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質的
法律分析:非上市企業可以做股權質押。但是非上市公司進行股權質押存在較大的風險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 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能不能用來抵押(不是質押)為什麼呢
答案是肯定的,非上市公司股權可以質押。擔保法第78條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股權質押是指,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可以出質的股權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股權。
不同的是,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相當於股票質押,有公開市場,價格透明,只需要做好公告,辦理好登記,關注出質限額、股價波動、,控制質押風險,這都不是事兒。
擔保法、物權法對股權質押都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經濟發達地區辦理股權質押相對多一些,而在一些經濟相對落後的偏僻地區,很多登記機關(原來叫工商行政管理局,現在叫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經辦人員都沒有經歷過,甚至沒有聽說過,更不知道辦理質押登記的流程,還需要質押人或質權人反復交流,摸索實踐。
3. 非上市公司股權質押
法律分析:非上市公司股權質押在簽訂質押合同的時候需要在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登記,在具體的實際操作中各地的機構對於質押合同具有不同的規定,有些需要按照其格式以及內容來制定合同,這個需要提前進行了解。 股權質押在上市公司中非常的常見,是一種進行融資的手段之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 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 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 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