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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股票誰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 2024-12-07 21:40:20

① 上市公司在兩地上市,該公司的股票應該有哪個交易所管理不同交易所管理的股票有什麼關系

上市公司在兩地(滬深或香港、美國)上市,該公司的股票應該由兩地交易所管理。不同交易所管理的股票有不同的管理辦法。比如有些上市公司在滬深可以虧損、不分紅,在香港、美國可以盈利、分紅。

② 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誰操作

這個要看公司是採取直接發行還是間接發行了。

  1. 直接發行,即發行人直接向投資者推銷、出售證券的發行。這種發行方式可以節省向發行中介機構繳納的手續費,降低發行成本。但如果發行額較大,由於缺乏專業人才和發行網點,發行者自身要擔負較大的發行風險。這種方式只適用於有既定發行對象或發行人知名度高、發行數量少、風險低的證券。

  2. 間接發行,是由發行公司委託證券公司等證券中介機構代理出售證券的發行。對發行人來說,採用間接發行可在較短時期內籌集到所需資金,發行風險較小;但需支付一定的手續費,發行成本較高。一般情況下,間接發行是基本的、常見的方式,特別是公募發行,大多採用間接發行;而私募發行則以直接發行為主。

這個上面講到的發行在金融市場稱之為一級市場,這個市場並不為公眾所熟知,因為將證券銷售給最初購買者的過程並不是公開進行的。投資銀行是一級市場上協助證券首次售出的重要金融機構。投資銀行的做法是承銷證券,即它們確保公司證券能夠按照某一價格銷售出去,之後再向公眾推銷這些證券。

③ 上市公司歸政府哪個部門管理

法律分析:在我國監管上市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有以下幾類:當地政府、發改委等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企業市場經營、企業項目等問題的監管。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管理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新股、發行債券等資本市場業務。證監會內部又會設置很多細分部門,負責上市公司的細分業務。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主要負責上市公司的日常監管、信息披露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1篇案例引用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公司法規定: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④ 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全文

第一條為規范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行為,加強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的管理,維護各類投資者合法權益和證券市場穩定,防範國有單位投資風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國有單位是指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監管范圍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事業單位等。
第三條國有獨資或控股的專門從事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受讓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及本單位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有利於加強主業,提升核心競爭力,並做好投資風險的評估、控制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嚴格按照《證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等法定義務。
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
第六條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購買、通過協議方式受讓或其他合法途徑進行。
第七條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應根據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場價格、合理市盈率、盈利能力及企業發展前景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八條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需要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的,按以下程序辦理:國有單位為中央單位的,其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由中央單位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國有單位為地方單位的,其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由地方單位逐級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九條國有單位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系統累計凈受讓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受讓的股份扣除所出讓的股份的余額)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由國有單位按內部管理程序決策,並在每年1月31日前將其上年度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國有單位應將其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事前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後方可組織實施。
國有單位通過其控制的不同的受讓主體分別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受讓比例應合並計算。
第十條國有單位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受讓上市公司股份需要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的,其報送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及內部決議;
(二)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國有單位的基本情況、最近一期財務審計報表;
(四)上市公司的基本情況、最近一期的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
第十一條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受讓股份的原因;
(二)受讓股份是否有利於加強主業,是否符合企業發展規劃;
(三)受讓股份的價格上限及確定依據;
(四)受讓股份的數量及受讓時限;
(五)受讓股份的資金籌措;
(六)受讓股份後對企業經營發展的影響分析;
(七)關於上市公司未來的發展規劃和重組計劃(適用於受讓股份後成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
第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國有單位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備案材料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該事項出具備案意見。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國有單位通過協議方式受讓上市公司股份並成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應當聘請在境內注冊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針對本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受讓價格、對本單位及上市公司的影響等方面發表專業意見。
財務顧問應當具有良好的信譽及且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十四條國有單位通過協議方式受讓上市公司股份後不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權或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通過協議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由國有單位按內部管理程序決策;國有單位通過協議方式受讓上市公司股份後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權的,應在與轉讓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後逐級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
第十五條國有單位協議受讓上市公司股份需要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的,其報送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請示及內部決議文件;
(二)關於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受讓股份價格的專項說明;
(三)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協議;
(四)國有單位基本情況、上一年經審計的財務審計報告;
(五)上市公司基本情況、最近一期的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
(六)財務顧問出具的財務顧問報告;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協議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參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
第十六條國有單位協議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經批准後,應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批復到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股份過戶手續。
國有單位協議受讓上市公司股份需要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復文件是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上市公司股份過戶手續及工商管理部門辦理上市公司章程變更的必備文件。
第十七條國有單位認購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成股票的、通過司法機關強制執行手續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的、間接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即受讓上市公司股東的控股權)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規定辦理,並在上述行為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依據本規定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規定,認真履行對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審核職責,並根據《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標識管理暫行規定》對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開設的國有股股東證券賬戶做好標識管理。

⑤ 請問在上市公司中負責股票的叫什麼部門

我國2005年10月27日修改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第124條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所以上市公司負責股票事物的是「董事會秘書」,簡稱「董秘」;
其主要職責之一就是「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及其他證券監管機構之間的及時溝通和聯絡,保證交易所可以隨時與其取得工作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