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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普通股票與公司債的比較

發布時間: 2024-11-07 04:43:57

① 公司債券與股份的區別

1、公司債是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概念,公司債務則是民法中債務概念與公司的簡單組合。2、公司債是股份有限公司與不特定人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而公司債務則包括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3、公司債是一種可轉讓的債權債務關系,而公司債務的轉讓則受合同法的限制。4、公司債的償還具有一律性,而公司債務具有不同的償還方式和期限。5、公司債的形式為債券,公司債務則是多樣性。

② 國債、股票、公司債、企業債券的風險大小比較

性質有所不同,股票是權益投資,是你擁有一家公司的一部分所有權,所以公司盈虧可導致你本金的盈虧,即股票投資不能確定保本,所以風險最大。企業債,公司債,國債等為債權投資,法律上債權應優先償付,意思是你借給別人錢,公司盈虧與你無關,到期只要還本付息就好了,所以在不考慮債券二級市場價格波動和違約風險的前提下,持有到期,將會收到本金+利息,無任何風險。國債是國家發的,顯然不會有風險。企業債多國有企業發起,風險也極小。
只是如果非持有到期情況,由於利率等市場條件影響,債券價格也會存在波動。

③ 什麼叫公司債券它與股票的關系和區別是什麼

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債券是公司債的表現形式,基於公司債券的發行,在債券的持有人和發行人之間形成了以還本付息為內容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因此,公司債券是公司向債券持有人出具的債務憑證。

具體參考:http://ke..com/view/156970.htm

股票和債券的區別: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它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的、用以證明投資者的股東身份和權益,並獲利股息和紅利的憑證.股票一經發行,持有者即成為發行股票公司的股東,有權參與公司的決策、分享公司的利益,同時也要分擔公司的責任和經營風險。股票一經認購,持有者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股本金,只能通過證券市場將股票轉讓和出售。
債券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機構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想向投資者發行,並且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券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或債券持有人)即債權人。債券作為一種重要的融資手段和金融工具

④ 公司債券與股票的區別

公司債券與股票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法律性質不同:股票屬於所有權證書。股東在法律上享有特定財產權即股權,股票持有人是公司所有者。而債券屬於一種債權憑證,債券持有人和債券發行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屬於債權債務關系。

(4)下列普通股票與公司債的比較擴展閱讀:

1.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支股票的背後都會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時,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2.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3.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4.公司債券是指股份公司在一定時期內 (如10年或20年) 為追加資本而發行的借款憑證。對於持有人來說,它只是向公司提供貸款的證書,所反映的只是一種普通的債權債務關系。

5.持有人雖無權參與股份公司的管理活動,但每年可根據票面的規定向公司收取固定的利息,且收息順序要先於股東分紅,股份公司破產清理時亦可優先收回本金。公司債券期限較長,一般在10年以上,債券一旦到期,股份公司必須償還本金,贖回債券。

⑤ 1、公司債和優先股的異同 2、公司債和普通債的異同

1公司債是債券而優先股是股票。債券是有期限,到期了可收回投資,而優先股是沒有期限的所有權憑證,優先股股東一般不能在中途向公司要求退股(少數可贖回的優先股例外)。在清償上,公司債也是優先於優先股。所以優先股的利率應該高於公司債券2企業債與公司債的區別,企業的范疇要遠大於公司,發行主體的差別。公司債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發行的債券企業債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門所屬機構、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發行的債券,它對發債主體的限制比公司債券狹窄得多,公司債券的發行屬公司的法定權力范疇,它無需經政府部門審批,只需登記注冊,發行成功與否基本由市場決定;與此不同,各類政府債券的發行則需要經過法定程序由授權機關審核批准。第二,發債資金用途的差別。公司債券是公司根據經營運作具體需要所發行的債券,它的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技術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資金來源的結構、調整公司資產結構、降低公司財務成本、支持公司並購和資產重組等等,因此,只要不違反有關制度規定,發債資金如何使用幾乎完全是發債公司自己的事務,無需政府部門關心和審批。但在我國的企業債券中,發債資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革新改造方面,並與政府部門審批的項目直接相聯。

第三,信用基礎的差別。在市場經濟中,發債公司的資產質量、經營狀況、盈利水平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等是公司債券的信用基礎。由於各家公司的具體情況不盡相同,所以,公司債券的信用級別也相差甚多,與此對應,各家公司的債券價格和發債成本有著明顯差異。雖然,運用擔保機制可以增強公司債券的信用級別,但這一機制不是強制規定的。與此不同,我國的企業債券,不僅通過「國有」機制貫徹了政府信用,而且通過行政強制落實著擔保機制,以至於企業債券的信用級別與其他政府債券大同小異。

第四,管製程序的差別。在市場經濟中,公司債券的發行通常實行登記注冊制,即只要發債公司的登記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規定,監管機關無許可權制其發債行為。在這種背景下,債券市場監管機關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審核發債登記材料的合法性、嚴格債券的信用評級、監管發債主體的信息披露和債券市場的活動等方面。但我國企業債券的發行中,發債需經國家發改委報國務院審批,由於擔心國有企業發債引致相關對付風險和社會問題,所以,在申請發債的相關資料中,不僅要求發債企業的債券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40%,而且要求有銀行予以擔保,以做到防控風險的萬無一失;一旦債券發行,審批部門就不再對發債主體的信用等級、信息披露和市場行為進行監管了。這種「只管生、不管行」的現象,說明了這種管制機制並不符合市場機制的內在要求。

第五,市場功能的差別。在發達國家中,公司債券是各類公司獲得中長期債務性資金的一個主要方式,在上世紀80年代後,又成為推進金融脫媒和利率市場化的一隻重要力量。在我國,由於企業債券實際上屬政府債券,它的發行受到行政機制的嚴格控制,不僅明年的發行數額遠低於國債、央行票據和金融債券,也明顯低於股票的融資額,為此,不論在眾多的企業融資中還是在金融市場和金融體系中,它的作用都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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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僅僅基於債券的發行主體為公司還是企業來確定其為公司債券還是企業債券並不符合中國的現實狀況
今年初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要大力發展公司債券市場。但如何區分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則頗讓市場困惑。央行金融市場司副司長沈炳熙日前指出,在目前的監管格局下,現在企業債券中非上市公司發行的債券將繼續保留在企業債券范疇內,上市公司發行的債券則將歸入公司債券范疇。
沈炳熙日前在由央行金融市場司舉辦的「企業直接融資:產品創新與制度建設」研討會上指出,現在企業債券中非真正以企業信用為基礎而發行的債券、非上市公司發行的債券、以項目建設為籌資基本用途而發行的債券,應當繼續留在企業債券之內;而真正以企業信用為基礎、在證券監管機構監管下、由經營非特許業務的上市公司發行的債券,應當列入公司債券的范圍之內。
他表示,以僅僅基於債券的發行主體為公司還是企業來確定其為公司債券還是企業債券並不符合中國的現實狀況。
現在企業債券中確有一些非企業發行的債券。例如,由鐵道部發行的鐵道建設債券,既不屬於以企業信用為基礎的債券,也不屬於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的債券。還有為數不少的城市建設投資公司發行的企業債券,則屬於地方政府的准市政債券。
此外,在現有的企業債券中,用於項目建設的債券所佔比重過高,這些項目建設在很大程度上和建設債券聯系在一起,與一般意義上的企業債券有一定差距。
他還表示,從債券發行監管的角度看,目前企業債券的發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管理。但是一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債,則由中國證監會管理,其不可能納入發改委管理的企業債券的范圍。
「也就是說,企業債券既不可能把全部公司債券都包括在內,也無法排斥某些非真正意義上的企業債券。」他說。
他表示,在不對監管格局進行根本性變革的情況下,公司債券和企業債券的劃分,不可能僅僅基於債券的發行主體是企業還是公司來劃分,還要考慮發行主體與監管機構監管業務的關系;除考慮公司型企業還是非公司型企業外,還要考慮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是從事一般性經營業務的公司,還是從事特許經營業務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