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是股票收購
股票收購是指公司不以現金為媒介完成對目標公司的收內,而是收購者以新發行的股票替換目標公司的股票。其特點是不需支付大量現金,不影響收購公司的現金狀況,目標公司的股東不會失去股權,只是從目標公司轉移到收購公司,但通常情況下,會失去控制權。
股票收購的類型
股票收購是購並企業以新發行的股票替換目標企業的股票或資產的出資方式。主要類型有吸收合並與新設合並、相互持股合並和股票換資產合並等。股票收購在購並活動中不發生任何稅費支出,但會影響企業將來的稅負。
①目標企業股東不需要立刻確認因換股所形成的資本收益,直到他們出售股票時才確認並繳納資本利得稅,即獲得了延期納稅的好處。
②股票收購的具體類型不同,適用的會計處理方法也不同,如採用權益匯總法和購買法對購並資產的確認、市場價值與賬面價值差額等的處理就有不同的規定,對購並後企業整體納稅情況也將帶來不同的影響。
③股票收購後,目標企業若是以購並企業的子公司形式存續,母子公司的所得稅是分開計算繳納的,子公司的經營凈虧損不能給母公司帶來稅收抵免;目標企業若是清償後成為購並企業的分公司,購並企業才可以獲得目標企業經營凈虧損的稅收抵免。但目標企業的清償將被迫收回過多的折舊及帶來其他不利的稅務後果。
④購並企業不能享受目標企業固定資產重估增值的折舊的稅收抵免。
股票收購的特點
股票收購區別於現金收購的主要特點是:
①買方不甜要支付大量現金,因而不會影響兼 並公司的現金狀況。
②收購完成後,目標公司 的股東不會因此失去他們的所有者權益。於是這種所有權由目標公司轉移到了兼並公司,使他們成為該擴大了的公司的新股東。也就是說,當收購交易完成之後,目標公司被納入了 兼並公司,兼並公司擴大了規模。並且擴大後 的公司的股東由原有股東和目標公司的股東共同組成,但是兼並公司的原有股東應在經營控制權方面佔主導地位。
股票收購的程序
1)預先收購(Preliminary Bid)。
這是指收購要約人(Takeover bidder)在披露其收購意圖前,先大量購買被收購公司(目標公司Target company)股票的行為。美國法規定這一收購比例為5%,也就是說當收購要約人持有目標公司的股票達到5%時,他就獲得了受益所有權(Beneficial ownership),同時也有義務向外界披露其大量持股的信息。之所以法律要有如此的規定,主要是為了讓投資者對被收購公司控股權的變動保持警惕,提醒他們對公司股票的投資價值進行重新判斷,防止大股東以逐步收購的方式,形成對股價的操縱。在預先收購過程中,還需要注意一致行動的問題。一致行動是指2個或2個以上的人在收購過程中,相互配合以取得對某家公司控股權的行為。美國法規定只要採取一致行動的各方所持有的股份總和超過了5%,就必須予以披露。
2)報告(filing of statement)。
《威廉姆斯法》第13條規定,凡持有某一上市公司股權達到5%的股東,都必須在其後10天內向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證券交易所和目標公司提交13D表,對其持股信息進行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①收購股票的名稱及其發行人的身份;②提交報告人的身份及其背景;③收購所用資金的來源,如果有貸款人的話,該貸款人的名稱;④收購的目的以及未來的經營計劃和重組計劃,與股票發行人達成的任何實質性安排;⑤持有該股票的總額。收購方在提交了 13D表後,每買入或賣出被收購公司股票達到1%,就必須在1天內提交補正書。我國證券法規定的披露比例與美國相同,也是當收購達到5%後必須向證監會、證交所提交持股變動報告書,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向社會公告。但不同的是我國的披露期限只有3天,也就是說在收購的股票達到被收購公司發行股票總額的5%後 3天內就必須報告,而且在這3天內不得再繼續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而美國規定報告期為10天,而且在這10天期間內仍可繼續買賣股票。相比這下,中國的法律更注重了保護小股東的利益,只有在小股東得到了充分的信息後收購方才能繼續收購股票;而美國法則更注重降低收購成本,收購方可以在這10天期限內通過掃盤的方式大量收購股票,甚至可能一次性完成收購。但中國法律顯然也考慮到了收購成本問題,規定收購方在提交報告書後,其持股比例每增加或減少5%才需要報告,這樣有利於收購方在小股東還沒有完全反應過來以前,大量收購股票。而美國法規定收購方在報告後股權每變動1%就要報告一次,這勢必會增加其收購成本。
3)強制要約收購(Tender offers)。
強制要約收購是指當收購方所持有的股票達到一定比例後,法律會強迫他向被收購公司的全體股東發出公開的收購要約,收購他們手中的股票。例如我國證券法81條規定當收購人擁有一個上市公司股份達到30%,而且有意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我國法律之所以規定強制性要約收購制度,還是為了保護小股東的利益。因為在一個股權分散的上市公司中,當一個大股東持有上市公司30%的股票時,他就基本上取得了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可以自由任命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有權對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做出決策,而該上市公司的小股東卻被剝奪了對收購發表意見的權利,因此從公平的角度來講,他們至少應當有權把手中的股票以合理的價格出售給大股東。美國法並沒有規定強制性的要約收購義務,但美國證券交易法對收購要約這種方式還是做出了規定。中國法與美國法除以上一點不同外,其他方面幾乎完全相同。下面咱們以中國剛發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為主,介紹收購要約的主要內容:
①收購要約的報告。凡收購人以要約收購方式對上市公司進行收購的,應向證監會、交易所和被收購公司報送要約收購說明書,並應向社會公告其收購說明書的摘要;
②收購要約的內容。收購要約中應包括以下內容:收購人的名稱、住所;收購人關於收購的決定;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收購目的;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收購的期限、收購的價格;收購所需的資金額及資金保證;收購人已經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額;收購完成後的後續計劃等。
③收購要約的期限。我國法律規定收購要約的有效期不得少於30天,不得多於60天。美國法只對收購要約的最短期限作出了規定,即不得少於20天,但對要約期限的延長沒有限制。美國法和中國法都規定在要約有效期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
④收購要約的更改。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有效期內要更改其收購條件的,例如提高或降低股票收購價格、增加或減少股票收購數量,都應進行公告。但在收購要約期滿前15天,收購人不得更改收購要約條件。美國法規定收購人如更改了收購條件,就必須將收購要約的有效期延長10個工作日,但中國法沒有延長的規定。
⑤預受。所謂預受,也就是預先接受,是指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受要約人)同意接受收購要約條件的初步意思表示,也就是說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初步同意把手中的股票賣給收購方。預受在收購要約期滿前不構成承諾,預受人可以在要約期滿前撤回其預受。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被收購公司股東的利益,使他們在要約價格提高後能夠接受更高價格的要約。
⑥被收購公司的反應。在收購人的收購要約發出後10天內,被收購人的董事會應表明自己的意見,對股東是否應當接受要約提出建議。另外,被收購公司的董事會除非得到了股東大會的授權,否則不得提議採取發行股票、發行可轉換債券或回購本公司股份等措施。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被收購公司的管理層出於個人的考慮,採取反收購措施。例如被收購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因為害怕收購成功後自己可能失去職位,或害怕自己掠奪公司財產或製造假賬的行為被發現,都可能不顧廣大股東的利益而採取反收購措施。
⑦強制購買剩餘股票。當收購要約期滿後,收購人持有的股票已達到被收購公司所發行股票總數的90%以上時,被收購公司的其餘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中的條件強制出售其股票。這樣規定的目的還是在於給予中小股東以最後選擇的權利。
『貳』 什麼是換股並購
換股並購是一種特殊的並購方式,指收購方通過發行新股份來替換目標公司的現有股份,從而達到控制目標公司的目的。
詳細解釋如下:
換股並購是一種資本運營活動,是收購公司為了取得目標公司的控制權而採用的一種非現金支付方式。收購公司通過發行自己的股票來替換目標公司的股票,從而實現對目標公司的收購。這種方式可以避免收購方因支付大量現金而造成財務壓力,同時也能避免股價波動的影響。因為交易不涉及現金流動,因此可以更好地實現資本的有效配置。此外,換股並購還有助於擴大收購方的股東基礎,引入新的股東,為公司帶來新的資源和市場視角。通過這種方式,收購公司不僅可以擴大自身的規模和市場佔有率,還能與新的股東共同承擔風險,共同分享未來的收益。這常常涉及到一個更復雜的談判過程來達成一致意見。這是因為,雖然這樣的並購交易無需即時的大量現金交易壓力較大程度減輕了財務壓力但同時也需要獲得股東的信任與批准還需要獲得監管機構例如證券交易委員會等的批准以防止潛在的違規行為或潛在的風險威脅雙方股東的利益實現真正的共贏和資源整合從而達到業務擴張及成長發展的目的。 總的來說換股並購為公司在資本市場中的戰略發展提供了靈活多樣的選擇。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如需更多信息,可查閱專業書籍或咨詢金融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