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買了公司的股票,不管多少,就成為公司的股東了嗎
不管你買了多少股票,只要你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那麼你就是此公司的股東,有權利參加其的的股東大會,並行使相應的股東權利。
1.股票,在股票電子化以前就是紙質的,是作為上市公司的股東的憑證,是相應數量股票的持有者的證明。不論是紙質的股票還是電子化的股票意義是一樣的。
2。在證券公司開戶後買賣的股票不是合約,是股票本身。只是股票本身由中國證券登記公司進行登記,記錄。
3.無論是在電子平台上交易還是以前的紙質股票交易,只要你擁有公司50%以上的股份,你就是公司的控股股東,並具備實現公司並購重組的條件。但事實上,如果你想收購一家公司,你不僅擁有50%以上的股份,而且條件和旅程也要復雜得多。
(1)上市公司大股東股票繼承擴展閱讀:
按不同的標准,公司股東可以分類如下:
一、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
以出資的實際情況與登記記載是否一致,我們把公司股東分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隱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繳、認購公司出資額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等材料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隱名股東又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出資人。顯名股東是指正常狀態下,出資情況與登記狀態一致的股東。有時也指不實際出資,但接受隱名股東的委託,為隱名股東的利益,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的受託人。
二、個人股東和機構股東
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
三、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
以獲得股東資格時間和條件等來分,可分為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創始股東是指為組織、設立公司、簽署設立協議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認繳出資,並對公司設立承擔相應責任的人。創始股東也叫原始股東。一般股東指因出資、繼承、接受贈與而取得公司出資或者股權,並因而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人。
四、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
以股東持股的數量與影響力來分,可分為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控股股東又分絕對控股股東與相對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資本總額50%或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另外,公司股東還可以分為大股東和小股東,當然,這是一組相對的概念。
⑵ 新時期國有企業改革有多個新亮點
近年來,本著分類監管的原則,地方國資委在地方國有企業分類標准方面先行進行了積極探索,根據自身所具體監管的國有企業情況,對本地國有企業進行了相應類別區分。
總體而言,地方層面基本上是按照三分法劃分國有企業,但各省市區具體歸口又有所差別;第一類公共服務類和第三類競爭類的劃分口徑比較統一,第一類基本上是以市政公用事業為主,第三類是以市場為導向實行商業化運作、以追求企業價值和經營利潤為主要目標的企業,差異較大的是第二類功能類企業的劃分。北京市的做法是將市屬國有企業分為城市公共服務類、特殊功能類和競爭類;上海市則將國有企業分成競爭類、功能類和公共服務類;湖南省則根據企業屬性、產業特徵和發展階段,按公益、功能、競爭三個類別對國有企業實行分類管理。
正是基於地方國資委普遍採用了三分法的分類方法,因而市場一直都預測國務院國資委也將在地方國資委前期實踐探索的基礎上,按照三分法對中央企業進行分類;甚至於已經有一些研究機構按照三分法標准,將國務院國資委所管理的中央企業進行了操作層面上的模擬分類。
不過《指導意見》並沒有明確指出哪些中央企業應該歸入到公益類企業,哪些中央企業應該歸入到商業類企業;而且提出應「按照誰出資誰分類的原則,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制度所出資企業的功能界定和分類方案」,也就是說,並不強行規定地方國資委對國有企業進行分類管理的分類標准。預計後續將會出台分類監管的細則性文件,對中央企業的具體分類做出明確界定。
具體到個體企業的歸類,仍將面臨不小的困難。目前我國有14萬多家國有企業,其中國務院國資委所管的中央企業有113家。企業混合多元化發展的事實,使得我們很難從單一維度對一個國有企業進行分類。國有企業的規模越龐大、控股層級越多,分類也就越困難;尤其是對那些主業不突出甚至沒有明顯主業的國有企業,分類尤為艱難。當然,也許我們可以從最底層的法人單位開始進行分類,而只是對集團層面進行模糊功能界定。
混合所有制改革將不設時間表
自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混合所有制經濟是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的重要實現形式、發展混合所有制是當前深化國企改革的基本方向以來,不少中央企業、地方國有企業都對混合所有制改革進行了積極探索;幾乎所有省(直轄市、自治區)都紛紛出台了相應改革方案,提出了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中長期目標。各級政府和國有企業對中央提出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要求快速做出了積極反映,部分地方的改革目標甚至超出了預期。
目前已經出台的國企改革方案中,動輒提出2015年全面完成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造,到2017年,混合所有制企業戶數比重超過70%甚至更高的比例目標,同時提出打造多少家年營業收入超千億元或資產超千億元、初具國際競爭力的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改革時間表和目標的明確設定確實令人振奮,但我們可能忽視了在時間表的背後可能隱藏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被運動化扭曲的風險。
《指導意見》明確提出,應「穩妥推動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對「適宜繼續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國有企業,要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堅持因地施策、因業施策、因企施策,宜獨則獨、宜控則控、宜參則參,不搞拉郞配,不搞全覆蓋,不設時間表,成熟一個推進一個」。這一表述將成為今後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綱領性要求,既可以為當前局部地區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盲熱適當降降溫,也可以為未來改革的成功推進奠定更堅實基礎。
不設時間表,一方面表明中央已經充分認知到了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所可能面臨的困難與阻力,並不冀圖能夠在短時間內全面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另一方面表明形式上的股權混合多元化不是中央所期望看到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最終結果,除了股權結構上的變化,更需要穩妥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在公司治理結構、管理提升與優勢互補等多方面發生積極變化。
因此,各級政府和國有企業,都應該充分估計到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困難,既不悲觀守成,也不盲目樂觀;既不刻意追求時間進度,也不錯失改革機會,穩妥有序推進國有企業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改革進程中,除了積極引進非國有資本進行股權結構改造,更需藉助非國有資本的參與,加快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不斷提升管理水平,綜合發揮國有資本和非國有資本的各自優勢,從而實現混合所有制企業的更快更好發展。
探索建立國家特殊管理股制度
特殊管理股制度是一種國際通行的股份制企業管理制度。特殊管理股是指具有特殊投票權的股權,既可以是有較多投票權的股權,即「一股多票」,保證創始股東在企業中始終保有最大決策權和控制權;也可以是對某些事項有特殊投票權的股權,如規定特殊管理股可以在股權比例較低的情況下依然享有「一票否決權」,保證創始股東對企業的嚴格掌控力。這一賦予政府所持有股票特殊權力的制度安排,往往表現為政府保留特殊一股(或極少數股份)的形式,由於這一股(或極少數股份)具有黃金般的價值,往往也被稱為「黃金股」(Golden share)。換個角度來說,黃金股是指政府持有的特殊一股(或極少數股份),具有某種法定的特殊權力,永久性地或有期限地允許政府在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之後依然擁有在某些特別重要事務上的超級投票權和終極否決權。
最早的特權股來自於1903年創立的福特汽車公司,而特殊權力制度被廣泛運用則是在20世紀70-80年代的歐洲。近年來,特殊權力制度更多是以雙層或多層股權結構的形式在公司中顯現。如2002年美國《標准公司法》和2006年的英國《公司法》,都允許實行類別股份制度或者說多層股權結構;每個公司都有權設計和發行該公司章程所設定的一個或數個類別的股份及數量,公司章程也可在與本國公司法令不相抵觸的范圍內,限制或取消任何類別股的表決權或給予特殊表決權。
我國關於國家特殊管理股制度的構想最早始於2013年。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對按規定轉制的重要國有傳媒企業探索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2014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把在傳媒企業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試點列為2014年工作要點。日前發布的《指導意見》則提出,在推進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時,允許將部分國有資本轉化為優先股,並在少數特定領域探索建立國家特殊管理股制度。不過目前看來,在我國進行國家特殊管理股的實踐還存在有諸多挑戰與障礙,需要後續改革逐一克服。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哪些領域屬於《指導意見》所說的少數特定領域;其次,國家特殊管理股制度與當前《公司法》中的同股同權原則相抵觸,需要修法或根據法律授權由國務院另行做出相應制度安排;再次,特殊管理股制度作為一種雙層(多層)股權結構的試點,還需要一系列相關配套制度與措施的保障。
保障經理層經營自主權
在成熟市場經濟體系下,企業經理層應當依法具有完全的經營自主權。但在我國國有企業中,經理層的經營自主權從來沒有真正得到過充分有效的保障。盡管經歷多次國有企業改革後,企業經理層的經營自主權確實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體現,但來自政府部門和其他機構的干預仍然普遍存在。正是由於經理層經營自主權的缺位,在事實上削弱了國有企業經理層的積極性,影響了管理效率的發揮,從而抑制了國有企業經營績效的改善。
回顧國企改革歷程,在改革開放至今30多年的時間里,國企改革先後經歷了擴大企業經營自主權、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抓大放小」、戰略性改組、推進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等階段。
擴大企業經營自主權,是針對國有企業改革提出的重要改革措施之一;改革目的在於提高企業的生產和管理效率,推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進入市場,增強企業活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1979年7月13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擴大國營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的若干規定》。1980年9月2日,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關於擴大企業自主權試點工作情況和今後意見的報告》,批准從1981年起,把擴大企業自主權的工作,在國營工業企業中全面推開,使企業在人、財、物、產、供、銷等方面,擁有更大自主權。
1984年5月10日,國務院發布《關於進一步擴大國營工業企業自主權的暫行規定》,進一步下放了生產經營計劃、產品銷售、產品價格、物資設置、人事勞動管理、工資獎金、聯合經營10個方面的權力。1986年,國務院下發了《關於深化企業改革,增強企業活力的若干規定》,提出要推行各種形式的經營承包責任制,給經營者充分的經營自主權。
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改革10多年來,通過「採取擴大國有企業經營自主權、改革經營方式等措施,增強了企業活力,為企業進入市場奠定了初步基礎」,並要求「繼續深化企業改革,必須解決深層次矛盾,著力進行企業制度的創新」,這為前期國有企業經營自主權改革畫上了階段性句號。但事實上,國有企業經理層的經營自主權,仍在很多方面受到不同部門和機構的牽掣。
為切實保障國有企業經理層經營自主權,《指導意見》提出,若「法無授權任何政府部門和機構不得干預」國有的自主經營活動。這一規定,可能意味著後續國有企業改革將就經理層自主經營權實施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而且在經營自主權方面,《指導意見》還做出了進一步安排:國有企業依法獨立自主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實現優勝劣汰、有序進退;堅持黨管幹部原則與董事會依法產生、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使用人權相結合;企業內部薪酬分配由企業依法依規自主決定;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為核心、以崗位管理為基礎的市場化用工制度,真正形成企業各類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的合理流動機制。
以管資本為主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
按照新中國建立後留下來的管理路徑,目前依然還是根據行政主管部門或產業屬性分類,把國有資產劃分到不同的歸口部門進行管理。據不完全的數據統計,目前全國國有資產的總規模大約在280萬億元以上,其中國務院國資委負責監督管理的113家非金融類中央企業資產規模約40萬億元。
也就是說國務院國資委事實上只管理了全國國有資產的15%左右;82個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所屬的6000多家企業和中國對外文化集團公司、中國出版集團公司、中國煙草總公司以及最新成立的中國鐵路總公司等財務關系在財政部單列的國有企業,以及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和所有金融央企均由財政部履行出資人職責進行監管;地方國企則由省、市兩級地方政府的多個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分散監管。
這種不完全、不統一的分散監管體制,一方面容易形成國有資產監管的真空和漏洞,從而帶來國有資產流失風險;另一方面也不利於對全國國有資產進行全局性、整體性的發展規劃,往往會帶來國有企業資源配置效率的損失。尤其是2005年以來,大批中央企業紛紛建立了金融控股平台,產融結合成為中央企業發展重要方向;截至2012年底,有68家中央企業擁有219戶金融企業(不含招商局作為第一大股東的招商銀行(600036,股吧)),涉及財務公司、保險公司、銀行等15 個金融領域,資產總額2.9萬億元,占央企總資產的9.3%。中央企業產融結合的發展,對長期以來產業國資與金融國資分業監管模式提出了嚴峻挑戰。
面對國有資產多頭監管所帶來的諸多問題,以及國有企業混業經營形成的新挑戰,構建統一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的改革呼聲日益高漲;黨的十八大以來,國有資產統一監管改革已經在地方層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果,北京、天津、上海和重慶4個直轄市,已經實現經營性國有資產全覆蓋監管。同時,多年來深入開展的理論探索也指出,無論從國有資產配置效率、還是國有資產有效監管的角度,加強和完善現行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機制、推動建立「全口徑、全覆蓋」的統一國資監管體系已經勢在必行。
《指導意見》明確提出,未來要以管資本為主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這為國有資產監管改革指明了正確方向。這一改革將會涉及國務院和地方政府多個部門之間的利益協調,甚至會涉及機構調整與撤並問題,改革難度可想而知。不過隨著國有資產監管從「管企業」向「管資本」的過渡,構建國有資產統一監管體系的改革難度會有所下降。考慮到改革所涉及面廣和難度大的客觀事實,相關改革應該有計劃、分步驟推進。
也正因為如此,《指導意見》只是提出「穩步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的國有資本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目的是實現經營性國有產業資本的統一監管,暫未提及產業國資與金融國資的統一監管問題。按照中央的安排,在2020年前可能將基本完成全部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和中國對外文化集團公司、中國出版集團公司、中國煙草總公司、中國鐵路總公司、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監管關系的劃轉,然後在總結前期改革經驗的基礎上,再考慮解決產業國資與金融國資統一監管的問題。
通過實行員工持股建立激勵約束長效機制
員工持股制是發達國家企業長盛不衰的一個重要原因,通常包括核心層持股、骨幹層持股和老員工持股三個層次。核心層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骨幹層包括二級公司經理、職能部門負責人和技術、管理骨乾等。管理層持股在任職期間和離任後5年之內不允許出售。再加上老員工持股,可以將企業員工的物質利益與企業經營績效緊緊捆綁在一起,能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使他們不僅關心企業近期盈利,更關心企業長遠發展。
在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涌現的華為、聯想等一些成功的民營企業,也實行員工持股;部分國有企業也在員工持股方面進行了探索。自從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可以在混合所有制企業推行員工持股計劃以後,員工持股計劃成為深化國企改革的一項重要工作,並且引起了社會與企業的廣泛關注。2014年6月份,證監會制定並發布了《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鼓勵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此後,陸續有公司發布了員工持股計劃,至2014年年末,形成了小高潮;而從實施方式來看,有員工認購、大股東增予、員工持股計劃參與公司定增事項等。
《指導意見》提出要在混合所有制國有企業通過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建立起激勵約束的長效機制,這反映了中央對這一改革措施的兩層意思:其一是,員工持股計劃改革范圍目前僅局限於已經完成或正在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國有企業,尚未推進或不宜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國有企業不適用員工持股。其二是,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目的是要在混合所有機制國有企業建立起可以長久發揮激勵約束作用的新機制,而不是簡單地讓所有員工分享國有資產增值成果,更不是要大家共同瓜分國有資產;從這個層面看,員工持股計劃的授股范圍應該是指向國有企業中那些需要激勵約束的關鍵員工。
員工持股,看起來很吸引人,但真正實施起來的難度也不會小。目前大家更多關注的是員工持股的比例安排,對其他問題的關注度相對較低,但阻礙員工持股改革順利推進的,其關鍵可能並非持股比例的確定。在績效好而且很穩定的國有企業,推行員工持股應該會很順利,但在效益不好的國有企業,它們最迫切需要藉助員工持股來激勵員工積極性與創造性,但員工參與持股計劃的熱情卻並不會高。而如果只是在效益好的國有企業推行員工持股,似乎又有借機侵佔國有資產的嫌疑。而且在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時,公平與效率的兼顧,使得員工持股范圍的確定與持股方式的選擇變得很困難。此外,什麼樣的價格既能確保國有資產不受侵蝕,又能確保對授股對象具有吸引力?一系列問題的解決,可能還有待《關於混合所有制企業實行員工持股試點的指導意見》的正式出台。
建立責任追究倒查機制
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內,國有企業決策的責任追究機制一直都處於缺失狀態。但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國有資產流失和損失現象時有發生,為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不受企業內部人為因素侵害,2008年8月18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了《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對國有企業各類資產損失行為及其處罰措施進行了明確規定,並提出對調離工作崗位或者已離退休的資產損失相關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禁入限制。
而對國有企業重大決策責任的追究,其明文規定應是始於2010年7月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指出要建立對「三重一大」決策的考核評價和後評估制度,並逐步健全決策失誤糾錯改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一些地方國資監管部門也先後發布了關於國有企業決策失誤責任追究方面的管理規定。不過從最近這幾年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實踐看,有關責任追究制定並沒有充分發揮預防作用,國有資產流失現象仍然十分嚴重。
明確提出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應該是來自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文件中提出要建立針對重大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做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
《指導意見》繼承了十八屆四中全會依法治國的改革精神,提出了築牢「四道防線」、建立健全「六個機制」的系列舉措,以實現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目標;其中針對國有企業「一把手」來說,最關鍵的就是建立健全國有企業重大決策失誤和失職、瀆職責任追究倒查機制。這應當是解決當前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的關鍵所在,只有始終保持對國有企業「一把手」終身追責的高壓,才能從源頭上根除「一把手」失職與瀆職現象的發生;才能鞭策「一把手」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嚴格遵循國有企業決策規范,全面、科學進行決策分析,充分了解決策風險並做好風險應對預案,謹慎、科學進行決策,進而確保國有資產安全。
(作者單位:中國企業聯合會)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將國有企業劃分為公益類和商業類兩個大類,終結了市場此前關於國有企業分類方法的討論。不過《指導意見》並沒有明確指出哪些中央企業應該歸入到公益類企業,哪些中央企業應該歸入到商業類企業。
《指導意見》明確提出,應「穩妥推動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對「適宜繼續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國有企業,要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堅持因地施策、因業施策、因企施策,宜獨則獨、宜控則控、宜參則參,不搞拉郞配,不搞全覆蓋,不設時間表,成熟一個推進一個」。
不設時間表,一方面表明中央已經充分認知到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所可能面臨的困難與阻力,並不冀圖在短時間內全面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另一方面表明除了股權結構上的變化,更需要穩妥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在公司治理結構、管理提升與優勢互補等多方面發生積極變化。
特殊管理股制度是一種國際通行的股份制企業管理制度。特殊管理股是指具有特殊投票權的股權,既可以是有較多投票權的股權,即「一股多票」,保證創始股東在企業中始終保有最大決策權和控制權;也可以是對某些事項有特殊投票權的股權,如規定特殊管理股可以在股權比例較低的情況下依然享有「一票否決權」,保證創始股東對企業的嚴格掌控力。
《指導意見》明確提出,未來要以管資本為主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這為國有資產監管改革指明了方向。這一改革將會涉及國務院和地方政府多個部門之間的利益協調,甚至會涉及機構調整與撤並問題,改革難度可想而知。不過隨著國有資產監管從「管企業」向「管資本」的過渡,構建國有資產統一監管體系的改革難度會有所下降。
員工持股制是發達國家企業長盛不衰的一個重要原因,通常包括核心層持股、骨幹層持股和老員工持股三個層次。管理層持股在任職期間和離任後5年之內不允許出售。再加上老員工持股,可以將企業員工的物質利益與企業經營績效緊緊捆綁在一起,能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使他們不僅關心企業近期盈利,更關心企業長遠發展。
⑶ 控股股東股權質押是利好還是利空
股票質押指的是借款人以自己擁有或第三方持有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向銀行申請貸款。
股票質押是好事還是壞事需要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來判斷,對於一些公司來說,股票質押是一種利好,它可以幫助公司解決資金緊張問題,利用股票質押獲得的資金讓公司發展得更好。
不過如果公司經營狀況出現問題,在短時間內很可能會導致公司股票下跌,股票質押貸款很容易讓公司增加更多的負債率。
股票質押是上市公司經常使用的融資手段,尤其是在資本環節惡劣、企業經營不佳的情況下,一些大股東就會偏向選擇這種融資方式,如果到期還不上,質押的股票就會賣給銀行或是信託,等於股東間接減持變現。
而且如果股票價格下跌觸及質押平倉線,質押機構會強制拋售質押的股票,進一步造成股價崩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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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股票繼承是否需要繳納千分之一費用
股票繼承是沒有繼承稅的,但是從原股東過戶到繼承人要收過戶費,雙方都要繳納,2013年過戶費為成交金額(繼承過戶也視為成交)的0.1%,現在調整為0.02%。
當股票從一方轉移到另一方,就表示著原有股東擁有權利的轉讓,新的股票持有者則成為公司的新股東,老股東(原有的股東,即賣主)喪失了他們賣出的那部分股票所代表的權利,新股東則獲得了他所買進那部分股票所代表的權利。
由於原有股東的姓名及持股情況均記錄於股東名簿上,因而必須變更股東名簿上相應的內容,這就是通常所說的過戶手續。所以說,證券和價款清算與交割後,並不意味著證券交易程序的最後了結。
⑸ 參股公司上市後,所持股份多久可以轉售
什麼情況取得的,股權比例多少?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25%)。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②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③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④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4.短線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1)公司董事會不按照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公司董事會不按照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5.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
6.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1)36個月
下列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
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③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2)12個月
除此之外的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7.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
(1)特定對象以「資產認購」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2)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
①特定對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
②特定對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③特定對象取得本次發行的股份時,對其用於認購股份的資產持續擁有權益的時間不足12個月。
8.5%+5%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上述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9.上市公司的收購人
(1)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但是,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2個月的限制,但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有關豁免申請的有關規定。
(2)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1年後,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的2%的股份,該增持不超過2%的股份鎖定期為增持行為完成之日起6個月。
10.中介機構
(1)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2)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11.證券業從業人員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⑹ 股份確權是什麼意思 什麼是股票確權
一般來說股票確權必須在特定的情況下才會進行的,如投資者的股票從主板退市後到三板交易時,要把在主板時持有的相關股票進行股票確權,確權實際上是確認相關股票的股東權利。
除此以外,以我所知道的確權情況還有這一種,那就是相關的上市公司要被另一間上市公司進行並購且進行以換股的方式進行股票轉換時,被並購方的股票投資者必須進行相關股票的確權。
另外股票進行相關分紅或進行股東大會前的股權登日也是一個股票的確權日,那是你行使相關股票權利的一個登記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出資證明書】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三十五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6)上市公司大股東股票繼承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