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國內商業銀行開展的投行業務主要有哪些
按照國際慣例,投行業務主要包含八類核心業務,證券承銷、證券交易、資產管理、企業並購、理財顧問、風險投資、項目融資、資產證券化。
國內商業銀行的投行業務最初是以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承銷發行為核心內容,自2010年起貨幣政策調整所引致的信貸規模收縮,多家上市銀行的投行業務擴張。
目前國內商業銀行投行業務主要一是企業直接融資業務的發行承銷商,如: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企業債發行等。業務側重為發行方案的設計、胡仿巧報批、發行跑腿等。
二是企業的融資咨詢顧問;三是銀信合作模式下為企業提供融資業務,側重信託貸款;四是側重對大型企業集團的資金管理業務而收取手續費管理費;五是兼並、重組的投資顧問業務及並購貸款業務。
六是託管類業務和風險管理業務,側重為通過資金類託管和對風險的專業化管理收取託管費和管理費、手續費;七是銀團貸款融資牽頭組團、離岸融資業務咨詢,業務側重為通過銀團貸款的牽頭組團收取一定的牽頭管理費和承諾費,以及對企業的離岸業務需求代為聯系離案金融機構並定製融資方案。
這幾年發展下來,國內主要商業銀行的投資銀行業務已經初步形成了比較完善的體系,工建交行等均在總行和發大脊達地區分行設立了獨立的投資銀行部,在其他褲鍵部分分行設立了投資銀行二級部,建立覆蓋經濟發達地區的、比較完整的投資銀行業務體系。
此外,國內大多數投資銀行部定位為統籌全行投資銀行業務的綜合部門,部分銀行還理順了投資銀行部與境外機構的關系,算是各行初步建立了投行業務小分隊吧。
不過,目前所有商業銀行都無法獲得IPO經營資格,堵住了商業銀行為客戶直接融資的大門,使得商業銀行無法在股票包銷和證券交易上服務客戶。另外就是投行業務產品線不夠豐富簡單模仿同業的產品或服務進行「研發」同質化嚴重,收入結構單一,對傳統業務依賴嚴重,新興業務還處於發展初期,尚未形成規模。
『貳』 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中國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1、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
2、辦理國內外結算、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
3、代理發行、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
4、從事同業拆借;
5、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6、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7、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險業務等。
按照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從事政府債券以外的證券業務和非銀行金融業務。盡管各國商業銀行的組織形式、名稱、經營內容和重點各異,但就其經營的主要業務來說,一般均分為負債業務、資產業務以及表外業務。隨著銀行業國際化的發展,國內這些業務還可以延伸為國際業務。
(2)商業銀行查看股票承銷業務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十一條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第十二條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三條
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
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於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十四條
設立商業銀行,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商業銀行的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叄』 我國商業銀行可以經營與股票和商品期貨相關的業務么
根據我國法律是不允許的。我國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是分業經營的。我國沒有投資銀行這一稱呼,都叫做證券公司。我國沒有全能型銀行。
你說的相關業務是指什麼?
投資銀行主要業務是證券承銷、證券自營(說白了就是炒股)、經紀業務(買賣股票收取傭金)。這些業務我國的商業銀行都沒有涉及呀。你見過哪個商業銀行做過證券買賣業務?
你是不是被光大證券,光大銀行,招商銀行,招商證券這樣的企業搞迷惑了?
舉個例子,光大集團有光大銀行,光大證券,光大期貨等下屬子公司。但是這幾個公司之間的業務都是嚴格區分的。互相之間沒有聯系。這不叫混業經營。
分業經營的初衷是為了化解風險。不允許商業銀行用銀行存款去經營證券業務,只能利用存貸利率差賺錢。這個存款的用途是受到銀監局嚴格監管的。不允許去做證券之類的高風險業務。
比如上述光大集團的幾個下屬公司,由於這幾個子公司都是獨立的,業務都是分開的.光大銀行專做商業銀行,吸收存款放貸。光大證券專做證券業務,不吸收存款,只做證券業務。兩個公司雖同屬一個母公司,但是財務和業務上是分開的。所以也就不是混業經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