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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員工分股票

發布時間: 2024-11-11 15:27:21

1. 一般公司上市會給員工發股份嗎

一般公司上市只有給高層的員工才會持有股份。一般的員工是不會持有股份的。

2. 公司上市員工股權分配

IPO前對管理層持股比例沒有規定,股票總數量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按照PE價格或低於PE價格入股,具體如下:
一、關於管理層持股比例
IPO前對管理層持股比例沒有什麼規定,一般是直接或間接持股,期權和限制性股票做不了,有的話申報前要清理或者行權完畢。民營公司上市,給管理層的股權比例從0%到10%多都有。
1、管理層持股比例跟行業高度相關:對於人的需求越大的行業,持股比例會越高,看到管理層持股比例在10%以上的,大部分是和技術有關的公司。
2、另外管理層持股比例和老闆的性格高度相關:有的公司比如愛施德,股權授予范圍叫一個廣,比例也很不錯,而有的公司一股都沒有做。
3、據我觀察,絕大部分擬IPO民營公司的管理層持股比例在2%-10%之間。
二、股份數量
上市公司作股權激勵的標的股份數量是有規定的。
三、入股價格
如果是基於准備IPO做管理層持股,入股價格通常有幾種做法,可以作如下劃分:
1、和PE入股價格相同:如果有PE入股,在該時點,我們大致可以把PE的入股價格看作是公允價格。管理層持股如果是按照PE的價格入股,那麼大致可以看作沒有佔便宜也沒有吃太大虧,好處是節省了很多解釋工作,壞處是入股價格高——有時候甚至對於管理層沒有吸引力,不可操作。
2、低於PE入股價格:當管理層持股和PE入股價格時點相近,又比PE入股價格低的話,那麼處理上略有點麻煩,對於主板和中小板上市而言,一般要做「股份支付」處理,形成一筆僅僅存在於賬面,不影響現金流量不影響稅費,但公司賬面利潤的影響可能為公司滿足上市條件的影響。
對於創業板來說,目前應該還沒有要求作股份支付處理。沒有學習最近的窗口指導文件,不知道是不是更新了規定。
入股價格較低時又一般有兩種做法:
1、按照1元/每股入股。
2、按照每股凈資產入股。
前者不管是增資還是轉讓,大致可以看成最優惠的情況,但現在操作起來越來越少——在轉讓時可能會被稅務局強制調整視為按每股凈資產作價,作個稅的征繳;另外解釋股權轉讓公允性比較難。
按照每股凈資產入股,如果比PE入股時點早6個月以上,可以解釋為當期公允價格,避免股份支付之類的問題。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

3. 上市公司給中國員工分股票需要辦理護照嗎

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的。
如果你已經在證券公司的某個營業部開了戶,買原始股是不需要出示護照的。如果你還沒有開戶,應該先到一個營業部辦理開戶。一般情況下只要不是外國人身份是不需要護照的。
在公司上市前,除發起人、投資人持有公司原始股以外,其他人都不持有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的普通股票,都需要走公開發行程序的。投資者可以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參與配售,中簽後方能獲得一定數額的股票。上市交易後,要獲得公司股票,都要在證券市場上購買。所以,上市公司不能直接把股票分給公司員工。

4. 公司上市給員工配股嗎

天上不會掉餡餅,其實公司上不上市與員工沒有多大的關系,因為公司上市後受的監管更嚴格,指望公司上市後增加收入是不現實的,更不要談配股了,員工只有干好本職工作,努力上進,進入公司領導層後,才能有配股等股權激勵機制。

5. 公司上市前員工持股計劃屬於非法集資嗎

法律分析:單位員工持股當然是不算非法集資的,員工持股一般就是來籌集資金而且用人單位也會根據員工的出資情況來進行分配股權,這種行為是屬於合法的,也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進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