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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長的股票可以賣嗎

發布時間: 2024-10-17 22:36:54

㈠ 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可以買自己公司的股票嗎

可以,但都要作為上市公司的信息對外進行披露,就是說上市企業高層購買或者賣出自己公司的股票都要預先進行披露,避免內幕交易。一般說法叫做增持和減持。
不過現在上市公司的主要高層人物及其相關直系親屬的股票賬戶是被證監會監管的,如果有買賣自己家股票的,一般證監會會打電話通知相關人員以及核查。

㈡ 一個公司的董事長公司要上市董事長是怎麼獲得股票 得到股票數量有限制嗎

董事長就是老闆
老闆沒有股票就不是老闆了
有而且很可能是佔比例最大的
一般有流通限制,部分不能上市交易,只能分紅
,或者到一定的時間,股票上市後的鎖倉幾年,幾年後才能到市場上交易賣出,

㈢ 上市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等都沒有持本公司股票,這可能是什麼原因

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沒有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能有幾方面原因:

1.董事長和總經理不是公司股東,只是職業經理人,不持有公司股票。

2.董事長和總經理對公司前景不看好,賣出持有股份。

3.股權質押導致沒有錢贖回股份,因此不持有本公司股票。

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很多公司為了融資選擇在證券市場上市融資,但是有不少股民發現,有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本該持有大量公司股票,但是他們名下卻沒有股票份額,這種情況一般涉及到公司經營。

三、為了經營質押股份,沒有贖回不持有本公司股票。

很多公司的領導層,為了能夠融資,選擇把自己名下的股票質押給銀行或者其他機構,這些被質押的股票雖然讓管理層融了很多錢,但是也加了杠桿,一旦經營不善,管理層名下的股票就歸對方所有,這個時候他們名下並不持有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不持有本公司股票,總體來講不是好事,說明公司的前景不被看好。大家對此有什麼其他看法,歡迎留言討論。

㈣ 國企上市公司的董事長持有的股票歸屬

董事長持有的股票當然是歸他自己,即便是國企,在他名下也是他的。股東持有的股票是法人持有的。

㈤ 上市公司董事長操縱自家股價獲利8500萬,證監會是如何處罰的

證監會對他的處罰是處於5.1億元的處罰,而這個處罰是根據他獲利8,500萬元人民幣,沒一罰5的一個處罰,而這也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也給廣大公司一個不要以身試法。而這件事情是證監會公布的,2020年典型違法案例中的一起。證明被罰款的董事長是浙江溫州人,他在2011年的時候就已經控制了該公司的股份成為該公司實際的控制人,而在2014年到2015年。這時候他們就被證監會進行了行政處罰。因為他們涉及操盤手操縱公司的股價而受到了證監會當時的調查。

其實只要上市公司沒有好好經營做非法的道路,不從事自己的主行業的話,那麼最後沒落是遲早的事情,因為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從未被抓到了,其實在2019年的8月份,最高院和最高檢都發布了,對於操縱市場的司法解釋,而這個司法解釋是刑事責任的司法解釋,對操縱市場的犯罪的一些構成要件和他們的量刑標准都有一個詳細的細化和詳細的明確,這樣的話就可以通過刑事責任來追究操縱股價的人,也讓他們付出了高昂的成本,進一步維護了我國的證券市場秩序。從而給大家一個良好的交易環境。

㈥ 朋友的公司即將上市,他作為董事長想把自己持有的股票按認籌的發行價格買我一些~

給你潑個冷水
你朋友要這么做
有可能是詐騙你的
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話

1,目前上市公司股票有兩種過戶
一種集中交易 就是正式交易
一種非正常過戶 這種要通過交易所,如遺產或者拍賣等股權轉移
所以不可能私下裡面有什麼轉讓協議的
他想賣也賣不了

2,那未上市的就行了么?
1,現搞清楚是不是能上市,前段時間有很多類似的詐騙案件,一般要上是要通過發審委審核,簡稱過會。如果不通過至少要等半年以後才能在申請。所以風險比較大。最好搞清楚是什麼企業,然後去發審委查看是不是有這樣個企業提供了上市申請
2,未上市的股權應該要先公正,然後通過產權交易所交易,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記住不要私底下交易,沒有法律保證的

以上均為原創!
其中 未上市的股權交易不是很確定

下面一個案例 希望對你有所啟示

青海偵破未上市公司股權「黑市交易」案

作者:中國證券報 馬勇 日期:2006.03.29 09:35 http://www.stock2000.com.cn 中天網

未上市公司股權非法交易行為已經成為目前經濟違法犯罪領域中的新動向,此類案件在西部地區也已開始露頭,28日,記者從青海省西寧市公安局了解到,西寧警方日前偵破一起利用詐騙合同進行的股權「黑市交易」案。

據經偵人員介紹,3月23日,青海省證監局向西寧警方移交線索,稱「福建通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非法買賣未上市公司股權」。接到線索後,西寧警方會同青海省證監局和西寧市工商局對福建通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依法進行檢查。

經查,這家公司是以經營未上市公司內部股權牟取非法利潤的中介服務公司,系彭卓、王茜於2005年12月共同出資成立。該公司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超出工商部門核准經營范圍,非法經營未批准上市公司西安綠迪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自2005年12月開始,以西安綠迪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將於2006年在美國納斯達克股票市場上市為名,以每股人民幣4.3元購買的股票在美國上市時升值至4美元(約合人民幣35元)為誘餌,與購買者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從中非法獲利。截至3月25日,共轉讓股份48000股,合計人民幣206400元,非法獲利34895元。犯罪嫌疑人彭卓於3月26日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王茜因病被取保候審,目前該案在進一步偵查中。

經偵人員表示,非法交易未上市公司股權,是股權交易「黑市」中新的違法犯罪,且群眾經濟受到損失後,極易引發影響面較大的社會矛盾糾紛,甚至誘發群體性事端。未上市公司股權非法交易行為不受上市公司運作行為規范的約束,而工商部門對超范圍經營只能是相應的行政處罰,導致此類案件有法律漏洞可鑽,此案如果不是及時發現、及時介入,則社會影響和偵破難度都將增大。

㈦ 為什麼上市董事長不能一下賣出500萬股票

上市公司高管的股份在出售的時候需要預先公告,否則就是違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