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市公司配發的內部股票被辭退後,還給錢嗎
上市公司配發的內部股票被辭退後,當然就不會給你錢。
Ⅱ 持股員工離職時股份如何處置
1、員工一旦持有了本公司的股票,就等於多了個身份,該公司的自然人股東,這是法律認定的,只要他不賣出股票,誰也剝奪不了他的股東權利,即使他辭職不幹了還是一樣的。
2、公司是股份制公司,但沒有上市的,勞動者辭職,單位就要求勞動者退股。上市公司的,勞動者可以不退股的。
3、《股權管理辦法》規定: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拓展資料
1、2009年1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9號公布《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4條,自2009年3月1日起實施。
2、2014年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4號公布《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該《規定》第23條決定,廢止2009年1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
Ⅲ 公司股份制改革後,工人必須持股(買股)那麼,工人離開單位後,就可以賣掉手頭股份
我在的企業剛好完成職工持股,給樓主點建議吧。
1、沒有必須持股一說,公司發行內部股份也是自願認購,當然有人會認為不買股票是不是會被看做不和公司一條心,以後在公司是不是就失去發展前景。不過相信我,買了股票以後,公司還是只會把你當作職工看,只有哪些幾千萬身價的股東才可能受到管理者的尊敬;
2、一般如果認購股份後,都會和公司簽訂一份股份認購協議,當中就規定了退股條款,如果員工辭職或被辭退,一般都需要將股票退還公司,至於退股價就分情況了,好點的公司會在你原先認購基礎上給你一定的利息作為補償,壞的公司可能連當初入股的本金都不一定足額退給你。
總之樓主如果想入股,就需要了解公司未來幾年是不是能夠給你分紅,以此來判斷你籌錢買股的成本(利息),否則成本太高就不劃算了;
如果樓主不想入股也沒太大關系,我相信你身邊一定有人不認購的。
另外給你一個建議,如果你能認購的股份自己買不完,可以找願意入股的朋友,讓他們把錢給你,股份以你的名義代持就行了,只是事先要准備好代持合同。
Ⅳ 被辭退未到期的股票怎麼辦
法律分析:不是股東被辭退,辭退的是作為勞動者的自然人,所以不影響其持有的股份和作為股東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Ⅳ 因違反紀律被開除的員工開除後股票是否被公司收回
股權轉讓是股東(轉讓方)與他人(受讓方)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發生的股權轉移。股權轉讓必須是轉讓方、受讓方的意思一致才能發生,股權轉讓應為契約行為,須以協議的形式加以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