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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支付股票報酬

發布時間: 2024-12-07 08:36:06

⑴ 宜興的凌志環保經常拖欠工資,老闆私自把股東股份轉賣的錢炒股,它是新三板掛牌公司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有3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3、有欠條的,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條里的工資數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⑵ 股票現價為50元/股,預期一年該公司不支付股利,其股票價格變為57.50/股,求一年後股票稅前和稅後投資報酬

股票現價:50.00,一年後價格:57.50,漲幅為11.5%;
所謂稅前和稅後,現在中國不徵收資本所得稅,主要是交易費用(包括傭金、過戶費、印花稅)。
傭金:目前國家規定最高是0.3%(各營業部實際情況不同)
過戶費:滬市1000股/1元
印花稅:0.1%
所以你的投資報酬是:
稅前11.5%;稅後11.5%-0.3%-0.1%-1000股/1元。

不知你對此是否滿意,可以給我留言。

⑶ 當公司不支付股利時,股票為什麼還有正的價值

根據現金流折現模型,股票價值是有未來股利現值之和,可是折現現金流量模型是建立在若干假設基礎之上,僅僅考慮股利對股價的影響,完全忽視其他因素。然而現實中,股價有諸多因素影響及決定,例如宏觀經濟 行業發展 微觀公司 等,還有我個人認為,股票收益來自股利和資本利得,資本利得也可以像一樣以某一折現率折為現值,然而,該折現率水平較高,將此現值計入價值,因此股票價格不為0。
股票作為一種權利證明,即使不支付股利,仍然擁有對公司的權利,正因為如此,能夠以不為0價格轉讓。

⑷ 不支付股利 而讓股票持有者通過股票溢價得到他們的收益 對股票價格有什麼影響

這個問題相對復雜。簡單來說,不支付股利,一般出於三點原因:
1、手中多持有現金,防止公司遇到財務危機;
2、公司的發展前景好,公司有好的項目繼續用於投資並且保證更高的回報率;
3,、中國企業往往耍賴,不支付股利。
第3點不說了,從第2點看,股票的價格會上漲。

⑸ 企業在選擇股利分配政策的時候需要考慮哪些問題

股利分配政策的評價與選擇
(一)剩餘股利政策
1、股利分配方案的確定
該政策認為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受到投資機會和資本成本的影響。在公司的投資機會的預期報酬率高於股東要求的必要報酬率時,根據目標資本結構的要求,先將稅後凈利滿足投資所需的權益資本,然後將剩餘的凈利潤用於股利分配。
執行該政策應注意:
(1)財務限制:資本結構限制,資本結構是長期有息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比率
①保持目標資本結構不是指保持全部資產的負債比率。
②保持目標資本結構,不是指一年中始終保持同樣的資本結構,符合目標資本結構是指利潤分配後(特定時點)形成的資本結構符合既定目標,而不管後續經營造成的所有者權益變化。
③投資需要的資金不是指資產總額的增加。它是要按照目標資本結構分別靠長期有息負債和權益資金籌集。至於分配股利的現金問題,是營運資金管理問題。
(2)經濟限制:籌集資金需要在確定目標資本結構的前提下,首先使用留存利潤補充資金,其次的來源是長期借款,最後的是選擇增發股份
(3)法律限制,實際上只是對本年利潤「留存」數額的限制,而不是對股利分配的限制。由於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潤也可以用來分配股利,所以法律對於股利分配的限制來源於「累計未分配利潤」。
2、採用本政策的理由:
採用剩餘股利政策的根本理由在於保持理想的資本結構,使加權平均資金成本最低。
(二)固定股利額政策
1、分配方案的確定:將每年派發的股利固定在某一相對穩定的水平上並在較長時期內保持不變,只有當公司認為未來盈餘會顯著地、不可逆轉的增長時,才提高年度的股利發放額。
2、採用本政策的優缺點:
優點:
(1)有利於穩定公司股票價格,增強投資者對公司的信心,穩定股票的價格。
(2)有利於投資者安排收入與支出。
缺點:
(1)股利的支付與盈餘脫節,可能導致資金短缺,財務狀況惡化;
(2)不能像剩餘股利政策那樣保持較低的資本成本。
(三)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
1、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司確定一個股利占盈餘的比率,長期按此比率支付股利的政策。
2、本政策的優缺點
(1)優點:能使股利與公司盈餘緊密地配合,以體現多盈多分、少盈少分、無盈不分的原則。
(2)缺點:這種政策下各年的股利變動較大,極易造成公司不穩定的感覺,對穩定股票價格不利。
(四)低正常股利加額外股利政策
1、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司事先設定一個較低的經常性股利額,一般情況下,公司每期都按此金額支付正常股利,只有企業盈利較多時,再根據實際情況發放額外股利。
(1)具有較大靈活性
(2)使一些依靠股利度日的股東每年至少可以得到雖然較低但比較穩定的股利收人,從而吸引住這部分股東。

⑹ 公司不發獎金是不是違法的

要是符合了約定的情況,而單位卻不給發獎金的話,那麼此時可以認為用人單位的行為是存在違約的,當然這樣的行為也可以說是違法的。那麼單位此時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及時的補發員工的獎金。對於員工來講,也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索要獎金的。
法律分析
獎金是工資的一部分,是勞動者應得的待遇,向勞動者支付績效獎金是用人單位的義務。應該注意的是,獎金與其他方式的工資一樣,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約定或由用人單位有關制度規定的。如果勞動者與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獎金,或者用人單位通過工資支付、績效考評等制度規定了獎金的發放方式,而用人單位不支付,則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要。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則勞動者可按照同工同酬的規定要求支付報酬,包括獎金。既然獎金屬於工資的范疇,如果有的單位隨意扣發,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建議被扣發獎金的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如逾期不支付,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由仲裁機關裁定其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扣發的獎金之外,還需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⑺ 當公司不支付股利時,為什麼公司的股票還會有正的價值,並且這個正的價值常常還相當高

1、股票的價值不是由股利決定的,而是由公司資產。公司資產高,平均到每股的價值也高。所以,只要公司不是負資產,那麼,平均到每股的價值肯定是正的。

2、不分紅,股票價格卻可以高企,有一種可能是,公司急需資金去投資更盈利的項目,使得該股票後市更加看好。

當然還有其他可能。但是,至少也說明,不支付股利而股票價值是正的,並且股價高企的可能性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