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收購人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多久後才能轉讓
收購人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十二個月後才能夠轉讓。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九十八條
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第九十九條
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並,並將該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第一百條
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貳』 上市公司收購股票後多長時間不得轉讓
法律分析:法律上沒有關於這個的時間限制,基於生產經營等需要,一年內不受股權轉讓次數的限制,法律也不可能對此作出禁止規定,因為,如果這樣禁止,則與股權的股權轉讓權相沖突。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可以限制股權轉讓,但不得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公司法第72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可以做出限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叄』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限制有哪些
律師解答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有相關規定,一般來說包括:
第一、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1年之內不得轉讓;
第
二、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1年之內不得轉讓;
第三、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轉讓也有限制,包括第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之內不得轉讓。
第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總額的25%。
第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最後是禁止短線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不得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
『肆』 股份公司董監高股份轉讓限制
法律分析:董監高轉讓股份有不得轉讓,包括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可轉讓股份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並在該期限內的。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
第四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轉讓: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三)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並在該期限內的(四)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前款轉讓比例的限制。
第六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的股份為基數,計算其中可轉讓股份的數量。
『伍』 上市公司股權可以轉讓嗎
上市公司股權可以轉讓,但是有以下限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風險提示: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流程具體為以下:
1、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並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2、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3、出讓方(國有、集體)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4、評估、驗資。
出讓的股權屬於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後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其他類型企業可直接到會計事務所對變更後的資本進行驗資。
5、出讓方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
集體企業性質的企業需召開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按《工會法》條例形成職代會決議。有限公司性質的需召開股東(部分)大會,並形成股東大會決議。
6、股權變動的公司需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
7、出讓方和受讓方簽定股權轉讓合同。
8、由產權交易中心審理合同及附件,並辦理交割手續。
9、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陸』 公司上市後多少時間可以交易股權
公司上市後,如果是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如果是董監高人員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也不得轉讓。
一、股份公司上市的條件都有哪些
上市公司注冊上市是每一個公司都夢寐以求的,公司上市以後主要在兩方面占據優勢,是其他公司不能做的:
(一)公司上市以後如果資金不足可以通過股市融資,這是其他沒上市的公司所不能比擬的,上市公司在融資方面占據優勢!
(二)上市公司的股東如果要轉讓出資,普通公司股東轉讓出資只能給其他股東,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可以在交易市場上直接轉讓給其他投資者,沒有限制,轉讓程序簡單。
上市公司具備以上優勢,那麼公司要符合什麼條件才可以上市呢?
(一)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備上市的資格;
(二)申請上市公司,公司經營必須是3年以上,在這三年內沒有更換過董事、高層管理人員、並且公司經營合法、符合國家法律規定;
(三)上市公司的注冊資金無虛假出資,沒有抽逃資金的現象;
(四)上市公司的住冊公司至少3000萬,公開發行的股份是公司總股份的1/4以上,股本總額至少4億元,公開發行的股份10%以上;
(五)上市公司財務狀況:
1、上市公司財務狀況在最近的3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3000萬以上;
2、發行前的股份總額至少3000萬以上;
3、在最近的一期沒有彌補虧損;
4、最近一期的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20%以上;
5、最近的3年會計年度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累計至少5000萬,或者最近的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3億以上;
6、上市公司主要是募集資金,但是募集的資金之前必須要制定出嚴格的資金用途,所以重點是要嚴格核查公司是否具備上市條件;
所以對於上市公司審核條件是非常嚴格的,所以按照以上六項嚴格把關上市公司的條件。
二、企業上市有什麼好處
1、公司首次發行上市可以籌集到大量的資金,上市後也有再融資的機會,從而為企業進一步發展壯大提供了資金來源。
2、可以推動企業建立規范的經營管理機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不斷提高運行質量。
3、股票上市需滿足較為嚴格的上市標准,並通過監管機構的審核。公司能上市,是對公司管理水平、發展前景、盈利能力的有力的證明。
4、股票交易的信息通過報紙、電視台等各種媒介不斷向社會發布,擴大了公司的知名度,提高了公司的市場地位和影響力,有助於公司樹立產品品牌形象,擴大市場銷售量。
5、可以利用股票期權等方式實現對員工和管理層的有效激勵,有助於公司吸引優秀人才,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從而增強企業的發展潛力和後勁。
6、股票的上市流通擴大了股東基礎,使股票有較高的買賣流通量,股票的自由買賣也可使股東在一定條件下較為便利地兌現投資資本。
7、公司取得上市地位,有助於提高自身信用狀況,增強金融機構對企業的信心,使公司在銀行信貸等業務方面獲得便利。
8、上市後股票價格的變動,形成對公司業績的一種市場評價機制。
9、企業發行上市,成為公眾公司,有助於公司更好地承擔起更多的社會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柒』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是否有時間限制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但如下情況除外:
1、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其他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