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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發布時間: 2024-10-11 05:11:37

㈠ 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是否免徵個人所得稅

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具體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權;

(二)公司回購股權;

(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並向投資者發售;

(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五)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六)以股權抵償債務;

(七)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第四條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1)個人所得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擴展閱讀: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第二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㈡ 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一年以上免稅

監管層一系列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的措施正加速落實。市場也終於在「循循善誘」下,開始有所起色。滬指昨日上漲2.92%,報收3170.45點,終結了此前連續四個交易日下跌的態勢。
繼A股指數熔斷機制徵求意見稿下發後,9月7日晚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聯合發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稅由原來的徵收5%改為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通知》,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股息紅利稅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目前,我國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除了持股期限在1年以上的,由此前的實際稅負5%改為免徵外,其餘期限均未變。
「股息紅利的個人所得稅依持股期限進行減免,對弘揚A股價值投資有著積極的意義,對平抑A股過度投機的傾向有所幫助。」國泰君安證券分析師喬永遠分析指出,首先,直接提高了通過股息方式投資A股資產的回報率,使得A股相對於其他大類資產長期投資價值有所提升;其次,提升了中長期投資者的投資回報,同時提高了分紅股對個人投資者的邊際配置價值,從而抑制A股市場的過度投機傾向。
在喬永遠看來,未來仍將有諸如鼓勵上市公司分紅等政策出台。
一周前,證監會、財政部、國資委、銀監會四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鼓勵上市公司兼並重組、現金分紅及回購股份的通知》中就「鼓勵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明確指出,上市公司具備現金分紅條件的,應當採用現金方式進行利潤分配;考慮到不同上市公司所處的行業、發展階段和盈利水平存在較大差別,鼓勵上市公司結合上述因素,增加現金分紅在利潤分配中的佔比;鼓勵具備分紅條件的公司實施中期分紅,增加分紅頻率,使投資者獲得更及時的回報;完善鼓勵長期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稅收政策,降低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成本,提高長期投資收益回報。
其中,持股1年以上股息紅利免徵所得稅顯然是對「鼓勵長期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稅收政策」的落實。
在持股1年以上股息紅利免徵所得稅的政策提振下,股息率較高的銀行股在前一交易日殺跌後昨日午後大幅拉升,最終中信銀行大漲7.01%,浦發銀行和招商銀行漲幅也均在3%以上。2012年度至2014年,連續三年股息率在3.45%以上的個股共有31隻,其中銀行股占據8席。

㈢ 為什麼個人在交易所買賣上市公司股票免交個人所得稅,而企業在交易所買賣上市公司股票則需要交企業所得稅呢

1、因為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2、根據政策企業所得法及其實施條例《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
企業的收入總額為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財產(股權、債權等)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稅法同時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但是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免徵個人所得稅,應該是買賣股票獲取的價差盈利,或者資本利得免徵個人所得說,這是當初為了鼓勵證券市場發展和個人參與證券買賣給的優惠暫免徵收條件。

㈣ 簡述個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收益的減免稅政策

持有12個月以上,分紅免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因此,若屬於居民企業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超過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則免繳企業所得稅。
Q6:持股超過一年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是可否享受免徵
(一)持股一年以上
自2015年9月8日起,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持股一年以內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三)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後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2015年9月8日(含)之前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

㈤ 個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間取得股息紅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自2015年9月8日起,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所得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對持股1年以上的投資者加大了稅收優惠力度,即持股超過1年的,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對持股1個月以內和1個月至1年的,原有政策保持不變,實際稅負仍為20%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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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個人取得上市公司派發的紅利,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股息紅利,根據持有時間的不同,繳納個人稅的計算依據也不同。

1、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3、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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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紅利的發放形式有:

1、股東發放股息

由於要在獲得利潤後才能向股東分派股息和紅利,上市公司一般是在公司營業年度結算以後才從事這項工作。在實際中,有的上市公司在一年內進行兩次決算,一次在營業年度中期,另一次是營業年度終結。相應地向股東分派兩次股利,以便及時回報股東,吸引投資者。

2、股東送派股利

採用送紅股的形式發放股息紅利實際上是將應分給股東的現金留在企業作為發展再生產之用,它與股份公司暫不分紅派息沒有太大的區別。股票紅利使股東手中的股票在名義上增加,但與此同時公司的注冊資本增大了,股票的凈資產含量減少了。但實際上股東手中股票的總資產含量沒什麼變化。

㈦ 個人股東分紅要繳個人所得稅

1. 個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分紅符合條件免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有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2. 個人持有掛牌公司股票分紅符合條件免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78號)第一條規定,掛牌公司(新三板)的股東,持股期限超過1年,免徵分紅的個人所得稅。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所稱掛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取得掛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3. 外籍股東分紅免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4.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分紅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規定:個人獨資者和合夥企業 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其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由於對個人獨資、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已經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生了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獨資、合夥企業分配稅後利潤不需要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5. 基金分紅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基金一般由專業的基金經理進行操作,相對個人操作較為穩健。基金分紅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現金分紅,一種是紅利再投。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6. 顯名股東支付隱名股東分紅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實務當中,稅務機關對股權代持以顯名股東為納稅主體,這是大多數稅務機關的態度,這種形式課稅的優點在於便於稅收征管,無需甄別委託代持協議的真假。顯名股東將分紅款轉給隱名股東時,當隱名股東為自然人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了個人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形。隱名股東取得顯名股東支付的分紅款,不屬於第二條規定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形。
7. 企業代持轉付個人分紅款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規定,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出資而由企業代持有的限售股,企業轉讓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企業完成納稅義務後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