資本是一百萬,而不是一千萬,同樣是10%的股權你獲得的一百萬,其中絕大部分的資金是溢價,而歸屬於整個公司,因為注冊資本低,而估值高,所以你賺了投資人的溢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