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果一個人把一個企業的股票全部買了,那麼這個人會成為大股東嗎
這個人叫獨大股東了...在現在市場里是不存在這種的...公司的股票一般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我們一般投資者只能買賣流通股,流通股占公司的比例一般都是比較小的,所以一般說的大股東都是流動股里的大股東,你就算全買了也不會成為這家公司的最大股東的....當然也有例外的股票!!但是法律不會允許你把股票全部買了的!!!!
② 一個人或者一個機構,可不可以將一個上市公司的股票全部買完然後他變成控股股東。
可以收購上市公司,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被收購公司的股票。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五條: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九十三條: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並,並將該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九十七條: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
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2)賣一個公司的股票能成為股東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務范圍,增加註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注冊資本;
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並、分立、停業、解散、破產,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收購上市公司中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持有的股份,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③ 股東把全部股票賣出賺取差價,那麼還是公司的股東嗎,不是說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嗎
不是!股票是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有效憑證,但是你把股票賣出後,等於把你持有的股份轉讓給別人,那個人就成為股東了。
④ 我是公司股東公司要我賣出百分之十的股份出去賣出去的的錢是我的嗎
你是股東,相當於那百分之十的股份所有權歸你所有,你有自主權去選擇繼續保留或是轉讓出售給任何人。總之這是你自己的東西,你想怎麼弄就怎麼弄。公司經營者可以請求或建議你賣,但沒有權利「要」你賣,就算賣,公司也得足額的錢來買,你要是覺得不滿意隨時可以拒絕。我琢磨像是大股東想買你的股票。我的建議是,要是公司發展好的話你可以再考慮看看,要是確實不合適賣也無所謂。僅供參考。
⑤ 個人是否可以通過買賣股票變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
不能。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達不到控股股東要求的比例,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滬深交易所對實際控制人的界定存在不一致。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仍與《公司法》保持一致,將實際控制人界定為不是公司股東的人。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則將實際控制人界定為「指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支配、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⑥ 買股票就是股東了嗎
買了公司的股票就算是該公司的股東了,買了股票就表示向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出資,就是該公司的股東,但是不一定對該公司享有決策權等權利,只有持有的股票份額大到一定的比例,才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股票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