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能夠回購本公司股票嗎
一、公司能夠回購本公司股票嗎
1、公司能夠回購本公司股票,但需要滿足一定條件,具體如下: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3)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5)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6)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二、公司回購股票完成後會公告嗎
公司回購股票完成後會公告的。
公司回購股票在回購前、回購中、回購完之後都要進行公告,這是公司必須要披露的信息。
如果未按相關要求進行信息披露,有可能還會違反相關規定。
Ⅱ 股票回購有什麼規定
股票回購的規定主要包括回購條件、回購方式、回購數量及比例、回購價格等方面的規定。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自有資金或債務資金,在二級市場購買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的行為。針對這一行為,有如下規定:
關於回購條件的規定
上市公司進行股票回購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通常包括公司財務狀況良好,有穩定的自由現金流,且回購行為不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和長期發展。此外,公司還需確保回購行為不會損害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方的利益。
關於回購方式和數量的規定
上市公司可以選擇不同的回購方式,如公開市場回購、協議回購等。回購的數量和比例需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不能超出公司實際財務狀況和市場需求允許的范圍。
關於回購價格的規定
上市公司在回購股票時,必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回購價格。回購價格通常參考股票的市場價格,或者根據公司的財務狀況和未來發展前景進行合理定價。同時,回購價格還需符合相關法規的約束,不得損害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總的來說,股票回購的規定旨在保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確保回購行為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這些規定有助於維護股市的健康發展,減少市場操縱行為的發生。上市公司在進行股票回購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確保回購行為的順利進行。
Ⅲ 公司股權回購條件有哪些
公司股權回購的條件有四種:第一種為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的,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第二種為公司合並、分立以及轉讓主要財產;第三種為公司章程規定營養期限屆滿或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第四種為股東對公司合並以及分立決議有異議的。一、公司股權回購條件有哪些
公司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收購股東的股權。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提起訟。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1)項至第(3)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1)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2)項、第(4)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公司依照第一款第(3)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二、公司股權回購具有哪些法律風險
1、基於協議的公司股權回購中的法律風險。值得注意的問題是,在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內部或公司與股東往往約定在特定條件下由公司收回股權的問題,實際上是股權的內部轉讓問題。因為法律禁止股東抽回出資,而有些投資人的出資投機性較強,其他股東也只是出於資金上的不足,才與其合作,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特別需要信任的支持,因此,往往會通過股東協議的方式約定在滿足特定條件下,由公司收回部分股權的問題,股東的出資並未抽回,只是在股東之間發生了變動,這並不違背法律規定。針對以上問題,股權內部轉讓的特別約定可考慮通過公司章程予以體現。一方面,法律允許公司章程充分體現股東的意志或利益,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由於公司章程的修改需經過嚴格的程序,對股東權益的確認和保護具有積極的作用。
2、基於法律的公司股權回購中的法律風險。值得注意的是,這里僅指公司回購異議股東的股權,而且這種回購是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的結果,是法律對中小股東權益的特殊保護,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公司必須收購有關股東的股權。所謂異議股東行使回購請求權是指當股東會議決議事項與股東有重大利害關系時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有權請求收購其股權,也即退股,它是股權轉讓的特殊救濟途徑。對高新技術企業而言,異議股東若強制性回購股權,意味著企業對中小股東利益造成了損害,其根本原因股東權利無法保障,而且如果不退出的話,將造成更為嚴重的損害。
因此從全文敘述可以得知,公司股權回購條件首先包括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開始,直到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為結束,一共四個條件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